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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PRACTICE · 知識體系五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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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一個領域
和鼎律師事務所的知識頁面,集中呈現本所長期耕耘的五大專業領域。每一個領域都是一條獨立卻彼此交織的法律路線:從藝文創作與原住民傳統智慧的著作權保護,到食安醫藥與公衛社福的政策實務;從環境法與動物保護的生態責任,到民事商務與家事繼承的家族秩序;再到智慧財產與科技法律對 AI 時代的回應。
本所相信:法律不只是規則,更是一種對社會的閱讀方式。這些文章既是給當事人的入門地圖,也是給同業的對話起點;既是給政策制定者的論述基礎,也是給創作者、業者、家屬可以隨手翻閱的工具書。
每一篇都由本所主持律師劉博文親自撰寫,結合執業經驗、判決研究、學說對話與政策觀察,力求兼顧深度與可讀性。寫作的目的不在炫技,而在留下可被檢驗、可被引用、可被沿用的論述。
如需引用有關本頁的介紹與各篇文章,請務必標明作者為劉博文律師,並註明出處為本網站。
著作權決裂篇 | 被侵害了怎麼辦?蒐證提告救濟完整問答 | 和鼎律師事務所
被抄襲了怎麼蒐證?告刑事還是民事?收到不起訴處分還能怎麼辦?和鼎律師事務所劉博文律師以著作權法第100條告訴期間、智財法院管轄、存證信函與支付命令等,解答著作權侵害救濟十大問題。
著作權應用篇 | 授權、合約、合理使用的實務問答 | 和鼎律師事務所
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差在哪?合理使用到底怎麼判斷?標明出處就能用嗎?和鼎律師事務所劉博文律師以著作權法第37條、第65條四要素、第64條引用義務,解答授權與合理使用十大實務問題。
著作權歸屬篇 | 職務著作、出資創作、共同著作的權利歸屬 | 和鼎律師事務所
員工創作歸公司嗎?出資聘人著作權歸誰?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嗎?和鼎律師事務所劉博文律師解答著作權歸屬十大問題。著作權法第11條僱傭、第12條出資聘人、第21條著作人格權完整實務說明。
著作權創作篇(下)| 抄襲致敬挪用與特殊創作問答 | 和鼎律師事務所
名著名曲還受保護嗎?怎樣算抄襲?致敬與挪用的法律界線在哪?臨摹侵權嗎?和鼎律師事務所劉博文律師解答創作者參考他人作品時最常遇到的十個著作權問題。著作權法第30條、第7條、第9條、第65條完整實務說明。
著作權創作篇(上)| 開始創作與保護創意的十個必知問答 | 和鼎律師事務所
創意有著作權嗎?草稿受保護嗎?筆名和書名怎麼保護?和鼎律師事務所劉博文律師以實務經驗,解答創作者最常碰到的十個著作權問題。著作權法第10條創作保護主義、第13條推定規定、第16條姓名表示權完整說明。
[環境動保 5] 公害糾紛處理三段論:紓處、調處、裁決與訴訟的整合救濟地圖
公害糾紛處理法為受害人與事業設計了一條獨立於民事訴訟之外的救濟通道:紓處、調處、裁決三段程序。本文系統性說明此一程序設計,並整合台灣公害糾紛史上五大判決案例(立鑫鑄造、富喬、台塑石化、苗栗通霄高鐵、斗六農地),最後提供公害糾紛蒐證實務手冊。本所為環境部 111 年至 117 年公害糾紛法律服務團隊,對紓處、調處、裁決程序之操作及訴訟整合具完整實務經驗。
[環境動保 4] 廢棄物與土壤污染糾紛:從斗六農地案到地下水擴散的整治責任
廢棄物清理法、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共同構成事業廢棄物與土污案件的核心法網。本文從斗六農地遭傾倒事業廢棄物事件出發,系統性建構廢棄物清理糾紛與土污糾紛的法律框架、救濟途徑、案例與蒐證實務。本所為環境部 111 年至 117 年公害糾紛法律服務團隊,長期協助當事人處理廢棄物清理、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之行政、民事、刑事爭議。
[環境動保 3] 空氣污染糾紛的法律處理:從工廠排放到鄰損認定的完整地圖
空氣污染是當代公害爭議的高頻類型,從工業排放、營造工地揚塵、餐飲油煙、機動車輛廢氣到惡臭與細懸浮微粒,每一類型對應不同的法源、主管機關、檢驗方法與救濟路徑。本文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為主軸,系統性建構空氣污染糾紛的法律框架、救濟途徑、相關案例與蒐證實務。本所為環境部 111 年至 117 年公害糾紛法律服務團隊,長期協助受害人、事業、機關處理空氣污染相關之行政、民事、刑事爭議。
[環境動保 2] 水污染糾紛的法律處理:從河川海域到地下水的救濟地圖
水體一旦受污,影響的不只是水質,而是整個流域的生態、農漁業、居民健康與不動產價值。本文以水污染防治法為主軸,兼及海洋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害糾紛處理法,系統性地建構水污染糾紛的「法律框架→救濟途徑→關鍵案例→蒐證實務」四階段地圖。本所為環境部 111 年至 117 年公害糾紛法律服務團隊,長期協助受害人、事業、機關處理水污染相關之行政、民事、刑事爭議。
住宅政策的法律框架:從內政部修法草案,到各國租賃治理的長鏡頭
從內政部 2025 年《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法草案出發,以九個國家的租賃治理經驗為長鏡頭,提出本所對於修法節奏、配套順序與制度比例原則的建言。
[藝文法律 15] 跨國藝文授權與比較法:日本、美國、歐盟著作權對比
藝文工作走向國際,法律不再只是台灣的著作權法。日本的著作權集體管理體系、美國的合理使用四要素與工作著作原則、歐盟的單一市場與資料庫權,每一個體系都有自己的邏輯與盲點。本文以四個常見場景,梳理跨國藝文授權必須先理解的比較法地圖。
[藝文法律 14] 藝文場館責任法律:觀眾安全、保險、意外事故
藝文場館對進入場館的觀眾,負有比一般場所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從建築物的公共安全合規、消防避難動線、特殊展演的風險評估、保險覆蓋範圍,到事故發生後的危機處理,構成場館責任的完整鏈路。本文以場館經營者、策展單位、觀眾、保險公司四方視角,梳理藝文場館責任法律的關鍵節點。
[藝文法律 13] 藝術勞動的法律保護:藝術工作者保險、工會、勞動條件
藝術勞動長期遊走於勞工身分與承攬身分之間,既不完全適用勞動基準法,也不完全沒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條例的施行,為這個灰色地帶帶來新的法律框架。本文從身分認定、保險加保、職災處理、工會組織四個面向,梳理藝術工作者實務上最關心的勞動保護議題。
[藝文法律 12] 數位典藏與開放授權:資料庫權、創用 CC、學術合理使用
數位典藏不只是把檔案放上網。資料庫的權利結構、創用 CC 各層級授權的選擇、學術合理使用的邊界、開放資料(Open Data)政策的法律配套,共同決定了一個典藏計畫能走多遠。本文以典藏機構、研究者、二次使用者三方視角,梳理數位典藏與開放授權的實務地圖。
[藝文法律 11] 文創 IP 開發:聯名、衍生商品、跨界合作的授權架構
文創 IP 不只是把角色貼在杯子上。從原始 IP 的權利盤點、聯名的法律結構、衍生商品的授權階層、跨界合作的權利金分配,每一步都需要先把法律地基打穩,商業才能長線運作。本文以 IP 持有者、被授權方、通路、消費者四方關係為主軸,梳理文創 IP 開發實務上的關鍵法律節點。
[藝文法律 10] 影像著作權的當代難題:AI 生成、深度偽造、肖像、社群媒體
影像在當代社會中的法律地位,正在被四個趨勢同時改寫:AI 生成、深度偽造、肖像權的延伸、社群媒體的傳播邏輯。本文不只談著作權,更串連肖像權、個資法、人格權、社群平台條款,讓創作者、被攝者、平台與一般使用者,在同一張地圖上找到自己的位置。
[藝文法律 9]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藝術家、業主、評審、地方政府的契約鏈
公共藝術不是放一座雕塑那麼簡單。從預算編列、徵選評審、創作契約、設置驗收到後續維護,每一個環節都串連著一條由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所建構的契約鏈。本文以藝術家、業主、評審委員、地方政府四方關係為主軸,梳理公共藝術專案中最常被忽略的法律節點。
[藝文法律 8] 博物館典藏的法律生命:借展、修復、數位化、再使用授權
一件文物進入博物館庫房,並不是法律故事的終點,而是另一段關係的開始。本文以借展、修復、數位化與再使用授權四個關鍵節點,梳理博物館典藏品的法律生命,讓策展人、典藏人員、修復師、研究者與授權對象都能在同一張地圖上工作。
[藝文法律 7]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傳智條例)完整指南:申請、授權、爭議處理
傳智條例是台灣法制上極具開創性的特別法,承認原住民族對其傳統文化成果所享有的集體權利。本文系統性說明傳智條例的法理基礎、申請程序、授權實務、共管基金運作、爭議處理等核心議題。
[藝文法律 6] 政府藝文採購完整指南:法源、招標方式、評選制度、爭議救濟
政府藝文採購受政府採購法與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共同規範,相較一般採購有更彈性的處理空間。本文系統性說明藝文採購的法源、特殊招標方式、評選委員制度、決標爭議救濟、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等核心議題。
[藝文法律 5] 表演藝術合約全攻略:團體、表演者、製作公司、節目單位的法律關係
表演藝術圈最常見的法律糾紛集中於:演出費爭議、肖像使用、延期取消、IP 歸屬、表演者保險、票房分潤。本文以表演藝術產業實務為基礎,逐項拆解團體、表演者、製作公司、節目單位、場館之間的法律關係。
[AI 法律 15] AI 開發者責任鏈:工具供應、平台中介、終端使用者
當 AI 出問題,究竟誰要負責?基礎模型開發者、應用層整合者、平台中介者、終端使用者——責任鏈的每一環都必須說清楚。本文以基礎模型上游責任、應用整合中游責任、終端使用者下游責任、多方契約責任分配四個面向,梳理 AI 責任鏈分析的完整框架,作為本系列封頂之作。
[AI 法律 14] AI 國際監管比較:EU AI Act、美國行政命令、台灣定位
沒有單一國家能獨立監管 AI。本文以 EU AI Act 四級風險架構、美國拜登行政命令、中國政府主導模式、台灣《人工智慧基本法》(115/1/14 施行)四個視角,梳理國際 AI 監管的比較地圖,並提出台灣企業的合規佈局建議。
[AI 法律 13] AI 與選舉、政治宣傳、深偽識別
AI 介入民主程序的速度,遠遠超過法律的反應速度。本文以選罷法民國 112 年深偽修正、政治廣告 AI 標示義務、境外 AI 干預的處理工具、選舉期間緊急救濟程序四個面向,梳理 AI 對民主體制的當代衝擊與法律因應。
[AI 法律 12] AI 醫療、AI 法律、AI 金融的執業界線
AI 進入專業領域,挑戰的不只是技術,更是「執業資格」這個近代專業制度的根本前提。本文以 AI 醫療輔助診斷、AI 法律服務的律師法定位、AI 投顧的金融監理框架、三領域的共同問題四個面向,梳理 AI 對專業執業界線的衝擊。
[AI 法律 11] AI 自駕、機器人侵權與產品責任
當機器具有自主判斷能力,傳統的產品責任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侵權規範都面臨適用上的挑戰。本文以自駕分級的責任分配、消保法商品責任的適用、黑盒子問題、保險架構設計四個面向,梳理 AI 物理化應用的法律地圖。
[AI 法律 10] 生成式 AI 與名譽權、肖像權、聲音權
當 AI 能任意合成任何人的臉與聲音,人格權的保護必須從「禁止濫用」進化到「主動授權與監測」。本文以 AI 換臉的三層責任、聲音權的當代定位、名譽權侵害的特殊認定、緊急救濟程序四個面向,梳理人格權保護在 AI 時代的具體適用。
[AI 法律 9] AI 與消費者保護:演算法歧視、自動化決策、申訴機制
演算法不會直接表達歧視,但會透過訓練資料、特徵選擇、目標函數,把社會既有的歧視結構放大。本文以演算法歧視的型態、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解釋請求權與透明度義務、申訴機制設計四個面向,梳理 AI 時代消費者保護的關鍵爭點。
[AI 法律 8] AI 法遵與企業治理:AI 治理框架、董事責任、第三方審查
企業導入 AI 不只是技術決策,更是治理決策。本文以 NIST AI 風險管理框架的本土化、董事會 AI 監督義務、內部 AI 使用政策、第三方 AI 廠商盡職調查四個面向,梳理 AI 治理的結構性議題。
[AI 法律 7] AI 與契約法:智能合約、自動執行、機器決策的當事人意思
當契約由 AI 起草、由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由 AI 判斷履約狀態,「當事人意思」這個民法核心概念正在被重新定義。本文以 AI 起草契約的真意解釋、智能合約的法律性質、AI 判斷履約瑕疵、不可抗力條款的當代適用四個面向,梳理 AI 時代契約法實務的關鍵爭點。
[AI 法律 6] AI 與營業秘密:模型權重、prompt 工程、員工跳槽風險
AI 時代的營業秘密不只是文件與配方,更是模型權重、訓練資料集、prompt 範本這些「無形資產」。本文以營業秘密法的合理保護措施認定、prompt 工程的智財保護三軌、員工跳槽的競業禁止、第三方廠商的契約防護四個面向,梳理 AI 時代營業秘密實務的關鍵爭點。
[AI 法律 5] AI 與專利權:演算法可專利性、AI 發明人爭議
當 AI 成為發明者,專利制度奠基於人類創造力的整套邏輯都需要重新檢視。本文以演算法可專利性、AI 發明人爭議、AI 輔助發明的權利歸屬、AI 模型自身的專利保護策略四個面向,梳理 AI 時代專利實務的關鍵爭點。
[AI 法律 4] AI 與商標權:品牌防偽、AI 自動侵權、商標轉化使用
AI 同時是品牌防偽的最強武器與自動化生產仿冒商標的最大威脅。本文以品牌防偽應用、AI 自動侵權的責任歸屬、商標性使用判斷、品牌權人主動防禦四個面向,梳理 AI 時代商標權實務的關鍵爭點。
[AI 法律 3] AI 與個資法:模型訓練、資料蒐集、跨境傳輸
AI 模型對資料的「胃口」與個資法的「目的拘束」原則,在每一個訓練週期都在發生衝突。本文以個資法第 19 條特定目的原則、合理隱私期待、跨境傳輸限制、當事人權利行使四個面向,梳理 AI 與個資法交織的當前實務與企業合規路徑。
[AI 法律 2] AI 著作權的全光譜:生成內容、訓練資料、共同創作的歸屬
AI 對著作權法的衝擊不是單一爭點,而是三方面同時挑戰:訓練資料的合法性、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能力、人機共同創作的歸屬切割。本文以智慧局民國 112 年函釋為定錨,梳理三層爭議的當前實務見解與企業合規路徑。
[AI 法律 1] AI 法律總論:當代 AI 對法律體系的根本挑戰
當 AI 從工具進化為決策參與者,法律的當事人結構、責任歸屬、預見性原則都必須重新檢視。本文以 AI 法律主體性、因果關係斷裂、監管哲學、台灣定位四個面向,建立讀者面對 AI 法律議題的整體框架。
[個資與隱私法 3] 當事人權利:查詢、更正、停止處理、刪除
個資法第 3 條賦予當事人五項基本權利,是當代資料自主權的具體展現。本文以五項權利的內容、企業處理時限、實務常見爭議、AI 時代的特殊挑戰四個面向,梳理當代當事人權利行使的完整地圖。
[個資與隱私法 2] 蒐集處理利用三段式架構與當事人同意
個資法的核心架構是「蒐集 → 處理 → 利用」三段式管制,每階段有不同的法定要件。本文以三段式的法律邏輯、當事人同意的有效要件、特別事由的運用、實務合規四個面向,梳理當代企業個資合規的核心地圖。
[食安公衛 11] 食品輸入的邊境查驗:申報、抽驗、不合格處置
邊境查驗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也是進口業者最常面對的合規挑戰。本文以查驗制度概覽、抽驗類別、不合格處置、業者合規四個面向,梳理當代食品輸入邊境查驗的完整法律地圖。
[食安公衛 10] 膠囊狀食品的特殊規範:與藥品的法律邊界
膠囊狀食品在法律上是極為敏感的類別,常被誤認為藥品。本文以膠囊狀食品的法律地位、與藥品的判別、標示與廣告規範、業者合規與消費者識別四個面向,梳理當代膠囊狀食品的完整法律地圖。
[食安公衛 9] 健康食品的法律界線:標示、廣告、功效、認證爭議
健康食品在當代消費市場的爭議快速增加。從「健康食品管理法」的核心規範、保健功效標示的審查制度、廣告與行銷的紅線、與一般食品/藥品的法律差異,本文梳理當代健康食品法律的完整地圖。
[食安公衛 8] 食品中毒事件處理:從通報、停業、回收到刑民事責任
食品中毒事件對業者是商譽與生存的雙重危機,對消費者是健康的直接威脅。本文以通報義務、行政處分流程、刑民事責任、危機處理四個面向,梳理食品中毒處理的完整法律地圖。
[食安公衛 7] 老人福利:長照、安養、機構責任與家屬權益的法律地圖
高齡化社會帶來的法律議題日益複雜:從長照服務的選擇、安養機構的責任、家屬的監護與決策、到失智失能者的財產保護。本文以制度概覽、機構責任、家屬權益、預先規劃四個面向,梳理老人福利法律的完整地圖。
[環境動保 6] 動物保護法與獸醫師產業:藥事法 113 年修正後的合規衝擊
民國 113 年藥事法修正,新增獸醫師處方藥相關規範,對獸醫產業構成重大合規衝擊。本文以動物保護法的整體架構、獸醫師執業規範、113 修正核心、合規操作四個面向,梳理當代動保與獸醫法律地圖。
[民商家事 4] 合約審閱實務:十大檢核項目與紅線條款
合約審閱是律師最常承辦的事務之一,也是當事人最容易忽略的法律保護工具。本文以十大檢核項目、五大紅線條款、審閱前準備、審閱後處理四個面向,梳理當代合約審閱的完整實務地圖。
[民商家事 3] 合約的重要性:契約意思形成、風險分配與長期信任
好的合約不只是法律工具,更是商業關係的長期基礎建設。本文以契約意思的形成、風險分配的核心、條款設計的優先級、糾紛預防的機制四個面向,梳理當代企業與個人對合約應有的整體理解。
[民商家事 2] 共有物分割:理論、實務與爭議解決路徑
共有物分割是民法上最常見也最複雜的爭議之一。本文以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的差異、分割方法的選擇、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實務常見爭議四個面向,梳理共有物分割的完整地圖。
[民商家事 1] 遺囑、繼承與家族資產傳承:從特留分到家族信託的完整規劃
家族資產的傳承不只是財產移轉,更是價值觀、責任與情感的延續。本文以遺囑五大形式、特留分制度、繼承程序、家族信託、爭議預防五個面向,梳理當代家族資產傳承的法律地圖。
[環境動保 1] 公害噪音糾紛的法律處理:從生活、工程到營業噪音的完整地圖
噪音是當代都市最普遍卻最難處理的公害爭議。本文以噪音的法律分類、檢舉與行政處理路徑、調解與民事訴訟、特殊類型(工程、營業、生活)五個面向,梳理噪音糾紛的完整處理地圖。
[食安公衛 1] 菸害防制法 2.0 完整解讀:第二代菸品、加熱菸、戶外吸菸區的當代規範
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的菸害防制法,將新興菸品(類菸品=電子煙、指定菸品=加熱菸)、戶外吸菸區、年齡管制、文宣標示等議題重新洗牌。本文以制度演進、新興菸品的特殊地位、場所管制、執法態樣、業者合規五個面向,梳理當代菸害防制的完整地圖。
[智慧財產法 1] 智慧財產法總論:商標、專利、營業秘密、著作權的整體架構
智慧財產法不是單一法域,而是商標、專利、營業秘密、著作權四大支柱共同構成的體系。本文以四大支柱的保護邏輯比較、各自適用情境、實務交織關係、企業 IP 佈局策略四個面向,建立讀者進入智慧財產法的整體框架。
[個資與隱私法 1] 個資法總論:從個資法第 19 條到 GDPR 的當代隱私挑戰
個人資料保護不只是法律議題,更是當代社會對「個人在數位環境中的尊嚴」的根本承諾。本文以個資法的核心架構、GDPR 與我國法的對照、企業合規的實務路徑、特殊行業的延伸規範四個面向,建立讀者進入個資法世界的整體框架。
致敬、挪用、抄襲的法律界線 | 著作權律師三步驟判斷 | 和鼎律師事務所
致敬與抄襲只差一線。律師三步驟判斷:(1) 看「實質近似」是否到達著作權法第 22 條的複製/改作標準;(2) 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四要件(目的、性質、比例、市場影響);(3) 看有無明確「致敬」聲明與創作轉化。致敬不等於免責,抄襲也不一定構成侵權。和鼎律師事務所藝文法律服務專案。
什麼是致敬?什麼是挪用?和抄襲差在哪 | 著作權律師完整解析
致敬、挪用、抄襲三個詞常被混用,但法律上意義完全不同。「致敬」是創作轉化、明示出處;「挪用」是借用既有元素重構新意(常涉及合理使用);「抄襲」是法律上禁止的複製或改作。和鼎律師事務所藝文法律服務專案,文化部委託公益免費諮詢 0800-085-075。
創意被偷了怎麼辦?著作權律師教你五步驟救濟 | 文化部委託公益諮詢
創意被偷,五步驟救濟:(1)蒐證(截圖、公證);(2)評估侵害類型(複製/改作/散布);(3)發律師函;(4)民事訴訟著作權法 §84/85/88;(5)刑事告訴(6 個月期間)。和鼎律師事務所藝文法律服務專案,藝文工作者公益免費諮詢 0800-085-0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