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法律 11] AI 自駕、機器人侵權與產品責任
當機器具有自主判斷能力,傳統的產品責任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侵權規範都面臨適用上的挑戰。

本文導讀
AI 不只活在螢幕裡。自駕車、配送機器人、工業機器手臂、醫療外科機器人、家用陪伴機器人、無人機等能在物理世界自主行動的 AI 系統,正快速進入日常生活。
這些機器造成傷害時,目前仍適用既有的民法侵權、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從自駕分級的責任分配、消保法商品責任、AI 黑盒子的因果認定、保險架構、特殊應用五個面向說明。
SAE 自駕分級對應的法律責任分配
國際上常用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SAE)的 L0 至 L5 分級。市售車款標榜的「自動駕駛」多數屬於 L2,駕駛人必須全程監看,法律上仍是主要責任人。
L3 是責任最難劃分的一級:系統在特定條件下自行駕駛,但要求接手時駕駛人必須接手。發生事故時要判斷是系統失效,還是駕駛人沒有及時接手。已有車廠在部分國家推出限定條件下(例如高速公路、低速、良好天候)的 L3 車型。
SAE 自駕分級與事故責任重心
| 等級 | 車輛能做什麼 | 誰在駕駛 | 事故責任重心 |
|---|---|---|---|
| L0 無自動化 | 不持續操控,可有警示或短暫介入 | 駕駛人 | 駕駛人 |
| L1 駕駛輔助 | 協助方向或速度其中一項 | 駕駛人 | 駕駛人 |
| L2 部分自動化 | 同時控制方向與速度 | 駕駛人須全程監看 | 駕駛人為主;系統瑕疵可另向廠商主張 |
| L3 有條件自動化 | 特定條件下自行駕駛 | 系統,但駕駛人須應要求接手 | 逐案判斷:系統失效或駕駛人未適時接手 |
| L4 高度自動化 | 限定區域內完全自行駕駛 | 系統 | 向製造商與系統提供者移動 |
| L5 完全自動化 | 任何條件下完全自行駕駛 | 系統 | 向製造商與系統提供者移動 |
分級依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SAE International)J3016 標準。「責任重心」是一般分析方向,我國尚無依自駕等級分配責任的專法,個案仍依民法、消保法認定。
沿著分級往上看,自駕等級越高,事故責任越從駕駛人移向製造商與系統提供者。但我國目前沒有依自駕等級分配責任的專法,事故仍依民法侵權、消保法商品責任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處理。
我國法制現況:「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制定公布,108 年 6 月 1 日施行。申請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核准,在計畫範圍內排除部分交通法規進行實驗,計畫須包含投保保險的規劃(第5條)。
這是實驗性質的沙盒制度,並未全面開放 L3 以上的私人自駕車上路。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公布施行的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7條,要求政府就高風險人工智慧的應用明確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未來可能透過修法或專法具體化。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第 7 條對 AI 產品的適用
AI 產品出了事,受害的消費者或第三人要向誰求償、要證明到什麼程度,消保法第7條是這類請求的主要依據。
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3項規定,違反前兩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證明無過失只能減輕,不能免除。
因此,AI 產品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害,可以依消保法第7條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而且不必證明企業有過失。這是一般所說的「無過失責任」。
消保法第7條商品責任的構成
| 要件 | 內容 | AI 產品的判斷重點 |
|---|---|---|
| 安全性義務 | 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第1項) | 依上市時的技術水準與國際標準判斷;不能只因之後有更好的產品就認定不安全(第7條之1第2項) |
| 警告義務 | 有危害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可能者,應於明顯處警告並標示緊急處理方法(第2項) | 清楚說明 AI 的能力限制與使用條件,不誇大功能 |
| 賠償責任 | 違反前兩項致生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能證明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第3項) | 受害人不必證明企業有過失;企業主張已符合安全性,要自己舉證(第7條之1第1項) |
套用到 AI 產品,有三個判斷重點。第一,「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是動態標準,隨技術發展提高,實務上常參考產業實務、國際標準與主管機關指引。
第二,傳統把商品缺陷分成設計瑕疵、製造瑕疵、警告瑕疵三類,在 AI 產品上可以這樣對應:演算法本身的缺陷屬設計瑕疵;特定批次硬體或軟體版本的問題屬製造瑕疵;沒有充分說明 AI 的限制與風險屬警告瑕疵。其中警告瑕疵特別重要,廣告不應誇大 AI 的能力,讓使用者誤判。
第三,合理期待與使用者注意義務要互相平衡。企業應確保產品在廣告與說明書所宣稱的使用條件下達到合理安全;消費者也應依說明書合理使用。

AI 黑盒子問題的因果認定
受害人請求賠償,要證明 AI 的決策有瑕疵,而且這個瑕疵造成了損害。深度學習模型的決策過程難以完整解釋,這就是所謂的「黑盒子」問題,也讓因果關係成為 AI 事故中最難證明的一環。
典型情境是自駕車在某個情境下沒有辨識出行人而肇事。即使專家介入,也很難說清楚系統為何在那一刻做出那個判斷,傳統「若沒有這個行為,就不會發生這個損害」的證明方式不容易操作。
目前討論的因應方向有三種。一是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例如在一定條件下推定產品有缺陷或有因果關係,由企業反證。二是要求可追溯性,讓 AI 產品保留決策日誌、感測器資料、軟體版本與使用紀錄,事故後能重建情境。三是建立第三方技術鑑定,由具技術專業的機構協助法院判斷。
歐盟已於 2024 年通過新的產品責任指令(Directive (EU) 2024/2853),把軟體納入「產品」範圍,並在技術複雜、受害人舉證困難的情形,允許法院推定產品有缺陷或因果關係。我國消保法第7條之1已規定企業主張產品符合安全性時應自負舉證責任,未來修法可參考歐盟的做法。
保險架構的多層設計
前面幾章談到,AI 事故的責任鏈長、認定難,受害人往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確定該向誰求償。保險因此成為讓受害人先獲得補償、讓企業分散風險的主要工具。比較完整的做法是多層設計,由不同保險分別承擔不同風險。
第一層是強制責任保險,確保受害人獲得基本補償;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涵蓋一般車輛事故,自駕車是否需要更高保額或由車廠共同承擔,目前仍在討論。第二層是產品責任險,由製造商、系統提供者、整合者投保。
第三層是網路安全險,因應系統遭攻擊而失控的風險。第四層是專業責任險,醫師、律師等使用 AI 工具時,專業上的注意義務並不因此免除。第五層是個人責任險,涵蓋使用者對他人造成的損害。
保險條款要特別注意五點:保險事故的定義是否包含 AI 失控、軟體更新錯誤、資料瑕疵;給付上限是否足以因應重大事故;除外條款是否清楚;事故發生後的通知期限;保險公司調查事故與調閱資料的權限。
特殊應用的法律議題:工業機器人、醫療機器人、家用機器人
自駕車以外,工廠、醫院與家庭裡也有越來越多 AI 機器。它們所在的場域不同,法律上要處理的問題也跟著不同。
工業機器人:與人共同作業的協作機器人,風險集中在勞工受傷。主要規範是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雇主要做好風險評估、安全教育、作業流程設計與緊急停止機制。
醫療機器人:外科、復健、護理機器人直接涉及生命健康,屬醫療器材者須依醫療器材管理法取得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核准,才能在醫療機構使用。事故責任可能同時涉及操作的醫師、負責配置與訓練的醫療機構、製造商;此外還牽涉主管機關衛福部、作為保險人的健保署,以及受害的患者。
家用機器人:陪伴、清潔、寵物機器人常內建攝影機與麥克風,會在家中蒐集個人資料,對兒童、長者也有特別的安全風險。廠商應注意個資保護(蒐集目的、儲存安全、跨境傳輸)、商品檢驗,並提供實體關閉鏡頭或麥克風、本地處理等隱私保護設計。
三種場域各有重心:工業機器人看職業安全,醫療機器人看醫療器材管理與醫療責任,家用機器人看個資與兒少安全。
結語:在物理世界承擔法律責任
AI 走進物理世界後,關鍵問題是機器造成損害時,責任要由誰承擔。一台會自主決策的車、一個會自主動作的機器人,它們在法律上的位置如何安放,會影響社會對 AI 的接受度。
相關企業應提前準備:產品責任保險、安全合規測試、使用者條款、事故應變流程與使用者教育,不要等事故發生才補救。對一般使用者而言,事故後的證據保全最重要。
AI 機器發生事故後的處理順序
保全現場與機器狀態
拍照錄影,保留行車紀錄器、感測器資料、軟體版本;不要自行修復或更新軟體,以免證據滅失。
通知廠商與保險公司
以書面通知,並要求廠商保存事故期間的系統日誌。
釐清責任主體
區分使用者操作、產品缺陷、維護不當、第三人行為,列出可能的請求對象。
選擇請求依據
消保法第7條、民法侵權行為、保險理賠可以並行;必要時聲請法院保全證據並委請第三方技術鑑定。
常見問題
Q. 自駕車出事故,誰要負責?
A. 要看自駕等級與事故原因。L0 至 L2 由駕駛人負主要責任,即使啟用了部分自動化功能;L3 要判斷是系統失效還是駕駛人未及時接手;L4、L5 的責任重心移向製造商與系統提供者。我國目前沒有依等級分配責任的專法,仍適用民法侵權、消保法商品責任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立即保存行車紀錄、感測器資料與現場照片,並委請律師處理。
Q. 家用陪伴機器人傷到我家小孩怎麼辦?
A. 可以依消保法第7條向製造商主張商品責任,不必證明製造商有過失;也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求償,警告標示不足時同樣可以主張。建議第一時間保存事故現場與機器人狀態,避免修復或更新軟體影響證據;要求製造商說明事故原因;檢視警告標示與說明書是否充分;必要時委請律師與第三方鑑定。家用機器人也要留意個資與隱私問題。
Q. 醫師用 AI 輔助診斷出錯,誰要負責?
A. 可能有三層責任。醫師仍是主要責任人,醫療決策最終由醫師做成,使用 AI 工具不免除專業注意義務;醫療機構就導入 AI 系統與訓練醫師應盡相當注意;AI 製造商就產品的設計、製造與警告負產品責任。實務上要釐清 AI 在決策中的角色、醫師是否審視 AI 建議、產品說明是否充分。建議醫師使用前充分了解 AI 工具的能力與限制,醫療機構建立內部使用規範。
Q. 我的工廠要用工業機器人,法律上要注意什麼?
A. 有四件事要特別留意:第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合規(風險評估、安全教育、緊急停止機制);第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投保與職災補償;第三,向製造商確認產品的設計與警告是否充分,保留採購與維護紀錄;第四,考慮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訪客與第三人。建議導入前由安全工程專業人員與律師共同評估,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Q. 自駕車強制險與一般汽車強制險有什麼不同?
A. 目前沒有不同。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適用於一般汽車事故,並沒有專為自駕車設計的強制險。國際上討論的方向包括提高保額、由車廠共同承擔保險責任、把網路攻擊與軟體更新風險納入保障,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7條也要求政府就高風險人工智慧應用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但具體制度尚未訂定。消費者購買具自動化功能的車輛時,應詳閱任意險條款,確認保障範圍。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數位發展部: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協助各機關導入 AI 的參考手冊,涵蓋 AI 導入的評估、導入與營運管理。雖以公部門為對象,其風險管理架構可供企業參考。
手冊不是法律,也未深入自駕車或機器人等單一產業;產品責任仍以消保法、民法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準。
AI 科技法律系列 1-15(完整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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