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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8
劉博文 律師
住宅與租賃, 知識, 食安醫藥公衛社會福利
0

日本:租客權益與專業管理服務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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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日本的租屋制度:在不設租金上限的前提下,借地借家法如何以正當事由保障續住、租金爭議如何經調停處理,2020 年起又如何立法規範管理業與包租業,並以修正民法劃清押金與退租修繕的界線。

日本:租客權益與專業管理服務並行

住 宅 與 租 賃 · 日 本

日本:租客權益與
專業管理服務並行

談到租客保障,許多人第一個想到的是替租金設上限。日本走的是另一條路:它不從價格著手,而是從續約的規則、租金調整的程序、出租管理業者的規範,以及押金與退租修繕的分界一一安排。這篇從房東能不能拒絕續約談起,一路看到 2020 年施行的修正民法與國土交通省指引如何處理退租時的爭議。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本文導讀

本所長期研究各國租賃制度。租客保障的討論,常集中在要不要管制租金;日本不設租金上限,卻發展出一套相當周密的保障,提供了另一個觀察角度。這一篇整理日本的做法:先看借地借家法如何以「正當事由」保障續住,以及房東可以選擇的定期租賃;再看租金爭議怎麼經由協議、調停與法院處理;接著是 2020 年的賃貸住宅管理業法如何規範管理業與包租業;然後是押金、禮金與退租修繕的分界;最後整理幾點對台灣的一般性啟示。

I

第 壹 章

不管價格,保障續住

日本租客保護的重心,放在「能不能繼續住」

許多人談租客保護,直覺會先想到替租金設上限、限制每年的漲幅。日本的做法並不從這裡出發。要理解它的思路,得先從規範房屋租賃的那部法律談起。

規範房屋租賃的核心法律是《借地借家法》,1991 年制定(平成 3 年法律第 90 號)。它是民法租賃規定的特別法,處理土地與建物租賃的期間、更新、終止與租金調整。例如民法對租期上限的規定,建物租賃就不適用(第 29 條第 2 項)。

建物租賃一節設有「片面強行規定」:違反該節而對租客不利的約定無效(第 30 條)。契約可以比法律更保護租客,不能更差。

租金沒有法定上限,也沒有年度漲幅比例,新簽約時由雙方議定;租約存續中的調整,則走第參章介紹的請求程序。這套做法可以理解為「保障續住、以程序約束價格」。

也就是說,日本法律並不替租金定上限,而是限制房東結束租約的權利,並把租金爭議交給協議、調停與法院。

II

第 貳 章

普通租賃與定期租賃

房東可以選兩種契約,各有代價

日本的房東出租房屋時,並不是只有一種契約可選。借地借家法區分普通租賃與定期租賃,兩者到了期滿時的效果差異很大,房東選了哪一種,就要承擔相應的條件。以下先從最常見的普通租賃看起。

普通租賃。定有期間的租約,雙方若沒有在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之間通知對方不續約,就視為以原條件更新,期間改為不定期;即使通知了,期滿後租客繼續使用而房東沒有立即表示異議,也一樣視為更新(第 26 條)。期間不滿一年的建物租賃,直接視為不定期(第 29 條第 1 項)。

房東要通知不續約或終止不定期租約,必須有「正當事由」(第 28 條)。法院綜合考量雙方使用房屋的需要、過去的租賃經過、房屋的利用狀況與現況,以及房東是否提出以財產給付作為搬遷條件,也就是俗稱的搬遷補償金(立退料)。不定期租約經房東合法申請終止,滿六個月才結束(第 27 條)。

定期租賃。這是 1999 年 12 月公布的《良質な賃貸住宅等の供給の促進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修正借地借家法導入的制度,2000 年 3 月 1 日施行。國土交通省說明,立法背景是普通租賃的期間與收益難以預期。

定期租賃的條件相當嚴格(第 38 條):必須以書面或電磁紀錄訂約;房東要在訂約前另外交付書面,說明這份租約不會更新、期滿即終止,沒有說明的話,「不更新」的約定無效。租期一年以上者,房東要在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之間通知租客租約將終止,逾期才通知,要等通知後滿六個月才能對租客主張終止。

租客也有出口:居住用、樓地板面積未滿 200 平方公尺的定期租賃,租客因調職、療養、照顧親屬等不得已的事由難以繼續居住時,可以申請終止,申請後滿一個月終止。國土交通省另說明,2000 年 3 月 1 日以前訂立的居住用普通租約,即使雙方合意,也不能改訂為定期租賃。

日本兩種房屋租約的對照

比較點普通租賃定期租賃
期滿時未依期通知即視為更新;房東拒絕續約須有正當事由期滿即終止,不更新
訂約方式法律未特別要求書面須書面或電磁紀錄,並事前另交書面說明
房東通知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通知不續約租期一年以上者,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通知終止
租期不滿一年視為不定期租約可以約定
租客提前終止依契約約定居住用、未滿 200 平方公尺且有不得已事由,可申請,一個月後終止
租金調整適用第 32 條增減請求有租金改定特約者,不適用第 32 條

依借地借家法第 26 條至第 29 條、第 32 條、第 38 條,及國土交通省定期借家制度說明整理。

兩相對照,房東選普通租賃,就要接受正當事由的限制;選定期租賃,換得期滿即終止的確定性,卻必須嚴守書面與通知程序。事前的書面說明有疏漏,「不更新」的約定即告無效;通知遲了,終止的時點也要往後延。

III

第 參 章

租金怎麼調整

可以請求,但不能單方說了算

租約往往一住就是好幾年,期間稅負、房地價格與周邊行情都可能變動,租金要不要跟著調整,是房東與租客之間常見的拉扯。日本並未禁止調整,而是把調整放進一套請求與調停的程序裡。

借地借家法第 32 條規定,租金因土地或建物的稅負增減、土地或建物價格升降等經濟情事變動,或與附近同類房屋的租金相比已不相當時,不論契約怎麼約定,房東或租客都可以請求將來的租金增減。契約若約定一定期間內不漲租,則依約定。

增額協議不成時,被請求的租客在增額判決確定前,只需支付自己認為相當的金額;判決確定後若有不足,補足差額並加計年息一成。減額請求的情形則反過來,由房東先收取他認為相當的金額,判決確定後多收的部分加計年息一成返還。

程序上,民事調停法第 24 條之 2 規定租金增減事件採「調停前置」:想起訴的人必須先聲請調停;沒有先聲請就起訴的,法院原則上要把事件移付調停。調停由法院主持,雙方在第三人協助下先談,談不成才進入訴訟。

日本租金增減的處理流程

1

一方提出增減請求

以稅負變動、經濟情事變動或與附近租金不相當為理由,請求調整將來的租金(借地借家法第 32 條第 1 項)。

2

雙方協議

協議成立就依新租金;不成立時,原則上不能單方變更。

3

暫付相當金額

增額爭議中,租客先付自己認為相當的金額;減額爭議中,房東先收他認為相當的金額(第 32 條第 2 項、第 3 項)。

4

聲請調停

起訴前必須先聲請調停;未經調停而起訴,法院原則上移付調停(民事調停法第 24 條之 2)。

5

法院裁判與結算

判決確定後,差額連同年息一成補付或返還。

定期租賃訂有租金改定特約者,不適用第 32 條(借地借家法第 38 條第 9 項)。

因此,漲租與降租都可以請求,但協議不成時,要先調停、再由法院決定;在判決確定之前,租客只需支付自己認為相當的金額。

市場決定起始租金,個別漲租爭議由程序吸收;普通租賃的不續約本身需要正當事由,房東也難以拿「不續約」逼租客接受漲租。

IV

第 肆 章

專業管理:2020 年賃貸住宅管理業法

把租屋管理當成需要登錄與監督的專業服務

續住與租金的規則,處理的是房東與租客之間的權利義務。許多出租房屋的收租與修繕,實際上由管理業者經手,也有業者向房東承租再轉租。日本在 2020 年制定的《賃貸住宅の管理業務等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稱賃貸住宅管理業法),就以這些業者為規範對象。

這部法律是令和 2 年法律第 60 號,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布。依國土交通省說明,包租相關規範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施行,管理業登錄制度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施行。立法目的明定為確保入住者的居住安定,以及租賃事業的公正與順暢(第 1 條)。

管理業。法律所稱的管理業務,是受房東委託進行房屋的維持保全,也就是點檢、清掃與必要修繕,以及連同進行的租金、押金、共益費等金錢管理(第 2 條第 2 項)。經營者原則上要向國土交通大臣登錄,每五年更新(第 3 條);國土交通省說明,管理戶數未滿 200 戶者為任意登錄。

登錄業者負有幾項具體義務:每個營業所或事務所至少選任一名業務管理者(第 12 條);與房東簽訂管理委託契約前,要交付書面說明契約內容(第 13 條);收取的租金、押金等款項,必須與自有財產及其他委託人的款項分別管理(第 16 條)。

包租業。法律把包租業者向房東承租、再轉租給第三人的契約稱為「特定賃貸借契約」(第 2 條第 4 項、第 5 項)。包租業者及其委託的招攬者,就支付給房東的租金、維持保全方法、解約事項等,不得作顯著不實或誇大的廣告(第 28 條);招攬時不得故意不告知或告知不實的重要事項(第 29 條);訂約前要交付書面並說明,訂約後也要交付記載租金、契約期間、更新與解約等事項的書面(第 30 條、第 31 條)。

周邊的專業服務。仲介業者在租約成立前,要由宅地建物取引士交付書面說明重要事項(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 35 條);租金保證公司則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起有國土交通省的任意登錄制度。

整體來看,賃貸住宅管理業法從兩個方向著手:一方面要求一定規模的管理業者登錄,並課以選任業務管理者、事前書面說明與款項分別管理等義務;另一方面規範包租業者招攬房東時的廣告與說明。

與台灣現行法對照

兩地的制度骨架相近。台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同樣把租賃住宅服務業分為代管業與包租業,並把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列為管理業務。

差別在門檻設計:台灣第 19 條要求經營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辦理公司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並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日本則以管理規模劃出強制登錄的界線,並把包租規範的重心放在招攬房東時的廣告與說明。

V

第 伍 章

押金、禮金與退租修繕

2020 年起,押金要還、正常耗損不歸租客

租屋糾紛裡,退租那一天常是最容易起爭執的時刻:押金能拿回多少,牆上的釘孔與褪色的壁紙又該由誰負責。這些問題在日本長期由實務與判例累積處理,2020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日本修正民法,則把其中的規則寫進了條文。

押金(敷金)。民法第 622 條之 2 把押金定義為:不問名目,為擔保租客依租約所生金錢債務而交付給房東的金錢。租約終了且房東收回房屋時,房東應返還押金扣除租客金錢債務後的餘額。租客欠租時,房東可以拿押金抵充;租客卻不能主張「這個月就用押金抵房租」。民法對押金金額沒有設上限。

原狀回復。第 621 條規定,租客只須回復入住後產生的損傷,但通常使用造成的耗損與經年變化不在此限;損傷不可歸責於租客者,也不必回復。房子正常住久了會舊,這部分不是租客的責任。

修繕與減租。房東負修繕義務(第 606 條);租客通知後房東在相當期間內不修,或情況急迫時,租客可以自行修繕(第 607 條之 2)。房屋一部分不能使用且不可歸責於租客時,租金依比例當然減少(第 611 條)。

保證人。個人為租客擔任保證人,屬於「根保證」,必須約定保證責任的最高額度,否則保證契約無效(第 465 條之 2)。法務省特別以租屋為例說明這項規定。

禮金與更新料。依不動產適正取引推進機構編印的租屋手冊,禮金是依地方慣行交付的一次性費用,法律性質並不明確,常見金額為一到兩個月租金,不予返還;國土交通省的定期租賃標準契約書並未規定禮金。更新料則是契約有約定才需支付;日本最高法院 2011 年 7 月的判決認為,更新料條款在契約書明確記載、金額相對於租金與更新期間並非過高時,不因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而無效。

國土交通省的原狀回復指引。這份指引全名可譯為《原狀回復糾紛與指引》,1998 年 3 月首次公布,2004 年改訂,2011 年 8 月再改訂。指引把原狀回復定義為:回復因租客故意、過失、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超出通常使用所造成的損耗,並明言原狀回復不是把房子恢復成租客承租當時的狀態。

指引也採「經過年數」的觀念:設備用得越久,租客負擔越少,例如地毯以六年折舊至殘值一日圓。若要租客負擔通常耗損,指引引用日本最高法院見解,要求契約具體寫明範圍並經租客明確同意。指引沒有法律強制力,但已是退租爭議普遍參考的基準。

退租時誰負擔?指引中的常見例子

情形指引的判斷理由
張貼海報、月曆的畫釘孔(不需更換底板)通常耗損,房東負擔屬於一般生活範圍
日曬造成的壁紙、榻榻米變色通常耗損,房東負擔日照是一般生活中無法避免的自然現象
自備冷氣安裝留下的螺絲孔通常耗損,房東負擔冷氣已是生活必需品
吸菸造成的焦油變色與異味多被認為超出通常使用,租客負擔非通常使用的結果
放任結露而擴大的黴斑多被認為租客負擔租客事後管理不當

依國土交通省原狀回復指引(2011 年 8 月再改訂版)整理;個案仍依契約與實際狀況判斷。

修正民法的條文與國土交通省的指引合起來,劃出了一條清楚的線:押金扣除欠款後要返還,通常使用的耗損與經年變化不必由租客回復。

台灣方面,《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不得逾二個月租金總額,出租人應於租約消滅、承租人返還房屋並清償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後的餘額;土地法第 99 條對房屋擔保金也有二個月租金的上限。

VI

第 陸 章

對台灣的一般性啟示

不管價格,也能保護租客,但要有三個前提

把前面各章的制度放在一起,再回頭對照台灣現行法,可以整理出幾點觀察。以下是本所從制度比較得出的一般性觀察,不針對任何特定政策。

壹

先把續住與退租規則講清楚,再談價格

日本的租客保護主要落在「能不能續住」與「退租怎麼算」,價格交給市場與個案程序。

台灣現行法已有類似元素:民法第 451 條規定租期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土地法第 100 條列舉出租人得收回房屋的事由。差別在於日本把通知期間、搬遷補償金等細節寫得更完整。

貳

爭議要有低門檻的出口

日本的租金增減爭議必須先調停,讓多數衝突在進入訴訟前就有機會化解。可近、低成本的調處機制,是任何租客保護制度能否落實的關鍵。

參

以專業服務與風險分散降低出租顧慮

管理業登錄、款項分別管理、包租廣告規範與租金保證,讓房東把收租與修繕交給受監督的專業者,也讓租客面對的是有義務說明、有責任可追的對象。政府的角色是訂紅線與監督,而不是放任業者自律。

肆

把屋況點交與耗損分界寫進契約

日本以修正民法與指引劃出通常耗損的界線,搭配入住時共同確認屋況。台灣條例已把屋況與設備點交列為管理業務;入住點交做得確實,退租押金的爭議就少一大半。

伍

看見制度的代價

強力的續住保障也有成本。禮金、更新料等一次性費用提高了初次租屋的門檻;導入定期租賃,則是替房東保留可預期的退場方式。借鏡時,配套與副作用應一併評估。

這幾點合起來看,日本經驗顯示,不採租金管制也能維持租客的居住穩定,但前提是續住規則、爭議程序與專業服務三者同時到位。

Coda · 結語

讓人住得安穩,不一定要先管價格

日本的路徑提醒我們,租客保護可以從續住、程序與服務著手:法律保障守約的租客不會輕易被要求搬走,爭議有調停可走,管理服務有登錄與監督,退租時的押金與修繕也有清楚的分界。

本所將持續整理各國租賃制度的比較研究,並就房東與房客在租約、押金、修繕與終止上的實務問題,陸續發布觀察。

常見問題

Q. 在日本租房子,房東可以期滿就不續約嗎?

A. 普通租賃不行。依借地借家法第 26 條與第 28 條,房東要在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之間通知不續約,而且必須有「正當事由」;法院會綜合雙方使用房屋的需要、過去的租賃經過、房屋的利用狀況與現況,以及房東是否提出搬遷補償金來判斷。房東沒有在期間內通知,契約就視為以原條件更新,期間改為不定期。定期租賃則不同:只要依第 38 條以書面訂約、事前另交書面說明「不會更新」,期滿就會終止。

Q. 日本有租金管制嗎?房東可以隨時漲租嗎?

A. 日本沒有法定租金上限或年度漲幅上限,新訂約的租金由雙方議定。租約存續中,房東或房客都可以依借地借家法第 32 條,在稅負變動、土地建物價格或其他經濟情事變動、或與附近同類房屋相比顯不相當時,請求調整租金,但不能單方決定。協議不成時,房客在判決確定前只需支付自己認為相當的金額;要上法院,原則上必須先聲請調停(民事調停法第 24 條之 2)。

Q. 退租時押金會被扣掉多少?畫釘孔、日曬褪色要賠嗎?

A. 依 2020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日本修正民法第 621 條,房客不必回復通常使用造成的耗損與經年變化;第 622 條之 2 規定,房東應在租約終了、收回房屋時,返還押金扣除房客所欠租金等金錢債務後的餘額。國土交通省的原狀回復指引把張貼海報的畫釘孔、日曬造成的壁紙褪色列為通常耗損,香菸焦油造成的變色與異味則多被認為超出通常使用。要房客負擔通常耗損,契約必須具體寫明並經房客明確同意。

Q. 日本的禮金和更新料是什麼?可以要求退還嗎?

A. 禮金是部分地區習慣在簽約時交付、不予返還的一次性費用,法律上的性質並不明確,常見金額為一到兩個月租金。更新料是續約時支付的費用,契約有約定才需要支付。日本最高法院 2011 年 7 月的判決認為,更新料條款在契約書明確記載、金額相對於租金與更新期間並非過高時,不因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而無效。押金則不同,屬於擔保性質,原則上要返還。

Q. 日本的包租代管業者要遵守哪些規定?

A. 依 2020 年制定的賃貸住宅管理業法,管理戶數達 200 戶以上的管理業者必須向國土交通大臣登錄,每五年更新,每個營業所至少配置一名業務管理者,訂約前要交付書面說明,收取的租金與押金必須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包租業者向房東承租再轉租時,不得誇大廣告、不得隱瞞或告知不實的重要事項,訂約前後都要交付書面。包租規範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施行,登錄制度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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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博文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本文寫於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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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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