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與舊金山:租金管制的兩種實驗
紐約以租金穩定管住約百萬戶老公寓並於 2026 年凍漲;舊金山受州法限制只管在租漲幅。本文比較兩城制度、研究發現與對台灣的啟示。

HEADING ATTORNEY · 住宅與租賃 3
如需引用本文,請務必標明作者為劉博文律師,並註明出處為本網站。
美國紐約與舊金山:租金管制的兩種實驗
兩座城市都管租金,走的路卻不一樣:紐約管得更深,連空屋重租都管;舊金山受州法限制,只能管住在租期間的漲幅。本文從兩地制度的來歷談起,再看數十年的實證研究如何評價這兩場實驗,以及它們對台灣有什麼參考價值。
主持律師 · 劉博文 · 和鼎律師事務所
本文導讀
本所長期研究各國租賃制度。紐約與舊金山的租金管制都已實施數十年,是討論租金管制時難以繞過的參照。這篇是「住宅與租賃」系列第三篇,依序說明紐約租金穩定制度怎麼運作、2019 年改革與 2026 年凍漲、舊金山的三層管制與州法邊界、經濟學研究的發現,最後整理幾點對台灣的一般性觀察。文中制度與數字以 2026 年 10 月可查得的官方資料與主要媒體報導為準。
第 壹 章
兩座城市,兩種管法
同樣是「管老房子、放新房子」,差別在空屋重租時管不管
學理上所稱的「第一代」租金管制,直接凍結租金;後來的「第二代」則容許租金隨成本調整,但設有上限。紐約與舊金山都屬於後者:兩地都允許每年小幅調漲,但漲幅由公部門決定,而不是交給房東與房客自行議定。兩地也都只管一定年份以前興建的住宅,用意是不打擊興建新屋的意願。
既然骨架相近,兩城的分歧要到房客搬走、房子重新招租的那一刻才看得出來。紐約的租金穩定公寓即使換了房客,新租約的租金仍受年度調幅拘束;舊金山則受加州州法限制,房客搬走後,房東可以重新以市價出租。兩地真正的差別就在這裡:房客搬走後,能不能把租金調回市價。下表先把兩地的制度骨架並排。
紐約與舊金山租金管制對照(截至 2026 年 10 月)
| 項目 | 紐約市 | 舊金山市 |
|---|---|---|
| 法律基礎 | 1969 年租金穩定法、1974 年州緊急租戶保護法 | 1979 年市住宅租金穩定與仲裁條例 |
| 主要適用對象 | 1974 年以前興建、六戶以上的公寓,約一百萬戶 | 1979 年 6 月 13 日以前首次取得使用執照的多戶住宅 |
| 漲幅由誰決定 | 租金指導委員會每年表決 | 依公式計算:灣區物價指數漲幅的 60%,最高 7% |
| 最近一期漲幅 | 2026/10/1 起一年期、兩年期租約均為 0% | 2026/3/1 至 2027/2/28 為 1.6% |
| 空屋重租 | 仍受年度調幅拘束,不得調回市價 | 依州法可重新以市價訂起租金 |
| 居住保障 | 房客享有續約權;房東收回須有法定事由 | 條例逐項列舉正當事由,無過失收回須付搬遷補償 |
| 資訊基礎 | 房東每年向州住宅與社區更新署登錄租金 | 房東每年向租務委員會申報住宅清冊,未申報不得漲租 |
資料來源:紐約州住宅與社區更新署 Fact Sheet #26(2026 年 7 月版)、紐約市租金指導委員會、舊金山租務委員會公告。
第 貳 章
紐約租金穩定制度
緊急狀態授權、委員會定價、逐戶登錄的三層結構
紐約的租金穩定制度由三個環節疊成:法律先要求確認市場處於緊繃狀態,再由委員會每年決定漲幅,最後靠逐戶登錄讓房客與主管機關查得到每一戶的合法租金。以下依序說明。
第一層:以空屋率作為管制的前提
紐約州 1974 年的《緊急租戶保護法》(Emergency Tenant Protection Act)規定,地方的出租住宅空屋率低於 5%,才能宣告住宅緊急狀態、實施租金穩定。換言之,租金管制在法律上被定位為「緊急措施」,必須定期重新確認市場仍然緊繃。
紐約市議會每三年依住宅與空屋調查重新審查一次。2023 年調查顯示,全市出租住宅淨空屋率僅 1.41%,是 1968 年以來最低;租金穩定公寓更只有 0.98%。市議會因此在 2024 年 3 月再次宣告緊急狀態,將租金穩定法延長至 2027 年 4 月 1 日。
第二層:租金指導委員會每年定漲幅
租金指導委員會(Rent Guidelines Board)由市長任命九名委員:兩名代表房客、兩名代表房東、五名公益委員(含主席)。委員會每年參考幕僚對營運成本、房客負擔能力、住宅供給的研究,舉行公開聽證後表決,決定當年 10 月 1 日起一年期與兩年期租約的最高調幅。
房客續約時可以自選一年或兩年,房東不得無故拒絕續約。2019 年改革取消了空屋加價;依州主管機關說明,2023 年的規則修正進一步釐清,委員會的調幅同時適用於續約與空屋新約。
紐約市租金穩定公寓歷年調幅(一年期/兩年期租約)
2020–21
一年期 0%;兩年期第一年 0%、第二年 1%
2021–22
一年期 1.5%(前六個月 0%);兩年期 2.5%
2022–23
一年期 3.25%;兩年期 5%
2023–24
一年期 3%;兩年期第一年 2.75%、第二年 3.2%
2024–25
一年期 2.75%;兩年期 5.25%
2025–26
一年期 3%;兩年期 4.5%
2026–27
一年期 0%;兩年期 0%(2026 年 6 月 25 日表決)
期間為每年 10 月 1 日至翌年 9 月 30 日起租的租約。資料來源:紐約州住宅與社區更新署 Fact Sheet #26(2026 年 7 月版)。
第三層:逐戶登錄,讓房客查得到合法租金
租金穩定公寓的房東,每年都要向紐約州住宅與社區更新署(Division of Housing and Community Renewal)逐戶登錄當年 4 月 1 日的租金,並把登錄內容交給房客。房客可以線上申請自己住處的歷年租金紀錄,發現超收就提出申訴,超收申訴原則上回溯六年。
雙軌市場:保護與落差並存
租金穩定約涵蓋一百萬戶,住著約兩百四十萬名紐約人,是全市最大的平價住宅來源。依市住宅保存與發展局引用的 2023 年調查,租金穩定公寓的月租中位數為 1,500 美元,市場價格租屋為 2,000 美元;正在招租的空屋,要價中位數則達 3,000 美元。
落差的另一面是流動停滯:住進來的人很少搬走,新來的人只能在空屋率極低的市場付高價。同一份資料也指出,1993 年以來紐約淨減少超過 60 萬戶(依通膨調整後)月租低於 1,500 美元的住宅,其中約 35 萬戶是較老的租金穩定公寓。管制守住了既有房客,卻沒有阻止平價存量的流失。
回頭看這三層結構,紐約的租金穩定建立在「住宅緊急狀態」之上,由委員會每年定漲幅,再靠逐戶租金登錄讓規則可以被檢驗;雙軌市場的落差,則是這套制度至今未能化解的另一面。
第 參 章
2019 改革與 2026 凍漲
關上退出管制的門,再把年度調幅歸零
紐約的租金穩定公寓,過去並不是一旦納管就永遠留在制度裡:租金或房客所得超過門檻的單位可以退出管制,換房客時房東也可依法自動加價。近年的兩項變動,分別從「能不能退出」與「每年漲多少」兩個方向改變了這個局面。
《住房穩定與租戶保護法》
紐約州 2019 年 6 月 14 日公布《住房穩定與租戶保護法》(Housing Stability and Tenant Protection Act of 2019)。依州參議院的法案摘要,主要內容包括:
01
租金管制永久化:取消過去每隔數年須由州議會延長的落日條款。但市議會仍須依空屋調查定期確認緊急狀態。
02
廢除高租金與高所得解除管制:過去租金超過一定門檻、或房客所得超過一定門檻的單位,可以退出管制;新法全面廢除。
03
取消空屋加價與長住加價:過去換房客時,房東可依法自動加價最高 20%;新法廢除,並一併廢除依上次換租至今年數計算的長住加價。
04
限制修繕轉嫁:全棟大型修繕的加租每年最多 2%,30 年後須從租金中移除,管制戶占三成五以下的建物不得申請;屋內修繕加租另設金額上限。
05
強化超收責任:延長超收申訴的回溯期間,房東故意超收者,不得再藉程序規避懲罰性賠償。
房東團體曾主張租金穩定制度構成對財產權的徵收,案件上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2024 年 2 月 20 日駁回上訴許可聲請,未進入實體審理,下級法院認定制度合憲的判決因此確定。
2024 年 4 月,紐約州另通過「正當理由驅逐」法,把保護延伸到部分不受租金穩定拘束的一般租屋:房東原則上須提供續約,漲幅超過物價指數加 5% 或 10%(取較低者)時,推定為不合理。這不是硬性上限,房東仍可舉證漲租有正當理由;2009 年以後新建的建物、分戶產權公寓等則不適用。
2026 年的凍漲
2026 年就任的紐約市長曼達尼(Zohran Mamdani)競選時主張凍漲。租金指導委員會 5 月初步表決時,一年期租約的調幅區間為 0% 至 2%,兩年期為 0% 至 4%;6 月 25 日最終表決,兩種租約都定為 0%,適用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起租的租約。九名委員中有六名由現任市長任命,一名房東代表在表決前辭職抗議。
房東團體 2026 年 7 月向州法院起訴,主張委員會的決定恣意、程序預設結論;市府則表示委員會獨立作成決定,將全力答辯。截至 2026 年 10 月,法院已命市府提出相關通訊紀錄,但尚未作成實體判決,凍漲照常生效。
凍漲的兩面
凍漲讓約一百萬戶的房租在一年內不動,但不會讓租金下降,也不及於市場價格租屋。
支持者認為房客負擔已達極限;房東則主張人力、保險與維修成本持續上升,老建物的維護資金會更吃緊。爭點最後回到老公寓的維修成本該由誰負擔。
把兩步放在一起看,2019 年的法律讓租金穩定公寓幾乎無法再退出管制,2026 年的凍漲則把年度調幅降到零。兩者都強化了現有房客的保護,也讓房東端的爭議更加尖銳。
第 肆 章
舊金山與州法邊界
市級條例管漲幅與驅逐,州法劃下地方權限的外框
加州的城市要管租金,必須先看州法留給地方多少空間。舊金山的制度因此要分兩部分來看:市級條例管漲幅與驅逐,州法則劃下地方權限的外框,並在市級條例管不到的房子補上一層。以下先談市級條例,再談州法的邊界。
市級租金條例
舊金山 1979 年制定《住宅租金穩定與仲裁條例》(Residential Rent Stabilization and Arbitration Ordinance),由市租務委員會執行。漲幅限制適用於 1979 年 6 月 13 日以前首次取得使用執照的多戶住宅。年度法定漲幅不由委員表決,而是依公式計算:灣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前一年漲幅的 60%,最高不超過 7%。
近三期分別為 1.7%(2024 年 3 月起)、1.4%(2025 年 3 月起)與 1.6%(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房東若因修繕等成本要額外加租,須向租務委員會申請,經聽證核准。
資訊面,舊金山依第 265-20 號條例建立「住宅清冊」:房東每年向租務委員會申報單位面積、房間數、是否出租等資料;未申報者不能取得漲租許可,不得調漲年度租金。這和紐約的逐戶登錄目的相同:先讓公部門看得見市場。
驅逐事由限制
租約到期或房屋易主,在舊金山都不構成收回房屋的理由。房東只能依條例逐項列舉的「正當事由」收回,分為兩類:房客有過失者,例如欠租、違約、嚴重妨害;房客無過失者,例如房東或近親自住、拆除、大規模整修、退出出租市場。無過失收回須依條例支付搬遷補償。部分不受漲幅限制的租約,仍須有正當事由才能收回。
加州的《埃利斯法》(Ellis Act)允許房東把整棟建物退出出租市場,這是無過失收回的一種。為防止藉此規避管制,退出後一定年限內重新出租者,須以原租金出租或優先提供原房客承租。
Costa-Hawkins 法:地方權限的外框
加州 1995 年的《Costa-Hawkins 租屋法》(Costa-Hawkins Rental Housing Act)有兩項核心規定:第一,地方不得對 1995 年以後新建的住宅與獨棟住宅實施租金管制;第二,地方不得採「空屋管制」,房客搬走後,房東可以重新以市價訂定起租金。
這是舊金山與紐約最大的不同:同一棟樓裡,久住房客與新房客的租金可能相差甚多。支持放寬的一方曾三度發動公民投票,2018、2020、2024 年都被加州選民否決;2024 年第 33 號提案的反對票約六成。
州法補上的中間層
市級條例管不到的房子,2019 年加州《租戶保護法》(Tenant Protection Act of 2019,即 AB 1482)補上一層。自 2020 年起,屋齡超過 15 年、未受地方較嚴管制的出租住宅,每年漲幅不得超過 5% 加當地物價指數漲幅,且最高 10%,並適用正當事由收回的規定。這部法律同樣不管空屋重租,預定施行至 2030 年 1 月 1 日。
舊金山出租住宅的三層管制光譜
嚴
市級租金管制
1979 年 6 月 13 日以前取得使用執照的多戶住宅。年漲幅為物價指數漲幅的 60%,最高 7%;2026 年期為 1.6%。
中
加州州法上限
屋齡逾 15 年、未受市級管制者。年漲幅 5% 加物價指數,最高 10%;預定施行至 2030 年。
鬆
市場定價
屋齡 15 年內的新建住宅等州法豁免者,漲幅不受限制。
三層共通:房客搬走後,起租金都可以重新以市價訂定。
本表為本所依舊金山租務委員會與加州州法整理的簡化分類,個別房屋是否適用,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綜合這幾層規定,舊金山能管的是房客「住在裡面的期間」,州法不讓它管空屋重租與新建住宅;也因此,它把力氣放在限制驅逐與掌握資訊。
第 伍 章
研究怎麼說
保護了誰,代價又落在誰身上
租金管制的效果,長期以來是經濟學界爭論的題目。難處在於不容易找到可以比較的對象:同一時期、同一城市裡,受管與不受管的房屋往往條件不同。以下兩項研究,都利用了制度突然改變的時點,觀察管制前後房客與房東的行為如何變化。
San Francisco
舊金山擴大管制
美國經濟評論,2019
史丹佛大學 Rebecca Diamond 等三位學者,利用舊金山 1994 年公民投票把原本豁免的小型多戶住宅(1979 年以前興建)納入管制,比較受管與未受管建物的變化。
保護面:受管制房客的搬遷機率降低約兩成,被迫離開舊金山的情形減少;對年長、久住的房客效果更明顯。
代價面:受管制的房東把出租供給減少約 15%,主要方式是出售給自住者、改建為分戶產權住宅或重建。作者在工作論文中估計,這使全市租金上升約 5.1%,長期可能抵銷管制的初衷。
Cambridge
劍橋市取消管制
政治經濟學期刊,2014
麻省理工學院 David Autor 等三位學者研究麻州劍橋市 1995 年突然取消租金管制後的變化,發現不只原本受管制的房屋增值,周邊從未受管制的住宅價值也明顯上升。可見管制的影響會外溢到整個街區,不限於受管制的那一戶。
紐約的情形與研究結論互相呼應。租金穩定公寓空屋率不到 1%,代表保護到位,房客不願搬走;但新進房客面對的是要價中位數 3,000 美元的空屋市場。Diamond 在為布魯金斯研究院撰寫的評論中指出,若目的是保障房客不受租金暴漲衝擊,以政府補貼或租稅抵減提供保障,對住宅供給的扭曲可能較小。
研究也有其限制。上述研究都是特定城市、特定時期的自然實驗,紐約 2019 年改革與 2026 年凍漲的長期效果,目前還沒有足夠時間累積同等嚴謹的研究。
在這些限制之下,現有的嚴謹實證研究多半同時看到兩件事:現有房客確實受到保護,出租供給則隨之減少。管制等於把成本從現在的房客,移轉給未來的房客。
第 陸 章
對台灣的四點啟示
先看得見市場,再決定要不要管、怎麼管
台灣現行法並非完全沒有租金調整的規定。民法第 442 條允許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賃,在租賃物價值升降時聲請法院增減租金;土地法第 97 條規定城市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但台灣沒有紐約、舊金山那種逐年公告的漲幅上限。從兩城的經驗,本所整理四點一般性觀察。
壹
先資訊透明,再談價格管制
紐約的年度登錄與舊金山的住宅清冊,都是管制能落實的前提。沒有逐戶租金資料,漲幅上限無從檢驗,也容易被抬高起租金、改用不登錄的契約等方式規避。資訊透明本身也有抑制漫天喊價的效果。
貳
居住穩定與租金水準是兩件事
舊金山不能管空屋重租,卻仍以正當事由限制驅逐,守住了房客「不被任意請走」的安定。限制無故收回與限制租金漲幅,可以分開設計、分開評估,前者對供給的衝擊通常較小,但同樣要給房東自住、房客嚴重違約等正當收回管道。
參
只管價格,解決不了供給
兩城都豁免新建住宅,正是怕打擊供給;研究也顯示管制會讓部分房東退出出租市場。價格工具若要使用,宜同步搭配社會住宅、租金補貼與鼓勵長期出租的租稅誘因,把可負擔性的成本由公共財政分擔,而不是全數轉給房東或未來的房客。
肆
以數據為前提,並定期檢討
紐約把管制綁在「空屋率低於 5%」這個可量測的條件上,並每三年重新確認;舊金山的年度漲幅由物價公式自動算出。管制的強度與期限建立在公開數據上,才能在市場改變時及時調整,也才經得起財產權與比例原則的檢驗。
Coda · 結語
兩場實驗,同一個提醒
紐約管得深,舊金山被州法框住,兩地卻走到相似的結果:住得久的人受到保護,新來的人付市價。租金管制擅長的是「留住」,不擅長的是「蓋出來」。
本所將在本系列後續篇章,陸續整理英國、法國、荷蘭、日本、韓國、新加坡的租賃治理,並回到台灣的租約透明、租稅誘因與糾紛處理。
常見問題
Q. 紐約的「租金穩定」和「租金管制」是同一件事嗎?
A. 不是。紐約有兩套制度:傳統的租金管制(Rent Control)只剩少數極老的公寓;今天大多數受管的是租金穩定(Rent Stabilization),約涵蓋一百萬戶,主要是 1974 年以前興建、六戶以上的公寓。租金穩定公寓的續約與新約漲幅,由市長任命的租金指導委員會每年決定,房客享有續約權。
Q. 2026 年紐約凍漲,是不是所有紐約的租屋都不能漲租?
A. 不是。紐約租金指導委員會 2026 年 6 月 25 日表決,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起租的一年期與兩年期租約,調幅都是 0%,但只適用於約一百萬戶租金穩定公寓。市場價格的租屋不受這項決定拘束;州法核准的大型修繕加租等項目,也在年度調幅之外另行計算。房東團體已就凍漲決定提起訴訟,截至 2026 年 10 月法院尚未作成實體判決,凍漲照常適用。
Q. 舊金山的房東在房客搬走後,可以把租金調回市價嗎?
A. 可以。加州 1995 年的 Costa-Hawkins 租屋法要求地方採「空屋解除管制」:房客搬走後,房東可以重新以市價訂定新租約的起租金,而且 1995 年以後新建的住宅與獨棟住宅,地方不得納入租金管制。舊金山只能管住在租期間的年度漲幅,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的法定年度漲幅為 1.6%。加州選民曾在 2018、2020、2024 年三度否決放寬這部州法。
Q. 經濟學研究認為租金管制有沒有效?
A. 研究結論是兩面的。史丹佛大學學者對舊金山 1994 年擴大管制的研究(2019 年刊登於美國經濟評論)發現,受管制的房客搬遷機率降低約兩成、較少被迫離開城市,保護效果確實存在;但受管制的房東把出租供給減少約 15%,主要是出售給自住者或改建,長期可能推高市場租金。麻省理工學院學者對劍橋市 1995 年取消管制的研究則發現,解除管制後周邊住宅價值明顯上升。多數研究認為租金管制保護了現有房客,代價則較多落在未來的新房客身上。
Q. 台灣法律有沒有限制房東漲租的規定?
A. 有一般性規定,但沒有像紐約、舊金山那種逐年公告的漲幅上限。民法第 442 條規定,不動產租賃未定期限者,租賃物價值升降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租金;定有期限的租約不適用。土地法第 97 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的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超過者地方政府得強制減定。房東與房客若對漲租有爭議,宜先確認租約期間與約定內容。
劉博文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本文寫於 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