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以租客保護為核心的租賃制度
本文介紹德國寫在民法典裡的租屋規則,包括熱區新租約不得高於當地行情一成、三年漲幅上限 20%、押金最多三個月、房東解約須有正當理由,並說明柏林租金凍結為何被判無效。

HEADING ATTORNEY · 住宅與租賃系列
如需引用本文,請務必標明作者為劉博文律師,並註明出處為本網站。
德國:以租客保護為核心的租賃制度
德國有將近六成家庭租屋而居,租約穩不穩,幾乎就決定了多數人住得穩不穩。這篇觀察從這個背景談起,看德國法律如何約束房東解約、如何讓熱區新租約租金最多只能高出當地行情一成、如何為既有租約三年內的漲幅設限,以及押金最多三個月租金的規定;這些管制背後共用的那把量尺,是公開的「租金明鏡」。柏林曾想自行凍結租金,2021 年被聯邦憲法法院宣告全部無效,其中的緣由同樣值得細看。
主持律師 · 劉博文 · 和鼎律師事務所
本文導讀
本所長期研究各國租賃制度,這是住宅與租賃系列的德國篇。德國常被當作租客保護的代表,但外界記得的多半是「租金煞車」「租金凍結」幾個字眼,至於這些規定靠什麼量尺運作、由誰立法、有哪些例外,較少被完整介紹。本文依序說明:德國租屋的基本規則與押金上限、房東解約的限制、租金明鏡怎麼形成當地行情、租金煞車與漲幅上限兩道價格閘門及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修法現況、柏林租金凍結被宣告無效的經過,最後是對台灣的幾點一般性觀察。文中德國法條均以聯邦司法部公布的現行條文為準。
第 壹 章
德國租屋的基本規則
租屋是常態,規則寫在民法典裡,而且許多不能用契約排除
談德國的租賃法,得先從德國人怎麼住說起。租屋在德國是主流的居住方式,聯邦統計局的調查顯示,2022 年全德有 58.2% 的家庭租屋居住,自有住宅家庭為 41.8%。當多數人一輩子都住在租來的房子裡,租約的穩定程度就等於居住的穩定程度。
規範這些租約的,並不是另立的租賃專法,而是《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BGB)本身。民法典的基本架構很清楚:房東要把房屋以適合約定用途的狀態交給房客,並在租期中維持這個狀態;房客則支付約定的租金(第 535 條)。房屋有瑕疵、使用受影響時,租金依法當然減少,房客不必先上法院取得判決(第 536 條)。
押金有明確上限。依第 551 條,押金最多是三個月的租金,這裡的月租金不含以定額或預付方式列計的管理雜費。房客有權分三期平均繳納;房東收到後要存在金融機構、與自己的財產分開,孳息歸房客。
立法分工也要先理解。租賃規則屬於聯邦立法,但民法典授權各邦政府以命令劃定「住宅市場緊繃地區」,在這些地區啟用較嚴的規定(第 556d 條、第 558 條、第 577a 條)。所以同一部民法,在不同城市的管制強度可能不一樣。
把這幾項規定放在一起看,可以發現德國的住宅租賃規則有一個共同的底色:權利義務直接寫在民法典中,而且其中許多是對房客不利就無效的強制規定,當事人不能用契約排除。後面各章談解約與租金時,都建立在這個基礎上。
第 貳 章
解約保護與房東自用
房東不能為了漲租而解約;要收回房子,必須有法律承認的理由
租約穩不穩,關鍵常在房東能不能隨時收回房子。如果房東想漲租就可以解約,租期再長、漲幅上限再嚴,都可能落空。德國民法典處理這個問題的方式,是把房東終止住宅租約的權利,綁在法律承認的「正當利益」上。
第 573 條列舉了三種典型的正當利益:第一,房客有過失且不輕微地違反契約義務;第二,房東需要把房子給自己、家屬或同住家人居住,也就是常說的「房東自用」;第三,繼續出租會妨礙房東對不動產作適當的經濟利用並造成重大不利,但「改租別人可以收更高租金」不算理由。
程序上也有要求。解約須以書面為之(第 568 條),正當理由要寫在解約書中,事後才補充的理由原則上不予考慮(第 573 條第 3 項)。
房東與房客的解約通知期間
| 誰提出解約 | 租用期間 | 通知期間(約) | 依據 |
|---|---|---|---|
| 房客 | 不論長短 | 3 個月 | 第 573c 條第 1 項 |
| 房東 | 未滿 5 年 | 3 個月 | 第 573c 條第 1 項 |
| 房東 | 滿 5 年 | 6 個月 | 同上,延長 3 個月 |
| 房東 | 滿 8 年 | 9 個月 | 同上,再延長 3 個月 |
法條規定須於某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通知,至下下個月底生效,因此表中寫「約」。房東另須具備第 573 條的正當利益;短期臨時使用的住宅可另行約定較短期間。
房客還有一道防線:困境異議。依第 574 條,即使房東有正當理由,若終止租約對房客、家人或同住家人構成困境,而且衡量房東的正當利益後仍不足以正當化,房客可以異議並要求延續租約。找不到條件合理的替代住宅,法律明文承認屬於困境。但房東有權即時終止租約時(例如嚴重違約),就不適用。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規定是「出租後分戶出售」的保護期。住宅出租後才設定區分所有權並出售時,買受人在三年內不得以自用或經濟利用為由解約;邦政府可以把緊繃地區的保護期延長到最多十年(第 577a 條)。這是為了避免買屋人一接手就以自用為由請走原房客。
從正當利益的列舉、書面與理由的程序,到通知期間、困境異議與分戶出售的保護期,這些規定環環相扣,指向同一個結果:德國房東終止住宅租約,必須具備正當利益並寫明理由;為了調漲租金而解約,法律明文排除。
房東的正當事由同樣受保護
德國的解約保護不是讓房客永遠住下去,而是讓解約必須說得出法律承認的理由。
房東自用、房客嚴重違約,都是法律明列的正當事由。制度要求的是理由具體、程序正確、通知期間足夠,並讓法院在個案中衡量雙方處境。
第 參 章
租金明鏡:當地行情的量尺
所有價格管制都以「當地比較租金」為基準,租金明鏡把這個基準公開出來
下一章要談的租金煞車與漲幅上限,都需要先回答一個問題:上限是跟什麼比?德國法給的答案是「當地比較租金」。這個概念貫穿所有價格規則,因此在進入管制之前,得先看清楚這個基準從哪裡來、由誰整理出來。
什麼是當地比較租金?依第 558 條第 2 項,是指同一市鎮或可比較的市鎮中,種類、大小、設備、品質與區位(包括能源條件)相當的住宅,在最近六年內新約定或調整過的通常租金。受補貼而由法律定價的住宅不計入。
租金明鏡(Mietspiegel)是當地比較租金的一覽表,由邦法所定主管機關或房東、房客代表團體共同製作或承認(第 558c 條)。法律要求它原則上每兩年依市場調整一次,人口超過五萬的市鎮必須製作,並應公布。
品質更高的一種稱為「合格租金明鏡」:依公認的科學方法製作,並經主管機關或雙方代表團體承認。它每兩年要調整一次,可以用抽樣或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依據,四年後必須重新編製;符合這些要求時,法律推定表中的租金就是當地比較租金(第 558d 條)。
對一般人的意義是:房客拿到報價時,可以查自己這間房子在租金明鏡中的區間;房東要漲租時,也要說明依據。價格爭議因此有了可以檢驗的數字,而不是各說各話。也正因如此,德國的租金管制並不是由政府直接定價,而是以當地比較租金為基準,租金明鏡則是把這個基準整理成公開表格的工具。
第 肆 章
租金煞車與漲幅上限
一道管新租約的起租價,一道管既有租約的漲幅;兩者都不是凍結租金
外界談德國的租金管制,常一律稱為「租金煞車」,其實法律在這裡設了兩道閘門,各自管不同的時點:一道管房客搬進來那一刻的起租價,另一道管住進去之後的調漲。兩者的來歷、適用範圍與例外都不相同,分開來看才不會混淆。
租金煞車(Mietpreisbremse)由 2015 年的《租賃法修正法》引進,同年 6 月 1 日施行。依第 556d 條,邦政府以命令劃定住宅市場緊繃地區後,該地區新訂住宅租約的起租租金,最多只能超過當地比較租金 10%。
劃定熱區不能隨意。法條列出判斷指標,例如租金漲幅明顯高於全國平均、家庭租金負擔明顯偏高、人口成長而新建住宅跟不上、空屋少而需求大;命令必須附理由,並說明邦政府在該地區將採取哪些改善措施。
例外是制度設計的一部分。前一位房客的租金本來就高於上限時,可以沿用前手租金(第 556e 條第 1 項);簽約前三年內做過現代化工程,可以依法加計(同條第 2 項)。2014 年 10 月 1 日之後首次使用並出租的住宅,以及全面現代化後的第一次出租,不適用租金煞車(第 556f 條)。這些例外是為了不壓抑新建與整修投資。
例外也有配套:房東要主張例外,必須在房客簽約前主動告知前手租金、現代化工程或新建等事實;沒有告知就不能主張,事後補告知也要再過兩年才能主張(第 556g 條第 1a 項)。超收的租金依不當得利返還,但房客要先向房東提出指摘;若租約開始超過 30 個月才提出,或租約已經結束,只能請求指摘送達後到期的超收部分(同條第 2 項)。
漲幅上限(Kappungsgrenze)管的是已經住進去的房客。依第 558 條,房東可以請求房客同意把租金調到當地比較租金,但調漲生效時,租金須已維持 15 個月不變,且距上次調漲至少一年才能提出。三年內累計漲幅不得超過 20%;邦政府以命令劃定的地區降為 15%,每次劃定最長五年。現代化與管理雜費的調整另依其他規定,不計入。
兩道閘門對照之下,德國的做法是把「新租約起租價」與「既有租約漲幅」分開管:前者是租金煞車,只在邦政府劃定的熱區適用;後者是漲幅上限,全國適用、熱區更嚴。
兩道價格閘門對照
| 項目 | 租金煞車 | 漲幅上限 |
|---|---|---|
| 管什麼 | 新租約的起租租金 | 既有租約調漲到當地比較租金 |
| 適用地區 | 邦政府以命令劃定的緊繃地區 | 全國;劃定地區更嚴 |
| 上限 | 當地比較租金 +10% | 三年內 20%;劃定地區 15% |
| 主要例外 | 前手租金較高、近三年現代化、2014 年 10 月 1 日之後首次出租、全面現代化後首租 | 現代化與管理雜費調整另計 |
| 期限 | 各邦命令最遲 2029 年 12 月 31 日失效 | 各邦劃定每次最長五年 |
| 法條 | 民法典第 556d 至 556g 條 | 民法典第 558 條 |
依德國聯邦司法部公布之民法典現行條文整理(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7 日)。
租金煞車本身附有期限,因此近年的延長也需要交代。聯邦議院於 2025 年 6 月 26 日通過延長,現行第 556d 條規定各邦的劃定命令最遲須在 2029 年 12 月 31 日失效,租金煞車因而延長到 2029 年底。聯邦憲法法院也早在 2019 年 7 月 18 日的裁定(8 月 20 日公布)中,認為租金煞車不違反財產權保障、契約自由與平等原則。
除了上面兩道閘門,德國還有另一種常見的約定,稱為「指數租金」:雙方書面約定租金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每次調整後至少維持一年,租金煞車只管它的起始租金(第 557b 條)。指數租金也是第二階段修法要處理的對象之一,目前仍在審議中。聯邦政府 2026 年 4 月 29 日通過修法草案,內容包括:熱區的指數租金,年漲幅超過 3% 的部分只計一半;附家具出租時家具加價要分列,整套家具可推定以淨租金 10% 為合理;短期租約以六個月為限,特定條件下最多延至八個月;因欠租而受一般解約的房客,補清欠款可以阻止解約一次。
這份草案於 2026 年 7 月 9 日在聯邦議院一讀,聯邦議院法律委員會 10 月 14 日舉行公聽會。截至本文撰寫時尚未完成立法,以上內容是草案,不是現行法。
第 伍 章
柏林租金凍結為何被宣告無效
問題不在管得太嚴,而在邦沒有立法權限
前面幾章談的都是聯邦民法典的規定。德國租金管制史上最受矚目的一段插曲,則發生在一個邦自己動手立法的時候,那就是柏林。
柏林邦認為聯邦的租金煞車力道不夠,於 2020 年自行通過《柏林住宅租金限制法》(MietenWoG Bln,俗稱 Mietendeckel)。這部法律把租金凍結在 2019 年 6 月 18 日有效約定的水準,凍結期五年;再出租時另設不分區位的租金上限,依屋齡與設備約每平方公尺 3.92 至 9.80 歐元;2014 年 1 月 1 日以後首次可入住的新建住宅不適用。
法律分兩階段上路:2020 年 2 月 23 日起凍結生效;禁止過高租金的規定(超過上限兩成以上的租金應調降)則晚九個月,於同年 11 月 23 日生效。當時不少房東在契約中另外約定,萬一法律被宣告違憲時適用的較高租金,媒體稱為「影子租金」。
聯邦憲法法院 2021 年 3 月 25 日作成裁定,4 月 15 日公布。理由是:非補貼住宅的租金高低,屬於聯邦與邦的競合立法事項;聯邦已在民法典第 556 條至第 561 條完整規範,邦因此失去另行立法的空間,柏林這部法律整體無效。換言之,柏林是以「邦沒有立法權限」為由被宣告全部無效;法院沒有審查凍結租金本身是否合乎比例。
兩相對照很有啟發:2019 年聯邦憲法法院認為聯邦的租金煞車合憲,2021 年卻宣告柏林的租金凍結無效。差別不在管制工具好壞,而在誰有權制定。
德國租金管制大事記(2015–2026)
2015 年 6 月 1 日
《租賃法修正法》施行,引進租金煞車;仲介費改採「誰委託誰付」原則。
2019 年 7 月 18 日
聯邦憲法法院裁定租金煞車不違憲(同年 8 月 20 日公布)。
2020 年 2 月 23 日
柏林租金凍結法生效,租金凍結於 2019 年 6 月 18 日的水準。
2020 年 11 月 23 日
柏林禁止過高租金的第二階段生效。
2021 年 3 月 25 日
聯邦憲法法院宣告柏林租金凍結法全部無效(同年 4 月 15 日公布)。
2025 年 6 月 26 日
聯邦議院通過延長租金煞車,各邦命令最遲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4 月 29 日
聯邦政府通過第二階段租賃法修正草案(指數租金、附家具出租、短期租約)。
2026 年 10 月 14 日
聯邦議院法律委員會就草案舉行公聽會,尚未完成立法。
日期依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新聞稿、聯邦司法部新聞稿、聯邦議院網站與主要媒體報導整理。
第 陸 章
對台灣的一般性觀察
可以借鏡的是制度的順序與邊界,不是單一數字
介紹完德國的制度,回頭看台灣,得先承認兩地的起點並不相同,借鏡之前要先把現行規定擺在一起比較。
依現行法,押金不得逾二個月的租金總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土地法第 99 條也有相同限度);定有期限的租約,期限屆滿即消滅,但房客繼續使用而房東不即表示反對時,視為不定期租約(民法第 450 條、第 451 條);土地法第 100 條則列舉出租人收回房屋的事由,包括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等。
在這樣的差距之下,直接移植某一個數字並無意義。本所比較兩地規定後,整理出以下四點觀察;這些觀察指向同一件事:德國經驗最值得參考的,不是管得多嚴,而是每一項管制都有量尺、有例外、有期限,也有清楚的立法分工。
壹
先有可信的行情,再談價格管制
德國的上限都以當地比較租金為基準,而這個基準有公開、定期更新、依科學方法製作的租金明鏡支撐。沒有可信的行情資料,任何價格上限都難以執行,也難以被信服。
貳
管制要有邊界、例外與期限
租金煞車只在附理由劃定的熱區適用,新建與全面現代化住宅排除,命令有失效期限,熱區劃定還要說明配套措施。管制範圍清楚,市場才知道規則,投資誘因也不致全面受挫。
參
保障居住穩定,也承認房東的正當事由
德國的解約保護要求理由與程序,同時明列房東自用、房客違約等正當事由,並由法院個案衡量困境。保護房客與尊重財產權,可以寫在同一套規則裡。
肆
立法權限要先釐清
柏林的教訓在於權限。制度設計之前,先確認由哪一層級立法、法律授權到哪裡,否則再有共識的管制也可能整部失效。
Coda · 結語
穩定的租約,靠的是可以檢驗的規則
德國的租客保護之所以能長期運作,是因為規則寫得具體:解約要理由、漲租看行情、行情有公開的量尺、管制有範圍與期限。柏林的經驗也提醒,再強的政治意志,都要建立在正確的立法權限上。
本系列接下來將介紹美國紐約與舊金山、英國、法國、荷蘭、日本、南韓與新加坡的租賃制度。
常見問題
Q. 德國的「租金煞車」是什麼?會實施到什麼時候?
A. 租金煞車是德國民法典第 556d 條以下的規定:邦政府以命令劃定「住宅市場緊繃地區」後,該地區新訂住宅租約的起租租金,最多只能比當地比較租金高出 10%。它管的是新租約的起租價,不是凍結租金。2014 年 10 月 1 日之後首次使用並出租的住宅、全面現代化後第一次出租的住宅不適用;前一位房客的租金本來就較高時,也可以沿用。聯邦議院 2025 年 6 月 26 日通過延長,現行條文規定各邦命令最遲須在 2029 年 12 月 31 日失效。
Q. 德國房東可以因為自己要住而收回房子嗎?
A. 可以,但要符合法定要件。依德國民法典第 573 條,房東須有正當利益才能終止租約,「房東本人、家屬或同住家人需要使用該住宅」是法律明列的正當利益之一,理由要寫在解約書中,解約也須以書面為之(第 568 條)。房東的通知期間會隨租期拉長:租用滿 5 年、滿 8 年各再延長 3 個月(第 573c 條)。房客還可以依第 574 條提出困境異議,例如找不到條件合理的替代住宅,由法院衡量雙方利益後決定租約是否延續。
Q. 德國租屋押金最多可以收多少?
A. 依德國民法典第 551 條,押金最多為三個月的租金,而且這裡的月租金不含以定額或預付方式列計的管理雜費。房客有權分三期平均繳納,第一期在租約開始時繳交。房東收到押金後,須存放在金融機構並與自己的財產分開,孳息歸房客所有,對房客不利的約定無效。台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則規定押金不得逾二個月的租金總額。
Q. 柏林的租金凍結為什麼被宣告無效?
A. 柏林邦 2020 年通過《柏林住宅租金限制法》,把租金凍結在 2019 年 6 月 18 日的水準,並設定租金上限。聯邦憲法法院 2021 年 3 月 25 日作成裁定(4 月 15 日公布),認為非補貼住宅的租金高低屬於聯邦與邦的競合立法事項,聯邦已在民法典第 556 條至第 561 條完整規範,邦沒有另行立法的權限,因此整部法律無效。法院處理的是立法權限,並沒有審查租金凍結本身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Q. 德國的「租金明鏡」是什麼?房客怎麼用?
A. 租金明鏡(Mietspiegel)是當地比較租金的一覽表,由邦法所定主管機關或房東、房客代表團體共同製作或承認(德國民法典第 558c 條)。人口超過五萬的市鎮必須製作並公布,原則上每兩年依市場調整。依科學方法製作並經承認的「合格租金明鏡」,推定反映當地比較租金(第 558d 條)。房客可以用它判斷新租約有沒有超過租金煞車的上限,或房東的漲租要求有沒有超過當地行情。
劉博文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本文寫於 2026 年 10 月,德國法令與修法進度查證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