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 什麼是致敬?什麼是挪用?
致敬或挪用是否合法,要看具體個案而定。但無論如何,藝術或文學都不鼓勵創作者偷別人的東西卻說那是自己的。因此不論是致敬或挪用,都還是要符合創作禮儀,而且最重要的還是要凸顯自己的創意到底在哪裡。
結論/
致敬或挪用是否合法,要看具體個案而定。但無論如何,藝術或文學都不鼓勵創作者偷別人的東西卻說那是自己的。因此不論是致敬或挪用,最重要的還是要凸顯自己的創意到底在哪裡。同時,就算真的想要致敬或挪用,而這兩個手法也恰巧是自己藝術創作的重要方式,就算如此,最好也要在適當之處說明、或解釋致敬、挪用的對象及原因,以避免遭人誤會自己是著作權小偷!
觀念說明:什麼是致敬/
著作權法沒有「致敬」這個用語,但既然提到「致敬」,表示已經先存在一個知名大師的作品或某個知名的作品,然後有一個藝文工作者,想利用這個先前作品的某一部分在自己之後完成的作品中。此處所說的「致敬」,還可再粗略的分為兩種,一種是指對於原著作的「觀念、思想、概念、原則」加以模仿後應用於自己的著作中,例如《駭客任務》中男主角的武功姿勢經常出現於許多西方搞笑電影,由於此種「觀念、思想、概念、原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此種致敬並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另一種致敬,則是對於原著作的「表達」加以模仿,例如,所謂的繪畫,其表達方式就是把畫家內心對某個概念、想法實際上透過繪畫或者某種視覺傳達方式「表達」成為一幅畫作或者畫面,所以,對於日本大阪「固力果」看板來說,就是透過跑道上的跑者及其姿勢來傳達創作者想要傳達的意象,如果現在有人模仿其在操場上、穿著的衣服樣式及跑步的姿勢創作出另一幅類似的畫作,此時就很可能淪為表達方式的模仿,一旦構成「接觸」與「實質相似」兩個要件,就有抄襲的侵權嫌疑。但如果只是想要學習並表達的是一種跑到終點的歡呼觀念,此時,就不需要刻意與「固力果」的畫面產生相似的結果,所以要致敬的話,也需只需要運用跑者、終點、歡呼的概念即可,如果運用的只是這三個要素,畫面也根本不需要與固力果相似,如果是這樣,就容易被歸類為「觀念、思想、概念、原則」的模仿,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因此,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致敬」來合理化可能涉嫌抄襲的行為,致敬是否構成抄襲,得看具體情形而定。
觀念說明:什麼是挪用/
著作權法是保護藝文工作者最主要的法源依據,但存在著許多的例外。以藝術表達為例,在20世紀70年代後開始出現了「挪用」的表達方式,這也是對於當時學院派傳統的一種反動,演變至今,藉由把玩歷史和調侃現實來達到對現存文化體系、社會規範、生活秩序和思維邏輯的解構,這已經成為了重要的藝術表達手法。學術上也嘗試對於挪用,例如英國泰特美術館的定義是,所謂「挪用藝術」,指的是「以或多或少的程度,直接將 一個現實物品或一個現成的美術著作拿來利用的藝術」。但因為挪用藝術建立在兩個重要的法律環節上,一是利用他人已經存在的作品,二是轉化改變了他人的作品,這兩個行為融合而成為一種新的藝術表達手法,法律應否予以限制?這有兩派不同看法,目前較具優勢地位的看法是以「合理使用」來解釋挪用藝術,但仍有一定的條件存在。
「挪用」可否主張「合理使用」,這是法學界關心的重點。在美國有一個判決,是一位專業攝影師Cariou花了六年時間觀察、拍攝在牙買加群島的原住民,並於2000年出版一本寫真集「Yes Rasta」。後來知名的挪用藝術家Richard Prince 看到了Cariou的作品照片,並將照片剪下重新組合出一個新的拼貼畫,甚至結合自己的創作,某部分還讓Cariou的原作品淪為配角或裝飾,而Prince從未向Cariou取得使用照片的授權。此案後來經過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審理,主流意見認為因為當中有25幅因為大量去做了轉化改作,因此構成合理使用;另外5幅因變動幅度較小,反而無法判定是否為合理使用。這樣的見解,引起其他少數法官的質疑,有法官甚至表達「我可以大方的承認我並非藝術評論或專家,(因此)我無法理解為何主審可以如此得有自信的區別出可以成立合理使用的二十五幅作品,及無法立即判定的另外五幅」,但以「合理使用」來合理化挪用藝術的基調大致就此確定。
提醒/
合理使用算是危險的行為,因為合理使用的前提本來就是沒有得到原作者同意。因此必須審慎為之,要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最好要依著作權法第64條著明出處並指出原作者為何人。
又一般來說,合理使用都會盡量避免去更動原作品,並儘量以最小幅度的方式去引用原作品。但挪用藝術是因為本質上就是在舊題材上建立新議題,因此經常看到許多挪用藝術是大量的去變更他人的舊作,依據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看法,有沒有明顯轉化他人著作的行為甚至變成一個重要判斷標準,來認定有沒有構成所謂的「挪用藝術」。這也可以證明著作權法的解釋與運作必須與當代藝術發展潮流高度結合。因此,著作權法雖然有一定的原則,但也充滿了例外,如果對於自己的創作行為是否侵害他人權利感到疑慮,最好就要請教專業律師解惑,以免投入了大量心血創作卻引來他人的質疑,最後得不償失。
又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不代表可以醜化他人的著作,因合理使用僅是著作財產權的層次(著作權法§65第1項),如果因為挪用而侵害原作品的著作人格權,例如徹底醜化了原作品,則此時仍可能構成侵權責任。請藝文工作者務必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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