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者面對生成式 AI:訓練資料、風格模仿與聲音
作品被拿去訓練 AI、畫風被模仿、聲音被合成時,創作者在台灣法下能主張什麼:本文從重製與合理使用、風格與表達的界線,談到人格權與個資法,並附情境對照表與自保清單。

HEADING ATTORNEY · AI 法律延伸篇
如需引用本文,請務必標明作者為劉博文律師,並註明出處為本網站。
創作者面對生成式 AI:訓練資料、風格模仿與聲音
作品被拿去訓練、畫風被一鍵模仿、聲音被合成去唱別人的歌:生成式 AI 帶來的這些新處境,在台灣法下能主張什麼,創作者現在又可以先做什麼。
主持律師 · 劉博文 · 和鼎律師事務所
本文導讀
生成式 AI 普及之後,創作者常會遇到同一類疑問:自己的作品是否已被蒐集去訓練模型,網路上出現與自己畫風相近的生成圖該怎麼看,錄過的聲音被合成去唱別人的歌又能怎麼辦。這些疑問分別牽涉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與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風格的界線,以及著作權之外的民法人格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本篇從創作者的位置出發,依序走過訓練資料、風格模仿、AI 協作作品的保護、聲音與肖像、國際動態,最後把各種情境的法律依據與可以採取的行動整理成一張表與一份清單。
第 壹 章
作品被拿去訓練 AI,台灣法怎麼看
蒐集與訓練涉及重製,合理與否個案判斷
AI 模型的能力來自大量資料。訓練之前,開發者要先把各式各樣的作品蒐集起來、整理成資料集,再交給模型反覆學習。創作者放上網路的作品會不會被納入、納入之後在法律上如何評價,往往是最先浮現的疑問。要回答它,得先從著作權法最基本的「重製」概念談起。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重製定義為「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爬蟲把網路上的圖文影音抓下來、存成資料集,就落在這個定義裡。
主管機關的見解一致。文化部 114 年 7 月發布的「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引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解釋:用演算法利用網路上的著作學習,可能涉及重製(111 年 12 月 12 日電子郵件1111212);拿藝術家未授權的作品訓練 AI,不符合合理使用又未取得授權,可能須負民事、刑事責任(電子郵件1120317)。
依 2026 年 8 月媒體報導,智慧局已完成「生成式人工智慧著作權指引」1.0 版,原則是:受保護的著作用於訓練,除符合法定例外或合理使用,都應取得授權;不需授權的來源,限於不受保護的標的、著作財產權已屆滿的著作,以及作者以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釋出的作品。個案是否侵權仍由法院認定。
把法條與主管機關的見解放在一起看,受保護的作品被蒐集進資料集、拿去訓練模型,在台灣法下會涉及「重製」。目前沒有為 AI 訓練特別設的例外,能不能免責,只能依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的合理使用基準個案判斷,國內也還沒有相關判決。也因為如此,這四項基準怎麼對照,就成為創作者理解自身處境的關鍵。
一、合理使用四項基準,從創作者這一端看
合理使用是法律允許不經授權利用作品的情形。第 65 條第 2 項列出四項基準,站在作品被利用的一方可以這樣對照:
- 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商業模型、產出與你競爭的作品,對你較有利;非營利研究用途,對方較易主張合理使用。
- 著作的性質:繪畫、小說、音樂等創作性高的作品,通常受較強保護。
- 利用的質量與比例:整部作品、整個作品集被抓取,比摘取片段嚴重。
- 對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生成結果是否搶走你的委託與授權收入,最關鍵也最需要證據。
作品放上網路,不等於同意任何人利用;但文化部指引也坦言,要證明作品已被用於訓練並不容易。第陸章的自保清單,重點都在讓你日後拿得出證據。
二、檔案裡的權利資訊不能任意移除
作品檔案裡標示作者、著作財產權人、利用期間或條件的電子資訊,屬於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7 款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依第 80 條之 1 不得移除或變更;違反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依第 90 條之 3 負賠償責任。
把作者與授權條件寫進檔案資訊,等於為日後主張權利多留一條線索;至於「拒絕 AI 訓練」的聲明本身是否屬於法定的利用條件資訊,目前沒有明確見解。
第 貳 章
風格模仿:不受保護,界線在哪裡
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畫風
對視覺創作者來說,比作品被抓取更令人不安的,往往是另一種情境:只要在提示詞裡寫上某位畫家的名字,就能得到一張看起來「很像他」的圖。這種相似在法律上該怎麼評價,要回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究竟是什麼。
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概念等。文化部指引引述智慧局電子郵件1111212:著作權法保護畫作本身這類「表達方式」,不及於畫風、風格;AI 產出結果僅以特定藝術家的風格表現、與原作仍有不同,尚不涉及著作權侵害。
界線怎麼抓?文化部指引的區分是:用某位畫家的畫風畫新作品、未模仿其既有畫作的表達,只是借用風格;上傳他人圖片要求改寫,或模仿特定卡通角色的圖樣,則屬重製、改作(第 28 條),不符合合理使用就有侵權風險。
由此可以看出,單純模仿「風格」不侵害著作權;但只要生成結果複製了你作品裡的具體表達,例如特定角色、構圖、畫面元素,就不再是風格問題,而可能是重製或改作。下圖依相似程度,把這條界線拆成四個位置。
從風格到抄襲:四個位置
只是畫風、文風相似
原則不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畫風、風格(第 10 條之 1)。
指定「某畫家的畫風」生成新作
原則不侵害著作權,但有爭議
未模仿既有畫作的表達即不侵權;以其名義行銷引人誤認,另有公平交易法風險。
上傳他人作品當提示,要求改寫或生成類似作品
涉及重製、改作
不符合合理使用又未取得授權,有侵權風險(第 22 條、第 28 條)。
生成結果與原作具體表達實質近似
可能構成侵權
特定角色、構圖被複製,已不是風格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第 22 條、第 28 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文化部「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114 年 7 月)第 3.2、3.3 節。實際判斷仍由法院就個案認定。
風格不受著作權保護,不代表沒有其他規範。事業以「某大師風格」行銷 AI 生成商品,讓人誤以為是本人作品,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的規定。
美國著作權局 2024 年 7 月的報告也不建議把風格本身列入保護;日本的做法見第伍章。
致敬、挪用與抄襲的一般判斷方法,可參考本所〈致敬、挪用、抄襲的法律界線〉。
第 參 章
用 AI 創作的作品,能不能受保護
人類的創意投入,決定有沒有著作權
不少創作者已經把 AI 納入自己的工作流程,用它發想草圖、生成素材,再自行修改與組合。這時問題就反過來了:用 AI 做出來的東西,自己能不能主張著作權?主管機關的見解,是以人類有沒有實際的創意投入作為分界。
智慧局 114 年 4 月 1 日智著字第11460005900號函與 114 年 5 月 22 日電子郵件1140522c 都採這個區分。AI 只是輔助工具、人類有實際創意投入的,受保護;完全由 AI 演算功能獨立完成的,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依 2026 年 8 月的報導,智慧局指引 1.0 版也說明:發生爭議時,主張權利的人要舉證哪些部分是人類創作、哪些是 AI 生成。美國著作權局 2025 年 1 月 29 日的報告結論相近:單靠提示詞,目前難以受保護。
照這個標準,AI 獨立完成、沒有人類創意投入的成果,不受著作權保護;把 AI 當工具、自己有實際創意投入的部分,仍受保護,權利歸投入創意的人。落到日常的創作工作上,對創作者的實際意義有三點:
- 保留歷程:文化部指引建議保存每次提示、生成結果與修改檔,必要時尋求具公信力的存證。
- 選擇與編排也算數:對生成結果的選擇與編排具創作性時,可能成為著作權法第 7 條的編輯著作,但權利不及於個別素材。
- 看清條款與規則:權利歸屬、能否商用、是否被拿回去訓練,依各服務條款而定;投稿比賽或申請補助,也要依規定揭露 AI 使用範圍。
生成內容歸屬與平台條款的完整分析,見〈AI 著作權的全光譜〉。
第 肆 章
聲音與肖像被模仿:著作權之外的保護
人格權、個資法,再加上表演人的權利
AI 能模仿的不只是作品,還有創作者本人。一段錄音可以被拿來合成新的歌聲,一張照片可以被換進另一段影片。對配音員、歌手、演員與經常露臉的創作者而言,這類仿製的衝擊往往比作品被抓取更直接,而它涉及的法律,也不全在著作權法的範圍內。
文化部指引指出,聲音特色、肖像並非著作權保護範圍,但可能被視為人格權,且已有司法判決認為肖像屬於人格權的範圍。
被仿製時,可依民法第 18 條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依第 184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並得依第 195 條第 1 項請求慰撫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的個人資料,包括「特徵」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能辨識出你本人的聲音與臉部影像,可以落入這個範圍。非公務機關(企業、團體與個人)蒐集、處理要符合第 19 條,利用要符合第 20 條,違反致侵害當事人權利者依第 29 條負賠償責任。但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以及公開場所蒐集、未與其他個資結合的影音資料,依第 51 條不適用個資法。
表演與錄音是另一條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表演,依著作權法第 7 條之 1 以獨立著作保護,並依第 22 條第 2 項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的權利。用 AI 讓某人的聲音翻唱他人歌曲並上傳,文化部指引提醒還可能涉及詞曲的重製與公開傳輸。
接案配音、錄音最容易出問題。依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歸受聘人享有,但出資人仍得利用該著作。文化部指引因此建議配音員與表演人在契約中約定:錄音不得用於訓練 AI,不得合成或模仿聲音、建立數位替身,不得出售或再授權語音檔。
整理起來,聲線與長相本身不是著作,著作權法管不到;被 AI 仿製時,要靠民法人格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你錄過的表演與錄音本身,則另受著作權保護,這兩條線要分開來看。
換臉、深偽的刑事責任與緊急處理流程,見〈生成式 AI 與名譽權、肖像權、聲音權〉。
第 伍 章
國際動態:歐盟、美國、日本走到哪裡
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狀態
AI 訓練與創作者權益的爭議並非台灣獨有,各國也都在摸索規則。看看其他法域怎麼處理,有助於理解台灣目前所在的位置,也能讓創作者知道,作品若被境外的服務利用,可能面對什麼樣的規範環境。以下依序介紹歐盟、美國、日本,最後回到台灣。
一、歐盟:保留權利與透明義務
2019 年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EU) 2019/790)第 4 條允許文字與資料探勘,但權利人得以適當方式明示保留,網路內容可用機器可讀方式為之。人工智慧法(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 53 條自 2025 年 8 月 2 日起,要求通用模型提供者訂定著作權政策、尊重這類保留,並公開訓練內容摘要。
第 50 條透明義務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生成合成影音圖文的系統提供者,應以機器可讀格式標記輸出;使用 AI 製作深偽內容者,應揭露其為人工生成或操縱。內容屬於明顯的藝術、創作、諷刺或虛構作品時,揭露以不妨礙作品呈現與欣賞的適當方式為限。歐盟 2026 年 6 月通過的數位綜合修正,讓 8 月 2 日前已上市系統的標記義務緩衝至 2026 年 12 月 2 日。
另依智慧局國際動態專文,德國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 2025 年底在音樂集管團體 GEMA 控告 OpenAI 案的初審判決認為,模型記憶歌詞、以簡單提示即可重現時,構成重製與公開傳輸的侵害。
二、美國:合理使用個案判斷
美國著作權局 2025 年 5 月 9 日的訓練報告(發布前版本)認為,許多訓練用途可能具轉化性;但商業性地大量利用受保護作品,產出在既有市場與原作競爭的表達內容,尤其透過非法取得時,已超出既有合理使用的界線。報告屬政策意見,個案仍由法院判斷。聲音方面,田納西州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 ELVIS 法,已把聲音(含模擬聲音)納入個人權利保護。
三、日本:原則允許,例外排除
日本著作權法第 30 條之 4 於 2018 年修正、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允許不以享受作品思想感情為目的的利用,例如資訊解析,但不當損害著作權人利益者除外。文化審議會小委員會 2024 年 3 月 15 日的「AI 與著作權之考量」說明:作風、畫風屬於構想,僅此相似的生成物不構成侵權;但刻意讓生成物輸出學習作品創作性表現的追加學習,同時具有享受目的,不適用該條。
四、台灣:基本法先行
人工智慧基本法於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公布施行。第 4 條把「透明與可解釋」列為原則,人工智慧的產出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第 13 條第 2 項要求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維護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目前沒有增訂 AI 訓練的專門例外。各國監管架構的整體比較,見〈AI 國際監管比較〉。
回頭比較這幾個法域,截至 2026 年 10 月,歐盟、美國、日本都沒有一律禁止拿作品訓練 AI,差別在創作者手上的工具:歐盟有「保留權利」與透明義務,美國靠合理使用個案判斷,日本原則允許但設有例外。下方時間軸把這幾年的關鍵節點排在一起。
創作者相關的國際與國內時間軸
2019 年 1 月 1 日 日本
著作權法第 30 條之 4 施行。
2024 年 3 月 15 日 日本
文化審議會「AI 與著作權之考量」。
2024 年 7 月 31 日 美國
著作權局報告第一部分(數位複製)。
2025 年 1 月 29 日 美國
著作權局報告第二部分(可著作權性)。
2025 年 5 月 9 日 美國
著作權局報告第三部分(訓練)發布前版本。
2025 年 7 月 台灣
文化部「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屬行政指導。
2025 年 8 月 2 日 歐盟
人工智慧法第 53 條(通用模型義務)適用。
2026 年 1 月 14 日 台灣
人工智慧基本法公布施行。
2026 年 8 月 2 日 歐盟
人工智慧法第 50 條透明義務適用。
2026 年 8 月 台灣
依媒體報導,智慧局完成著作權指引 1.0 版。
2026 年 12 月 2 日 歐盟
既有系統標記義務緩衝期屆滿。
資料來源:日本文化廳、歐盟法規、美國著作權局、全國法規資料庫、文化部;智慧局指引依工商時報 2026 年 8 月 5 日報導。
第 陸 章
創作者自保清單:授權、設定、蒐證
法律還在變,這三件事現在就做得到
前面幾章談的多半是法律怎麼看,但對創作者而言,更切身的問題是自己現在能做什麼。法律仍在變動,有些準備卻不必等待,授權條款、平台設定與蒐證三件事,現在就做得到。下表先依常見情境,對照法律依據與可以採取的行動,再分項說明。
情境 × 法律依據 × 創作者可以做什麼
| 情境 | 法律依據 | 創作者可以做什麼 |
|---|---|---|
| 作品被爬取,放進訓練資料 |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2 條(重製);第 65 條(合理使用個案判斷) | 網站條款與 robots.txt 明示保留;保存原始檔;發現模型能重現作品時立即蒐證 |
| 生成結果與你的作品具體表達相同或近似 |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 28 條(重製、改作);第 84 條、第 88 條(排除侵害、損害賠償) | 逐項比對並截圖存證;發函要求下架;評估提告 |
| 只是畫風、文風相似 | 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不保護構想、風格);以你的名義誤導行銷時,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 著作權難以主張;被冒用名義行銷時,保存廣告證據 |
| 有人專拿你的少量作品微調模型來模仿你 | 著作權法第 22 條(蒐集時的重製);第 65 條(利用比例與市場影響) | 保存對方取得作品的證據;集中利用你的作品,在合理使用判斷上對你較有利 |
| 聲音被 AI 合成 | 民法第 18 條、第 184 條、第 19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9 條 | 保存原檔與網址;要求平台下架;契約約定禁止合成 |
| 你的錄音或表演被拿去使用 | 著作權法第 7 條之 1、第 22 條第 2 項(表演人權利) | 主張表演人權利;契約排除用於 AI 訓練 |
| 檔案中的作者與授權資訊被刪除後散布 | 著作權法第 80 條之 1、第 90 條之 3 | 事先在檔案資訊寫入作者與授權條件,保留未刪除的原檔 |
本表為一般性整理,個案是否成立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
一、授權條款
- 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授權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與其依賴推定,不如直接寫明「不得用於訓練、微調或建立生成式 AI 模型」。
- 接案、配音、演出契約加上 AI 條款:成果可否提供 AI 學習、不得合成或模仿聲音、不得建立數位替身。
- 願意授權訓練的,可參考智慧局「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範例」,另訂對價與用途。
二、平台與網站設定
- 網站服務條款寫明禁止提供 AI 學習;以 robots.txt 限制自動存取;必要時限制接觸權限或加密(文化部指引第 5.4.1 節)。
- 檢查你使用的平台與 AI 工具條款:上傳內容是否會被拿去訓練,能否關閉。
- 這些措施在台灣的法律效果尚無定論,但在歐盟是主張權利保留的方式。
三、蒐證
- 平時保存原始檔、草稿與完成日期;發現疑似仿作時,截圖要拍到網址與時間,下載生成物,並與原作逐項比對。
-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 侵害成立時,可依著作權法第 84 條、第 88 條請求排除侵害與賠償。完整救濟流程見〈著作權決裂篇:被侵害了怎麼辦〉。
這三件事看似瑣碎,但每一件都讓你日後更容易主張權利。面對 AI,處理順序和傳統著作權爭議相同:先確認自己有什麼權利,再把證據留好,最後才談要不要主張。
AI 法律系列(完整索引)
- [AI 法律 1] AI 法律總論:當代 AI 對法律體系的根本挑戰
- [AI 法律 2] AI 著作權的全光譜:生成內容、訓練資料、共同創作的歸屬
- [AI 法律 3] AI 與個資法:模型訓練、資料蒐集、跨境傳輸
- [AI 法律 4] AI 與商標權:品牌防偽、AI 自動侵權、商標轉化使用
- [AI 法律 5] AI 與專利權:演算法可專利性、AI 發明人爭議
- [AI 法律 6] AI 與營業秘密:模型權重、prompt 工程、員工跳槽風險
- [AI 法律 7] AI 與契約法:智能合約、自動執行、機器決策的當事人意思
- [AI 法律 8] AI 法遵與企業治理:AI 治理框架、董事責任、第三方審查
- [AI 法律 9] AI 與消費者保護:演算法歧視、自動化決策、申訴機制
- [AI 法律 10] 生成式 AI 與名譽權、肖像權、聲音權
- [AI 法律 11] AI 自駕、機器人侵權與產品責任
- [AI 法律 12] AI 醫療、AI 法律、AI 金融的執業界線
- [AI 法律 13] AI 與選舉、政治宣傳、深偽識別
- [AI 法律 14] AI 國際監管比較:EU AI Act、美國行政命令、台灣定位
- [AI 法律 15] AI 開發者責任鏈:工具供應、平台中介、終端使用者
- [AI 法律延伸篇] 創作者面對生成式 AI:訓練資料、風格模仿與聲音(本文)
常見問題
Q. 我的作品被拿去訓練 AI,在台灣算侵權嗎?
A. 要看個案。把受保護的作品蒐集進資料集、用來訓練模型,涉及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重製」;我國沒有為 AI 訓練特別設的例外,能否免責只能依第 65 條第 2 項四項基準判斷合理使用:利用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利用的質量與比例、對潛在市場的影響。智慧局見解也認為,未符合合理使用又未取得授權,可能構成侵權。目前國內尚無相關判決,創作者最大的難處在證明作品確實被用於訓練,因此平時就要保存原始檔與公開紀錄,並明示不同意用於 AI 訓練。
Q. 用 AI 生成「某某畫家風格」的作品,違法嗎?
A. 單純模仿風格,原則上不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概念;智慧局見解也認為畫風、風格不受保護,生成結果與原作仍有不同就不涉及侵權。但若上傳他人作品當提示要求改寫,或生成結果複製了特定角色、構圖等具體表達,就可能構成重製或改作。事業以畫家名義行銷 AI 生成品而讓人誤認,另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Q. 我用 AI 協助創作的作品,能受著作權保護嗎?
A. 有實際創意投入的部分可以。智慧局 114 年 4 月 1 日智著字第11460005900號函與電子郵件1140522c 都區分兩種情形:把 AI 當工具、人類有實際創意投入的,創作成果受保護,權利歸投入創意的自然人;完全由 AI 獨立完成的,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發生爭議時要由主張權利的人證明哪些是人類創作,所以請保留提示紀錄、每一版生成結果與修改檔。對多張生成結果的選擇與編排具創作性時,也可能成為第 7 條的編輯著作。
Q. 有人用 AI 模仿我的聲音,我可以怎麼辦?
A. 聲線本身不是著作,要回到人格權與個資法。依民法第 18 條可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依第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依第 195 條第 1 項就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請求慰撫金。能辨識出你的聲音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的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依第 29 條負賠償責任。若對方直接使用你的錄音或表演,另可主張著作權法第 7 條之 1、第 22 條第 2 項的表演人權利。第一步是保存證據並要求平台下架。
Q. 創作者現在可以先做哪些事保護自己?
A. 三件事。第一,授權條款:對外授權寫明「不得用於訓練、微調或建立生成式 AI 模型」;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雖規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未授權,明寫仍較能避免爭議。配音、演出契約另約定不得合成或模仿聲音、不得建立數位替身。第二,平台與網站設定:在服務條款明示禁止 AI 學習、以 robots.txt 限制自動存取,並檢查自己使用的平台是否會把上傳內容拿去訓練。第三,蒐證:保存原始檔與創作歷程,發現仿作時截圖存證、逐項比對,證據有滅失之虞時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聲請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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