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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8
劉博文 律師
住宅與租賃, 知識, 食安醫藥公衛社會福利
0

房客與房東常見問答:押金、修繕、提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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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與房客之間的爭執,多半集中在押金、修繕與提前退租。本文依民法、租賃條例與內政部應記載事項,說明押金最多兩個月租金、修繕原則上由房東負責、租期中不得漲租,以及提前退租如何看租約約定與法定事由,回答房東房客最常問的十題。

房客與房東常見問答:押金、修繕、提前終止

HEADING ATTORNEY · 住宅與租賃

如需引用本文,請務必標明作者為劉博文律師,並註明出處為本網站。

房客與房東常見問答:押金、修繕、提前終止

租屋是許多人生活裡最日常的一份契約,也是最容易起爭執的一份契約:押金怎麼收、東西壞了誰修、租期中租金能不能調、住到一半想搬走怎麼辦。本文從簽約、居住到退租,依序整理房東與房客最常提出的疑問,最後談到雙方談不攏時可以找誰。

主持律師 · 劉博文 · 和鼎律師事務所

本文導讀

房東與房客之間的爭執,往往不是誰特別不講理,而是雙方都不清楚規則寫在哪裡。本文整理房東與房客最常問的十個問題,依民法租賃章、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及內政部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回答,每一題都附上條號,方便對照原文。個案情形各有不同,簽約或發生爭議前,仍宜請專業人士看過契約。

I

第 壹 章

租約背後的三層規則

民法打底、租賃條例補強、應記載事項寫進每一份租約

許多人簽租約時,只看手上那幾頁契約書,以為雙方的權利義務都寫在裡面。實際上,一份住宅租約背後至少疊著三層規則,彼此補充,也彼此牽動。

第一層是民法的租賃章,規定最基本的權利義務。第二層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專門處理出租供居住的房屋。第三層是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事項),現行版本為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公告。

租賃條例第 5 條第 1 項把房東與房客視為具有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無效,應記載事項即使沒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

以休閒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專責法人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或租期未達 30 日的租賃,不適用租賃條例(第 4 條),主要回到民法與契約本身。

三層規則疊在一起,住宅租約便同時受這三層規則約束,契約書沒寫的,不代表不存在。讀租約時,除了看雙方簽了什麼,也要想到法律已經替這份契約補上了什麼。

II

第 貳 章

錢:押金、漲租、報稅與設籍

押金有上限、租期中不漲租、權利不能用契約拿掉

租屋的爭執,多半從錢開始。簽約時先付的押金、住到一半房東想調整的租金,以及報稅、設籍、申請補貼這些看似與房東無關、卻常被寫進租約加以限制的事項,都是房東與房客最常問的問題。以下分三部分說明。

押金的上限與返還

租賃條例所稱的押金,是房客為了擔保房屋的損害賠償與遺留物處理責任,預先支付的金錢(第 3 條第 13 款)。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的總額(第 7 條第 1 項)。

租期中房東把房子賣掉,租約對新屋主仍繼續存在(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房東應把押金與預收租金移交新屋主,並書面通知房客(應記載事項第 16 點第 2 項);但租約未經公證而期限超過 5 年或未定期限的,不適用這項保障(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

退租到押金返還的四個步驟

1

共同點交

租約消滅時,雙方會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的點交;一方不會同,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視為完成點交(租賃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

2

結算租金與費用

房東應即結算租金,以及管理費、水電、瓦斯等約定由房客負擔的費用(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1 項)。

3

依約扣抵

只能扣抵毀損賠償、提前終止違約金、逾期不搬的相當租金與違約金、欠繳租金費用、遺留物處理費(應記載事項第 5 點第 2 項)。

4

返還剩餘押金

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債務時,房東返還押金或扣抵後的剩餘部分(租賃條例第 7 條第 2 項)。

點交時逐項拍照並註記既有損壞,最能避免押金爭議。

租期中可不可以漲租

租金是租約最核心的約定。雙方簽約時談定的數字,在租期中能不能再變動,應記載事項第 4 點同時對雙方設下規範:房客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房東在租賃期間也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管理費由房客負擔時,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增加,房客對增加部分最多負擔百分之十(應記載事項第 6 點)。

租約到期要續約,租金由雙方重新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 97 條的租金上限(租賃條例第 6 條)。租約變成未定期限時,雙方可以因房屋價值升降聲請法院增減租金;定有期限的租約則不適用(民法第 442 條)。這類增減租金的爭執,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5 款)。

報稅、設籍與租金補貼

住宅租約不得記載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遷入戶籍,也不得記載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不得記載事項第 3 點、第 4 點、第 10 點)。這些條款即使房客簽了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仍然無效。

房客報稅時,符合條件者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在國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所付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每一申報戶每年以 18 萬元為限;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有適用稅率等排除條件(所得稅法第 17 條)。反過來,租約結束時,房客應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1 項)。

回頭看這三部分,押金最多 2 個月租金;租期中房東不能漲租;房東也不能用契約禁止房客申報租金扣除、遷入戶籍或申請租金補貼。這幾項規則,房東與房客在簽約時宜先有共識,日後才不致各說各話。

III

第 參 章

住:修繕、進屋、同住與轉租

房東負責修繕、房客保有居住安寧、讓別人住進來先問房東

房屋交付之後,日常居住裡最常遇到的,是東西壞了由誰來修、房東能不能進門查看,以及家人、室友或其他人住進來時要不要先打聲招呼。這三件事看似瑣碎,卻都牽涉房東對房屋所負的責任,以及房客應有的居住安寧。

修繕誰負擔

房東應交付合於約定居住使用的房屋,並在租期中保持這個狀態(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1 項、民法第 423 條)。簽約前,房東要說明由自己負責修繕的項目與範圍,並提供需要修繕時的聯絡方式(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2 項)。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原則上由房東修;雙方另有約定、另有習慣,或損壞可歸責於房客的,才不在此限(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1 項、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要由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房東須在簽約前說明並經房客確認;沒有約明確認的,仍由房東負責(應記載事項第 11 點第 3 項)。

房東不修時,房客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屆滿仍不修,房客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房東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3 項)。房屋因此不合居住使用的,房客也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租賃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修繕期間房屋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房客可以請求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的租金(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4 項)。

房客也有義務: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房屋(民法第 432 條),發現需要房東修繕的狀況應即通知,怠於通知致房東不能及時處理的,要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害(民法第 437 條)。

房東能不能隨時進屋

房屋交付後由房客占有使用,房東的義務是保持房屋合於使用的狀態(民法第 423 條),並不包括隨時進出;未經同意進入,可能構成刑法第 306 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因此,房東並不能隨時進屋。

修繕是例外:房東為修繕所為的必要行為,房客不得拒絕(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4 項),但房東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3 項)。帶人看屋、定期檢查,最好在租約中先約定。

同住、借住與轉租

房客把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把租賃權轉讓給他人,都應經房東同意(應記載事項第 8 點第 3 項)。家人或室友同住,簽約時把居住人數與同住者寫進租約,可以減少日後爭議。

轉租的門檻更高:須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簽轉租契約時向次承租人出示,簽約後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租賃條例第 9 條)。民法第 443 條雖允許房屋一部分轉租,住宅租賃仍應依租賃條例取得書面同意。擅自轉租,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租賃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同居人或經允許使用的人毀損房屋,房客要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433 條)。

從這三件事可以看出租約的分工:修繕原則上是房東的責任;房東沒有隨時進屋的權利;讓他人住進來或分租,要先經房東同意。

IV

第 肆 章

走:提前終止、到期不搬、遺留物

先看租約勾選,再看法定事由;期滿要即時表態;遺留物先催告

租約走到尾聲,或有一方想提前離開時,問題往往最為尖銳:違約金怎麼算、期滿後房客還沒搬怎麼辦、搬走後留下的東西能不能直接清掉。這幾個情境,法律都設有程序,步驟的先後一旦弄錯,原本占理的一方也可能陷入被動。

提前終止與違約金

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要求租約勾選雙方「得」或「不得」任意終止。勾「得」的,任何一方至少要在終止前 1 個月通知對方;沒有先期通知就逕行終止,應賠償對方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 1 個月租金,房東已預收的租金應返還。

勾「不得」的,要有下表的法定事由才能提前終止,對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沒有法定事由卻要提前搬離,屬一般違約問題,宜先與對方協商。

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與通知期限

事由通知期限依據
房東可以提前終止
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終止前 3 個月租賃條例第 10 條、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遲付租金總額達 2 個月租額,經定期催告仍不付終止前 30 日租賃條例第 10 條、民法第 440 條
積欠管理費或其他費用達 2 個月租額,經定期催告仍不付終止前 30 日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未經書面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租賃權終止前 30 日租賃條例第 10 條、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毀損房屋或設備,經催告仍不修繕或賠償終止前 30 日租賃條例第 10 條、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擅自變更用途、未經同意或未依法室內裝修,經阻止仍繼續終止前 30 日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違法使用、存放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阻止仍繼續;裝修損害建築結構安全得不先期通知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房客可以提前終止
房屋不合居住使用,經定期催告仍不修繕終止前 30 日租賃條例第 1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
非因房客的原因一部滅失,其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終止前 30 日租賃條例第 1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
房屋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終止前 30 日;情況危急得不先期通知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民法第 424 條
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需要終止前 30 日租賃條例第 1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
第三人就房屋主張權利,致不能居住使用終止前 30 日租賃條例第 1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
房客死亡,由繼承人主張終止終止前 30 日租賃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通知一律以書面為之並檢附相關事證。依法定事由終止者,對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租約到期,房客不搬

定期租約期滿即消滅,房客應返還房屋(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第 455 條)。房東要即時明確表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房客繼續使用而房東不即表示反對,會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民法第 45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3 項)。

房客逾期不還,房東可以請求未返還期間的相當月租金,以及按相當月租金計算的違約金,至返還為止,並可從押金扣抵(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3 項、第 4 項)。租約經公證並載明期滿不返還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沒有公證就要起訴,建築物定期租賃的爭執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 款)。

房東不宜自行換鎖或搬走房客物品:房客的占有被侵奪或妨害,可以請求返還或除去妨害(民法第 962 條),有理的一方反而陷入被動。

遺留物的處理

點交完成後房客還留下東西,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房東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取回;期限屆滿仍不取回,才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遺留物的費用可以從押金扣除,不足的部分可以向房客請求(租賃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應記載事項第 19 點)。

催告最好以存證信函等留得下紀錄的方式,寄到租約所載地址(應記載事項第 20 點)。

整理起來,提前終止先看租約對任意終止勾選「得」或「不得」,再看有沒有法定事由;租期屆滿房客不搬,房東要即時表示反對;遺留物要先催告才能處理。

V

第 伍 章

發生糾紛找誰

地方政府調處、公所調解、法院,三條路各有所長

租屋糾紛談不攏時,很多人第一個念頭是上法院,但訴訟耗時費力,未必是最合適的起點。現行制度其實提供了三條路:地方政府調處、公所調解與法院,各自的費用、程序與結果的效力都不相同。

地方政府調處:住宅租賃爭議,房東或房客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租賃條例第 16 條);條文沒有另外規定調處成立後的效力。

公所調解:鄉、鎮、市公所與直轄市、市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第 35 條)。民事事件要經對方同意才能進行(第 11 條),除勘驗費外不收費(第 23 條);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第 27 條)。

法院:增減租金的爭執,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5 款);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第 416 條),可據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起訴時,建築物定期租賃的爭執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

租屋糾紛的三條路

管道向誰提出費用結果的效力
租賃爭議調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免繳調處費用租賃條例未另規定
調解委員會調解鄉、鎮、市(區)公所除勘驗費外不收費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法院調解地方法院標的未滿 10 萬元免聲請費,以上依級距徵收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得據以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判決確定後得據以強制執行

依據:租賃條例第 16 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 條、第 23 條、第 27 條、第 35 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第 403 條、第 416 條、第 427 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不論走哪一條路,先備齊租約、點交照片、付款紀錄、往來訊息與催告書面,調處與調解也比較談得下來。

依本所的觀察,想先談、想省錢,可以找地方政府調處或公所調解;需要可以強制執行的結果,公所調解經法院核定、法院調解或判決較為穩當。

VI

第 陸 章

十個常見問題

房東與房客最常問的十題,依現行法回答

Q. 押金最多可以收多少?退租時什麼時候要還?

A. 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的總額(租賃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租約消滅、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租約所生的債務時,房東就要返還押金,或扣抵債務後返還剩下的部分(同條第 2 項)。可以從押金扣抵的,限於房屋毀損的賠償、未先期通知就終止租約的違約金、逾期不搬的相當租金與違約金、欠繳的租金與費用,以及遺留物的處理費用(應記載事項第 5 點第 2 項)。退租時雙方一起點交屋況並拍照留存,最能避免事後爭執。

Q. 房子或設備壞了,誰要負責修?房東不修怎麼辦?

A. 原則上由房東修。租屋處或附屬設備損壞,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雙方另有約定、另有習慣,或損壞可歸責於房客的,不在此限(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1 項、民法第 429 條)。要由房客自己修的項目,房東簽約前要先說明並經房客確認,沒有約明的仍由房東負責(應記載事項第 11 點第 3 項)。房東不修時,房客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屆滿仍不修,房客可以自行修繕,請房東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3 項);房屋因此不合居住使用的,也可以在終止前 30 日以書面附事證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租賃條例第 11 條)。

Q. 租約還沒到期,可以提前退租嗎?違約金怎麼算?

A. 先看租約對「任意終止」勾選的是「得」還是「不得」。勾「得」的,任何一方都要至少在終止前 1 個月通知對方;沒有先期通知就直接終止,應賠償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 1 個月租金(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第 2 項)。勾「不得」的,要有法定事由才能提前終止,例如房客因疾病或意外需要長期療養、房東經催告仍不修繕、房屋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房客應於終止前 30 日以書面附事證通知,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租賃條例第 11 條)。

Q. 房東可以隨時進來看房子嗎?

A. 不行。房屋交給房客後,由房客占有使用,房東應在租期中保持房屋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民法第 423 條);未經同意進入,可能構成刑法第 306 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例外是修繕:房東為修繕所為的必要行為,房客不得拒絕(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4 項),但房東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房客沒有正當理由才不能拒絕(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3 項)。想定期檢查或帶人看屋,最好在租約裡先約好時間與通知方式。

Q. 房東可以禁止我申報租金扣除、遷入戶籍或申請租金補貼嗎?

A. 不可以。住宅租約不得記載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遷入戶籍,也不得記載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不得記載事項第 3 點、第 4 點、第 10 點);違反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無效。符合條件的房客,報稅時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 113 年起每一申報戶每年以 18 萬元為限;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有適用稅率等排除條件(所得稅法第 17 條)。租約結束時,房客則應遷出戶籍(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1 項)。

Q. 房東可以在租約期間漲房租嗎?

A. 不行。依應記載事項第 4 點,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管理費由房客負擔時,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增加,房客對增加部分最多負擔百分之十(應記載事項第 6 點)。租約到期要續約,租金由雙方重新約定(租賃條例第 6 條)。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賃,當事人可以因房屋價值升降聲請法院增減租金,定有期限的不適用(民法第 442 條);這類爭執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5 款)。

Q. 租約到期,房客不搬怎麼辦?

A. 定期租約期滿,租賃關係消滅,房客應返還房屋(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第 455 條)。房東要即時明確表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否則房客繼續使用而房東不即表示反對,會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民法第 45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3 項)。房東可以請求未返還期間的相當月租金,以及按相當月租金計算的違約金至返還為止,並可從押金扣抵(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3 項、第 4 項)。租約經公證並載明期滿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否則要起訴請求返還,定期租賃的爭執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 款)。房東不宜自行換鎖或搬走房客物品。

Q. 可以讓朋友住進來,或把房間分租出去嗎?

A. 要先經房東同意。房客把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都應經出租人同意(應記載事項第 8 點第 3 項)。轉租還須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簽轉租契約時向次承租人出示,並於簽約後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租賃條例第 9 條)。未經書面同意擅自轉租,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租賃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同居人或經房客允許使用的人造成房屋毀損,房客要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433 條)。

Q. 房客搬走後留下東西,房東可以直接丟掉嗎?

A. 不能馬上丟。租約消滅、完成點交後還有遺留物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房東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取回,期限屆滿仍不取回,才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費用可以從押金扣除,不足的部分可以向房客請求(租賃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應記載事項第 19 點)。房客不願會同點交時,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視為完成點交(租賃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

Q. 租屋糾紛可以找誰處理?

A. 有三條路。第一,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住宅租賃爭議調處,免繳調處費用(租賃條例第 16 條)。第二,向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民事事件要經對方同意才能進行,除勘驗費外不收任何費用,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 條、第 23 條、第 27 條)。第三,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起訴;增減租金的爭執,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定期租賃的爭執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427 條)。

Coda · 結語

好的租約,是雙方都看得懂的租約

多數租屋糾紛不是誰特別壞,而是簽約時沒說清楚:誰修什麼、押金扣什麼、能不能提前走、到期怎麼交屋。這些問題,現行法大多已有答案,只是散在民法、租賃條例與應記載事項裡。

簽約前花一個晚上把租約讀完、把勾選欄填清楚、點交時多拍幾張照片,往往就省下日後好幾個月的爭執。真的談不攏,也有不必花大錢的調處與調解可以先走。

劉博文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本文寫於 2026 年 10 月,法規以民國 115 年 10 月現行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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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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