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與房東常見問答:押金、修繕、提前終止
房東與房客之間的爭執,多半集中在押金、修繕與提前退租。本文依民法、租賃條例與內政部應記載事項,說明押金最多兩個月租金、修繕原則上由房東負責、租期中不得漲租,以及提前退租如何看租約約定與法定事由,回答房東房客最常問的十題。

HEADING ATTORNEY · 住宅與租賃
如需引用本文,請務必標明作者為劉博文律師,並註明出處為本網站。
房客與房東常見問答:押金、修繕、提前終止
租屋是許多人生活裡最日常的一份契約,也是最容易起爭執的一份契約:押金怎麼收、東西壞了誰修、租期中租金能不能調、住到一半想搬走怎麼辦。本文從簽約、居住到退租,依序整理房東與房客最常提出的疑問,最後談到雙方談不攏時可以找誰。
主持律師 · 劉博文 · 和鼎律師事務所
本文導讀
房東與房客之間的爭執,往往不是誰特別不講理,而是雙方都不清楚規則寫在哪裡。本文整理房東與房客最常問的十個問題,依民法租賃章、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及內政部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回答,每一題都附上條號,方便對照原文。個案情形各有不同,簽約或發生爭議前,仍宜請專業人士看過契約。
第 壹 章
租約背後的三層規則
民法打底、租賃條例補強、應記載事項寫進每一份租約
許多人簽租約時,只看手上那幾頁契約書,以為雙方的權利義務都寫在裡面。實際上,一份住宅租約背後至少疊著三層規則,彼此補充,也彼此牽動。
第一層是民法的租賃章,規定最基本的權利義務。第二層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專門處理出租供居住的房屋。第三層是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事項),現行版本為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公告。
租賃條例第 5 條第 1 項把房東與房客視為具有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無效,應記載事項即使沒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
以休閒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專責法人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或租期未達 30 日的租賃,不適用租賃條例(第 4 條),主要回到民法與契約本身。
三層規則疊在一起,住宅租約便同時受這三層規則約束,契約書沒寫的,不代表不存在。讀租約時,除了看雙方簽了什麼,也要想到法律已經替這份契約補上了什麼。
第 貳 章
錢:押金、漲租、報稅與設籍
押金有上限、租期中不漲租、權利不能用契約拿掉
租屋的爭執,多半從錢開始。簽約時先付的押金、住到一半房東想調整的租金,以及報稅、設籍、申請補貼這些看似與房東無關、卻常被寫進租約加以限制的事項,都是房東與房客最常問的問題。以下分三部分說明。
押金的上限與返還
租賃條例所稱的押金,是房客為了擔保房屋的損害賠償與遺留物處理責任,預先支付的金錢(第 3 條第 13 款)。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的總額(第 7 條第 1 項)。
租期中房東把房子賣掉,租約對新屋主仍繼續存在(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房東應把押金與預收租金移交新屋主,並書面通知房客(應記載事項第 16 點第 2 項);但租約未經公證而期限超過 5 年或未定期限的,不適用這項保障(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
退租到押金返還的四個步驟
共同點交
租約消滅時,雙方會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的點交;一方不會同,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視為完成點交(租賃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
結算租金與費用
房東應即結算租金,以及管理費、水電、瓦斯等約定由房客負擔的費用(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1 項)。
依約扣抵
只能扣抵毀損賠償、提前終止違約金、逾期不搬的相當租金與違約金、欠繳租金費用、遺留物處理費(應記載事項第 5 點第 2 項)。
返還剩餘押金
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債務時,房東返還押金或扣抵後的剩餘部分(租賃條例第 7 條第 2 項)。
點交時逐項拍照並註記既有損壞,最能避免押金爭議。
租期中可不可以漲租
租金是租約最核心的約定。雙方簽約時談定的數字,在租期中能不能再變動,應記載事項第 4 點同時對雙方設下規範:房客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房東在租賃期間也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管理費由房客負擔時,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增加,房客對增加部分最多負擔百分之十(應記載事項第 6 點)。
租約到期要續約,租金由雙方重新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 97 條的租金上限(租賃條例第 6 條)。租約變成未定期限時,雙方可以因房屋價值升降聲請法院增減租金;定有期限的租約則不適用(民法第 442 條)。這類增減租金的爭執,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5 款)。
報稅、設籍與租金補貼
住宅租約不得記載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遷入戶籍,也不得記載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不得記載事項第 3 點、第 4 點、第 10 點)。這些條款即使房客簽了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仍然無效。
房客報稅時,符合條件者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在國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所付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每一申報戶每年以 18 萬元為限;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有適用稅率等排除條件(所得稅法第 17 條)。反過來,租約結束時,房客應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1 項)。
回頭看這三部分,押金最多 2 個月租金;租期中房東不能漲租;房東也不能用契約禁止房客申報租金扣除、遷入戶籍或申請租金補貼。這幾項規則,房東與房客在簽約時宜先有共識,日後才不致各說各話。
第 參 章
住:修繕、進屋、同住與轉租
房東負責修繕、房客保有居住安寧、讓別人住進來先問房東
房屋交付之後,日常居住裡最常遇到的,是東西壞了由誰來修、房東能不能進門查看,以及家人、室友或其他人住進來時要不要先打聲招呼。這三件事看似瑣碎,卻都牽涉房東對房屋所負的責任,以及房客應有的居住安寧。
修繕誰負擔
房東應交付合於約定居住使用的房屋,並在租期中保持這個狀態(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1 項、民法第 423 條)。簽約前,房東要說明由自己負責修繕的項目與範圍,並提供需要修繕時的聯絡方式(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2 項)。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原則上由房東修;雙方另有約定、另有習慣,或損壞可歸責於房客的,才不在此限(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1 項、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要由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房東須在簽約前說明並經房客確認;沒有約明確認的,仍由房東負責(應記載事項第 11 點第 3 項)。
房東不修時,房客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屆滿仍不修,房客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房東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3 項)。房屋因此不合居住使用的,房客也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租賃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修繕期間房屋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房客可以請求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的租金(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4 項)。
房客也有義務: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房屋(民法第 432 條),發現需要房東修繕的狀況應即通知,怠於通知致房東不能及時處理的,要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害(民法第 437 條)。
房東能不能隨時進屋
房屋交付後由房客占有使用,房東的義務是保持房屋合於使用的狀態(民法第 423 條),並不包括隨時進出;未經同意進入,可能構成刑法第 306 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因此,房東並不能隨時進屋。
修繕是例外:房東為修繕所為的必要行為,房客不得拒絕(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4 項),但房東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3 項)。帶人看屋、定期檢查,最好在租約中先約定。
同住、借住與轉租
房客把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把租賃權轉讓給他人,都應經房東同意(應記載事項第 8 點第 3 項)。家人或室友同住,簽約時把居住人數與同住者寫進租約,可以減少日後爭議。
轉租的門檻更高:須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簽轉租契約時向次承租人出示,簽約後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租賃條例第 9 條)。民法第 443 條雖允許房屋一部分轉租,住宅租賃仍應依租賃條例取得書面同意。擅自轉租,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租賃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同居人或經允許使用的人毀損房屋,房客要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433 條)。
從這三件事可以看出租約的分工:修繕原則上是房東的責任;房東沒有隨時進屋的權利;讓他人住進來或分租,要先經房東同意。
第 肆 章
走:提前終止、到期不搬、遺留物
先看租約勾選,再看法定事由;期滿要即時表態;遺留物先催告
租約走到尾聲,或有一方想提前離開時,問題往往最為尖銳:違約金怎麼算、期滿後房客還沒搬怎麼辦、搬走後留下的東西能不能直接清掉。這幾個情境,法律都設有程序,步驟的先後一旦弄錯,原本占理的一方也可能陷入被動。
提前終止與違約金
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要求租約勾選雙方「得」或「不得」任意終止。勾「得」的,任何一方至少要在終止前 1 個月通知對方;沒有先期通知就逕行終止,應賠償對方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 1 個月租金,房東已預收的租金應返還。
勾「不得」的,要有下表的法定事由才能提前終止,對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沒有法定事由卻要提前搬離,屬一般違約問題,宜先與對方協商。
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與通知期限
| 事由 | 通知期限 | 依據 |
|---|---|---|
| 房東可以提前終止 | ||
| 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 終止前 3 個月 | 租賃條例第 10 條、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
| 遲付租金總額達 2 個月租額,經定期催告仍不付 | 終止前 30 日 | 租賃條例第 10 條、民法第 440 條 |
| 積欠管理費或其他費用達 2 個月租額,經定期催告仍不付 | 終止前 30 日 | 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
| 未經書面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租賃權 | 終止前 30 日 | 租賃條例第 10 條、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
| 毀損房屋或設備,經催告仍不修繕或賠償 | 終止前 30 日 | 租賃條例第 10 條、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
| 擅自變更用途、未經同意或未依法室內裝修,經阻止仍繼續 | 終止前 30 日 | 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
| 違法使用、存放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阻止仍繼續;裝修損害建築結構安全 | 得不先期通知 | 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 |
| 房客可以提前終止 | ||
| 房屋不合居住使用,經定期催告仍不修繕 | 終止前 30 日 | 租賃條例第 1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 |
| 非因房客的原因一部滅失,其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 終止前 30 日 | 租賃條例第 1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 |
| 房屋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 | 終止前 30 日;情況危急得不先期通知 | 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民法第 424 條 |
| 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需要 | 終止前 30 日 | 租賃條例第 1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 |
| 第三人就房屋主張權利,致不能居住使用 | 終止前 30 日 | 租賃條例第 1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 |
| 房客死亡,由繼承人主張終止 | 終止前 30 日 | 租賃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
通知一律以書面為之並檢附相關事證。依法定事由終止者,對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租約到期,房客不搬
定期租約期滿即消滅,房客應返還房屋(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第 455 條)。房東要即時明確表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房客繼續使用而房東不即表示反對,會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民法第 45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3 項)。
房客逾期不還,房東可以請求未返還期間的相當月租金,以及按相當月租金計算的違約金,至返還為止,並可從押金扣抵(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3 項、第 4 項)。租約經公證並載明期滿不返還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沒有公證就要起訴,建築物定期租賃的爭執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 款)。
房東不宜自行換鎖或搬走房客物品:房客的占有被侵奪或妨害,可以請求返還或除去妨害(民法第 962 條),有理的一方反而陷入被動。
遺留物的處理
點交完成後房客還留下東西,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房東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取回;期限屆滿仍不取回,才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遺留物的費用可以從押金扣除,不足的部分可以向房客請求(租賃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應記載事項第 19 點)。
催告最好以存證信函等留得下紀錄的方式,寄到租約所載地址(應記載事項第 20 點)。
整理起來,提前終止先看租約對任意終止勾選「得」或「不得」,再看有沒有法定事由;租期屆滿房客不搬,房東要即時表示反對;遺留物要先催告才能處理。
第 伍 章
發生糾紛找誰
地方政府調處、公所調解、法院,三條路各有所長
租屋糾紛談不攏時,很多人第一個念頭是上法院,但訴訟耗時費力,未必是最合適的起點。現行制度其實提供了三條路:地方政府調處、公所調解與法院,各自的費用、程序與結果的效力都不相同。
地方政府調處:住宅租賃爭議,房東或房客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租賃條例第 16 條);條文沒有另外規定調處成立後的效力。
公所調解:鄉、鎮、市公所與直轄市、市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第 35 條)。民事事件要經對方同意才能進行(第 11 條),除勘驗費外不收費(第 23 條);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第 27 條)。
法院:增減租金的爭執,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5 款);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第 416 條),可據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起訴時,建築物定期租賃的爭執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
租屋糾紛的三條路
| 管道 | 向誰提出 | 費用 | 結果的效力 |
|---|---|---|---|
| 租賃爭議調處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免繳調處費用 | 租賃條例未另規定 |
| 調解委員會調解 | 鄉、鎮、市(區)公所 | 除勘驗費外不收費 | 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 法院調解 | 地方法院 | 標的未滿 10 萬元免聲請費,以上依級距徵收 | 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得據以強制執行 |
| 民事訴訟 | 地方法院 | 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 | 判決確定後得據以強制執行 |
依據:租賃條例第 16 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 條、第 23 條、第 27 條、第 35 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第 403 條、第 416 條、第 427 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不論走哪一條路,先備齊租約、點交照片、付款紀錄、往來訊息與催告書面,調處與調解也比較談得下來。
依本所的觀察,想先談、想省錢,可以找地方政府調處或公所調解;需要可以強制執行的結果,公所調解經法院核定、法院調解或判決較為穩當。
第 陸 章
十個常見問題
房東與房客最常問的十題,依現行法回答
Q. 押金最多可以收多少?退租時什麼時候要還?
A. 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的總額(租賃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租約消滅、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租約所生的債務時,房東就要返還押金,或扣抵債務後返還剩下的部分(同條第 2 項)。可以從押金扣抵的,限於房屋毀損的賠償、未先期通知就終止租約的違約金、逾期不搬的相當租金與違約金、欠繳的租金與費用,以及遺留物的處理費用(應記載事項第 5 點第 2 項)。退租時雙方一起點交屋況並拍照留存,最能避免事後爭執。
Q. 房子或設備壞了,誰要負責修?房東不修怎麼辦?
A. 原則上由房東修。租屋處或附屬設備損壞,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雙方另有約定、另有習慣,或損壞可歸責於房客的,不在此限(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1 項、民法第 429 條)。要由房客自己修的項目,房東簽約前要先說明並經房客確認,沒有約明的仍由房東負責(應記載事項第 11 點第 3 項)。房東不修時,房客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屆滿仍不修,房客可以自行修繕,請房東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3 項);房屋因此不合居住使用的,也可以在終止前 30 日以書面附事證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租賃條例第 11 條)。
Q. 租約還沒到期,可以提前退租嗎?違約金怎麼算?
A. 先看租約對「任意終止」勾選的是「得」還是「不得」。勾「得」的,任何一方都要至少在終止前 1 個月通知對方;沒有先期通知就直接終止,應賠償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 1 個月租金(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第 2 項)。勾「不得」的,要有法定事由才能提前終止,例如房客因疾病或意外需要長期療養、房東經催告仍不修繕、房屋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房客應於終止前 30 日以書面附事證通知,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租賃條例第 11 條)。
Q. 房東可以隨時進來看房子嗎?
A. 不行。房屋交給房客後,由房客占有使用,房東應在租期中保持房屋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民法第 423 條);未經同意進入,可能構成刑法第 306 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例外是修繕:房東為修繕所為的必要行為,房客不得拒絕(租賃條例第 8 條第 4 項),但房東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房客沒有正當理由才不能拒絕(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3 項)。想定期檢查或帶人看屋,最好在租約裡先約好時間與通知方式。
Q. 房東可以禁止我申報租金扣除、遷入戶籍或申請租金補貼嗎?
A. 不可以。住宅租約不得記載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遷入戶籍,也不得記載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不得記載事項第 3 點、第 4 點、第 10 點);違反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無效。符合條件的房客,報稅時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 113 年起每一申報戶每年以 18 萬元為限;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有適用稅率等排除條件(所得稅法第 17 條)。租約結束時,房客則應遷出戶籍(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1 項)。
Q. 房東可以在租約期間漲房租嗎?
A. 不行。依應記載事項第 4 點,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管理費由房客負擔時,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增加,房客對增加部分最多負擔百分之十(應記載事項第 6 點)。租約到期要續約,租金由雙方重新約定(租賃條例第 6 條)。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賃,當事人可以因房屋價值升降聲請法院增減租金,定有期限的不適用(民法第 442 條);這類爭執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5 款)。
Q. 租約到期,房客不搬怎麼辦?
A. 定期租約期滿,租賃關係消滅,房客應返還房屋(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第 455 條)。房東要即時明確表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否則房客繼續使用而房東不即表示反對,會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民法第 451 條、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3 項)。房東可以請求未返還期間的相當月租金,以及按相當月租金計算的違約金至返還為止,並可從押金扣抵(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3 項、第 4 項)。租約經公證並載明期滿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否則要起訴請求返還,定期租賃的爭執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 款)。房東不宜自行換鎖或搬走房客物品。
Q. 可以讓朋友住進來,或把房間分租出去嗎?
A. 要先經房東同意。房客把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都應經出租人同意(應記載事項第 8 點第 3 項)。轉租還須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簽轉租契約時向次承租人出示,並於簽約後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租賃條例第 9 條)。未經書面同意擅自轉租,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租賃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同居人或經房客允許使用的人造成房屋毀損,房客要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433 條)。
Q. 房客搬走後留下東西,房東可以直接丟掉嗎?
A. 不能馬上丟。租約消滅、完成點交後還有遺留物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房東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取回,期限屆滿仍不取回,才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費用可以從押金扣除,不足的部分可以向房客請求(租賃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應記載事項第 19 點)。房客不願會同點交時,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視為完成點交(租賃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
Q. 租屋糾紛可以找誰處理?
A. 有三條路。第一,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住宅租賃爭議調處,免繳調處費用(租賃條例第 16 條)。第二,向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民事事件要經對方同意才能進行,除勘驗費外不收任何費用,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 條、第 23 條、第 27 條)。第三,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起訴;增減租金的爭執,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定期租賃的爭執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427 條)。
Coda · 結語
好的租約,是雙方都看得懂的租約
多數租屋糾紛不是誰特別壞,而是簽約時沒說清楚:誰修什麼、押金扣什麼、能不能提前走、到期怎麼交屋。這些問題,現行法大多已有答案,只是散在民法、租賃條例與應記載事項裡。
簽約前花一個晚上把租約讀完、把勾選欄填清楚、點交時多拍幾張照片,往往就省下日後好幾個月的爭執。真的談不攏,也有不必花大錢的調處與調解可以先走。
劉博文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本文寫於 2026 年 10 月,法規以民國 115 年 10 月現行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