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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劉博文 律師
知識, 藝文傳智, 藝文法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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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法律 10] 影像著作權的當代難題:AI 生成、深度偽造、肖像、社群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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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在當代社會中的法律地位,正在被四個趨勢同時改寫:AI 生成、深度偽造、肖像權的延伸、社群媒體的傳播邏輯。

影像著作權當代難題|乾淨優雅魔幻寫實:巨大相機鏡頭放出真實照片AI生成深偽社群影像,真偽辨識天平、照片簾幕從天垂下

H E A D I N G · 藝 文 法 律 · 第 十 篇

影像著作權的當代難題
AI 生成、深度偽造、肖像、社群媒體

影像在當代社會中的法律地位,正在被四個趨勢同時改寫:AI 生成、深度偽造、肖像權的延伸、社群媒體的傳播邏輯。這篇不只談著作權,也串起肖像權、個資法、刑法與社群平台條款,讓創作者、被攝者、平台與一般使用者,在同一張地圖上找到自己的位置。

I

第 壹 章

AI 生成影像的著作權歸屬:工具、人、平台的三方關係

AI 生成影像的著作權問題,可以拆成三層。

第一層:AI 生成的影像能不能算著作?結論是:純粹由 AI 生成、沒有人類創意投入的影像,原則上不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把著作定義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通說認為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的表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公開說明也採同樣立場:單純由 AI 生成的圖像和文字,原則上不受保護;創作者把 AI 當作輔助工具,並實際投入思想與心力,才可能受保護。

第二層:人類要介入到什麼程度,才算創作?只輸入「貓咪在月亮上」這類簡單提示詞,介入程度低,難認定是人類創作。反覆細部調整、指導構圖、後製合成,能呈現個人的創作意圖與審美選擇時,才可能就整體影像或人類後製的部分主張著作權。

這條界線仍在發展,不確定性高。建議創作者保留完整的提示詞紀錄、修改過程與後製檔案,作為日後主張權利的證據。

第三層:平台與使用者之間怎麼分權利?Midjourney、DALL-E、Stable Diffusion 等平台的使用條款各不相同,而且常常修改。有的方案允許商業使用,有的只限非商業使用,平台也可能保留利用生成內容的權利。

商業使用 AI 生成影像前,應閱讀當時有效的使用條款,並保存訂閱期間與生成紀錄,證明自己有商業使用的權利。

II

第 貳 章

訓練資料的合法性:AI 著作權爭議的源頭

AI 影像的另一個難題,是訓練資料是否合法。主流文生圖模型多以網路爬取的大量影像訓練,其中很多是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攝影、繪畫與設計。

國際間已有多起訴訟,例如 Getty Images 控告 Stability AI,以及藝術家集體控告多家 AI 圖像公司,主張未經授權用作品訓練構成侵權。

在我國,爭點在於:AI 訓練蒐集、重製作品,能否依著作權法第 65 條主張合理使用,或落入第 44 條至第 63 條的特定例外?

智慧財產局已表示正在研議訓練資料的合理使用範圍,目前沒有通案結論。學說大致分兩派:寬鬆的一派認為,訓練只是讓程式分析資料、不直接呈現原作,屬轉化性利用,可認為合理使用;嚴格的一派認為,大規模、未經授權的商業利用,超出合理使用範圍。

創作者如果發現作品出現在 AI 訓練資料集中(例如 LAION-5B 等公開資料集),目前可以做的有:向提供退出機制的平台申請移除、在網站與作品檔案中以機器可讀方式聲明不同意 AI 訓練、追蹤平台條款變更,必要時與其他權利人共同採取法律行動。

AI 平台與下游使用者,則應讓訓練資料來源透明,並評估各國法律風險。

III

第 參 章

深度偽造(Deepfake)與肖像權:當你的臉可以被任意嫁接

深度偽造(deepfake)是用 AI 把一個人的臉或聲音合成到其他影像中的技術。從藝人名譽受損、政治人物被造假發言、性影像被非自願合成,到一般人被冒名,問題早已超出著作權,涉及肖像權、人格權、性隱私與刑事責任。

民事上,被害人可以請求排除侵害與賠償。民法第 18 條保護人格權,法院實務承認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即使是合成而非真實照片,只要讓一般人誤認是本人,仍可能侵害肖像權。

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 18 條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依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名譽受損時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刑事上,112 年 2 月 8 日公布的刑法增訂第 319 條之 1 至第 319 條之 6(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其中專門處理深度偽造的是第 319 條之 4: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等方法製作他人不實的性影像,或散布這類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販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也可能適用。可識別特定人的臉部影像屬於個人資料,企業、團體或個人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第 20 條的要件,例如經當事人同意。但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以及在公開場所蒐集、未與其他個資結合的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第 51 條)。

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112 年增訂)

條文行為刑度
第 319 條之 1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9 條之 2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方法攝錄性影像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9 條之 3未經同意,無故重製、散布、公然陳列他人性影像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販賣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之 4以電腦合成等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或散布這類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販賣者,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9 條之 5上述性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何人,一律沒收

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及其未遂犯須告訴乃論(第 319 條之 6);深度偽造的第 319 條之 4 為非告訴乃論。

藝文工作者的臉與聲音,可能被拿去做未經授權的廣告、政治宣傳或不當內容。防護方式有四項:公開影像加上權利聲明與不同意 AI 訓練的標示、定期搜尋自己的肖像被使用的情形、發現侵權立即保存證據並要求下架、必要時發律師函或提起訴訟。

IV

第 肆 章

街拍攝影師向被攝路人取得肖像同意

肖像權在攝影創作中的多層結構

即使不談 AI,單純的攝影創作也常低估肖像權。街拍、藝術人像、紀實攝影,都可能涉及被攝者的肖像權。處理方式依使用目的分成四類,越接近商業使用,越需要書面同意。

第一類是新聞紀實與公共利益。公眾人物在公共場合的公開行為,基於新聞自由與公共利益,通常屬於可報導範圍,但仍要注意報導必要性,不得超出合理範圍。

第二類是商業使用。把被攝者影像用在廣告、商品包裝、行銷宣傳,原則上要取得書面同意(肖像授權書),寫明使用期間、地域、媒介,以及是否限於特定產品。

第三類是藝術創作,例如以路人為主角的紀實系列、以特定人物為靈感的繪畫。它介於新聞與商業之間,法院傾向個案衡量:創作意圖、表現手法、被攝者能否被辨識、使用方式是否讓被攝者難堪。

公開展覽或出版前,對於可辨識的特定人物,盡量取得同意或適度模糊處理。

第四類是未成年人,要格外謹慎,使用前應取得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書面同意。校園活動、兒童藝術營、社區紀實計畫,建議建立完整的同意書制度,對未取得同意者做遮蔽處理。

肖像使用四類情境

情境是否需要同意提醒
新聞紀實與公共利益通常不需要限於公共場合的公開行為,不得超出報導必要範圍
藝術創作個案衡量可辨識的特定人物,盡量取得同意或模糊處理
商業使用原則上需要書面同意寫明期間、地域、媒介與產品範圍
未成年人需要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未取得同意者應遮蔽
V

第 伍 章

社群媒體上的影像:平台條款、跨國傳播、轉貼倫理

影像上了社群媒體,權利關係會受到平台使用條款影響。Instagram、Facebook、X(原 Twitter)、TikTok 等平台的條款,通常要求使用者授予平台全球性、非專屬、免權利金、可再授權的使用權,讓平台能呈現、散布與推廣內容。

換句話說,作品一上傳,就在一定範圍內允許平台與其合作夥伴使用。

但這個授權有界線。平台條款不會自動授權給其他使用者。轉貼、下載、二次製作社群上的影像,仍要取得原作者授權。

常見的「從 Instagram 下載圖片放到自己網站」,在法律上構成重製與公開傳輸;即使原圖公開、即使註明出處,也不等於取得授權。

創作者公開影像前,可以先想:能否接受平台條款的廣泛授權?能否接受作品被複製、改作、做成迷因?不能接受的話,發布時加上明確的權利聲明、限制下載,或選擇隱私設定較嚴的平台。

使用者看到喜歡的影像,正確做法是用平台內的分享功能轉貼原貼文,而不是下載後重新上傳。

VI

第 陸 章

結語:在影像氾濫的時代維持專業判斷

技術跑得快,法律跟得慢。AI 生成、深度偽造、社群傳播,都還在著作權與肖像權法理追趕的階段。

與其等法律明確,不如先建立內部判斷準則。每次使用影像前,先問三個問題:我有權使用嗎?使用方式合理嗎?出問題時,我說得清楚當初的判斷依據嗎?三題答得出來,風險就大幅降低。

常見問題

Q. AI 生成的影像可以註冊著作權嗎?

A.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公開說明,單純由 AI 生成、沒有人類創意投入的內容,原則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人類把 AI 當作輔助工具,並有明顯的創作投入(指導構圖、反覆調整、後製合成),才可能就整體或人類創作的部分主張著作權。我國著作權不需登記,完成時就享有,但保護範圍仍要個案判斷。

Q. 用 Midjourney 生成的圖商業使用會有侵權風險嗎?

A. 要注意三層風險:一是當時的使用條款是否允許商業使用;二是訓練資料合法性的爭議,相關訴訟仍在進行;三是生成結果若與既有作品實質近似,仍可能侵權。建議保存訂閱紀錄、提示詞與生成紀錄,並避免指定模仿特定在世藝術家的作品。

Q. 深度偽造影片的被害人可以提告嗎?

A. 可以。民事上,可依民法第 18 條請求除去侵害,並依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涉及性影像的深度偽造,刑法第 319 條之 4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販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個資處理者,個資法也可能適用。建議第一時間保存證據(網址、截圖、影片檔),並盡快委請律師處理。

Q. 街拍路人需要徵得同意嗎?

A. 看使用方式。新聞紀實拍攝公共場合的公開行為,通常屬可報導範圍;藝術創作採個案衡量;商業使用原則上要取得書面同意。在公開場所拍攝、未與其他個資結合的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第 51 條),但肖像權仍可能受侵害。拍攝未成年人要格外謹慎,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Q. 從 Instagram 下載圖片貼到自己的網站算侵權嗎?

A. 原則上構成重製與公開傳輸。即使原圖在公開平台、即使註明出處,也不等於取得授權。正確做法是用平台內的分享功能轉貼原貼文,而不是下載後重新上傳;商業使用更應另行取得原作者書面授權。

藝文法律系列 1-15(完整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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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藝文法律 12] 數位典藏與開放授權:資料庫權、創用 CC、學術合理使用
  • [藝文法律 13] 藝術勞動的法律保護:藝術工作者保險、工會、勞動條件
  • [藝文法律 14] 藝文場館責任法律:觀眾安全、保險、意外事故
  • [藝文法律 15] 跨國藝文授權與比較法:日本、美國、歐盟著作權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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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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