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法律 10] 影像著作權的當代難題:AI 生成、深度偽造、肖像、社群媒體
影像在當代社會中的法律地位,正在被四個趨勢同時改寫:AI 生成、深度偽造、肖像權的延伸、社群媒體的傳播邏輯。本文不只談著作權,更串連肖像權、個資法、人格權、社群平台條款,讓創作者、被攝者、平台與一般使用者,在同一張地圖上找到自己的位置。

H E A D I N G · 藝 文 法 律 · 第 十 篇
影像著作權的當代難題
AI 生成、深度偽造、肖像、社群媒體
影像在當代社會中的法律地位,正在被四個趨勢同時改寫:AI 生成、深度偽造、肖像權的延伸、社群媒體的傳播邏輯。本文不只談著作權,更串連肖像權、個資法、人格權、社群平台條款,讓創作者、被攝者、平台與一般使用者,在同一張地圖上找到自己的位置。
第 壹 章
AI 生成影像的著作權歸屬:工具、人、平台的三方關係
AI 生成影像的著作權問題,可以拆解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AI 生成的影像可否成為著作」。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義著作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通說以「人類精神作用之表達」為核心要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 112 年所發函釋,明確採取「著作須為人類創作」立場:純粹由 AI 自動生成、無人類創作參與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層是「人類介入到何種程度才算創作」。如果使用者只是輸入「貓咪在月亮上」這樣的簡單提示詞,介入程度低,難認屬人類創作;如果使用者經過反覆細部調整、構圖指導、後製合成,呈現明顯的個人創作意圖與審美選擇,則可能就整體影像主張著作權,或就人類後製部分主張著作權。實務的判斷標準仍在發展中,不確定性較高。建議創作者保留完整的提示詞紀錄、迭代過程、後製檔案,作為日後主張權利的基礎。
第三層是「AI 平台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分配」。Midjourney、DALL-E、Stable Diffusion 等 AI 平台的使用條款各有不同。多數付費方案授予使用者商業使用權,但保留平台使用該影像於訓練、行銷的權利;部分免費方案則明定生成影像進入公共領域。使用者在商業使用 AI 生成影像前,應仔細閱讀該平台的使用條款,並保留訂閱期間與生成紀錄,以證明商業使用權的合法基礎。
第 貳 章
訓練資料的合法性:AI 著作權爭議的源頭
AI 影像生成的另一個法律難題,是訓練資料的合法性。當代主流文生圖模型多以網路爬取的數十億張影像作為訓練資料,其中大量為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攝影、繪畫、設計作品。國際間已有多起訴訟(如 Getty Images 對 Stability AI、藝術家集體訴訟對 Midjourney)主張 AI 訓練未經授權使用著作權影像構成侵權。
我國法律下的爭點主要集中於:AI 訓練的資料蒐集與使用,是否屬著作權法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是否落入第 44 條至第 63 條的特定法定例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尚無明確函釋,學說則分為兩派:寬鬆派主張 AI 訓練屬「電腦程式間接利用」、不直接呈現原著作的「轉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應認屬合理使用;嚴格派則認為大規模未經授權的商業性使用,顯然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
對創作者而言,如果發現自己的作品出現在 AI 訓練資料集中(例如 LAION-5B 等開放資料集),目前能採取的行動包含:申請opt-out 移除(部分平台提供)、加入「拒絕 AI 訓練」的元資料(如 IPTC 標記)、追蹤平台使用條款的變更、必要時集體採取法律行動。對 AI 平台與下游使用者而言,則應建立訓練資料來源的透明化機制,並評估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律風險。
第 參 章
深度偽造(Deepfake)與肖像權:當你的臉可以被任意嫁接
深度偽造技術讓任何人的臉可以被合成到任何影像或影片中。從藝人名譽損害、政治人物虛假言論、性私密影像非自願合成,到一般人遭到惡意冒名,這項技術帶來的法律問題已遠超出著作權範疇,進入肖像權、人格權、性自主權、刑事責任的多重交織。
我國民法第 18 條與第 195 條保護人格權,實務見解承認肖像權為人格權的一種。未經本人同意公開使用其肖像,即使技術上是深度合成而非真實照片,只要結果使一般人誤認為本人,即可構成肖像權侵害。被害人除得請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回復名譽,亦得請求慰撫金。
刑事面,民國 112 年修正之刑法增訂第 319 條之 1 至之 6,專門針對性影像的深度偽造行為設刑,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未經同意散布、營利,刑度更高。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亦可能適用:臉部影像屬於可識別個人之個資,未經當事人同意處理或利用,應依個資法第 19 條至第 28 條規範。
對藝文工作者而言,深度偽造的風險特別嚴重:創作者的長相可能被用於製作未授權的商業廣告、政治宣傳、不當內容。建議採取的防護措施包括:在公開影像上加入版權聲明與不允許 AI 訓練的元資料、定期搜尋自己的肖像在網路的使用情況、發現侵權即時保存證據並要求下架、必要時透過律師發函或進入司法程序。
第 肆 章
肖像權在攝影創作中的多層結構
即使不涉及 AI 與深度偽造,單純的攝影創作中,肖像權的處理也常被低估。一張街拍照片、一張藝術人像、一張紀實攝影,都可能涉及被攝者的肖像權。我國法律下,肖像權的處理應區分四個層次:
第一層是新聞紀實與公益目的。對公共人物在公共場域之公開行為,基於新聞自由與公共利益,通常認屬可報導範圍,但仍須注意「報導必要性」與「不得逾越合理範圍」。第二層是商業使用。將被攝者影像用於廣告、商品包裝、行銷宣傳,原則上需取得被攝者書面同意(肖像授權書),約定使用期間、地域、媒介、是否限於特定產品。
第三層是藝術創作。攝影家以路人為主角的紀實系列、藝術家以特定人物為靈感的繪畫,介於新聞紀實與商業使用之間,實務見解傾向採取個案衡量:創作意圖、表現手法、被攝者可識別程度、使用方式是否使被攝者感到不適,均為考量因素。建議創作者在公開展覽、出版前,對於可識別的特定人物,儘量取得同意或進行適度模糊處理。
第四層是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肖像處理應格外謹慎,使用前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書面同意。校園活動、兒童藝術營、社區紀實計畫的影像使用,建議建立完整的同意書制度,並對未取得同意者進行馬賽克處理。
第 伍 章
社群媒體上的影像:平台條款、跨國傳播、轉貼倫理
當影像進入社群媒體,著作權與肖像權的爭議常因平台使用條款而被改寫。Instagram、Facebook、X(原 Twitter)、TikTok 等平台的服務條款,通常要求使用者授予平台「全球性、非專屬、免授權金、可再授權的使用權」,以便平台得以呈現、分發、宣傳使用者上傳的內容。這意味著創作者把作品上傳到社群媒體的同時,某種程度上「打開了一扇門」讓平台與其合作夥伴使用。
但這扇門並非無限敞開。平台條款不能凌駕於著作權法的強制規定,亦不會自動授權第三人使用。使用者轉貼、下載、二次製作社群媒體上的影像,仍須取得原著作人的授權。實務上常見的「我從 Instagram 下載一張圖貼到自己的網站」情況,法律上仍構成重製、公開傳輸,屬侵權行為,即使原圖在公開平台上、即使註明出處,亦不當然得到合法授權。
對創作者而言,在社群媒體公開影像前應先思考:是否願意接受平台條款的廣泛授權?是否願意接受被他人複製、改作、製作迷因的可能?如果不願意,應在發布時加上明確版權聲明、限制下載功能、或選擇較高隱私設定的平台。對使用者而言,看到喜歡的影像時,正確做法是分享原貼文連結(平台內的轉貼功能多在條款授權範圍內),而非下載後重新上傳。
第 陸 章
結語:在影像氾濫的時代維持專業判斷
影像在當代社會的法律處境,本質上是技術與規範之間永遠的時間差:技術跑得快,法律跟得慢。AI 生成、深度偽造、社群傳播等現象,都是在著作權法與肖像權法理還在追趕的階段。對藝文工作者、平台經營者、機關單位、一般使用者而言,真正能依靠的不是「等法律明確」,而是提前建立內部判斷準則:每一個影像使用的決定,都先問三個問題——這個影像我有權使用嗎?使用方式合理嗎?如果出問題,我能說明清楚我的合理判斷依據嗎?三個問題答得出來,法律風險就大幅降低。
常見問題
Q. AI 生成的影像可以註冊著作權嗎?
A.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 112 年函釋,純粹由 AI 自動生成、無人類創作參與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若有人類顯著的創作介入(構圖指導、反覆調整、後製合成),可能就整體或人類創作部分主張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不需登記即享有著作權,但實際保護範圍仍視個案判斷。
Q. 用 Midjourney 生成的圖商業使用會有侵權風險嗎?
A. 需注意三層風險:一是平台使用條款是否授予商業使用權(多數付費方案有);二是訓練資料的合法性爭議(目前訴訟中,結論未明);三是生成結果若高度近似既有著作(如特定藝術家風格),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建議保留訂閱紀錄、提示詞、生成紀錄,並避免直接模仿在世藝術家風格。
Q. 深度偽造影片的被害人可以提告嗎?
A. 可以。民法第 18 條、第 195 條保護人格權及肖像權,可請求停止侵害、損害賠償、慰撫金。涉及性影像者,刑法第 319 條之 1 至之 6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個資處理者,個資法亦適用。建議第一時間保存證據(網址、截圖、影片下載),儘速委請律師處理。
Q. 街拍路人需要徵得同意嗎?
A. 視使用方式而定。新聞紀實與公益目的對公共場域公開行為的拍攝,通常認屬可報導範圍;藝術創作介於兩者之間,實務採個案衡量;商業使用則原則上需取得書面同意。對未成年人應格外謹慎,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Q. 從 Instagram 下載圖片貼到自己的網站算侵權嗎?
A. 原則上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即使原圖在公開平台、即使註明出處,亦不當然得到合法授權。正確做法是使用平台內的分享功能(轉貼原連結),而非下載後重新上傳。商業使用更應另行取得原著作人書面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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