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法律 6] 政府藝文採購完整指南:法源、招標方式、評選制度、爭議救濟
政府藝文採購仍適用政府採購法,另由文化基本法授權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以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授權之著作權保障辦法補充規範。

本文重點
什麼是政府藝文採購?文化部、各地文化局、博物館、藝文場館與公立學校等機關,購買與文化藝術相關的勞務或財物,就是藝文採購。
藝文採購仍適用「政府採購法」,另由文化部依文化基本法訂定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補充評選、決標、付款與契約規則,並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規範著作權約定。
本文依序說明法源、招標方式、評選委員制度、決標爭議救濟,以及著作權、履約與驗收的實務問題。
第 壹 章
前言:藝文採購是文化政策的法律落實
政府支持的展覽、演出、出版、影像與文化研究,背後多半是一份藝文採購契約。公共資源能不能真正變成藝文成果,取決於採購程序設計得好不好。
藝文採購不適合單純比價。藝術價值難以用價格衡量,創作需要時間,美學判斷需要專業評估。因此在政府採購法之外,文化部依文化基本法第 26 條訂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並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4 條,會同經濟部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5 日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本文寫給機關承辦人、藝文團體、個人創作者與文創企業。和鼎律師事務所長年承接文化部委託辦理藝文採購著作權保障相關法律服務,對此議題有深入的實務經驗,以下內容即來自法規條文與這些實務經驗。
第 貳 章
藝文採購的法源:母法與特別規範的交織
結論先說:政府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政府採購法照樣適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與著作權保障辦法是在這個基礎上,補充藝文案件特有的規則,不是另一套可以取代採購法的程序。
一、政府採購法:藝文採購的母法
「政府採購法」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的採購,民國 87 年 5 月 27 日公布,公布後一年施行。招標公告(第 27 條)、招標方式(第 18 條至第 23 條)、決標(第 52 條以下)、爭議處理(第 74 條至第 85 條)等規定,藝文採購都要遵守。
採購法本身也有照顧藝文的條文。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金額以上的文化創意服務,以不訂底價的最有利標為原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14 款,允許機關以限制性招標邀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或團體表演、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真正「不適用採購法」的情形很窄: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應受補助機關監督(採購法第 4 條第 2 項、文化基本法第 26 條第 2 項)。機關自己辦理的藝文採購不在此列。
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藝文工作者的保障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於民國 110 年 5 月 19 日修正,從獎助擴及藝文工作者權益與文化環境。與藝文採購直接相關的條文有四條:
第 10 條要求承辦藝文採購的廠商,為無法投保職業災害保險的勞務提供者投保商業保險;第 12 條要求文化部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提供法律與勞動權益諮詢;第 14 條要求機關辦理獎勵、補助、委託或採購文化藝術事務時保障智慧財產權,並授權訂定著作權保障辦法。
三、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實務操作的細則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是文化部依文化基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訂定,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發布,110 年 8 月 5 日修正。適用對象是與文化藝術相關的勞務、財物採購,不含工程(第 3 條)。
本辦法不排除政府採購法,而是允許招標文件就預算、評選項目、決標原則、計價付款、契約條款、工作人員權益、智慧財產權歸屬等事項做特別規範(第 4 條)。重點規則包括:
- 預算應考量人力與時間成本、專業能力、合理利潤與市場行情(第 5 條)。
- 專業及執行能力的評選配分,不得低於總滿分百分之六十(第 7 條)。
- 原則上採最有利標,只有限制性未經公開方式辦理、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等例外,才得採最低標(第 9 條)。
- 最有利標以不訂底價或固定價格給付為原則(第 10 條)。
- 履約逾六個月以分期付款為原則,預付款以不低於契約總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第 13 條)。
- 應免收押標金,等標期不得直接採用採購法的下限(第 18 條、第 19 條)。
四、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權益保障的關鍵
本辦法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5 日發布,由文化部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會同經濟部訂定,適用於機關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和鼎律師事務所自民國 112 年起受文化部委託,協助辦理本辦法的法制作業及著作權保障調查事宜。
核心規則在第 8 條:機關需要利用採購成果時,以取得著作財產權的「非專屬授權」為原則。非專屬授權的意思是,機關可以在約定範圍內使用作品,但創作者仍保有權利,也能再授權給別人。
過去實務上常見機關要求廠商讓與全部著作財產權,本辦法把預設改為授權。只有符合第 8 條第 1 項但書的情形,例如成果專為機關需求而採購,才得約定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
藝文採購的法源一覽
| 規範 | 依據與日期 | 在藝文採購中管什麼 |
|---|---|---|
| 政府採購法 | 法律;87 年 5 月 27 日公布,公布後一年施行 | 招標、決標、驗收、異議申訴,全面適用 |
| 文化基本法第 26 條 | 法律;108 年 6 月 5 日公布 | 授權文化部訂定藝文採購辦法;受補助法人團體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採購法 |
|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依文化基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108 年 11 月 21 日發布,110 年 8 月 5 日修正 | 預算、評選、決標、付款、契約、工作人員權益、智財歸屬 |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 法律;110 年 5 月 19 日修正 | 廠商投保(第 10 條)、契約指導原則(第 12 條)、智財保障(第 14 條) |
| 著作權保障辦法 | 依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文化部會同經濟部;110 年 10 月 5 日發布 | 機關以取得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保障著作人格權與合理對價 |
第 參 章
藝文採購的特殊招標方式
藝文採購的彈性主要來自兩處:限制性招標的適用款次,以及最有利標的評選設計。兩者都有法定要件,承辦時要逐項對照。
一、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是不經公告,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只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必須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才能使用。
藝文採購常用的款次有:第 2 款,屬藝術品等標的而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第 14 款,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的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第 9 款,委託專業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另有第 1 款,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 3 款,不可預見的緊急事故。
採限制性招標時,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哪一款,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能以比價辦理者,優先比價(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十分之一的採購,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辦理。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是「是否真的沒有其他合適替代標的」。機關認定過於寬鬆,其他廠商可能依採購法第 75 條提出異議。
二、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是依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就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綜合評選,選出最好的提案,而不是只看誰最便宜(採購法第 56 條)。藝文採購以最有利標為原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9 條)。
採最有利標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評選項目及子項須載明於招標文件,未列入的項目不得作為評選參考,評定應附理由(採購法第 56 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4 條)。
藝文案件的評選項目,常見有創意構想與藝術性、執行計畫與時程、團隊資歷與實績、預算配置等。依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7 條,專業及執行能力合計不得低於總滿分百分之六十,且應訂子項並載明權重。
「整體美感」這類項目太主觀,最容易引發爭議。設計時可把抽象概念拆成可說明的子項,例如原創性、與場域的關聯、技術可行性。
三、採購金額的級距
採購金額決定要走哪一套程序。藝文採購多屬勞務,要特別留意勞務的查核金額與巨額門檻比工程、財物低。公告金額與查核金額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依採購法第 12 條、第 13 條訂定。
採購金額級距與程序重點(中央機關)
| 級距 | 門檻 | 程序重點 |
|---|---|---|
| 小額採購 | 15 萬元以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 得不經公告,逕洽廠商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藝文採購得不採最有利標 |
| 公告金額 | 150 萬元 | 以上應公開招標,符合第 20 條或第 22 條者除外(採購法第 19 條);以上才能申訴 |
| 查核金額 | 工程、財物 5,000 萬元;勞務 1,000 萬元 | 開標、議價、決標、驗收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購法第 12 條) |
| 巨額採購 | 工程 2 億元、財物 1 億元、勞務 2,000 萬元 | 使用期間逐年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採購法第 111 條;門檻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8 條) |
地方機關的小額採購金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但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法第 47 條第 3 項)。
第 肆 章
評選委員制度與美學評估
採最有利標時,評選結果是否站得住,取決於委員組成合不合法、評分有沒有理由、利益衝突有沒有處理。
一、評選委員的組成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專家、學者不得是政府機關現職人員。
藝文採購另有更嚴格的要求:與採購標的相關的文化藝術領域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人(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6 條)。委員組成常見有機關內部主管與專業人員、外聘藝文專家學者,必要時再加入法律或財務專家。
二、外聘專家的資格與遴選
法令沒有規定固定年資門檻,關鍵在於是否具備與該案相關的專門知識。專家、學者由機關參考工程會會同教育部、考選部等機關建立的建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名單以外的適當人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須經本人同意(組織準則第 4 條)。
遴選時不得接受請託關說,也不得接受自我舉薦(組織準則第 4 條之 1)。藝文案件宜挑選與標的領域相符的策展人、創作者、學者或藝術行政專業人士。
三、評分機制與美學評估的法律難題
美學判斷本質上主觀,行政程序卻要求可檢驗,評分因此容易引發爭議。降低爭議的做法有四種:
- 把抽象概念拆成具體子項,例如色彩運用、構圖原創性、材質創新。
- 多位委員評分彙整,降低單一委員偏好的影響。
- 要求委員記載評分理由,採購法第 56 條也明定評定應附理由。
- 在適當範圍內公開評選紀錄,提高透明度。
四、利益迴避與廉政要求
委員與投標廠商有利害關係時,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辭職或由機關解聘。例如案件涉及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利益,或本人、配偶與廠商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藝文圈人際關係緊密,模糊地帶不少:委員曾與廠商代表共同發表、委員任職機構曾受廠商捐贈、雙方同屬一個創作社群。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3、4 款涵蓋「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的情形,建議機關聘任時要求委員填寫利益關係聲明,並留存紀錄。
第 伍 章
決標爭議與救濟途徑
救濟的順序是異議、申訴、行政訴訟,每一關都有不變的期限,錯過就失去機會。不論是機關或廠商,都要先掌握期限。
一、異議:第一道救濟
異議是廠商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表示不服。依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期限依對象不同:對招標文件規定,自公告或邀標次日起算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十日;對採購過程或結果,自接獲機關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
過程或結果沒有通知或公告的,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次日起十五日。機關應自收受異議次日起十五日內處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第 75 條第 2 項)。未先異議,不能直接申訴。
二、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專業判斷
申訴只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廠商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未處理,得自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工程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採購法第 76 條)。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第 78 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第 83 條)。判斷認定機關違法時,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另為適法處置,廠商並得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的必要費用(第 85 條)。
三、行政訴訟:最終救濟
不服審議判斷,應於判斷送達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藝文採購訴訟常同時涉及法律與美學專業,耗時較長,判決確定時標案往往已經履約,起訴前應審慎評估訴訟利益。
決標爭議的救濟流程與期限
異議(向招標機關)
招標文件:公告或邀標次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不少於十日。過程、結果: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
機關處理
收受異議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處理結果。採購法第 75 條第 2 項
申訴(公告金額以上)
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處理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採購法第 76 條
審議判斷
收受申訴書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延長四十日;視同訴願決定。採購法第 78 條、第 83 條
行政訴訟
審議判斷送達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第 陸 章
實務常見問題:著作權、履約、驗收
一、著作權歸屬與授權
機關需要利用成果時,以取得非專屬授權為原則;著作人原則上是廠商或實際創作人(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8 條、第 9 條)。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17 條也規定,機關以取得著作財產權的授權為原則。
實務操作要點:
- 契約稿應預先標示成果可能產出的著作類型與利用方式,並寫明授權範圍、期間、地域,以及得否再授權(保障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0 條)。
- 機關依採購目的需要,可約定重製、公開展示、典藏、必要改作等利用方式,並應給予合理對價(保障辦法第 6 條)。
-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著作權法第 21 條);機關利用成果時應表示著作人姓名(保障辦法第 4 條)。
- 文創商品等商業利用,宜另行約定授權,不宜直接從原採購授權延伸。約定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創作者的解釋(保障辦法第 7 條)。
二、履約管理
藝文成果多屬創意、表演或研究性質,難用客觀指標衡量進度,因此契約要把階段寫清楚。建議約定:階段性進度(初稿、修訂稿、定稿)、各階段審查方式、變更程序、不可抗力,以及違約處理。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也有配套:履約逾六個月以分期付款為原則(第 13 條);廠商因不可抗力或有更好的替代方案,經機關書面同意後得替換履約內容(第 16 條)。常見爭議是機關對成果不滿意,但廠商已依約完成。此時應回到契約約定的規格處理,不宜以主觀不滿意拒絕驗收或扣款。
三、驗收爭議
創意成果難以客觀驗收,解方是把驗收標準提前寫進契約,避免只寫「品質達一定水準」。表演類可分場次驗收,研究類可列明研究方法、文獻引用與結論完整性等項目。
現場查驗有困難時,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驗收,也可邀請專家學者協助(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20 條)。驗收結果與契約不符時,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不妨礙使用需求的,得減價收受(採購法第 72 條)。
第 柒 章
結語:藝文採購是文化政策的法律落實
藝文採購是文化政策落到執行面的關鍵環節。程序設計得當,尊重專業、保障創作者、合理分配資源,它就是藝文發展的助力;設計失當,就會變成藝文圈的負擔。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的修正、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的發布,以及著作權保障辦法的訂定,已建立相對完整的架構,但實務上仍有許多模糊地帶。和鼎律師事務所長年承接文化部委託辦理藝文採購著作權保障相關法律服務,並提供「機關預約藝文採購法律諮詢」公益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5-075)。
對藝文工作者與文創廠商而言,理解這套架構是接案的基本功,也是保護自己的工具。個別創作者可透過「藝文法律諮詢公益服務專案」(電話 0800-085-075)取得免費法律諮詢,處理契約、授權、申訴等問題。
藝文法律系列 1-15(完整索引)
- [藝文法律 1] 藝文法律是什麼?展覽、演出、文創、博物館一次看懂
- [藝文法律 2] 展覽、影像、著作權:策展人、攝影師、場館與觀眾
- [藝文法律 3] 在城市的記憶裡:文化資產的審議、保存與法律秩序
- [藝文法律 4] 藝術授權契約:創作得以流動的法律基礎
- [藝文法律 5] 表演藝術合約全攻略
- [藝文法律 6] 政府藝文採購完整指南(本文)
- [藝文法律 7] 原民傳統智慧創作(傳智條例)完整指南
- [藝文法律 8] 博物館典藏的法律生命:借展、修復、數位化、再使用授權
- [藝文法律 9]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藝術家、業主、評審、地方政府的契約鏈
- [藝文法律 10] 影像著作權的當代難題:AI 生成、深度偽造、肖像、社群媒體
- [藝文法律 11] 文創 IP 開發:聯名、衍生商品、跨界合作的授權架構
- [藝文法律 12] 數位典藏與開放授權:資料庫權、創用 CC、學術合理使用
- [藝文法律 13] 藝術勞動的法律保護:藝術工作者保險、工會、勞動條件
- [藝文法律 14] 藝文場館責任法律:觀眾安全、保險、意外事故
- [藝文法律 15] 跨國藝文授權與比較法:日本、美國、歐盟著作權對比
常見問題
Q. 藝文採購和一般政府採購有什麼不同?
A. 藝文採購仍適用政府採購法,差別在於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另外補充了幾項特別規則:(1) 原則上應採最有利標,只有限制性未經公開方式辦理、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等例外,才得採最低標(第 9 條);(2) 評選委員會中,與標的相關的文化藝術領域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人(第 6 條);(3) 專業及執行能力的評選配分不得低於總滿分百分之六十(第 7 條);(4) 應免收押標金,等標期不得直接採用法定下限(第 18 條、第 19 條);(5) 著作權以機關取得授權為原則(第 17 條),並依著作權保障辦法保障創作者。限制性招標的依據則是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例如第 2 款藝術品、第 14 款邀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表演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Q. 什麼是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什麼時候適用?
A.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是文化部依文化基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訂定,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發布,110 年 8 月 5 日修正。適用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與文化藝術相關的勞務、財物採購,不含工程(第 2 條、第 3 條);文化藝術的範圍,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3 條第 2 項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3 條第 1 項認定。本辦法不排除政府採購法,而是允許招標文件就預算、評選項目、決標原則、計價付款、契約條款、工作人員權益與智慧財產權歸屬做特別規範(第 4 條)。
Q. 限制性招標和最有利標可以同時用嗎?
A. 可以,兩者處理的是不同問題。限制性招標決定「邀請誰」:不經公告,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一家議價(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必須符合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並由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最有利標決定「怎麼選出得標者」。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9 條以最有利標為原則,限制性未經公開方式辦理者例外得採最低標,可見限制性招標並不當然排除最有利標。是否併用,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Q. 評選委員怎麼組成?外聘專家有哪些資格?
A.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委員五人以上,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專家學者不得是政府機關現職人員。藝文採購另依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6 條,與標的相關的文化藝術領域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人。專家學者由機關參考工程會會同教育部、考選部等機關建立的建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具相關專門知識的人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應經本人同意。法令沒有固定的年資門檻,重點在是否具備與該案相關的專門知識。
Q. 對決標結果不滿意可以怎麼救濟?
A. 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至第 85 條:(1) 異議:自接獲機關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未經通知或公告者,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次日起十五日(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機關應於收受次日起十五日內處理。(2) 申訴:限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處理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審議委員會應於四十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延長四十日(第 76 條、第 78 條)。(3) 行政訴訟: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第 83 條),不服者於送達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藝文採購申訴常涉及評選委員專業性與評分理由,申訴前宜先請律師評估。
Q. 藝文採購中著作權歸屬怎麼處理?
A. 依「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民國 110 年 10 月 5 日發布)第 8 條,機關需要利用成果時,以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的非專屬授權為原則。只有成果專為機關需求而採購、涉及機關保管的隱私或個人資料、涉及機關安全或保密資訊、屬國家重大政策或主要業務的依據,或基於人民參與及共享文化等公益考量時,才得約定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取得非專屬授權者,應一併約定得否再授權。著作人原則上是廠商或實際創作人(第 9 條),機關並應保障合理對價(第 6 條)。約定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創作者的解釋(第 7 條)。
Q. 沒得標的廠商可以申訴嗎?哪些主張比較站得住?
A. 可以,但必須先提出異議,且申訴限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比較站得住的主張包括:(1) 評選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的情形卻未迴避;(2) 以招標文件未列的項目評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3) 廠商資格認定錯誤;(4) 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5) 其他重大程序瑕疵。藝文採購的美學判斷屬專業裁量,只主張「我們的提案比較好」通常難以成立。審議判斷認定機關違法時,廠商得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的必要費用(第 85 條第 3 項)。本所主持律師劉博文受文化部委託辦理藝文採購著作權保障相關法律服務,對藝文採購爭議實務有深入了解。
Q. 政府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最常見的法律陷阱是什麼?
A. 依和鼎律師事務所長期承辦藝文採購法律諮詢的觀察,機關最常踩到的陷阱包括:(1) 未依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8 條評估,一律要求廠商讓與全部著作財產權;(2) 評選委員會中相關藝文領域專家學者不足二人,違反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6 條;(3) 評分項目過於主觀(如「整體美感」),或專業及執行能力配分低於百分之六十;(4) 預算未考量人力、時間成本與市場行情(第 5 條),或付款期程不合理(第 13 條);(5) 驗收標準不明確,特別是創意性、表演性成果;(6) 智慧財產處理疏漏,例如委製成果的商標、專利、營業秘密歸屬。建議機關於招標前透過「機關預約藝文採購法律諮詢」服務取得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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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AL POLICY · 文 化 部 委 託 團 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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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長期協助文化部與其所屬機關處理藝文採購、著作權保障、表演藝術、原民傳智、文化資產等領域的法律議題,具備全光譜實務經驗。如有藝文或著作權法律需求,歡迎聯絡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