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法律 12] AI 醫療、AI 法律、AI 金融的執業界線
AI 進入醫療、法律、金融等專業領域,挑戰的是以「執業資格」為前提的專業制度。

本文重點
醫師、律師、會計師、藥師等「專業執業者」,是現代社會分工的核心。取得執業資格,代表具備專業判斷能力、承擔個人責任、受職業倫理拘束。當 AI 開始展現相當的專業判斷能力,這套以「人類執業者」為前提的制度開始遭遇挑戰:AI 是工具還是執業者?出錯時責任在誰?消費者如何受保護?本篇從 AI 醫療輔助診斷、AI 法律服務的律師法定位、AI 金融的監理框架、三領域的共同問題四個面向,整理現行規範與未來方向。
AI 醫療輔助診斷:醫療器材分級與醫師責任
用於診斷、治療的 AI 軟體,在法律上屬於醫療器材,須依風險等級取得許可或辦理登錄;醫師使用 AI,仍要自己負醫療上的注意義務。
AI 在醫療領域的應用包括影像辨識(輔助判讀 X 光、MRI、CT)、病理切片分析、基因體分析、臨床決策支援(用藥建議、診斷分流)、遠距醫療與個案健康管理。用途不同,適用的規範也不同。
核心法律是醫療器材管理法。醫療器材過去規範在藥事法及依其授權訂定的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制定醫療器材管理法專法,110 年 5 月 1 日施行。
依該法第 3 條,醫療器材包括「軟體」;只要主要功能是診斷、治療、緩解或預防疾病,AI 軟體也屬於醫療器材。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 3 條依風險分為第一等級(低風險)、第二等級(中風險)、第三等級(高風險)。
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原則上要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經公告的品項則以登錄方式辦理(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一套 AI 軟體屬於哪一級,依它的用途、作用方式與風險個別判定。
醫師使用 AI 時的責任結構,以醫療法第 82 條為準:醫療業務應善盡醫療上必要的注意;醫事人員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使用 AI 工具,不會免除這項注意義務。實務上的爭點通常有四個:
- 醫師對 AI 建議的審視程度:是照單全收,還是有自己的專業判斷。
- AI 系統是否已依法取得許可或登錄:使用未經許可的系統而出事,責任評價會更不利。
- 醫療機構的導入是否妥當:有沒有訓練醫師、設計使用流程。
- 病人是否被告知:醫療法第 81 條要求醫療機構告知病人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與可能的不良反應。法律沒有明文要求另外告知「使用 AI」,但 AI 對處置有實質影響時,一併說明較符合告知義務的精神。
醫療機構導入 AI 工具前,建議建立內部 AI 醫療使用準則:確認系統已依法取得許可或登錄、對醫師進行使用訓練、建立決策審視流程避免過度依賴、在說明文件中納入 AI 的角色。本所協助多家醫療機構建立 AI 治理架構,歡迎相關醫療機構與本所聯絡交流。
AI 法律服務的律師法定位
提供一般法律資訊的 AI 服務,通常不涉及律師法;但沒有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有刑事責任。AI 平台的服務設計,要避開這條界線。
AI 在法律領域的應用包括法律研究(判決搜尋、學說比較)、契約審閱、書狀草擬、合規分析、線上法律諮詢平台與訴訟結果預測。當 AI 開始提供看似專業的法律服務,律師法的執業範圍與消費者保護就成為核心議題。
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罰則的對象是「辦理訴訟事件」,不包括單純提供法律資訊。但 AI 平台若以營利為目的,實質上替特定人處理訴訟事件,就可能落入這條規定。
各國立場不同。美國部分線上法律文件平台,長期面臨「未經授權執行法律業務」(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的爭議,各州處理不一。英國依 2007 年法律服務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允許非律師參與經營的「替代性業務結構」(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我國目前沒有針對 AI 法律服務的專門規定,界線仍依律師法個案判斷。
實務上的合理區分如下表。AI 平台應在介面與條款中明示「不提供個案法律建議」,並提醒使用者就個案諮詢執業律師。律師事務所內部用 AI 輔助研究、審約、草擬書狀,因為最後由執業律師判斷並簽署,沒有這個問題。
資訊性服務與個案法律建議
| 比較 | 資訊性服務 | 個案分析與建議 |
|---|---|---|
| 典型內容 | 法規查詢、判決搜尋、一般文件範本 | 針對特定人的情況給具體建議、代寫個案文件、代為處理訴訟 |
| 類比 | 書本、資料庫 | 律師受任處理案件 |
| 律師法風險 | 通常不構成 | 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者,可能違反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 項 |
| 平台應有的設計 | 標明僅供參考、資料更新日期 | 不提供個案建議,轉介執業律師 |
本所(劉博文律師)自身也開發 AI 法律工具(HD Legal Reader、本地 PDF 工具),核心觀點是:「法律 AI 應服務法律工作者,讓專業品質提升,而非讓門檻假裝消失」。AI 工具最好的定位是「專業者的延伸」,而不是取代專業者。
AI 金融的監理框架:投顧、自動化交易、信用評估
金融業使用 AI 沒有專法,仍依各業別法規管理;金管會另以指引要求金融機構建立 AI 治理。
金融業是 AI 應用最深入的領域之一:AI 投資顧問(Robo-Advisor)、自動化高頻交易、AI 信用評估、反洗錢監測、客服聊天機器人、保險精算與核保。
金管會於民國 113 年 6 月 20 日發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指引」,提出治理與問責、公平性與以人為本、隱私與客戶權益保護、系統穩健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性、永續發展六項原則。指引屬行政指導,本身不是法律,但金融機構導入 AI 時應作為參考。
具體的法律依據散在各業別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3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才能營業。提供機器人理財的業者,也必須是取得許可的投顧事業。
- 投信投顧公會的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規範:要求業者事先瞭解客戶的風險屬性、投資目的與財務狀況,並對演算法進行期初與定期審核。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第 11 條:金融服務業訂約前應充分瞭解客戶,確保商品或服務的適合度;違反而致客戶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銀行法第 45 條之 1: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 保險法:保險業運用 AI 核保、理賠,仍受保險法規範。
自動化高頻交易的法律議題集中在市場公平性:演算法是否造成市場操縱、是否擴大散戶的資訊落差、是否在特定情境引發系統性風險(例如 2010 年美國股市的「閃電崩盤」)。我國證券主管機關與交易所也持續監視異常交易。
AI 信用評估的法律議題,系列第 9 篇(消費者保護)已有討論,核心是演算法歧視、解釋請求權與申訴機制。金管會指引的「公平性與以人為本」原則,即要求金融機構注意這類偏誤。
金融機構導入 AI,應採「合規優先」原則:先確認該應用的監理規範、取得必要核准、建立內部治理,再正式上線。直接影響客戶權益的核心業務 AI,宜先小規模試行驗證,再逐步擴大。
三領域的主要規範
| 領域 | 規範 | 核心要求 | 法源 |
|---|---|---|---|
| 醫療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診斷、治療用途的軟體屬醫療器材,依風險分三級;製造、輸入須查驗登記或登錄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 條、第 25 條;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 3 條 |
| 醫療 | 醫療法 | 醫療業務應善盡必要注意;應告知病情、處置與用藥 | 醫療法第 81 條、第 82 條 |
| 法律 | 律師法 |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 項 |
| 金融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投顧事業須經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3 條 |
| 金融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訂約前確保適合度;違反致損害應賠償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第 11 條 |
| 金融 | 銀行法 |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 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
| 金融 | 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指引 | 六項原則,屬行政指導 | 金管會 113 年 6 月 20 日發布 |
三領域的共同問題
醫療、法律、金融三個領域在 AI 應用上,面對同樣四個核心問題。
一、責任歸屬。專業者使用 AI 工具造成客戶或病人損害,原則上專業者仍是主要責任人。怎樣才算「合理使用 AI 工具」,標準仍在形成中;目前的方向是:專業者要了解 AI 的能力與限制、合理審視 AI 的建議、不過度依賴 AI。
二、知情同意。客戶或病人有沒有權利知道 AI 參與其中?是否需要明示同意?目前較多看法認為,AI 參與「重要決策」時應告知它的角色,讓當事人有選擇的機會。
三、執業者或工具。AI 是執業者的延伸工具,還是替代執業者?目前主流看法採前者。但隨著 AI 能力提升,部分任務可能完全由 AI 完成,例如某些簡易文件的自動產生;長期來看,執業範圍可能需要重新界定。
四、消費者保護。AI 降低成本,讓專業服務更普及,對消費者是好事。但若品質不穩定、責任不清,反而可能傷害消費者。如何在普及與品質保障之間取得平衡,是制度設計的關鍵。
未來監管的可能路徑
面對 AI 對專業執業的衝擊,監管可能朝四個方向發展,各有利弊:
四種監管路徑比較
| 路徑 | 做法 | 優點 | 缺點 |
|---|---|---|---|
| 擴張既有專業監管 | 把 AI 工具納入既有框架,例如 AI 醫療軟體依法許可、AI 法律平台登錄、AI 投顧取得執照 | 制度延續 | 可能跟不上 AI 的快速變化 |
| 建立新型監管機制 | 監理沙盒、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 有彈性 | 制度建構成本高 |
| 強化專業者義務 | 不直接管 AI 工具,而是加重使用 AI 的專業者注意義務,靠事後責任控管品質 | 制度負擔低 | 消費者的事前保障不足 |
| 自律與他律結合 | 專業團體訂定 AI 使用指引,搭配主管機關督導 | 兼顧專業自主與監督 | 自律規範的拘束力有限 |
結語:AI 時代的專業執業重新定義
AI 對專業執業的衝擊,不是「機器取代人類」的科幻情節,而是「專業執業的內涵被重新定義」的當代現實。專業者不再只是知識的提供者,更是 AI 工具的駕馭者、品質的把關者、責任的承擔者,以及客戶與技術之間的中介。
本所長期關注此議題,也在自身執業中持續探索 AI 工具的運用方式。本所(劉博文律師)的核心觀點是:「優秀的 AI 工具,讓優秀的律師做得更精準、更深入、更有效率;而從來不是讓平庸的服務假裝專業」。對 AI 醫療、AI 法律、AI 金融領域的客戶,本所提供合規評估、風險管理與爭議處理服務。
常見問題
Q. 醫師用 AI 幫忙診斷,需要告知病人嗎?
A. 原則上宜告知。醫療法第 81 條要求醫療機構告知病人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與可能的不良反應;法律沒有明文要求另外告知「使用 AI」,但 AI 影像辨識輔助、用藥建議系統等對醫療決策有實質影響時,在說明中交代 AI 的角色,較符合告知義務的精神。掛號、預約等純行政用途的 AI,通常不影響診療決策。建議醫療機構訂定內部準則,明確哪些情境需要告知。
Q. 線上 AI 法律平台給的法律建議,可以信嗎?
A. 要看服務性質。法規查詢、判決搜尋、文件範本等資訊性服務可以參考,但要留意資料是否更新。針對個案的分析與建議,AI 對個案細節的掌握有限,風險較高;平台若以營利為目的實質替人處理訴訟事件,還可能違反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 項。涉及重大法律利益的個案,建議仍諮詢執業律師。
Q. AI 投顧推薦的投資組合導致虧損,可以告嗎?
A. 要看業者是否合規。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業者須經金管會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3 條)。若業者已充分瞭解客戶、推薦適合的商品並完整揭露風險,單純的市場虧損難以求償;但若未確保適合度、說明不實或未充分揭露風險而造成損害,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第 11 條應負賠償責任,消費者可以先向業者申訴,再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或提起民事訴訟。
Q. 我是專業者,使用 AI 工具的法律風險怎麼控管?
A. 三層防護:第一,選擇合規的 AI 工具,例如醫療用途的軟體應已依法取得許可或登錄;第二,建立合理的使用流程,對 AI 建議做專業審視,不過度依賴;第三,持續了解 AI 的能力與限制。同時宜投保適當的專業責任險,並保存使用紀錄、審視過程與決策依據,以備日後責任認定。
Q. AI 會取代律師、醫師、會計師嗎?
A. 短期內不會,長期可能改變執業內容。AI 適合處理規律性、資料密集的任務,例如資料整理、初步分析、文件生成;專業判斷、客戶溝通、倫理決策與複雜情境的綜合判斷,仍需要人類專業者。可以預期的是,專業者的工作將從執行重複性任務,逐步轉向高層次判斷與品質把關。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 | 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 V1.0 初版
95 頁;含 AI 概念、服務評估、服務導入、營運管理四章;適用各機關 AI 導入
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文化部(發行)·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執行) | 民國 113 年 | ISBN 978-626-395-220-1 / GPN 4911400033
44 頁;六章+附錄 GAI 應用風險檢查表;含智慧局函釋與最高法院判決多筆引用
數位發展部手冊側重公部門 AI 應用,文化部指引側重藝文事業;本篇談的律師、醫師、會計師等專業執業領域,可參考兩份文件的精神延伸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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