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歸屬篇 | 職務著作、出資創作、共同著作的權利歸屬 | 和鼎律師事務所
員工創作歸公司嗎?出資聘人著作權歸誰?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嗎?和鼎律師事務所劉博文律師解答著作權歸屬十大問題。著作權法第11條僱傭、第12條出資聘人、第21條著作人格權完整實務說明。
「我在公司上班做的東西,著作權是公司的還是我的?」「客戶付錢請我設計,著作權自動歸客戶嗎?」這類歸屬問題是我執業以來最常處理的糾紛類型之一。著作權不像有形財產那麼直覺——付了錢不代表就擁有著作權。以下十個問答,幫你釐清著作權法上最重要的歸屬規則。
Q1. 著作權到底包含哪些權利?
著作權包含兩大類:「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第15條)、姓名表示權(第16條)、同一性保持權(第17條),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依第21條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則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第22條至第29條),可以授權、讓與、繼承。理解這兩類權利的區分,是處理所有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基礎。
Q2. 員工在公司完成的創作,著作權歸公司嗎?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了「僱傭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規則。原則上,受雇人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不過,這個原則可以透過契約另行約定。實務上常見的約定方式有兩種:一是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此時雇用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二是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我建議雇主和員工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這些事項,避免日後爭議。
Q3. 雇主可以要求以第三人為著作人嗎?
著作權法第11條的約定空間僅限於「雇用人」與「受雇人」之間,不包括約定以第三人為著作人。如果雇主希望將著作權安排給集團內的其他公司或特定第三人,正確的作法是:先依第11條取得著作財產權,再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第三人。著作人格權的部分,因為不得讓與,只能由實際的著作人(受雇人或雇用人,視契約約定)享有,但可以約定不行使。這在企業集團內部的智慧財產權配置上是常見的操作。
Q4. 已經完成的著作,雇主可以事後要求變更著作人嗎?
不行。著作人的身分在著作完成時就已確定,事後無法透過契約變更。如果當初的勞動契約沒有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那麼依著作權法第11條的原則,受雇人就是著作人,雇用人無法事後改變這個事實。雇用人能做的是:要求受雇人讓與著作財產權(這需要受雇人同意),但著作人格權的歸屬已經確定,不可能再變動。我常提醒企業客戶:著作權的歸屬約定必須在創作「之前」或「同時」完成,事後補約定的效力風險極大。
Q5. 沒有明文約定著作權,是否就全歸員工?
在僱傭關係下(第11條),即使沒有書面約定,法律的預設規則是: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所以雇主即使沒有特別約定,仍然依法取得著作財產權,只是著作人格權歸員工。但在出資聘人關係下(第12條),沒有約定時,受聘人為著作人且享有著作財產權,出資人僅取得「利用權」。兩種關係的法律預設截然不同,這是很多人搞混的地方。所以區分「是僱傭還是出資聘人」非常關鍵。
Q6. 怎麼判斷是受雇還是出資聘請創作?
這個區分在實務上經常引發爭議。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是否有固定薪資、是否納入勞健保、是否受工作時間和地點的約束、是否需要遵守公司內部管理規範、是否具有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等。如果創作者有獨立接案的自主性、自備工具、按件計酬、不受公司日常管理,通常會被認定為出資聘人關係(第12條);反之,如果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領月薪、受主管指揮監督,通常是僱傭關係(第11條)。灰色地帶的案件建議諮詢律師。
Q7. 什麼是「職務上的著作」?
著作權法第11條所稱「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指受雇人在雇用關係存續期間,因執行職務所完成的著作。判斷標準不只看創作時間是否在上班時段,更看創作內容是否與職務範圍有關。例如,一名平面設計師在上班時間為公司設計商標,這是職務著作;但如果同一名設計師下班後用自己的設備創作與公司業務無關的插畫,即使他的身分是該公司員工,那幅插畫不是職務著作。灰色地帶是:員工利用公司資源但創作非職務範圍的作品,這種情況需要個案判斷。
Q8. 出資人「利用」著作的範圍有限制嗎?
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但「利用」的範圍到底有多大,法律沒有明確界定,這是實務上最常引發爭議的問題之一。主流見解認為,出資人的利用範圍應以「出資目的」為限。例如,你付錢請攝影師拍一組產品照片,你可以在產品行銷的範圍內使用這些照片,但不能將照片再授權給第三方商業使用或參加攝影比賽。我強烈建議在出資聘人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和利用範圍,避免日後各說各話。
Q9. 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或拋棄嗎?
依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這意味著即使你把著作財產權全部轉讓給對方,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仍然留在你身上。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在契約中約定「著作人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此類約定有效。但「不行使」和「讓與」在法律性質上不同——不行使只是一種契約義務,不代表權利本身消滅。如果對方違約,你可以主張契約責任。
Q10. 著作人過世後,著作權怎麼處理?
著作人格權方面,依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已故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著作人的遺囑指定人或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請求救濟。著作財產權方面,依第30條規定,存續於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若為法人著作,則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在這段期間內,著作財產權由繼承人繼承,可以行使、授權或讓與。超過五十年後,著作財產權消滅,作品進入公共領域。繼承人之間如何分配著作財產權,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