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法律 5] AI 與專利權:演算法可專利性、AI 發明人爭議
當 AI 成為發明者,專利制度奠基於人類創造力的整套邏輯都需要重新檢視。

本文重點
專利制度的核心交換是:發明人公開技術,國家給予一定期間的排他權。當 AI 開始能提出解決方案,這套以「人類發明人」為前提的制度就出現裂縫。本篇從演算法能不能申請專利、AI 能不能當發明人、人機協作的發明歸誰、AI 模型本身怎麼保護四個面向,整理 AI 時代專利實務的關鍵爭點與企業布局策略。
演算法的可專利性:我國專利法與美國 Alice 兩步驟判準
純粹的演算法不能申請專利;演算法結合具體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並產生技術效果時,才有機會。各國的共同底線是:抽象的數學公式、自然法則、純粹的心智活動不受保護。
我國專利法第 21 條把「發明」定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第 24 條另列不予發明專利的三類事項: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的主要生物學方法(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除外)、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第 24 條沒有直接排除演算法,但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依第 21 條的定義,在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中要求申請標的具備「技術性」:解決具體技術問題、使用技術手段、產生技術效果。純粹的商業方法或抽象演算法,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美國在 2014 年 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案建立兩步驟判準:第一步,判斷請求項是否指向抽象概念、自然法則或自然現象等法定例外;第二步,若是,再看請求項是否另含「顯著超越」(significantly more)該抽象概念的技術元素。Alice 案後,大量軟體與 AI 相關申請被認定為抽象概念;但能具體改善電腦運作或特定工業製程的 AI 發明,獲准機會較高。
對台灣企業的實務啟示:撰寫 AI 專利時要凸顯技術問題與技術效果的具體性。不要寫「一種預測客戶流失的演算法」,而要寫「一種利用特定神經網路架構提升伺服器運算效率的方法,藉由某結構在某條件下達到某效果」。說明書最好由同時具備電腦科學與專利專業的專利師撰寫。
AI 發明人爭議:DABUS 案的國際對比
目前主要國家都不承認 AI 是發明人,我國也一樣。指標案件是 DABUS 案:Stephen Thaler 博士開發的 AI 系統 DABUS 提出兩項發明(一種食物容器與一種閃光警示燈),Thaler 把 DABUS 列為發明人,向多國申請專利。
DABUS 案各國結果
| 國家或機構 | 結果 | 重點 |
|---|---|---|
| 美國 | 駁回 |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2022 年認定發明人須為自然人;最高法院 2023 年拒絕受理上訴 |
| 英國 | 駁回 | 最高法院 2023 年 12 月判決,發明人須為自然人 |
| 歐洲專利局 | 駁回 | 發明人須為自然人 |
| 澳洲 | 先准後駁 | 聯邦法院 2021 年 7 月一審認可 AI 為發明人;2022 年聯邦法院合議庭推翻,回到自然人立場 |
| 南非 | 核准 | 2021 年核准,但南非專利制度對發明人不作實質審查,參考價值有限 |
| 台灣 | 不受理 | 智慧局不予受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判決維持,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駁回上訴,認定發明人須為自然人 |
我國專利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條文本身沒有寫「發明人須為自然人」,這是智慧局審查實務與法院判決形成的見解:發明人必須是對技術特徵有實質貢獻、從事精神創作的自然人。
背後的法理是:專利制度的目的(鼓勵人類創造、保障發明人權益、促進技術公開)以人為對象。若承認 AI 為發明人,專利權歸屬、報酬給誰、發明人的姓名表示權等制度設計都會失去著力點。短期內各國立場不太可能改變,但隨 AI 能力提升,調整壓力會持續累積。
AI 輔助發明的權利歸屬:人類介入程度的判斷
人類利用 AI 完成的發明仍然可以申請專利,發明人是實際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多數情況不是 AI 完全自主發明,而是人提出問題、AI 探索可能解、人再選擇與優化。關鍵在於人的貢獻到什麼程度。
人類介入程度的三個層次
只輸入問題、接受結果
像下指令請 AI 求解。人的貢獻低,難以成為發明人;若欠缺其他人類創造性貢獻,可能無法取得專利。
定義問題並引導探索方向
人設定「找出具備某性質且滿足某條件的化合物」、設計參數空間、選擇模型,再驗證、優化、組合 AI 的結果。人可能就最終整體發明成為發明人。
AI 只是加速工具
核心發明概念與創造性貢獻來自人,AI 的角色和顯微鏡、計算機相同。人當然是發明人。
三個層次是實務上的分析方法,不是法定分類。
美國專利商標局曾在 2024 年 2 月發布 AI 輔助發明的發明人認定指引,2025 年 11 月撤回並改發新指引:AI 只視為工具,發明人認定一律適用與一般發明相同的「構思」(conception)標準。我國目前沒有類似的專門指引。實務上建議完整保存研發紀錄,記下人在問題定義、參數設計、結果選擇與驗證上的具體貢獻,作為日後證明發明人身分與權利防禦的基礎。
AI 模型本身的專利保護策略
AI 模型本身的技術也可以申請專利,但很多核心技術更適合用營業秘密保護。可申請專利的方向主要有三個。
方向一,演算法架構:特定的神經網路架構、訓練方法(例如新型損失函數)、模型壓縮技術,具備新穎性與進步性時可以申請。國際大型科技公司在這個領域積極布局。
方向二,資料前處理與特徵工程:特定的資料清洗、標註、增強、合成方法,若解決具體技術問題並產生技術效果,可以申請。這對醫療影像、自駕、金融風控等行業 AI 特別重要。
方向三,系統整合與應用:把 AI 模型與特定硬體、感測器、控制系統整合的方法,展現超出個別元件的整合效益時,可以申請系統專利,對物聯網、機器人、自駕車領域尤其有價值。
專利與營業秘密:怎麼選
| 面向 | 專利 | 營業秘密 |
|---|---|---|
| 是否公開 | 必須在說明書公開技術內容 | 不公開,靠保密措施維持 |
| 保護期間 |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 20 年 | 只要維持秘密性就持續受保護 |
| 適合的標的 | 可從產品反向分析得知的架構、方法、系統整合 | 模型權重、訓練資料配方、提示詞技巧、調校細節 |
| 主要風險 | 撰寫不當被認定為抽象概念;公開後他人可迴避設計 | 一旦外洩就失去保護;須證明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專利期間依專利法第 52 條第 3 項;營業秘密要件依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模型權重、提示詞工程訣竅、調校細節一旦公開就難以保護,因此許多企業選擇不申請專利,而以營業秘密搭配合理保密措施保護。本系列第 6 篇將深入討論。
台灣企業 AI 專利布局的實務建議
有意建立 AI 專利組合的台灣企業,可以從四個面向著手。
第一,建立內部 AI 發明審查機制:研發中產生的 AI 技術,都經內部審查決定申請專利、作為營業秘密或公開發表,考量技術可否被反向分析、商業價值、競爭態勢與攻防需求。
第二,選擇跨國布局的市場:AI 專利的主要市場是美國、歐洲、中國大陸、日本、韓國。要注意我國不是專利合作條約(PCT)締約方,台灣企業不能以本國申請人身分直接提出 PCT 國際申請。常見做法是先在一國提出申請,再於 12 個月內依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間相互承認的優先權逐國申請;有海外子公司的企業,也可評估由設在 PCT 締約國的子公司擔任申請人。
第三,提升專利文件品質:AI 專利容易因撰寫不當被認定為抽象概念,應找具電腦科學專業的專利師合作,申請前做好先前技術檢索。第四,從戰略角度布局:不追求件數,而是區分核心技術專利、防禦性專利、攻擊性專利與交叉授權籌碼,各有不同思維。
結語:AI 與專利制度的長期共存
專利制度誕生於工業時代,以個別的人類發明家為原型。AI 帶來的不只是技術細節的問題,而是對制度基本假設的挑戰。可以預期未來還會有更多 DABUS 式的測試案件與法規調整。
對企業而言,不必等制度完美,而是在現行制度的彈性空間內把保護做到最大:記錄人類貢獻的具體內容、寫清楚技術問題與效果、混合運用專利與營業秘密、選定核心市場布局。
常見問題
Q. 純粹的 AI 演算法可以申請專利嗎?
A. 不行。純粹抽象的演算法在我國與多數國家都不受專利保護。依專利法第 21 條,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演算法結合具體技術應用,解決技術問題、使用技術手段、產生技術效果時,才可能取得專利。撰寫時應強調技術問題與技術效果的具體性,並與具電腦科學專業的專利師合作。
Q. AI 可以列為專利發明人嗎?
A. 不行。我國智慧局實務與法院判決都認為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DABUS 在我國的申請未被受理,法院也維持這個結果。美國、英國、歐洲專利局與澳洲(2022 年合議庭判決後)也採相同立場。發明過程用到 AI 工具時,應由實際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研究人員列為發明人,並保存研發紀錄。
Q. 我用 AI 找出新化合物,可以申請專利嗎?
A. 要看人的貢獻程度。只輸入「找具有某性質的化合物」並接受 AI 輸出,人的貢獻低,可能無法成為發明人。若人定義具創造性的問題、設計參數空間、選擇模型、驗證並優化結果,就可能就最終發明申請專利。建議完整保存問題定義、參數設計、AI 輸出與人工選擇驗證的紀錄。
Q. AI 模型的訓練方法可以申請專利嗎?
A. 可以,前提是具備新穎性與進步性,並解決具體技術問題、產生技術效果。常見方向包括特定神經網路架構、新型損失函數、模型壓縮技術、特定資料前處理方法,以及 AI 與硬體整合的系統。申請前應評估公開技術換取專利,或以營業秘密保密,哪一種對企業更有利。
Q. AI 專利在台灣與國際的布局該怎麼做?
A. 建議四個面向同時進行:內部審查機制(決定申請專利、作為營業秘密或公開發表)、跨國市場選擇(依產品市場決定核心國家)、文件品質(避免被認定為抽象概念、做好先前技術檢索)、戰略布局(核心、防禦、攻擊、交叉授權專利各有用途)。我國不是 PCT 締約方,國際申請通常依 WTO 會員間的優先權,在首次申請後 12 個月內逐國提出,或由海外子公司以 PCT 途徑申請。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 | 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 V1.0 初版
95 頁;含 AI 概念、服務評估、服務導入、營運管理四章;適用各機關 AI 導入
moda 手冊第三章 AI 專案技術議題、AI 與傳統資訊專案差異,對演算法可專利性的判斷有實務參考價值。
AI 科技法律系列 1-15(完整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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