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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劉博文 律師
智財個資科技,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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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法律 15] AI 開發者責任鏈:工具供應、平台中介、終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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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AI 出問題,究竟誰要負責?基礎模型開發者、應用層整合者、平台中介者、終端使用者——責任鏈的每一環都必須說清楚。本文以基礎模型上游責任、應用整合中游責任、終端使用者下游責任、多方契約責任分配四個面向,梳理 AI 責任鏈分析的完整框架,作為本系列封頂之作。

AI 開發者責任鏈|乾淨優雅魔幻寫實:對角光鏈三環(工具供應/平台中介/終端使用),Wall-E 機器人各持工具,責任天平漂浮
I
壹 CHAPTER

AI 責任鏈的四階模型

當代 AI 服務通常經過多層轉手,從基礎模型到終端使用者,可分為四個典型階段。

階段一:基礎模型開發者(Foundation Model Developer)——OpenAI、Anthropic、Google DeepMind、Meta、Stability AI 等。其角色是訓練大型基礎模型,提供 API 或開源版本給下游使用。階段二:應用層整合者(Application Layer Integrator)——將基礎模型整合為特定產品的廠商。例如 Notion AI、Jasper、Copy.ai 等內容生成工具,實際依賴 OpenAI、Anthropic 等基礎模型 API。

階段三:平台中介者(Platform Intermediary)——SaaS 平台、企業內部署服務、雲端 AI 服務等。將整合好的 AI 應用提供給企業客戶或最終使用者。階段四:終端使用者(End User)——直接使用 AI 服務的個人或企業使用者。

當 AI 服務造成損害(瑕疵輸出、智財侵權、個資外洩、人格權侵害等),責任在哪個階段?原則上,各階段對其控制範圍內的決策負責。但實務上,許多損害是多個階段共同作用的結果——基礎模型本身的偏差 + 應用層的不當整合 + 終端使用的疏忽。責任分配的精細化,是當代 AI 法律最核心的議題。

II
貳 CHAPTER

上游:基礎模型開發者的責任範圍

基礎模型開發者作為 AI 生態的源頭,其責任原則上聚焦於「模型本身的安全、無重大瑕疵、合法訓練」。

具體責任面向:第一,訓練資料合法性——避免使用侵權資料訓練,對權利人的 opt-out 請求應有處理機制。第二,安全測試——對模型的有害輸出、安全漏洞進行充分測試;歐盟 AI Act 對通用 AI 模型(GPAI)有具體要求。第三,透明度——揭露訓練資料摘要、技術文件、安全評估結果。第四,持續監控與更新——對發現的瑕疵與漏洞應及時修復。

免責空間:基礎模型開發者通常不直接面對終端使用者,對下游應用的「具體使用情境」缺乏控制能力,因此通常不就終端使用造成的損害直接負責。但若其模型本身有重大瑕疵且未及時修復,或明知會被用於侵權目的而提供,可能仍需負共同侵權責任。

實務操作:基礎模型開發者應透過使用條款明確限制使用範圍(禁止用於某些情境、禁止某類應用)、建立違規處理機制(濫用通報、API 終止)、保留持續更新責任(修補漏洞、更新訓練資料)。台灣企業若使用國外基礎模型(OpenAI、Anthropic 等),應仔細閱讀 API 使用條款,理解上游的責任邊界。

III
參 CHAPTER

中游:應用整合者與平台中介者的責任

中游(應用整合 + 平台中介)的責任最為複雜。其角色是「將通用 AI 應用到特定情境」,責任也最容易被低估。

應用整合者的責任:第一,合理選擇基礎模型——對其應用情境是否合適。例如:用通用 LLM 做醫療診斷工具,可能本身就是不合理選擇。第二,適當的整合層設計——對基礎模型輸出做合理的後處理、過濾、驗證。第三,清楚的使用範圍說明——對下游使用者明確說明工具的能力與限制。第四,建立反饋與改善機制——對使用者反饋的問題能持續改善。

平台中介者的責任:第一,對接入應用的盡職調查——確認該 AI 應用符合平台規範。第二,對使用者的告知與保護——AI 內容標示、申訴機制、消費者權益。第三,內容過濾與處理——對違規內容的偵測與下架。第四,跨應用的資料安全——平台統一的資料保護機制。

中游階段的關鍵特性:它離終端使用者最近,實際塑造使用者體驗;它有商業誘因「過度宣稱能力、低估風險」(行銷需要);它是責任的主要承擔點。許多終端使用者爭議,實質上是中游應用整合者的設計或宣稱有問題,而非基礎模型本身的問題。

IV
肆 CHAPTER

下游:終端使用者的責任與權利

終端使用者(個人或企業)的責任,圍繞「合理使用 AI 工具」展開。

使用者的注意義務:第一,充分了解工具的能力與限制——閱讀說明書、參與必要訓練、不過度依賴。第二,對 AI 輸出有合理審視——不盲信 AI 結果,特別是涉及重大決策時。第三,遵守使用條款——不違反平台規範、不用於禁止用途。第四,對自己決策負責——使用 AI 工具不免除使用者的個人決策責任。

使用者的權利保障:第一,知情權——AI 介入決策時應被告知。第二,解釋請求權——對重大決策可要求解釋(本系列第 9 篇)。第三,申訴權——對 AI 決策結果不滿可申訴並要求人工複核。第四,救濟權——遭受損害時可循民事、行政、刑事途徑救濟。

對企業使用者(B2B 場景),責任更為複雜——企業既是 AI 服務的「使用者」,又是其終端客戶/員工的「服務提供者」。企業使用者的雙重角色:對上游 AI 廠商,以「使用者身分」要求合理服務與責任承擔;對下游客戶/員工,以「服務提供者身分」承擔合理責任。實務上需建立完整的契約鏈,讓上下游的責任能銜接。

V
伍 CHAPTER

多方契約的責任分配條款設計

當 AI 服務涉及多方,契約是事前的責任分配工具。完善的契約應在事前明確各方責任,避免事後爭議。

核心契約條款設計:第一,角色與責任界定——明確各方在 AI 服務中的具體角色與對應責任。第二,瑕疵擔保責任——對 AI 服務的功能、性能、合規性的擔保程度。第三,智財權處理——訓練資料的權利、生成內容的歸屬、上游侵權的處理。第四,個資保護——資料處理目的、跨境傳輸、當事人權利處理。第五,違約損害賠償與限制——明確賠償範圍、上限、保險義務。

第六,不可抗力——對 AI 失控、平台關閉、跨國法規變化的處理(本系列第 7 篇)。第七,稽核與透明度——客戶對 AI 服務的稽核權、廠商的透明度義務。第八,終止與資料退場——契約終止後資料處理、營業秘密保護。第九,爭議解決——準據法、管轄、仲裁。第十,持續更新義務——AI 法律快速演化,雙方應有定期檢視機制。

本所建議:重要的 AI 服務契約,不宜直接簽署廠商提供的標準合約。標準合約常對廠商過度有利、對客戶責任過度寬鬆。應由具備 AI 法律專業的律師審閱,並就上述十項條款逐一檢視。對中小企業,即使委請律師審閱看似成本較高,但相較於日後爭議的處理成本,事前審閱投資極為值得。

VI
陸 CHAPTER

責任鏈的實務應用:三個典型情境

抽象的責任鏈框架,需要透過具體情境理解。以下三個典型情境展示框架的實務應用。

情境一:AI 生成的廣告文案侵犯商標權。某企業使用 AI 文案工具(整合 OpenAI 模型)產出廣告文案,文案不慎使用了競爭對手的註冊商標,商標權人提告。責任分析:終端使用者(該企業)是直接侵權人,負主要責任;AI 文案工具(整合者)若有「明知或應知」的審查責任未盡,可能負共同侵權;基礎模型(OpenAI)通常不直接負責,因其 API 條款已明確限制使用者責任。實務啟示:企業使用 AI 生成內容前,應有人類審閱機制,特別涉及智財權敏感領域。

情境二:醫療 AI 輔助診斷出錯。某 AI 醫療軟體在影像辨識中錯失早期癌徵兆,病人因延誤診斷受損害。責任分析:醫師(終端使用者)的注意義務(對 AI 建議的合理審視)是核心;醫療機構(中游平台)的配置與訓練責任;AI 軟體製造商(整合者)的產品責任(消保法第 7 條商品責任,屬無過失責任)。基礎模型(若為通用模型)責任較間接。實務啟示:醫療 AI 的責任分配偏向下游(醫師、醫療機構、製造商),這也是為何醫療 AI 應通過食藥署嚴格審查。

情境三:AI 客服洩漏客戶個資。某 SaaS 服務的 AI 客服系統在對話中無意洩漏其他客戶的個資。責任分析:該 SaaS 服務(中游平台)是個資法上的「資料處理者」,負主要責任;AI 客服系統廠商(整合者)的設計責任(資料隔離不當);基礎模型(若資料外洩源於訓練資料)的部分責任。終端使用者(企業)若契約上有資料保護要求,可向上游求償。實務啟示:個資相關 AI 的責任在中游(平台與整合者)最重,需特別注意資料隔離設計。

VII
柒 CHAPTER

結語:在鏈式責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15 篇系列總結)

從第 1 篇的 AI 法律總論,到本篇的責任鏈分析,15 篇 AI 科技法律系列構成了一張當代 AI 法律的整體地圖。這張地圖不是「永遠正確的指南」,而是「持續更新的判斷框架」。AI 法律是當代法律最快速演化的領域之一,今年的判決明年可能被推翻、今年的合規架構明年可能不適用。在這個高度不確定的環境中,法律工作者、企業法務、政策推動者真正能依靠的,是系統化的思考方式 + 持續學習的習慣 + 與專業夥伴的長期合作。

本系列的核心定位是「長期可信」而非「快速產出」。每一篇都遵守可信度三項承諾:具體法條、判決字號、函釋文號的查證;國際監管動態以官方文本為主要依據;每六個月主動回掃,標註已過時段落。和鼎律師事務所(劉博文律師)長期關注 AI 法律議題,協助多家客戶建立 AI 治理與合規架構。如有相關需求,歡迎透過聯絡頁面諮詢。

感謝您讀到這裡。AI 對法律的衝擊只是開始,接下來的十年將是更深刻的調整與重建。願這份 15 篇地圖,在您的工作中,提供一些可信任的座標。

常見問題

Q. AI 服務出問題,我應該告誰?

A. 依問題類型決定責任歸屬:智財權侵權通常責任在終端使用者(直接侵權人)+ 應用整合者(若未盡審查責任);產品瑕疵類問題責任在中游(平台、整合者)+ 製造商(消保法第 7 條商品責任);個資外洩責任主要在中游平台(資料處理者)。基礎模型開發者通常不直接負責,但若模型有重大瑕疵且未及時修復可能負共同侵權。建議發生爭議時委請律師進行責任鏈分析,確認最有利的訴訟對象。

Q. 我用 OpenAI 的 API 整合了一個服務,客戶用我的服務出了事,我要負責嗎?

A. 視具體情況。你作為應用整合者,責任包含:合理選擇基礎模型(是否適合該情境)、適當的整合層設計(後處理、過濾、驗證)、清楚的使用範圍說明(對下游使用者明確能力與限制)、建立反饋與改善機制。若你已盡這些注意義務,而問題源於客戶不當使用或基礎模型本身重大瑕疵,你可主張部分免責;若你未盡注意義務(如過度宣稱能力、未做合理過濾),需負相應責任。

Q. 企業簽 AI 服務合約最該爭取什麼條款?

A. 十項核心條款:角色與責任界定、瑕疵擔保責任、智財權處理(訓練資料、生成內容、侵權處理)、個資保護(目的限定、跨境傳輸、當事人權利)、違約損害賠償與限制、不可抗力(含 AI 失控)、稽核與透明度、終止與資料退場、爭議解決(準據法、管轄、仲裁)、持續更新義務。標準合約常對廠商過度有利,務必委請律師逐一檢視並爭取合理條款。

Q. AI 開發者完全沒辦法免責嗎?

A. 可以,但需符合幾個條件:第一,使用條款明確限制使用範圍與責任;第二,對訓練資料、安全測試、透明度盡到合理義務;第三,建立違規處理機制(濫用通報、API 終止);第四,持續更新責任(修補漏洞)。實務上歐盟 AI Act 對基礎模型開發者的責任有具體規範,單純「我提供工具,使用者自負責」的免責主張在歐盟與美國法院多被否定,但若已盡上述合理義務,責任會集中於下游而非基礎模型開發者。

Q. 這 15 篇看完之後,我該怎麼開始建立企業 AI 治理?

A. 建議五步驟:第一,盤點現有 AI 應用(內部使用、面向客戶、面向員工);第二,評估風險等級(對隱私、智財、消費者、品牌的影響);第三,建立基本治理架構(內部使用政策、第三方廠商盡職調查、申訴機制);第四,委請律師審閱重要 AI 服務合約;第五,建立持續演進機制(每六個月檢視、追蹤法規動態)。本所協助多家企業建立 AI 治理架構,如需支援歡迎聯絡。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 | 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 V1.0 初版

95 頁;含 AI 概念、服務評估、服務導入、營運管理四章;適用各機關 AI 導入

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文化部(發行)·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執行) | 民國 113 年 | ISBN 978-626-395-220-1 / GPN 4911400033

44 頁;六章+附錄 GAI 應用風險檢查表;含智慧局函釋與最高法院判決多筆引用

AI 開發者責任鏈分析需綜合兩份指引:moda 手冊明確各機關採購 AI 服務時的責任分配、文化部指引明確藝文事業內部 AI 管理應採措施。

AI 科技法律系列 1-15(完整索引)

  • [AI 法律 1] AI 法律總論:當代 AI 對法律體系的根本挑戰
  • [AI 法律 2] AI 著作權的全光譜:生成內容、訓練資料、共同創作的歸屬
  • [AI 法律 3] AI 與個資法:模型訓練、資料蒐集、跨境傳輸
  • [AI 法律 4] AI 與商標權:品牌防偽、AI 自動侵權、商標轉化使用
  • [AI 法律 5] AI 與專利權:演算法可專利性、AI 發明人爭議
  • [AI 法律 6] AI 與營業秘密:模型權重、prompt 工程、員工跳槽風險
  • [AI 法律 7] AI 與契約法:智能合約、自動執行、機器決策
  • [AI 法律 8] AI 法遵與企業治理:AI 治理框架、董事責任、第三方審查
  • [AI 法律 9] AI 與消費者保護:演算法歧視、自動化決策、申訴機制
  • [AI 法律 10] 生成式 AI 與名譽權、肖像權、聲音權
  • [AI 法律 11] AI 自駕、機器人侵權與產品責任
  • [AI 法律 12] AI 醫療、AI 法律、AI 金融的執業界線
  • [AI 法律 13] AI 與選舉、政治宣傳、深偽識別
  • [AI 法律 14] AI 國際監管比較:EU AI Act、美國行政命令、台灣定位
  • [AI 法律 15] AI 開發者責任鏈:工具供應、平台中介、終端使用者(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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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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