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法律 14] AI 國際監管比較:EU AI Act、美國行政命令、台灣定位
沒有單一國家能獨立監管 AI。

本文重點
AI 是跨國技術。美國公司開發的基礎模型、英國公司提供的 API、台灣公司整合成應用,最後由歐洲使用者使用:同一個 AI 服務,可能同時受到好幾個國家的法律規範。
本篇比較四條監管路線:歐盟 AI Act 的風險分級、美國以行政命令與各州立法為主的路線、中國政府主導的備案與內容管理模式,以及台灣《人工智慧基本法》(115 年 1 月 14 日公布施行)的框架立法,最後提出台灣企業的合規佈局建議。
CHART 01
四條監管路線一覽
| 歐盟 | 美國 | 中國 | 台灣 | |
|---|---|---|---|---|
| 法規形式 | 《人工智慧法》(AI Act,歐盟第 2024/1689 號規則),直接適用於各會員國 | 沒有聯邦 AI 專法;聯邦政策靠行政命令,另有各州立法 | 部門規章,如《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人工智慧基本法》,屬框架立法 |
| 管理方式 | 依風險分級:禁止、事前合規、透明義務 | 既有主管機關依現行法處理具體爭議 | 安全評估、演算法備案、內容管理 | 定原則與政府義務,具體規範交各部會依風險訂定 |
| 誰會被管到 | AI 系統投放歐盟市場,或產出在歐盟境內使用 | 依各州法與聯邦各機關職權認定 | 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 | 主要課予政府推動與管理義務 |
| 違反效果 | 最重可罰 3,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7%,取較高者 | 依各部門法律處理 | 依網路安全法等法律處罰,可責令暫停服務 | 本法沒有罰則 |
依據:歐盟 AI Act 第 2 條、第 99 條;中國《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2 條、第 21 條;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16 條。
歐盟 AI Act:四級風險架構與域外效力
先講結論:只要 AI 系統投放歐盟市場,或系統的產出在歐盟境內使用,不論公司設在哪裡,都要遵守 AI Act。
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是全球第一部全面性的 AI 法律,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採分階段適用:禁止規定自 2025 年 2 月 2 日起、通用 AI 模型的義務自 2025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其餘多數規定原定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歐盟執委會已提案延後部分高風險規定。
它的核心是「風險基礎」分級監管:風險越高,義務越重,可以分成四級。
CHART 02
AI Act 的四級風險
| 級別 | 怎麼管 | 例子 |
|---|---|---|
| 不可接受風險 | 直接禁止 | 操縱人心或利用弱勢者的 AI、社會評分、僅憑側寫預測犯罪、無差別爬取臉部影像建資料庫、職場與學校的情緒辨識、以生物特徵推論種族或政治立場等敏感特徵、執法機關在公共場所即時遠端生物辨識(有限例外) |
| 高風險 | 上市前合規評估、登錄歐盟資料庫、上市後持續監控 | 關鍵基礎設施、教育評量、招募與人事管理、信用評分與壽險健康險定價、執法、移民與邊境管理、司法與民主程序 |
| 有限風險 | 透明義務:讓人知道對方是 AI 或內容由 AI 生成 | 聊天機器人、生成式 AI 的合成內容、深偽影音、情緒辨識系統 |
| 最小風險 | 沒有特別義務,鼓勵自願遵循行為準則 | 垃圾郵件過濾、遊戲中的 AI 等 |
依據:AI Act 第 5 條(禁止行為)、第 6 條與附件三(高風險)、第 50 條(透明義務)、第 95 條(行為準則)。
高風險 AI 要符合的要求包括:風險管理系統、資料治理、技術文件、自動紀錄、對使用者的透明說明、人類監督,以及準確度、強健性與資安。
另一個重要架構是通用 AI 模型(General Purpose AI,指可以用在許多不同任務的基礎模型)。提供者要準備技術文件、訂定遵守著作權的政策,並公開訓練內容摘要。
訓練算力超過 1025 次浮點運算的模型,推定具有系統性風險,還要做模型評估與對抗測試、通報重大事故並加強資安。
域外效力:AI Act 適用於在歐盟投放市場或啟用 AI 系統的提供者,不論設立在哪裡;設在歐盟以外的提供者或使用者,只要系統產出在歐盟境內使用,也在適用範圍。
違反禁止規定,最重可處 3,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7%,取較高者。這比 GDPR 的最高罰度(2,000 萬歐元或 4%)更重。
美國:從拜登行政命令到川普政府的鬆綁
先講結論:美國沒有聯邦 AI 專法,聯邦政策隨政府更迭而轉向;真正有拘束力的規範,多在各州法與既有主管機關的執法。
2023 年 10 月 30 日,拜登總統發布第 14110 號行政命令(EO 14110,〈安全、可靠且值得信賴的 AI 開發與使用〉),是當時美國最完整的 AI 政策框架。
它的思路是「結果導向」:不事前把 AI 應用分級,而是要求開發者與使用者為實際結果負責,具體爭議交給既有主管機關處理,例如聯邦交易委員會(FTC)、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
具體要求包括:達到一定算力規模的基礎模型開發者,要向聯邦政府報告安全測試結果;聯邦機關使用 AI 要有指引與影響評估;並關注勞工、消費者、公民權利與國家安全。EO 14110 不是法律,而是聯邦政府內部的政策指令。
2025 年 1 月 20 日川普總統上任當天撤銷 EO 14110,1 月 23 日再發布第 14179 號行政命令,改採減少管制、強調美國 AI 領先地位的路線。
聯邦層級轉向後,各州立法的份量更重。科羅拉多州 2024 年通過以高風險 AI 演算法歧視為對象的綜合性法律,加州、紐約、伊利諾、德州等州也陸續就 AI 標示、深偽、就業 AI、消費者保護立法,形成「州層級的拼貼式監管」。
對台灣企業的啟示:服務美國市場的 AI 產品,要同時追蹤聯邦政策與目標州的具體立法,優先盤點主要客戶所在州的要求。
中國生成式 AI 服務管理辦法:政府主導模式
先講結論:中國採政府主導,服務上線前要做安全評估、辦理演算法備案,生成內容必須符合官方的內容要求。
中國於 2023 年 7 月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同年 8 月 15 日施行,適用於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的業者。
- 安全評估與備案:具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服務,要辦理安全評估並向網信部門辦理演算法備案。
- 內容管理:生成內容須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生成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內容。
- 身分與資料:依網路安全法等規定,使用者須以真實身分註冊;並須遵守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網路安全法。
- 內容標識: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要求對 AI 生成內容加上標識。
- 違反效果:依相關法律處罰;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者,可責令暫停提供服務。
這種模式的規定相對清楚,但政治意涵明顯,對「敏感」內容有實質限制;外國企業進入的門檻也高。
對台灣企業而言,服務中國市場的合規成本很高,還要面對資料在特定情形須境內儲存、出境須經評估的資料主權問題。
台灣定位:《人工智慧基本法》的監管哲學
先講結論:台灣選擇框架立法。《人工智慧基本法》只定原則與政府義務,具體管理規範由各部會依風險分類框架訂定,本法本身沒有罰則。
「基本法」是只規定方向、原則與政府責任的法律;企業和一般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仍要看各部會主管的專法與規範。
本法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15 年 1 月 14 日由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日起施行。重點如下:
- 主管機關: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第 2 條)。
- 七大原則: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第 4 條)。
- 跨部會協調: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第 6 條)。
- 兒少保護:經認定為高風險應用的 AI 產品或系統,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第 5 條第 2 項)。
- 風險分類框架:數位發展部參考國際標準,推動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各部會據以訂定管理規範(第 16 條)。
- 高風險責任:政府應明確高風險 AI 應用的責任歸屬,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第 17 條)。
- 法規檢討期限:各機關應於施行後二年內,完成主管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第 18 條)。
- 政府自用 AI:政府使用 AI 執行業務,應做風險評估並訂定使用規範(第 19 條)。
台灣模式介於歐盟與美國之間:有原則性的上位法,但具體規範分散在各部會,類似美國由各部門分別監管。
優點是彈性,可隨技術發展調整,也能依產業特性訂定;缺點是整體性不足,不同部會的規範可能不一致,企業要同時了解好幾個部會的要求。
目前各部會的進展包括:智慧局已就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表示見解(本系列第 2 篇);金管會發布金融業運用 AI 的指引;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目前仍是籌備處,未來將處理 AI 的個資議題;數位發展部於 115 年 1 月提供「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文化部也發布了文化藝術領域應用生成式 AI 的指引。
台灣企業的多邊合規佈局
先講結論:先確認哪些國家的法律管得到你,再以最嚴格市場的要求為基準建立一套共用架構,最後定期檢視。可以分成四個層次。
CHART 03
跨國 AI 合規的四個層次
確認適用哪些監管
盤點 AI 服務的目標市場、使用者實際分布與資料流向,判斷哪些國家的法律適用,做成「監管適用矩陣」並定期更新。
核心市場完整合規
主要市場通常是台灣加一到兩個海外市場。歐盟優先建立 AI Act 與 GDPR 的合規架構;美國依目標州別佈局;中國若要進入,先評估完整成本與政治風險。
以最嚴格標準為共同基線
全球性服務以最嚴格市場的要求建立統一架構,避免分版本維護。實務上常以 AI Act、GDPR 加上主要州法作為基線。
持續監測與調整
AI 法規變動快,建議每季檢視關鍵市場的法規動態,例如訂閱主管機關電子報、參加產業協會,或與專業律師長期合作。
結語:在多邊規範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各國 AI 監管的差異,反映的是對「技術、自由、安全、社會」之間關係的不同選擇:歐盟重基本權利保護,美國重市場創新,中國重社會控制。沒有絕對的對錯,而是不同社會選擇的結果。
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監管路線較接近歐美,但也有自己的考量,例如兩岸關係、產業結構與市場規模。本所長期關注 AI 國際監管的比較研究,並協助多家客戶建立跨國合規架構。如需具體市場的合規評估,歡迎與本所聯絡。本系列最後一篇將處理「AI 開發者責任鏈」,完成 15 篇 AI 法律地圖。
常見問題
Q. 我的 AI 服務只在台灣提供,需要管 EU AI Act 嗎?
A. 要看兩件事:第一,是否把 AI 系統投放到歐盟市場,例如對歐盟使用者提供服務;第二,系統的產出是否會在歐盟境內使用。只要其中之一成立,即使公司設在台灣,也可能落入 AI Act 的範圍;高風險系統的境外提供者,還須在歐盟指定授權代表。若不打算服務歐盟,建議在使用條款中明確排除,並在技術上限制歐盟地區存取;否則應及早做合規佈局。
Q. EU AI Act 的高風險 AI 該怎麼合規?
A. 高風險 AI 要符合的要求包括:風險管理系統、資料治理(訓練資料品質與偏差檢測)、技術文件、自動紀錄(操作日誌)、對使用者的透明說明、人類監督,以及準確度、強健性與資安。提供者還要建立品質管理系統、完成合規評估(自我評估或第三方驗證)、登錄歐盟資料庫,並在上市後持續監控。建議委請熟悉 EU AI Act 的專業團隊規劃。
Q. 台灣的人工智慧基本法已經通過了嗎?
A. 已通過並施行。立法院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通過,115 年 1 月 14 日由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日起施行。本法是框架性立法:確立七大原則,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第 16 條由數位發展部推動風險分類框架。各機關應於施行後二年內完成主管法規的檢討與修正(第 18 條)。具體規範由各部會分別訂定,會持續演化。
Q. 中國市場的 AI 服務該怎麼處理?
A. 中國的 AI 監管相當嚴格:安全評估與演算法備案、內容管理、使用者實名、AI 生成內容標識,以及特定情形下的資料境內儲存要求。台灣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的合規成本很高,還有資料主權、政治敏感與地緣政治等風險。除非有很強的商業必要性,可優先佈局其他亞洲市場;若必須進入,建議透過當地法律合作夥伴,並確認不違反我國法規,例如反滲透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Q. 有沒有可以一次符合全球各地 AI 監管的標準?
A. 沒有一勞永逸的標準,但可以採「最大公約數」策略:以最嚴格市場的要求為基礎建立全球統一架構,常見組合是 EU AI Act、GDPR 加上加州 CCPA 等主要州法。這樣在其他較寬鬆的市場通常也能符合要求,避免維護多個版本。中國市場的特殊要求無法被這套基線涵蓋,需要另行處理。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 | 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 V1.0 初版
95 頁,分 AI 概念、服務評估、服務導入、營運管理四章,供各機關導入 AI 時參考。
文化藝術領域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文化部
說明文化藝術領域在蒐集資料、生成內容、傳輸與出版各環節使用生成式 AI 時,可能涉及的著作權、公平交易與消費者保護等風險。
兩份文件都是台灣 AI 治理的具體展現,在本篇作為「台灣定位」的官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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