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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劉博文 律師
智財個資科技,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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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法律 14] AI 國際監管比較:EU AI Act、美國行政命令、台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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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單一國家能獨立監管 AI。

AI 國際監管比較|乾淨優雅魔幻寫實:三紀念碑並列(EU/US/TW),Wall-E 機器人坐鎮,跨海光帶連線,三色簾幕從天垂下

本文重點

AI 是跨國技術。美國公司開發的基礎模型、英國公司提供的 API、台灣公司整合成應用,最後由歐洲使用者使用:同一個 AI 服務,可能同時受到好幾個國家的法律規範。

本篇比較四條監管路線:歐盟 AI Act 的風險分級、美國以行政命令與各州立法為主的路線、中國政府主導的備案與內容管理模式,以及台灣《人工智慧基本法》(115 年 1 月 14 日公布施行)的框架立法,最後提出台灣企業的合規佈局建議。

CHART 01

四條監管路線一覽

歐盟美國中國台灣
法規形式《人工智慧法》(AI Act,歐盟第 2024/1689 號規則),直接適用於各會員國沒有聯邦 AI 專法;聯邦政策靠行政命令,另有各州立法部門規章,如《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人工智慧基本法》,屬框架立法
管理方式依風險分級:禁止、事前合規、透明義務既有主管機關依現行法處理具體爭議安全評估、演算法備案、內容管理定原則與政府義務,具體規範交各部會依風險訂定
誰會被管到AI 系統投放歐盟市場,或產出在歐盟境內使用依各州法與聯邦各機關職權認定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主要課予政府推動與管理義務
違反效果最重可罰 3,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7%,取較高者依各部門法律處理依網路安全法等法律處罰,可責令暫停服務本法沒有罰則

依據:歐盟 AI Act 第 2 條、第 99 條;中國《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2 條、第 21 條;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16 條。

I
壹 CHAPTER

歐盟 AI Act:四級風險架構與域外效力

先講結論:只要 AI 系統投放歐盟市場,或系統的產出在歐盟境內使用,不論公司設在哪裡,都要遵守 AI Act。

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是全球第一部全面性的 AI 法律,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採分階段適用:禁止規定自 2025 年 2 月 2 日起、通用 AI 模型的義務自 2025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其餘多數規定原定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歐盟執委會已提案延後部分高風險規定。

它的核心是「風險基礎」分級監管:風險越高,義務越重,可以分成四級。

CHART 02

AI Act 的四級風險

級別怎麼管例子
不可接受風險直接禁止操縱人心或利用弱勢者的 AI、社會評分、僅憑側寫預測犯罪、無差別爬取臉部影像建資料庫、職場與學校的情緒辨識、以生物特徵推論種族或政治立場等敏感特徵、執法機關在公共場所即時遠端生物辨識(有限例外)
高風險上市前合規評估、登錄歐盟資料庫、上市後持續監控關鍵基礎設施、教育評量、招募與人事管理、信用評分與壽險健康險定價、執法、移民與邊境管理、司法與民主程序
有限風險透明義務:讓人知道對方是 AI 或內容由 AI 生成聊天機器人、生成式 AI 的合成內容、深偽影音、情緒辨識系統
最小風險沒有特別義務,鼓勵自願遵循行為準則垃圾郵件過濾、遊戲中的 AI 等

依據:AI Act 第 5 條(禁止行為)、第 6 條與附件三(高風險)、第 50 條(透明義務)、第 95 條(行為準則)。

高風險 AI 要符合的要求包括:風險管理系統、資料治理、技術文件、自動紀錄、對使用者的透明說明、人類監督,以及準確度、強健性與資安。

另一個重要架構是通用 AI 模型(General Purpose AI,指可以用在許多不同任務的基礎模型)。提供者要準備技術文件、訂定遵守著作權的政策,並公開訓練內容摘要。

訓練算力超過 1025 次浮點運算的模型,推定具有系統性風險,還要做模型評估與對抗測試、通報重大事故並加強資安。

域外效力:AI Act 適用於在歐盟投放市場或啟用 AI 系統的提供者,不論設立在哪裡;設在歐盟以外的提供者或使用者,只要系統產出在歐盟境內使用,也在適用範圍。

違反禁止規定,最重可處 3,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7%,取較高者。這比 GDPR 的最高罰度(2,000 萬歐元或 4%)更重。

II
貳 CHAPTER

美國:從拜登行政命令到川普政府的鬆綁

先講結論:美國沒有聯邦 AI 專法,聯邦政策隨政府更迭而轉向;真正有拘束力的規範,多在各州法與既有主管機關的執法。

2023 年 10 月 30 日,拜登總統發布第 14110 號行政命令(EO 14110,〈安全、可靠且值得信賴的 AI 開發與使用〉),是當時美國最完整的 AI 政策框架。

它的思路是「結果導向」:不事前把 AI 應用分級,而是要求開發者與使用者為實際結果負責,具體爭議交給既有主管機關處理,例如聯邦交易委員會(FTC)、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

具體要求包括:達到一定算力規模的基礎模型開發者,要向聯邦政府報告安全測試結果;聯邦機關使用 AI 要有指引與影響評估;並關注勞工、消費者、公民權利與國家安全。EO 14110 不是法律,而是聯邦政府內部的政策指令。

2025 年 1 月 20 日川普總統上任當天撤銷 EO 14110,1 月 23 日再發布第 14179 號行政命令,改採減少管制、強調美國 AI 領先地位的路線。

聯邦層級轉向後,各州立法的份量更重。科羅拉多州 2024 年通過以高風險 AI 演算法歧視為對象的綜合性法律,加州、紐約、伊利諾、德州等州也陸續就 AI 標示、深偽、就業 AI、消費者保護立法,形成「州層級的拼貼式監管」。

對台灣企業的啟示:服務美國市場的 AI 產品,要同時追蹤聯邦政策與目標州的具體立法,優先盤點主要客戶所在州的要求。

III
參 CHAPTER

中國生成式 AI 服務管理辦法:政府主導模式

先講結論:中國採政府主導,服務上線前要做安全評估、辦理演算法備案,生成內容必須符合官方的內容要求。

中國於 2023 年 7 月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同年 8 月 15 日施行,適用於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的業者。

  • 安全評估與備案:具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服務,要辦理安全評估並向網信部門辦理演算法備案。
  • 內容管理:生成內容須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生成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內容。
  • 身分與資料:依網路安全法等規定,使用者須以真實身分註冊;並須遵守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網路安全法。
  • 內容標識: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要求對 AI 生成內容加上標識。
  • 違反效果:依相關法律處罰;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者,可責令暫停提供服務。

這種模式的規定相對清楚,但政治意涵明顯,對「敏感」內容有實質限制;外國企業進入的門檻也高。

對台灣企業而言,服務中國市場的合規成本很高,還要面對資料在特定情形須境內儲存、出境須經評估的資料主權問題。

IV
肆 CHAPTER

台灣定位:《人工智慧基本法》的監管哲學

先講結論:台灣選擇框架立法。《人工智慧基本法》只定原則與政府義務,具體管理規範由各部會依風險分類框架訂定,本法本身沒有罰則。

「基本法」是只規定方向、原則與政府責任的法律;企業和一般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仍要看各部會主管的專法與規範。

本法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15 年 1 月 14 日由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日起施行。重點如下:

  • 主管機關: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第 2 條)。
  • 七大原則: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第 4 條)。
  • 跨部會協調: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第 6 條)。
  • 兒少保護:經認定為高風險應用的 AI 產品或系統,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第 5 條第 2 項)。
  • 風險分類框架:數位發展部參考國際標準,推動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各部會據以訂定管理規範(第 16 條)。
  • 高風險責任:政府應明確高風險 AI 應用的責任歸屬,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第 17 條)。
  • 法規檢討期限:各機關應於施行後二年內,完成主管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第 18 條)。
  • 政府自用 AI:政府使用 AI 執行業務,應做風險評估並訂定使用規範(第 19 條)。

台灣模式介於歐盟與美國之間:有原則性的上位法,但具體規範分散在各部會,類似美國由各部門分別監管。

優點是彈性,可隨技術發展調整,也能依產業特性訂定;缺點是整體性不足,不同部會的規範可能不一致,企業要同時了解好幾個部會的要求。

目前各部會的進展包括:智慧局已就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表示見解(本系列第 2 篇);金管會發布金融業運用 AI 的指引;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目前仍是籌備處,未來將處理 AI 的個資議題;數位發展部於 115 年 1 月提供「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文化部也發布了文化藝術領域應用生成式 AI 的指引。

V
伍 CHAPTER

台灣企業的多邊合規佈局

先講結論:先確認哪些國家的法律管得到你,再以最嚴格市場的要求為基準建立一套共用架構,最後定期檢視。可以分成四個層次。

CHART 03

跨國 AI 合規的四個層次

01

確認適用哪些監管

盤點 AI 服務的目標市場、使用者實際分布與資料流向,判斷哪些國家的法律適用,做成「監管適用矩陣」並定期更新。

02

核心市場完整合規

主要市場通常是台灣加一到兩個海外市場。歐盟優先建立 AI Act 與 GDPR 的合規架構;美國依目標州別佈局;中國若要進入,先評估完整成本與政治風險。

03

以最嚴格標準為共同基線

全球性服務以最嚴格市場的要求建立統一架構,避免分版本維護。實務上常以 AI Act、GDPR 加上主要州法作為基線。

04

持續監測與調整

AI 法規變動快,建議每季檢視關鍵市場的法規動態,例如訂閱主管機關電子報、參加產業協會,或與專業律師長期合作。

VI
陸 CHAPTER

結語:在多邊規範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各國 AI 監管的差異,反映的是對「技術、自由、安全、社會」之間關係的不同選擇:歐盟重基本權利保護,美國重市場創新,中國重社會控制。沒有絕對的對錯,而是不同社會選擇的結果。

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監管路線較接近歐美,但也有自己的考量,例如兩岸關係、產業結構與市場規模。本所長期關注 AI 國際監管的比較研究,並協助多家客戶建立跨國合規架構。如需具體市場的合規評估,歡迎與本所聯絡。本系列最後一篇將處理「AI 開發者責任鏈」,完成 15 篇 AI 法律地圖。

常見問題

Q. 我的 AI 服務只在台灣提供,需要管 EU AI Act 嗎?

A. 要看兩件事:第一,是否把 AI 系統投放到歐盟市場,例如對歐盟使用者提供服務;第二,系統的產出是否會在歐盟境內使用。只要其中之一成立,即使公司設在台灣,也可能落入 AI Act 的範圍;高風險系統的境外提供者,還須在歐盟指定授權代表。若不打算服務歐盟,建議在使用條款中明確排除,並在技術上限制歐盟地區存取;否則應及早做合規佈局。

Q. EU AI Act 的高風險 AI 該怎麼合規?

A. 高風險 AI 要符合的要求包括:風險管理系統、資料治理(訓練資料品質與偏差檢測)、技術文件、自動紀錄(操作日誌)、對使用者的透明說明、人類監督,以及準確度、強健性與資安。提供者還要建立品質管理系統、完成合規評估(自我評估或第三方驗證)、登錄歐盟資料庫,並在上市後持續監控。建議委請熟悉 EU AI Act 的專業團隊規劃。

Q. 台灣的人工智慧基本法已經通過了嗎?

A. 已通過並施行。立法院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通過,115 年 1 月 14 日由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日起施行。本法是框架性立法:確立七大原則,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第 16 條由數位發展部推動風險分類框架。各機關應於施行後二年內完成主管法規的檢討與修正(第 18 條)。具體規範由各部會分別訂定,會持續演化。

Q. 中國市場的 AI 服務該怎麼處理?

A. 中國的 AI 監管相當嚴格:安全評估與演算法備案、內容管理、使用者實名、AI 生成內容標識,以及特定情形下的資料境內儲存要求。台灣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的合規成本很高,還有資料主權、政治敏感與地緣政治等風險。除非有很強的商業必要性,可優先佈局其他亞洲市場;若必須進入,建議透過當地法律合作夥伴,並確認不違反我國法規,例如反滲透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Q. 有沒有可以一次符合全球各地 AI 監管的標準?

A. 沒有一勞永逸的標準,但可以採「最大公約數」策略:以最嚴格市場的要求為基礎建立全球統一架構,常見組合是 EU AI Act、GDPR 加上加州 CCPA 等主要州法。這樣在其他較寬鬆的市場通常也能符合要求,避免維護多個版本。中國市場的特殊要求無法被這套基線涵蓋,需要另行處理。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 | 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 V1.0 初版

95 頁,分 AI 概念、服務評估、服務導入、營運管理四章,供各機關導入 AI 時參考。

文化藝術領域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文化部

說明文化藝術領域在蒐集資料、生成內容、傳輸與出版各環節使用生成式 AI 時,可能涉及的著作權、公平交易與消費者保護等風險。

兩份文件都是台灣 AI 治理的具體展現,在本篇作為「台灣定位」的官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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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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