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動保 6] 動物保護法與獸醫師產業:藥事法 113 年修正後的合規衝擊
民國 113 年藥事法修正,新增獸醫師處方藥相關規範,對獸醫產業構成重大合規衝擊。本文以動物保護法的整體架構、獸醫師執業規範、113 修正核心、合規操作四個面向,梳理當代動保與獸醫法律地圖。

和鼎律師事務所 · 獸醫產業專業團隊
本所為中華民國獸醫師全國聯合公會委託進行「藥事法對獸醫師產業衝擊」研究案之法律服務團隊,長期協助獸醫師、動物醫院、寵物產業、動物保護團體處理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藥事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等領域之合規與爭議。本文為本所累積執業經驗之公開分享。
環 境 動 保 · 第 二 篇 · 動 保 與 獸 醫
動物保護法
與獸醫產業的當代合規
動物保護不只是同伴動物的權益,更涉及獸醫產業的執業規範、藥品管理、跨機關監督。113 年藥事法修正後,獸醫師面對全新的處方藥合規要求。本文梳理整體地圖。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本文導讀
本文涵蓋三大層面:動物保護法的整體架構(同伴動物、實驗動物、經濟動物)、獸醫師法的執業規範、113 年藥事法修正對獸醫處方藥的合規衝擊。協助動保工作者、獸醫師、相關產業掌握當代法律框架。
第 壹 章
動物保護法的整體架構
從同伴動物到實驗動物的三類保護
我國《動物保護法》自民國 87 年公布以來,歷經多次修正,確立三大保護類別:同伴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每一類有不同的保護重點與管理機關,構成完整的動物福利法律框架。
87年
動物保護法施行
民國 87 年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確立同伴動物、實驗動物、經濟動物三大保護面向
113修正
藥事法重大變革
增訂獸醫師專用處方藥相關規範,對獸醫產業構成全新合規衝擊
3類
動物保護分類
同伴動物(犬、貓、寵物)、經濟動物(食用、勞役)、實驗動物
TYPE I
同伴動物
犬、貓、寵物等與人類共同生活之動物。動保法保護重點:遺棄禁止、適當飼養、虐待禁止、繁殖管理。
TYPE II
經濟動物
供食用、勞役、毛皮等用途之動物。動保法保護重點:人道屠宰、運輸條件、飼養環境最低標準。
TYPE III
實驗動物
供科學研究、教學、產品測試之動物。動保法保護重點:替代減量精緻原則(3R)、實驗審查、處置規範。
動物保護與獸醫法律演進 · 從 1998 到當代
87 年(1998)
動物保護法首次公布
我國第一部全面性動物保護法律
104 年(2015)
動物保護法大幅修正
禁止食用犬貓肉、加重虐待動物罰則
109 年(2020)
動物保護法增訂繁殖管理
寵物繁殖場管理、犬貓登記制度強化
113 年(2024)
藥事法修正 · 獸醫處方藥規範
獸醫師專用處方藥清單、進銷存記錄、稽核強化、違反責任加重
114-115 年
相關函釋與配套法規
衛福部、農業部陸續發布處方藥清單、稽核標準、違反案例彙編
第 貳 章
113 年藥事法修正 · 獸醫產業的全新合規
處方藥規範改變獸醫執業生態
113 年藥事法修正,新增獸醫師專用處方藥相關規範。這對獸醫產業構成過去 20 年來最重大的合規衝擊。修正前後的對照,顯示出整體合規門檻的顯著提升。
113 年藥事法修正 · 獸醫產業合規對照
| 面向 | 修正前(113 年前) | 修正後(113 年後) | 對獸醫的影響 |
|---|---|---|---|
| 處方權 | 獸醫師可開立處方,但範圍模糊 | 明確規範獸醫師專用處方藥清單 | 需配合衛福部 / 農業部公告清單調整 |
| 藥品取得 | 相對自由(透過藥商或自行進貨) | 處方藥需透過合法管道,加強記錄與稽核 | 需建立完整進貨、庫存、使用紀錄 |
| 使用紀錄 | 依個別執業習慣 | 強制保存使用紀錄,稽查可隨時調閱 | 建立電子化紀錄系統,符合稽核要求 |
| 違反責任 | 行政罰鍰為主 | 加重罰鍰 + 必要時刑事責任 | 違反成本顯著提高,需主動合規 |
| 稽查機制 | 不定期 | 強化跨機關聯合稽查(衛福部 / 農業部 / 食藥署) | 面對更頻繁的合規檢查 |
「動物保護的核心,不是把動物擬人化,也不是把人類當作敵人,而是在跨物種共存中,建立可長可久的責任結構。法律是這個責任結構的具體展現。」
— 本文觀點
第 參 章
產業面對的雙重挑戰
獸醫師與動物業者的合規地圖
113 年修正的影響,不僅限於獸醫師,也擴及與獸醫合作的整體動物產業:寵物店、繁殖場、寄養機構、訓練中心、運輸業者等。每一方都需要重新檢視自己的合規結構。
獸醫師
執業合規挑戰
- —處方藥清單需持續追蹤更新
- —進銷存紀錄電子化(符合稽核要求)
- —處方開立程序標準化(避免違規)
- —員工教育訓練(藥事法規 + 動保法規)
- —建立內部稽核機制與律師長期顧問關係
動物業者
產業合規挑戰
- —寵物店、繁殖場的飼養環境合規
- —動物醫院、寄養機構的執業規範
- —寵物美容、訓練、運輸的相關規範
- —突發事件處理(疫病、虐待通報)
- —與獸醫師合作的法律關係明確化
第 肆 章
結語 · 動物保護是長期的社會工程
本系列「環境動保」二篇至此完整
動物保護法律的演進,反映了社會對「跨物種共存」的成熟度。從 1998 年首次立法,到 2024 年的藥事法修正,每一次調整都是社會共識的階段性結果。對獸醫師、動保工作者、寵物業者而言,理解並遵循當代法律,不只是合規義務,更是參與這個社會工程的具體承擔。
附 記
113 年藥事法修正對獸醫產業的合規衝擊,是當代動保與獸醫法律最重要的變革。本所協助獸醫院、寵物業者、動保 NGO、地方政府處理動保與獸醫相關法律事務,熟悉跨機關監督實務(農業部、衛福部、食藥署、地方動保處)。如需具體諮詢,歡迎透過聯絡頁面預約。本系列「環境動保」二篇至此完整。
常見問題
Q. 113 年藥事法修正後,獸醫處方藥的合規要點是什麼?
A. 三大要點:第一,處方藥清單(衛福部 / 農業部公告之獸醫師專用處方藥,需持續追蹤更新);第二,進銷存紀錄(進貨、庫存、使用、廢棄全程記錄,電子化以利稽核);第三,處方開立程序(標準化作業,確保每次開立有完整紀錄)。建議獸醫院建立內部 SOP,並由律師定期審視最新函釋。
Q. 我家寵物被虐待,可以怎麼處理?
A. 三步驟:第一,保存證據(影像、目擊者、傷勢照片、就診紀錄);第二,向地方動保處檢舉(可同時報警);第三,必要時委請律師(提起刑事告訴 + 民事損害賠償)。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故意傷害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可處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亦可命飼主終身不得飼養。
Q. 我經營寵物店 / 繁殖場,主要法律風險是什麼?
A. 四大主要風險:第一,飼養環境(空間、清潔、醫療、運動,主管機關有最低標準);第二,繁殖管理(繁殖場需取得許可證,違法繁殖罰鍰高);第三,銷售規範(犬貓登記制度、不得販售予 12 歲以下兒童);第四,死亡與疫病處理(通報義務、屍體處理、疫病防治)。建議委請熟悉動保法的律師建立完整合規架構。
Q. 動物保護的檢舉,主管機關會處理嗎?
A. 依案件類型由不同主管機關處理:地方動保處(縣市政府)是第一線,負責一般動保案件、虐待調查、繁殖場稽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負責疫病、跨縣市運輸;地方警察協助蒐證與保全。實務上各地主管機關處理速度與標準不一,建議檢舉時:資料完整(時間、地點、影像)、明確訴求、必要時透過動保 NGO 協助追蹤。
Q. 獸醫院違反藥事法,有什麼責任?
A. 視違反程度:輕微違反(紀錄不完整、過期更新),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中度違反(處方開立不當、藥品來源不明),處較高罰鍰並可能停業;重度違反(明顯違法販售處方藥、提供不符合處方資格者使用),可能涉及刑事責任。113 年修正後,違反的成本顯著提高。建議獸醫院:第一,建立電子化進銷存系統;第二,定期內部稽核;第三,委請律師長期顧問。
環境法與動物保護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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