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 6] 專利申請、舉發、訴訟流程
從專利申請到訴訟維權,每一步都關係專利的市場價值。本文以申請流程、審查與救濟、舉發程序、侵權訴訟四個面向,梳理專利程序的完整地圖。

智 慧 財 產 法 · 第 六 篇 · 專 利 程 序
專利申請、舉發、訴訟
程序的完整地圖
從第一次申請到舉發攻防,從技術揭露到訴訟維權:專利程序看似冗長,每一步都是攻守的關鍵。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本文導讀
涵蓋申請流程、審查與救濟、舉發攻防、侵權訴訟四個面向。
第 壹 章
專利申請的四階段
從申請到核准
發明專利從申請到取得權利,要經過申請、公開、實體審查、核准公告四個階段,其中有幾個法定期限一旦錯過就無法補救。
最重要的是: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必須申請實體審查(實體審查是指審查人員實際判斷有沒有新穎性、進步性),否則申請案視為撤回(專利法第38條)。新型專利則只做形式審查,不審查技術內容。
3年
實體審查申請期限
發明申請日後三年內須申請實體審查(第38條)
18月
公開時點
發明申請日後經過 18 個月公開(第37條)
12月
優先權期間
發明、新型 12 個月;設計 6 個月(第28條、第142條)
三種專利的基本差異
| 項目 |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
| 保護對象 | 技術思想的創作 | 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 | 物品外觀的創作 |
| 審查方式 | 實體審查(須另申請) | 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查 |
| 權利期間 | 申請日起 20 年(第52條) | 申請日起 10 年(第114條) | 申請日起 15 年(第135條) |
| 官方申請費 | 3,500 元,另加實體審查費 7,000 元起 | 3,000 元 | 3,000 元 |
| 證書費 | 1,000 元 | 1,000 元 | 1,000 元 |
費用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第9條;實體審查費以請求項 10 項、50 頁以內計,超過另加收。代理人服務費另計,各事務所不同。核准後另須逐年繳納年費(同辦法第10條)。
第 貳 章
專利的生命週期
從申請前到訴訟
專利不是拿到證書就結束。從申請前的準備、審查中的攻防、核准後的維護,到可能面對的舉發與訴訟,每個階段要做的事都不同。
STAGE I
申請前準備
技術揭露文件、先前技術檢索、申請策略(國內 vs 跨國 vs PCT)、發明人身分確認。
STAGE II
申請與審查
申請書 + 說明書 + 申請專利範圍 + 圖式;審查中可分割、修正、面詢;不服不予專利審定,先申請再審查,再不服才能訴願。
STAGE III
核准後維護
按時繳納年費(分階段);監測同業侵權與後續申請;考慮授權或讓與。
STAGE IV
舉發與訴訟
任何人可提起舉發請求撤銷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常同時主張專利無效,法院應自為判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
發明專利被核駁時的救濟順序
申請再審查
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再審查(專利法第48條)。
提起訴願
不服再審查審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訴願決定,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第一審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
新型專利只做形式審查,不予專利的處分沒有再審查程序,不服可直接訴願。
第 參 章
侵權、舉發、確認三大程序
攻防的法律工具
專利爭議主要有三條路:專利權人告人侵權、任何人請求撤銷專利(舉發)、被警告的一方主動請求法院確認自己沒有侵權。侵權訴訟與確認不侵權之訴在法院審理,舉發則向智慧財產局提出。
「舉發」是指對已核准的專利,向智慧財產局主張它本來就不應該核准,請求撤銷(專利法第71條)。舉發中,專利權人可以申請更正、刪減請求項來防守,智慧財產局會合併審查(第67條、第77條)。
專利相關程序 · 三大類型對照
| 程序類型 | 提起者 | 審理機關 | 結果 |
|---|---|---|---|
| 侵權訴訟 | 專利權人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損害賠償 + 排除侵害 |
| 舉發 | 任何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撤銷專利(全部或部分) |
| 確認不侵權之訴 | 潛在侵權人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確認專利權人對其無侵權請求權 |
第 肆 章
攻擊與防禦的雙向工具
策略選擇
專利權人與被控侵權人手上的工具其實對稱:一方主張權利,另一方挑戰權利是否有效或範圍是否涵蓋。下表的工具通常會合併使用。
攻擊方
專利權人的工具
- —侵權警告函(蒐證 + 嚇阻)
- —定暫時狀態處分(情況緊急時,請法院先命對方停止)
- —侵權訴訟(損害賠償 + 排除)
- —舉發對方專利(無效化攻擊)
- —申請海關先予查扣進口侵權物(專利法第97條之1)
防禦方
被控侵權的工具
- —舉發專利(撤銷對方專利)
- —確認不侵權之訴(主動出擊)
- —主張專利範圍狹窄
- —主張先前技術或先使用(第59條)
- —和解或交叉授權
「專利戰爭沒有單向勝利,只有戰略選擇。每一個案件,都是攻擊與防禦工具箱的綜合運用。」
本文觀點
第 伍 章
結語 · 下一篇:營業秘密法
專利程序的關鍵在期限:實體審查三年、再審查二個月、優先權十二個月,錯過就難以挽回。進入爭議階段後,舉發與訴訟常同時進行,策略要一併規劃。
專利保護的是公開換來的技術獨占;不想公開的技術,則可以考慮用營業秘密保護。下一篇談營業秘密法。
附 記
專利程序需要技術與法律雙重專業。本所協助處理智財訴訟、授權交易、舉發攻防,如有需要請聯絡諮詢。
常見問題
Q. 專利申請要多久?成本多少?
A. 時間:發明專利要申請實體審查才會開始審,申請日後三年內須提出(專利法第38條),審查期間依技術領域與案件狀況而不同;新型專利只做形式審查,通常較快取得。官方規費:發明申請費 3,500 元、實體審查費 7,000 元起(請求項超過 10 項每項加 800 元)、證書費 1,000 元;新型、設計申請費各 3,000 元、證書費 1,000 元(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第9條),核准後另繳年費。代理人費用依案件複雜度而定。建議:技術重要時投入發明專利;產品週期短可考慮新型;組合申請是常見策略。
Q. 專利範圍要怎麼寫才能保護完整?
A. 申請專利範圍是專利的核心,撰寫原則:第一,逐層擴大(獨立項寫最大範圍,附屬項補充細節);第二,用語精準(避免模糊用語造成解釋歧義);第三,考量規避設計(預測競爭者可能的迴避方式);第四,結合說明書(申請範圍中的用語應在說明書中有充分支持)。建議委請熟悉該技術領域的專利師撰寫,不要省這筆費用。
Q. 發現他人侵權,該怎麼處理?
A. 四步驟:第一,蒐集證據(購買侵權物、保存技術文件、銷售紀錄);第二,專業侵權比對(委請技術專家或鑑定機構);第三,律師發函警告(要求停止侵權與賠償);第四,選擇救濟路徑(定暫時狀態處分、侵權訴訟、申請海關先予查扣)。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專利法第96條第6項)。建議訴訟前充分比對,避免專利範圍解釋失利或專利被認定無效,反被對方求償。
Q. 專利被舉發,該怎麼答辯?
A. 三步驟:第一,分析舉發理由(新穎性、進步性、申請程序瑕疵等);第二,準備答辯(舉證新穎性與進步性,必要時申請更正、減縮申請專利範圍,與舉發案合併審查,專利法第67條、第77條);第三,專業代理人協助。積極答辯有機會維持專利。舉發成立而專利被撤銷時,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再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 跨國專利怎麼佈局?
A. 兩種主要途徑:第一,個別國家申請(各國分別申請,適合少數重點國家;發明、新型的優先權期間通常是第一次申請後 12 個月,設計 6 個月,我國專利法第28條、第142條亦同);第二,PCT 國際申請(向 WIPO 體系一次申請,原則上自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內進入各國國家階段)。要注意我國不是 PCT 締約方,我國申請人無法單獨以本國身分提出 PCT 申請,實務上須與締約國的共同申請人合作,或透過在締約國設立的公司提出。建議:確認目標市場、評估各國制度差異、委請有跨國經驗的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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