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 3] 商標申請、續展、廢止實務
從商標申請到註冊維護,每一步都有具體程序與時限。本文以申請流程、審查與救濟、續展與廢止、實務常見錯誤四個面向,梳理商標生命週期的完整地圖。

智 慧 財 產 法 · 第 三 篇 · 商 標 程 序
商標申請、續展、廢止
程序的完整地圖
從第一次申請到十年後延展,從註冊維護到他人提起廢止:商標的程序面看似行政,每一步都關係品牌的長期穩定。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本文導讀
本文涵蓋:申請流程、審查與救濟、延展機制、異議與廢止,以及實務上最常見的五種錯誤。
第 壹 章
商標申請的四階段流程
從申請到註冊
我國採「先註冊、後異議」:異議期在註冊之後,不會拖慢取得註冊的時間。審查通過後,智慧局作出「核准審定」,申請人在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智慧局才會註冊公告並發給註冊證(商標法第 32 條)。
商標權從註冊公告當日起算(第 33 條)。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任何人認為這個商標不該註冊,都可以提出「異議」,也就是請智慧局重新檢視並撤銷這筆註冊(第 48 條)。
7.4月
平均審結期間
智慧局 2024 年報:平均首次審查 6.1 個月、平均審結 7.4 個月
10年
保護期間
自註冊公告當日起 10 年,可申請延展,每次 10 年,次數不限
3年
未使用即可能被廢止
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滿 3 年,可被廢止(第 63 條)
第 貳 章
商標的生命週期
從申請前到廢止
商標權不是註冊完就安全,每個階段都有期限。錯過延展期限,商標權會當然消滅(第 47 條);註冊後閒置不用,別人可以申請廢止(第 63 條)。
STAGE I
申請前準備
識別性評估、近似檢索、選定商品或服務類別;已在國外申請者,可在 6 個月內主張優先權(第 20 條)。
STAGE II
申請與審查
備妥申請書、繳納規費、配合智慧局補正或陳述意見;被核駁可提起行政救濟。
STAGE III
維護與延展
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內申請延展;持續使用以避免廢止;發現侵權即時處理。
STAGE IV
異議與廢止應對
他人提出異議或申請廢止(例如未使用滿 3 年),智慧局會通知限期答辯,要積極舉證。
商標的關鍵期限
| 事項 | 期限 | 依據 |
|---|---|---|
| 主張國外優先權 | 第一次申請日後 6 個月內 | 商標法第 20 條 |
| 繳納註冊費 | 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非故意逾期,屆滿後 6 個月內繳二倍註冊費 | 第 32 條 |
| 提出異議 | 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 | 第 48 條 |
| 申請延展 | 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內;屆滿後 6 個月內仍可申請,但繳二倍延展註冊費 | 第 34 條 |
| 未使用而被廢止 | 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 3 年 | 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提起訴願 | 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經濟部提起 | 訴願法第 14 條 |
| 提起行政訴訟 |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 |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
第 參 章
五大常見錯誤
事前預防勝過事後補救
下面五種錯誤,幾乎都可以在申請前或註冊後的例行管理中避免。
商標實務五大常見錯誤
| 常見錯誤 | 後果 | 預防 |
|---|---|---|
| 未做事前檢索 | 申請被核駁,或註冊後遭他人異議 | 申請前委請代理人或律師完整檢索 |
| 類別選擇錯誤 | 保護範圍不足 | 依實際與計畫中的業務範圍選定,並預留延伸 |
| 申請人錯誤 | 商標權歸屬爭議 | 釐清由公司或個人申請,並以實際經營者為申請人 |
| 未實際使用 | 滿 3 年可能被廢止 | 註冊後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並保留證據 |
| 錯過延展 | 商標權消滅,只能重新申請 | 建立到期提醒(屆滿前 6 個月內申請) |
「商標權的維護,不是註冊後就一勞永逸,而是持續使用、持續監測、適時行動的長期工程。」
本文觀點
第 肆 章
積極維護 vs 消極風險
商標權的長期工程
保住商標權的關鍵是證據。被申請廢止時,商標權人要自己證明有使用的事實(第 65 條第 2 項);平時沒留紀錄,到時候很難補。
積極維護
保持商標權有效
- ·實際使用(避免廢止)
- ·保存使用紀錄(銷售、廣告、包裝)
- ·監測市場仿冒與近似商標的註冊公告
- ·依時延展(屆滿前 6 個月內)
- ·與律師建立長期關係
消極風險
容易失去商標權
- ·註冊後從未實際使用
- ·沒有使用證據可佐證
- ·錯過延展期限
- ·他人近似商標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未提異議
- ·對侵權置之不理
第 伍 章
結語 · 下一篇:商標侵權救濟
附 記
商標程序看似行政,實際上需要法律專業判斷。本所協助企業全程處理商標事務,如有需要請聯絡諮詢。
常見問題
Q. 商標申請要多久?成本多少?
A. 時程:依智慧局 2024 年報,商標平均首次審查期間 6.1 個月、平均審結期間 7.4 個月。核准後在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註冊費,就會註冊公告。異議期是註冊公告後的 3 個月,不影響取得註冊的時間。費用:政府規費按類別計算,另加代理人或律師費用;涉及複雜檢索、答辯或多類別申請,費用會較高。類別應依實際業務需要選擇,不必每類都申請。
Q. 註冊商標一直沒用,會被收回嗎?
A. 會。依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 3 年,智慧局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註冊;被授權人有使用的,不在此限。建議:第一,實際使用於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銷售、廣告、包裝皆可);第二,保留使用證據(銷售紀錄、發票、廣告影像),因為被申請廢止時要由商標權人舉證;第三,若暫時無法使用,可主張有「正當事由」,但要具體佐證。
Q. 商標延展要怎麼辦?錯過怎麼辦?
A. 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內向智慧局申請延展並繳費;屆滿後 6 個月內仍可申請,但要繳二倍延展註冊費(第 34 條)。超過這段期間,商標權自期間屆滿後消滅(第 47 條),只能重新申請,期間若有他人搶先申請,可能就拿不回來。建議建立到期提醒,或委請長期代理人協助維護。
Q. 我的商標被別人提異議,該怎麼辦?
A. 三步驟:第一,分析異議理由(近似、欠缺識別性或其他不得註冊事由);第二,在智慧局指定期限內答辯,舉證自己商標的識別性及與異議人商標的差異;第三,必要時委請律師。異議成立,註冊會被撤銷(第 54 條)。不服時,可先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再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 跨國商標佈局該怎麼做?
A. 主要有兩條路:第一,逐國申請,向各目標國分別提出,台灣企業最常用;第二,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由 WIPO 管理,一份申請可指定多個會員國。但我國不是馬德里體系的成員,不能以在智慧局的申請案為基礎;必須在會員國具有國籍、住所或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才能以該國的申請案為基礎使用。在國外申請後 6 個月內回台申請,可主張優先權(第 20 條)。建議先確認目標市場,再委請有跨國經驗的代理人或律師規劃。本所對藝文與科技類商標的跨國佈局有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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