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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劉博文 律師
知識, 藝文傳智, 藝文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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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創作篇(下)| 抄襲致敬挪用與特殊創作問答 | 和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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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著名曲還受保護嗎?怎樣算抄襲?致敬與挪用的法律界線在哪?臨摹侵權嗎?和鼎律師事務所劉博文律師解答創作者參考他人作品時最常遇到的十個著作權問題。著作權法第30條、第7條、第9條、第65條完整實務說明。

「我參考了別人的作品,這樣算抄襲嗎?」「已故大師的經典作品還受保護嗎?」「我在街頭看到的塗鴉,有著作權嗎?」這些是我在藝文法律服務中最常被問到的第二類問題——當創作涉及他人作品時,法律的紅線在哪裡。以下十個問答,從存續期間到抄襲認定,從臨摹到外國著作保護,為創作者整理實務上的判斷基準。

Q1. 歷史名著、文學經典、世界名曲還受保護嗎?

要看作者去世多久。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換算下來,如果作者已經過世超過五十年,著作財產權即消滅,作品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例如莎士比亞、莫札特、唐詩宋詞等古典作品,在全世界都已進入公共領域。但要注意兩件事:第一,某些國家的保護期間比台灣長(歐盟是死後七十年);第二,即使原作已進入公共領域,後人的翻譯、編曲、改編版本可能仍有獨立的著作權。

Q2. 摘要他人名言佳句,編輯成書會侵權嗎?

這涉及著作權法第7條「編輯著作」的概念。編輯著作是指將既有素材加以選擇及編排,而具有創作性的著作。如果你所編輯的名言佳句來源是公共領域的作品(例如古人語錄),不涉及侵權問題,你的選擇與編排本身可以構成編輯著作。但如果素材來自仍受著作權保護的現代作品,即使每則只摘錄一小段,大量摘錄編輯後仍可能構成對原著作的重製或改作,需要取得授權。實務上的判斷重點是:你摘錄的質與量是否已經構成「實質部分」。

Q3. 利用盜版素材完成的創作也有著作權嗎?

有的。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常令人意外。即便你使用了盜版軟體、盜版字型、或未授權的圖片素材來完成創作,你自己在創作過程中投入的原創性表達仍然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的取得與創作工具或素材的合法性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但這不代表你沒有法律風險——你使用盜版素材本身就可能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害,需要對素材著作權人負民事甚至刑事責任。我常比喻:用偷來的畫筆畫的畫,畫仍然是你的創作,但偷畫筆的行為仍然要負責。

Q4. 怎樣算是抄襲?

台灣著作權法沒有「抄襲」這個法律用語,但實務上認定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時,採用的是「接觸」加上「實質相似」的二階段判斷法。第一步,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接觸」原著作的合理機會(例如作品已公開發表、曾寄送給被告、兩人有共事關係等)。第二步,比對兩個作品在「表達」層面是否構成「實質相似」。法院會區分觀念層面的相似(不構成侵權)與表達層面的相似(可能構成侵權),並綜合考量相似的質與量。這是著作權訴訟中最核心、也最需要專業判斷的環節。

Q5. 臨摹他人作品是否侵害著作權?

臨摹在法律上的定性取決於臨摹的目的和結果。如果臨摹的成果與原作在視覺上高度近似,法律上會被認定為「重製」行為,原則上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的授權。但如果臨摹只是學習手法和技巧的過程,最終作品與原作有明顯差異且融入了自己的創作表達,則可能不構成侵權。此外,如果臨摹對象已經進入公共領域(作者去世超過五十年),就不存在侵權問題。我建議美術創作者在臨摹學習後,務必發展出自己的獨立表達,避免成品與原作過於相似。

Q6. 致敬是否侵害著作權?

法律上沒有「致敬」的定義。所謂致敬,通常是指創作者有意識地向前輩的經典作品表示敬意,在自己的作品中呼應某些元素。關鍵在於你呼應的是「觀念」還是「表達」。如果你只是借用了風格、氛圍、敘事手法或主題概念,這屬於觀念層次的模仿,著作權法管不到。但如果你直接挪用了具體的畫面構圖、文字段落、旋律片段,即使標明「致敬」,仍然可能構成侵權。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判斷是重要的抗辯依據,但每個案件須個別分析。

Q7. 模仿他人的表演方式是否侵權?

表演著作在著作權法上有其特殊性。著作權法保護的「表演」是指對既有著作的演出或演奏,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著作鄰接權(在台灣法制下歸入著作權的保護範圍)。但「表演風格」本身——例如某歌手的唱腔、某演員的肢體語言——屬於觀念或技巧的範疇,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模仿他人的表演風格進行自己的表演,原則上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如果模仿涉及重製或改作原表演的具體內容(例如完整翻唱一首歌的錄音版本),就需要取得授權。

Q8. 新聞報導有著作權嗎?

要區分兩個層次。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明文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這裡指的是純粹客觀傳遞事實的通訊社電稿、簡短的事件報導等。但如果新聞報導加入了記者的分析觀點、獨特的敘事角度、深度的調查內容,這種具有原創性的報導文章仍然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此外,新聞照片、新聞影片、新聞評論文章等,因為不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語文著作」,一律受著作權保護。

Q9. 塗鴉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受保護。只要塗鴉具備原創性且為人類精神創作,即屬「美術著作」的範疇,不論創作的載體是畫布、牆壁還是街頭設施。國際上著名的案例如 Banksy、Keith Haring 等街頭藝術家的作品,其著作權均受到承認。在台灣法律下,塗鴉的著作權歸屬於創作者。但需注意,街頭塗鴉可能涉及毀損罪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這是創作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與著作權的取得是不同面向的法律問題。塗鴉創作者有著作權,但不代表塗鴉行為本身合法。

Q10. 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受保護嗎?

受保護。台灣雖非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的正式簽約國,但透過世界貿易組織(WTO)的 TRIPS 協定以及著作權法第4條的規定,與台灣有相互保護條約或協定關係的國家國民之著作,在台灣享有著作權保護。目前包含美國、日本、歐盟各國等主要國家的著作均受台灣保護。此外,首次發行於 WTO 會員國的著作,不論作者國籍,在台灣亦受保護。實務上,創作者不應以為「外國的東西就可以隨便用」,這是常見的誤解,可能導致嚴重的侵權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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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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