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法律 8] AI 法遵與企業治理:AI 治理框架、董事責任、第三方審查
企業導入 AI 不只是技術決策,更是治理決策。

本文重點
AI 已從個別專案的工具,升級為企業治理層級的議題。導入 AI 需要董事會、稽核、法遵、資訊、業務各部門協作;AI 出問題時,責任可能上溯到沒有建立監督機制的董事會。
以下從美國 NIST AI 風險管理框架的在地運用、董事的監督責任、內部 AI 使用政策、第三方 AI 廠商盡職調查、治理成熟度五個面向,說明企業應建立的 AI 治理結構。
NIST AI 風險管理框架的本土化適用
企業建立 AI 治理,可以直接借用美國 NIST 的 AI 風險管理框架,再對齊我國法規與既有內控制度。框架本身不是法律,但提供了完整而通用的管理循環。
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於 2023 年發布「AI 風險管理框架(AI RMF)」,核心是四項功能:治理、映射、衡量、管理,構成持續循環的風險管理流程。
NIST AI 風險管理框架的四項功能
| 功能 | 要做什麼 | 企業的具體動作 |
|---|---|---|
| 治理 Govern | 建立組織架構、政策與文化 | 指定 AI 風險管理負責單位、訂定使用政策、安排教育訓練 |
| 映射 Map | 盤點 AI 的使用情境與影響 | 建立全公司 AI 系統清單,標記用途、資料來源與受影響對象 |
| 衡量 Measure | 評估風險的大小 | 檢視準確率、偏差、可解釋性與法規遵循程度 |
| 管理 Manage | 處理已辨識的風險 | 訂定緩解措施、持續監控、定期檢討調整 |
資料來源: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2023 年發布之 AI 風險管理框架(AI RMF 1.0)。
在台灣運用這套框架,有四個重點。第一,對齊本國法規:包括個資法、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公布施行的人工智慧基本法,以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 AI 指引;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要求數位發展部推動風險分類框架,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
第二,整合既有治理:把 AI 風險管理納入既有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與永續報告,不另起爐灶。第三,因應產業特性:金融、醫療、文化產業的 AI 風險各不相同。第四,依規模調整:中小企業可採簡化版,大型企業則需完整實施。
數位發展部的「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從評估、導入到營運管理提供整體治理視角,雖以公部門為對象,私部門也可以參考其架構。
董事會 AI 監督義務:商業判斷法則的當代適用
AI 已是公司的重大風險,董事會對 AI 的使用負有監督責任;沒有建立任何監督機制,日後可能被追究違反注意義務。
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指以一般謹慎的專業經理人標準處理公司事務,對重大風險建立合理的監督機制,也包含在內。
美國法上另有「商業判斷法則」:董事在資訊充分、沒有利益衝突、出於誠信的情況下做成決策,即使結果不佳,法院也不事後追究。但這個保護有界線,董事若明知重大風險卻不採取合理監督,仍可能被認定違反義務。
AI 涉及的風險包括法律責任(個資、消費者保護、智財)、聲譽(演算法偏差、不當輸出)、財務(系統失靈)與策略(技術依賴)。董事會可以從四件事落實監督:定期審議 AI 治理報告(例如每季一次)、核准重大 AI 投資與部署、監督 AI 風險管理單位的運作、建立重大 AI 事件的通報與處理機制。
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在 1996 年 Caremark 案確立的見解常被引用:公司若完全缺乏合理的監督系統,或董事有意識地忽視已知的風險警訊,可能構成監督義務違反,股東可以提起代表訴訟。在我國,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也可以依公司法第214條請求監察人對董事起訴,監察人不起訴時得自行為公司起訴。
建議上市櫃公司在董事會層級設立 AI 治理相關的功能性委員會,或把 AI 治理納入既有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定期由負責單位報告 AI 應用現況、風險評估與合規狀態,並在會議紀錄中明確記載討論內容,作為已盡監督責任的證明。
內部 AI 使用政策的核心條款
內部 AI 使用政策是治理框架落實到第一線的工具。一份完整的政策至少要涵蓋四個層次:資料、模型、輸出、稽核。
內部 AI 使用政策的四個層次
| 層次 | 應規範的事項 |
|---|---|
| 資料層 | 哪些資料可以輸入 AI(允許、有條件允許、禁止);客戶個資與營業秘密的特別保護;使用境外服務時的跨境傳輸;使用紀錄的保存 |
| 模型層 | 經內部審查通過的工具清單;使用企業帳號或個人帳號、雲端或本地部署;版本變更的通知;廠商風險評估 |
| 輸出層 | 哪些業務必須經人工審閱;對外公開的 AI 產出是否標示;法律、財務、醫療等專業內容的特別審查;錯誤更正流程 |
| 稽核層 | 稽核頻率與範圍;異常使用偵測;事件通報;定期檢討政策本身 |
文件形式上,可以分成三層:總體政策(原則性文件,由董事會核准)、執行細則(具體操作,由管理階層核准)、員工指引(簡化版,供員工日常使用)。三層互相搭配,政策才能從董事會落實到每一位員工。
第三方 AI 廠商的盡職調查清單
多數企業的 AI 來自外部廠商,選廠商前的盡職調查(在簽約前有系統地查核對方背景與風險),決定了日後出事時能不能追究、資料能不能取回。
查核項目可以分成六類。廠商背景:設立國家、營運與財務狀況、客戶與案例。技術能力:模型架構、訓練資料來源、效能指標、第三方驗證。安全與合規:資訊安全認證(例如 ISO 27001)、個資法遵循、跨境傳輸、稽核紀錄。
法律狀況:涉訟情形、過去爭議、智慧財產權利狀況。持續性風險:服務終止後的資料處理、模型變更通知、移轉到其他廠商的難易度。責任分配:契約責任條款是否合理、保險投保情形、賠償上限。
用於核心業務的 AI 服務,可以採用「三道防線」審查:第一道由業務部門初步篩選,第二道由法遵與資安部門深入評估,第三道由內部稽核或外部專家最終審查。中小企業沒有完整內部資源時,可以委請律師、資安專家、會計師組成臨時審查小組。
AI 治理的成熟度模型與漸進落實
AI 治理不必一步到位,可以依企業規模與風險分階段推進。下圖是常見的五階段劃分。
AI 治理成熟度的五個階段
初始
沒有明確的 AI 政策,員工各自使用,風險看不見。
認知
意識到 AI 風險,但還沒有系統性管理。
結構化
已有基本 AI 政策、初步盤點現有應用、簡單的審查機制。
管理
完整治理框架、定期審議、事件處理機制。
優化
持續改善,AI 治理成為競爭優勢。
這是常見的分階段方式,不是法定標準。中小企業可從第三階段起步;上市櫃公司或處理大量個資、敏感業務的企業,宜達到第四階段。
金融、醫療等受高度監理的領域,以及涉及重大權益的關鍵 AI 應用,應持續朝第五階段努力,並留意主管機關依人工智慧基本法訂定的管理規範。
結語:治理是 AI 時代的競爭優勢
過去企業比的是誰能用 AI 做得最快,接下來比的是誰能用 AI 做得最可信。客戶、合作夥伴、投資人與主管機關,都會越來越重視企業的 AI 治理。
建議企業不要等到出事才建立治理,也不必追求一次到位的完美架構,而是從務實的階段開始,持續累積制度與文化。每一份內部政策、每一次審議紀錄、每一場員工訓練,都是企業在 AI 時代的信任資本。
常見問題
Q. 中小企業有必要建立 AI 治理框架嗎?
A. 要看 AI 使用程度。員工只是偶爾使用生成式 AI 聊天工具,可採簡化版:基本使用政策、禁止輸入機密、重要產出須經人工審閱。AI 已深度用於核心業務,建議至少達到「結構化」階段:基本 AI 政策、盤點現有應用、簡單審查機制。處理大量個資或敏感業務的企業,宜達到「管理」階段:完整治理框架、定期審議、事件處理機制。
Q. 董事會對 AI 應用要負什麼監督義務?
A.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要求公司負責人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 AI 這類重大風險建立合理的監督機制也包含在內。具體可以做:定期審議 AI 治理報告(例如每季)、核准重大 AI 投資與部署、監督 AI 風險管理單位、建立重大 AI 事件的通報處理機制。完全沒有 AI 治理框架、董事會從未收到 AI 風險報告、事件發生時沒有處理流程,都可能被認為未盡注意義務,股東並可依公司法第214條請求監察人對董事起訴。
Q. 內部 AI 使用政策該怎麼寫?
A. 建議分四個層次:資料層(哪些資料可以輸入 AI、敏感資訊保護、跨境傳輸)、模型層(允許的工具清單、使用環境、版本管理)、輸出層(人工審閱要求、對外產出是否標示、專業內容特別審查)、稽核層(稽核頻率、異常偵測、事件通報)。文件可分成總體政策(董事會核准)、執行細則(管理階層核准)、員工指引(簡化版供日常使用)三層。
Q. 選擇 AI 廠商時的盡職調查包含什麼?
A. 六類:廠商背景(設立、財務、客戶)、技術能力(架構、訓練資料、效能)、安全與合規(認證、個資、稽核)、法律狀況(訴訟、爭議、智財)、持續性風險(服務終止、模型變更、移轉難易)、責任分配(契約條款、保險、賠償上限)。核心業務的 AI 服務可採三道防線審查:業務部門初步篩選、法遵與資安深入評估、內部稽核或外部專家最終審查。
Q. AI 治理的成熟度該怎麼自我評估?
A. 可以用常見的五階段劃分:初始(沒有政策)、認知(意識到風險)、結構化(基本政策與盤點)、管理(完整框架與定期審議)、優化(持續改善)。這不是法定標準,而是自我檢視的工具。中小企業建議從結構化起步;上市櫃公司或處理大量個資、敏感業務者宜達到管理階段;金融、醫療等高度監理領域應持續朝優化努力。建議每年至少自我評估一次。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數位發展部: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協助各機關導入 AI 的參考手冊,涵蓋 AI 導入的評估、導入與營運管理。雖以公部門為對象,其治理架構可供企業參考。
文化部:文化藝術領域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說明文化藝術領域使用生成式 AI 時,在資料蒐集、內容產出、散布出版各階段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並附風險檢查表。
兩份文件都屬行政指導性質,不是法律;企業 AI 治理的法律基礎仍是人工智慧基本法、個資法與公司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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