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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劉博文 律師
智財個資科技,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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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法律 8] AI 法遵與企業治理:AI 治理框架、董事責任、第三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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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導入 AI 不只是技術決策,更是治理決策。本文以 NIST AI 風險管理框架的本土化、董事會 AI 監督義務、內部 AI 使用政策、第三方 AI 廠商盡職調查四個面向,梳理 AI 治理的結構性議題。

AI 法遵與企業治理|乾淨優雅魔幻寫實:切片企業大樓三層分明、頂層董事會議、中層員工與機器人、底層第三方審查、合規清單簾幕從天垂下

本文重點

AI 已從個別專案決策,升級為企業治理層級的議題。導入 AI 不只是技術部門的事,而需要董事會、稽核、法遵、IT、業務各部門的協作。當 AI 出問題,責任不只落在直接使用者,更可能上溯至「未盡 AI 治理義務的董事會」。本篇從 NIST AI 風險管理框架的本土化、董事會 AI 監督義務、內部 AI 使用政策設計、第三方 AI 廠商盡職調查四個面向,梳理當代企業必須建立的 AI 治理結構。

I
壹 CHAPTER

NIST AI 風險管理框架的本土化適用

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於 2023 年發布「AI 風險管理框架(AI RMF)」,成為國際企業 AI 治理的重要參考。其核心結構為四個治理功能:治理(Govern)、映射(Map)、衡量(Measure)、管理(Manage),構成 AI 風險管理的完整循環。

治理(Govern)強調建立 AI 治理的組織架構、政策、文化:設立明確的 AI 風險管理職能、制定 AI 使用政策、建立員工教育訓練、確保資源配置。映射(Map)強調對組織內 AI 使用的全面盤點:識別所有 AI 應用、評估其用途與影響、繪製 AI 系統清單。衡量(Measure)強調對 AI 風險的具體評估:技術指標(準確率、偏差)、法律指標(合規程度)、社會指標(公平性、可解釋性)。管理(Manage)強調對識別風險的因應:建立緩解措施、監控執行、定期檢視調整。

NIST AI RMF 在台灣本土化的關鍵考量:第一,對齊本國法規(個資法、即將通過的人工智慧基本法、各部會 AI 指引);第二,整合既有治理(將 AI 風險管理納入既有的內部控制制度、ESG 報告、風險管理循環);第三,因應產業特性(金融業、醫療業、文化業各有不同的 AI 風險);第四,規模調適(中小企業可採簡化版,大企業需完整實施)。

數位發展部於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發布的「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V1.0」,亦提供類似的整體治理視角,涵蓋 AI 概念介紹、AI 服務評估、AI 服務導入、AI 營運管理四章。私部門可參考其架構,結合自身業務特性建立內部框架。

II
貳 CHAPTER

董事會 AI 監督義務:商業判斷法則的當代適用

公司董事對公司有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監督義務。傳統上「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保護董事在資訊充分、無利益衝突、誠信決策的情況下,即使事後結果不佳,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此保護並非無限——若董事「明知重大風險而未採取合理監督」,可能構成監督義務違反。

AI 在企業中的應用已達到「重大風險」的門檻——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個資、消費者保護、智財)、聲譽風險(演算法偏差、不當輸出)、財務風險(系統失靈、模型偏差)、戰略風險(技術依賴、競爭情勢)。董事會作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應對 AI 風險負合理監督義務。具體內容包含:第一,定期審議 AI 治理報告(建議每季度一次);第二,核准重大 AI 投資與部署決策;第三,監督 AI 風險管理職能的設立與運作;第四,對重大 AI 事件(資料外洩、嚴重偏差、訴訟)有通報與處理機制。

實務上的指標案例(美國 Caremark 系列判決,涉及董事監督義務的標竿):若公司缺乏「合理的監督系統」,或董事「有意識地忽視」已知風險警訊,可能構成監督義務違反,股東得提起代表訴訟。延伸到 AI 場景,缺乏 AI 治理框架、董事會無 AI 風險專責報告、發生事件時無妥善處理流程,皆可能成為日後股東訴訟的依據。

本所建議:上市櫃公司應於董事會層級設立「AI 治理委員會」或將 AI 治理納入既有風險管理委員會範圍;定期(每季)由 AI 治理職能向董事會報告 AI 應用現況、風險評估、合規狀態;在董事會決議紀錄中明確記載 AI 相關討論,作為日後盡監督義務的證明。

III
參 CHAPTER

內部 AI 使用政策的核心條款

內部 AI 使用政策是「治理框架的基層落實」。一份完整的政策文件,應至少涵蓋四個層次:資料、模型、輸出、稽核。

資料層:第一,允許輸入 AI 的資料分類(完全允許、有條件允許、禁止輸入);第二,涉及客戶個資、營業秘密、敏感業務資訊的特別保護;第三,跨境資料傳輸的處理(若使用境外 AI 服務);第四,資料留痕與可追溯性。模型層:第一,允許使用的 AI 工具清單(由內部審查通過);第二,使用環境(企業帳戶、個人帳戶、本地部署、雲端);第三,版本管理與變更通知;第四,廠商風險評估。

輸出層:第一,AI 輸出的人類審閱要求(哪些業務需要、何種程度);第二,對外公開的 AI 輸出標示義務(應標示為 AI 生成);第三,法律意見、財務分析、醫療建議等專業輸出的特別審查;第四,錯誤處理與爭議解決流程。稽核層:第一,內部稽核頻率與範圍;第二,異常使用偵測;第三,事件通報與處理機制;第四,定期檢視政策本身。

實務上,本所建議將 AI 使用政策細化為三類文件:「總體政策」(原則性文件,由董事會核准)、「執行細則」(具體操作,由管理層核准)、「員工指引」(簡化版,供員工日常使用)。三層次相輔相成,確保政策從董事會到第一線員工皆能落實。

IV
肆 CHAPTER

第三方 AI 廠商的盡職調查清單

多數企業使用 AI,並非自建模型,而是透過第三方廠商。對廠商的盡職調查,是 AI 治理的關鍵環節。完整盡職調查清單可分為六類。

類別一,廠商背景:設立國家、營運狀況、財務健康、客戶名單、案例參考。類別二,技術能力:模型架構、訓練資料來源、性能指標、第三方驗證。類別三,安全與合規:資料安全認證(ISO 27001 等)、個資法遵循、跨境資料傳輸、稽核紀錄。類別四,法律地位:涉訴情況、過去爭議、合約履行紀錄、智財權利狀況。類別五,持續性風險:服務終止後客戶資料處理、模型變更通知機制、移轉至其他廠商的便利性。類別六,責任分配:契約條款的責任分配是否合理、保險投保情況、損害賠償上限。

對核心業務 AI 服務的盡職調查,應採「三線防線」結構:第一線(業務部門初步篩選)、第二線(法遵與資安部門深入評估)、第三線(內部稽核或外部專家最終審查)。中小企業若無完整內部資源,可委請外部律師、資安專家、會計師組成臨時審查團隊。

V
伍 CHAPTER

AI 治理的成熟度模型與漸進落實

並非每家企業都需要立即達到完善的 AI 治理水準。成熟度模型可分為五個階段。階段一,初始(Initial):無明確 AI 政策,個別員工自行使用,風險不可見。階段二,認知(Aware):意識到 AI 風險,但未建立系統性管理。階段三,結構化(Structured):已有 AI 政策、部分流程、初步盤點。階段四,管理(Managed):完整治理框架、定期審議、事件處理機制。階段五,優化(Optimized):持續改善、跨業界標竿、AI 治理成為競爭優勢。

對中小企業,本所建議從「階段三:結構化」開始:建立基本 AI 政策、盤點現有 AI 應用、設立簡單審查機制。對上市櫃公司或處理大量個資/敏感業務的企業,應力求達到「階段四:管理」。對特定領域(金融、醫療、政府)的關鍵 AI 應用,應追求「階段五:優化」。

VI
陸 CHAPTER

結語:治理是 AI 時代的競爭優勢

過去十年,企業競爭優勢來自「誰能用 AI 做得最快」;接下來十年,優勢將來自「誰能用 AI 做得最可信」。客戶、合作夥伴、投資人、監管機關都會越來越重視企業的 AI 治理水準。完善的 AI 治理不是合規負擔,而是長期的競爭資本。

本所建議企業:不要等到「發生事件」才開始建立治理,也不要追求「一次到位」的完美架構。而是從務實階段開始,持續演進、累積制度、培養文化。每一份內部政策、每一次審議紀錄、每一場員工訓練,都是企業在 AI 時代的長期信任資本。

常見問題

Q. 中小企業有必要建立 AI 治理框架嗎?

A. 視 AI 使用程度而定。若僅是員工偶爾使用 ChatGPT,可採簡化版(基本使用政策、禁止輸入機密、必要審閱);若 AI 已深度應用於核心業務,建議至少達到「階段三:結構化」(基本 AI 政策、現有應用盤點、簡單審查機制)。處理大量個資或敏感業務的企業,應力求「階段四:管理」(完整治理框架、定期審議、事件處理機制)。

Q. 董事會對 AI 應用要負什麼監督義務?

A. 公司董事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監督義務同樣適用 AI 場景。具體應做:定期審議 AI 治理報告(建議每季)、核准重大 AI 投資與部署決策、監督 AI 風險管理職能、對重大 AI 事件有通報處理機制。缺乏 AI 治理框架、董事會無 AI 風險專責報告、發生事件時無妥善處理流程,可能構成監督義務違反,衍生股東代表訴訟風險。

Q. 內部 AI 使用政策該怎麼寫?

A. 建議分四層次:資料層(允許輸入 AI 的資料分類、敏感資訊保護、跨境傳輸處理)、模型層(允許工具清單、使用環境、版本管理)、輸出層(人類審閱要求、AI 標示義務、專業輸出特別審查)、稽核層(稽核頻率、異常偵測、事件通報)。並建議分為「總體政策」(董事會核准)、「執行細則」(管理層核准)、「員工指引」(簡化版供日常使用)三層文件。

Q. 選擇 AI 廠商時的盡職調查包含什麼?

A. 六類:廠商背景(設立、財務、客戶)、技術能力(架構、資料、性能)、安全與合規(認證、個資、稽核)、法律地位(訴訟、爭議、智財)、持續性風險(服務終止、模型變更、移轉便利)、責任分配(契約條款、保險、賠償上限)。對核心業務 AI 服務,應採「三線防線」結構:業務部門初步篩選 → 法遵資安深入評估 → 內部稽核或外部專家最終審查。

Q. AI 治理的成熟度該怎麼自我評估?

A. 五階段模型:初始(無政策)、認知(意識到風險)、結構化(基本政策與盤點)、管理(完整框架與審議)、優化(持續改善、跨業標竿)。中小企業建議從「結構化」起步;上市櫃公司或處理大量個資/敏感業務應達「管理」;金融、醫療、政府等關鍵領域追求「優化」。每年至少一次自我評估,確認進階方向。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 | 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 V1.0 初版

95 頁;含 AI 概念、服務評估、服務導入、營運管理四章;適用各機關 AI 導入

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文化部(發行)·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執行) | 民國 113 年 | ISBN 978-626-395-220-1 / GPN 4911400033

44 頁;六章+附錄 GAI 應用風險檢查表;含智慧局函釋與最高法院判決多筆引用

兩份指引共同構成台灣當前 AI 治理的官方框架:moda 針對公部門治理、文化部針對藝文事業治理,本篇整合兩者並延伸至一般企業。

AI 科技法律系列 1-15(完整索引)

  • [AI 法律 1] AI 法律總論:當代 AI 對法律體系的根本挑戰
  • [AI 法律 2] AI 著作權的全光譜:生成內容、訓練資料、共同創作的歸屬
  • [AI 法律 3] AI 與個資法:模型訓練、資料蒐集、跨境傳輸
  • [AI 法律 4] AI 與商標權:品牌防偽、AI 自動侵權、商標轉化使用
  • [AI 法律 5] AI 與專利權:演算法可專利性、AI 發明人爭議
  • [AI 法律 6] AI 與營業秘密:模型權重、prompt 工程、員工跳槽風險
  • [AI 法律 7] AI 與契約法:智能合約、自動執行、機器決策
  • [AI 法律 8] AI 法遵與企業治理:AI 治理框架、董事責任、第三方審查(本文)
  • [AI 法律 9] AI 與消費者保護:演算法歧視、自動化決策、申訴機制
  • [AI 法律 10] 生成式 AI 與名譽權、肖像權、聲音權
  • [AI 法律 11] AI 自駕、機器人侵權與產品責任
  • [AI 法律 12] AI 醫療、AI 法律、AI 金融的執業界線
  • [AI 法律 13] AI 與選舉、政治宣傳、深偽識別
  • [AI 法律 14] AI 國際監管比較:EU AI Act、美國行政命令、台灣定位
  • [AI 法律 15] AI 開發者責任鏈:工具供應、平台中介、終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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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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