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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劉博文 律師
智財個資科技,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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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法律 3] AI 與個資法:模型訓練、資料蒐集、跨境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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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模型對資料的「胃口」與個資法的「目的拘束」原則,在每一個訓練週期都在發生衝突。

AI 與個資法|乾淨優雅魔幻寫實:Wall-E 機器人捧透明容器裝個資元素、跨境海洋連 EU/TW、當事人剪影同意拒絕

本文重點

AI 模型靠大量資料學習。資料一旦涉及個人資料,個資法的特定目的原則、最小蒐集原則、當事人同意、跨境傳輸限制就會和 AI 的運作方式正面碰撞。本文沿著個資的生命週期(蒐集、處理、利用、跨境傳輸、權利行使),整理 AI 場景下的合規重點,讓企業法務、AI 開發者與資料保護長能用同一張地圖對話。

I
壹 CHAPTER

個資法第 19 條特定目的原則對 AI 模型訓練的拘束

企業拿個資訓練 AI,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有「特定目的」,而且落在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列舉的八種合法事由之一。「特定目的」是指蒐集個資時就要說清楚的用途,例如客戶服務、契約履行。

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八種合法事由與 AI 訓練

事由條文內容放在 AI 訓練時的觀察
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很少有法律直接授權拿個資訓練 AI
第 2 款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且已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只及於履行契約所需範圍,訓練通用模型通常超出
第 3 款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資公開貼文可能適用,但仍受目的與比例限制
第 4 款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所必要,且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限學術研究機構,商業模型難以援用
第 5 款經當事人同意最常用,但同意須在告知後作成,概括同意容易被質疑
第 6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須具體說明公益性,不能泛稱技術進步
第 7 款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禁止處理或利用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者除外與網路爬取最相關;當事人通知禁止時,應刪除或停止處理
第 8 款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訓練資料可能被模型重現,難以主張完全無侵害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現行有效條文)。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另依第 6 條,原則禁止蒐集。

第一個爭議是「特定目的」夠不夠明確。企業以「客戶服務」為目的蒐集個資,再拿去訓練客服 AI,也許還在原目的範圍內;但如果模型後來用於行銷預測或信用評估,就可能是「目的外利用」。

目的外利用依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必須另有法定事由,例如經當事人同意。違反時,依第 47 條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只有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他人利益,且足生損害於他人時,才依第 41 條負刑事責任,最重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個爭議是「同意」是否有效。個資法第 7 條規定,同意必須在蒐集者告知法定應告知事項後作成;目的外利用的同意,更要先明確告知其他利用目的、範圍與同意與否的影響,再由當事人單獨表示。常見的概括條款(例如「同意公司使用本人資料於各種業務目的」)很難通過這個標準。

實務合規建議:第一,在告知事項中寫明 AI 訓練用途,用淺顯文字說明模型功能、訓練資料範圍與可能影響。第二,提供分項同意,把 AI 訓練從其他資料利用中獨立出來,讓當事人可以只同意一部分。第三,建立目的擴張通知機制,原目的要延伸到新的 AI 用途時,主動通知並重新取得同意。

II
貳 CHAPTER

合理隱私期待:公開網路爬取資料的個資爭議

「資料是公開的」不等於可以任意拿來訓練 AI。主流 AI 模型多以網路爬取資料訓練,例如 Common Crawl、論壇與社群公開貼文,其中有大量可識別個人的資訊。

我國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與第 7 款,允許處理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取自一般可得來源的個資,但第 7 款但書保留了當事人的重大利益;當事人通知禁止處理時,企業應主動或依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換句話說,公開資料是可以用的「起點」,不是不受限制的「通行證」。

這背後的觀念是「合理隱私期待」:當事人在社群公開貼文,合理預期是朋友、追蹤者或有興趣的網友會看到,不當然同意內容被大規模爬取、用於商業模型訓練。歐盟 GDPR 也明確要求,即使資料已公開,後續處理仍須具備合法性基礎。

實務指標案例:義大利資料保護局在 2023 年 3 月暫時限制 ChatGPT 在義大利處理使用者資料,理由之一是大規模蒐集個資欠缺適當法律基礎。OpenAI 隨後補強隱私說明、提供退出訓練與資料刪除機制,同年 4 月底恢復服務。這個事件促使主要 AI 業者建立資料來源管理與當事人權利處理機制。

對台灣 AI 開發者與企業使用者的啟示:不能只用「資料是公開的」作為合規基礎,要評估完整的法律依據,並建立當事人權利行使機制,例如刪除請求與退出訓練(opt-out)。國際 AI 服務的本地代理商或系統整合商,也可能因未盡這些義務而承擔責任。

III
參 CHAPTER

跨境傳輸限制:AI 服務的境外伺服器架構

台灣企業把個資輸入境外 AI 服務,就是把個資傳輸到國外,個資法與(若涉及歐盟居民)GDPR 的跨境規定都要檢查。多數主流 AI 服務的伺服器位於美國或歐盟。

現行個資法第 2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國際傳輸個資,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加以限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接受國對個資保護未有完善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傳輸以規避本法。

我國現行規定採「原則可傳、例外限制」,實際發布的限制命令不多,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 101 年限制電信與廣播電視事業將用戶個資傳輸至大陸地區,衛生福利部也曾限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將當事人個資傳輸至大陸地區。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的個資法另有國際傳輸相關調整,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屆時要再檢視。

即使法律沒有直接禁止,企業仍應評估三件事:第一,接收國的個資保護程度;第二,接收方會不會把資料用於訓練或再傳到第三國;第三,是否已在告知事項中向當事人說明跨境處理。

跨境傳輸:我國個資法與 GDPR 對照

面向我國個資法(現行)歐盟 GDPR
基本立場原則可以傳輸,主管機關於四種情形得限制(第 21 條)原則禁止傳到保護不足的國家,須有適足性決定或適當保障
傳到美國無一般性限制2023 年 7 月起,加入歐盟-美國資料隱私框架的美國企業適用適足性決定;未加入者須用標準契約條款等機制
主要工具告知當事人、契約約定接收方義務適足性決定、標準契約條款(SCC)、企業約束規則(BCR)
違反效果違反限制命令:處 5 萬元至 50 萬元罰鍰(第 47 條)最高 2,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4%(第 83 條第 5 項)

我國欄依現行有效之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條文。

歐盟方面,傳輸到未獲適足性決定的國家,須採用標準契約條款、企業約束規則或其他適當保障。Schrems II 判決後,使用標準契約條款還要個案評估接收國法律是否實質保障個資。美國曾長期沒有適足性決定,2023 年 7 月歐盟執委會才就「歐盟-美國資料隱私框架」作成決定,加入框架的美國企業可據此接收資料。台灣企業若向歐盟居民提供服務,即使資料存放在台灣,也可能受 GDPR 規範。

實務合規建議:第一,盤點資料流向,確認每一個 AI 服務的伺服器所在地、儲存位置與處理者。第二,選擇可指定資料存放區域的服務方案,部分雲端 AI 服務提供亞洲區資料中心選項。第三,在契約中寫明跨境傳輸限制與當事人權利處理機制。第四,涉及歐盟居民資料時,取得專業的 GDPR 法律意見。

IV
肆 CHAPTER

當事人權利行使對已訓練模型的衝擊

當事人要求刪除個資時,企業可以刪掉訓練資料,卻很難讓已訓練好的模型「忘記」。個資法第 3 條賦予當事人五項權利,而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當事人五項權利在 AI 場景的難題

權利在 AI 場景的難題可行的處理方式
查詢或請求閱覽訓練資料量龐大,難以逐筆檢索建立訓練資料索引與來源紀錄
請求製給複製本模型本身不是個資檔案提供訓練資料集中該當事人的資料
請求補充或更正錯誤資訊可能已被模型學習更正資料集,並在輸出端修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已在進行中的訓練難以中途抽離從下一輪訓練起排除
請求刪除影響分散在大量參數中刪除資料集、輸出過濾、定期重新訓練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

深度學習模型的權重裡沒有「某筆資料存放在這裡」的位置,影響分散在大量參數中。要徹底忘記某筆資料,往往只能重新訓練整個模型,成本很高,效果也不一定完整。

實務上有三種變通做法。第一,機器遺忘(Machine Unlearning):研究中的技術,試圖不重新訓練就消除特定資料的影響,目前效果與成本都有限。第二,輸出層過濾:不改模型,只在輸出時過濾與特定當事人相關的內容,容易實施,但無法回應「資料仍在模型裡」的質疑。第三,定期重新訓練:每次重建訓練資料集時排除已被請求刪除的資料。

各國監理機關仍在摸索。歐盟執行刪除權的態度較強硬;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曾在數件案例中要求業者「演算法刪除」(algorithmic disgorgement),不只刪除違法取得的資料,連用這些資料訓練的模型也要銷毀。我國目前沒有類似的明確要求;個資法新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目前仍在籌備處階段,正式成立後監理密度可能提高,企業宜提前規劃。

V
伍 CHAPTER

AI 治理框架下的個資合規最佳實務

面對上述難題,業界正在把「AI 治理」與「個資合規」整合成一套框架。下面五個元素是目前實務的基本配備。

AI 個資合規五要素

  • 隱私始於設計(Privacy by Design):設計階段就納入隱私保護,包括只蒐集必要資料、限定使用目的、預設最高隱私設定、全程安全防護。
  • 個資影響評估(DPIA):對大規模處理個資、自動化決策或涉及特種個資的 AI 應用,事前評估並記錄風險、緩解措施與剩餘風險。
  • 差分隱私等技術措施:在訓練過程加入數學上可證明的隱私保護,降低從模型反推訓練資料的風險。
  • 聯邦學習:資料留在原處,只傳模型參數,降低資料集中與跨境傳輸的風險。
  • 持續稽核與透明報告:定期稽核 AI 系統的個資處理,並讓當事人了解資料怎麼被使用。
VI
陸 CHAPTER

結語:AI 與個資的張力是長期議題

AI 的本質是從資料中學習,個資法的本質是限制資料的處理方式,兩者之間的張力不會在短期內消失。可以預期的是,未來將透過修法、技術發展與實務累積,逐步找到可運作的平衡點。

對企業而言,現在最重要的是建立可以隨法規調整的合規基礎:清楚的資料盤點、明確的同意機制、有效的當事人權利處理、定期合規檢視,以及與法律顧問的長期合作。本所長期協助企業建立 AI 治理與個資合規架構,如有相關需求,歡迎透過聯絡頁面諮詢。

常見問題

Q. 我用 ChatGPT 處理客戶資料,違法嗎?

A. 要看三個層次:第一,客戶資料是否屬於個資(姓名、聯絡方式、敏感資訊都算);第二,使用 AI 處理是否在原蒐集目的範圍內(客戶同意的是「客服處理」,你卻用於「行銷預測」,就可能是目的外利用);第三,跨境傳輸是否合規(多數 AI 服務的伺服器在境外)。建議:使用可關閉訓練並提供資料處理協議的企業方案、避免輸入可識別個人的資料、向客戶說明 AI 處理機制,必要時評估改用本地部署模型。

Q. AI 模型已用客戶資料訓練,客戶後來要求刪除怎麼辦?

A. 技術上很難從已訓練的模型徹底移除特定資料的影響。建議分三層處理:第一,從訓練資料集刪除該資料,這可以立即執行;第二,在模型輸出端過濾與該客戶相關的內容;第三,在下一次重新訓練時排除該資料。同時以書面回覆客戶已採取的措施。長期而言,應建立「累積刪除請求、定期重新訓練」的標準流程。

Q. 企業 AI 應用是否需要做個資影響評估(DPIA)?

A. 我國個資法目前沒有強制要求 DPIA,但對高風險 AI 應用(大規模處理個資、自動化決策、涉及特種個資),DPIA 是國際上的標準做法。歐盟 GDPR 第 35 條在特定情形強制要求 DPIA。建議台灣企業對導入的 AI 應用至少做簡化版的隱私風險評估,記錄資料流向、風險與緩解措施,作為日後舉證的基礎。

Q. 使用境外 AI 服務(如 ChatGPT、Claude)處理個資,需要當事人同意嗎?

A. 現行個資法對國際傳輸採「原則可傳、例外限制」,不以當事人同意為一般要件;但如果使用目的超出原蒐集目的,仍須依第 20 條取得同意或具備其他事由。即使沒有強制義務,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能大幅降低事後爭議的風險。建議在隱私政策中說明使用哪些 AI 服務、伺服器所在地、資料保留期間與當事人如何行使權利。

Q. 差分隱私、聯邦學習這些技術,真的能解決個資合規問題嗎?

A. 可以大幅降低風險,但不能免除合規義務。差分隱私在數學上可以限制個別資料的影響,但仍需設定適當的隱私參數;聯邦學習雖然資料留在本地,模型參數仍可能帶有個資痕跡。技術措施要與同意、告知、權利處理等法律措施並行,不能取代。建議由技術團隊與法律顧問共同設計。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 | 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 V1.0 初版

95 頁;含 AI 概念、服務評估、服務導入、營運管理四章;適用各機關 AI 導入

moda 手冊第四章「AI 營運管理」之倫理議題、資料安全議題、AI 治理架構,構成本篇個資合規論述的政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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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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