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法律 13] AI 與選舉、政治宣傳、深偽識別
AI 介入民主程序的速度,遠遠超過法律的反應速度。本文以選罷法民國 112 年深偽修正、政治廣告 AI 標示義務、境外 AI 干預的處理工具、選舉期間緊急救濟程序四個面向,梳理 AI 對民主體制的當代衝擊與法律因應。

本文重點
民主政治建立在「公民能取得真實資訊以做出政治判斷」這個前提上。當生成式 AI 可以瞬間製作以假亂真的候選人發言、虛構政治事件、操縱輿論風向,這個前提開始受到根本性威脅。從選舉到政治宣傳、從境外干預到深偽識別,法律必須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回應。本篇從選罷法民國 112 年深偽修正、政治廣告的 AI 標示義務、境外 AI 干預的法律處理工具、選舉期間的緊急救濟與假訊息查證機制四個面向,梳理 AI 對民主體制的當代衝擊與法律應對方案。
選罷法民國 112 年修正:深偽影音的選舉禁制
因應 AI 深偽技術對選舉公平性的威脅,我國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第 51 條之 1 等條文,正式將「以深度偽造技術製作候選人或政黨之影音」納入規範。違反者依情節可處刑事責任。
修正後選罷法的核心規範:第一,對候選人或政黨意圖使候選人或政黨當選或不當選,而以「深度偽造技術」(包含合成、偽造、變造之影像、聲音、文字)製作虛偽不實之影音,並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刑事責任。第二,對選務機關、媒體明知為深偽影音而散布、播送者,亦負刑事責任。第三,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對違反規範的內容,可命令限期下架。
實務操作上,中選會與檢警單位於選舉期間建立「深偽通報快速處理機制」:民眾發現可疑深偽影音可向中選會、警政署、各地方選委會通報;處理流程包含:技術鑑定(影音是否屬深偽)、法律審查(是否符合構成要件)、行政命令(下架要求)、刑事偵辦(若構成犯罪)。完整處理時程通常在 24-72 小時內完成,以因應選舉期間時效性。
對候選人與政黨的實務建議:第一,事前佈局(建立深偽應變團隊、預先準備官方澄清管道、與律師團隊建立緊急通訊);第二,監測機制(社群監測、AI 影音識別、支持者通報網路);第三,事中應對(發現深偽立即保存證據、通報選委會、發布官方澄清、必要時提起緊急救濟);第四,事後追訴(對製作者、散布者循民刑事追訴責任)。
政治廣告的 AI 標示義務
除深偽禁制外,另一條重要規範線是政治廣告的 AI 標示義務。當政治廣告使用 AI 生成內容(影片、聲音、圖像、文字),是否需要明確標示?
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與《歐盟政治廣告透明度與目標受眾規則》要求政治廣告必須清楚標示廣告主、贊助來源,並對 AI 生成內容有明確的標示義務。美國 FEC 與 FTC 對政治廣告的 AI 標示亦有持續的政策討論。我國 NCC 與中選會亦對此議題持續關注,並有相關政策研議。
實務上的標示原則:第一,明顯位置標示(影片底部、開頭或結尾、文字稿備註);第二,清楚的內容說明(「本影片含 AI 生成內容」、「以下對話為 AI 合成」);第三,可追蹤的元資料(嵌入數位浮水印、Content Credentials 標準);第四,跨平台一致性(在不同平台呈現的版本標示應一致)。
對政治參與者(候選人、政黨、選舉相關組織)的建議:即使法規尚未強制要求,主動採取標示作為競選倫理,有助於建立選民信任。建議內部建立「AI 生成內容使用準則」,涵蓋:何種情境可使用 AI、如何標示、誰負責審查、發生爭議時的處理流程。
境外 AI 干預的法律處理工具
當代民主國家面臨的特殊挑戰,是境外 AI 干預:外國政府或代理人運用 AI 技術,大規模產製假訊息、操縱社群輿論、干擾選舉公平。我國因地緣政治情勢,長期面對境外 AI 干預的具體威脅。
法律處理工具有多重層次。層次一,刑法相關規範:刑法第 100 條(內亂罪相關)、第 104 條(通敵叛逃)、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可在嚴重情況下適用。層次二,反滲透法:民國 109 年公布,規範境外敵對勢力對選舉、公職、政治活動的不當介入。對 AI 干預可作為重要法律工具。層次三,國家安全法: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可循國安法相關規範。
層次四,行政手段:NCC 對特定平台、特定內容可採取行政措施;主管機關可命令下架、限制特定 AI 服務在台運作。層次五,平台合作:與 Meta、Google、X 等大型平台建立緊急合作機制,對境外操縱帳號的快速識別與處理。層次六,情報與外交:涉及國家層級的協調,由情報單位、國安會議、外交部統籌處理。
實務上的核心難題是「歸因(attribution)」:即使識別出某波 AI 干預,要證明其來自特定境外勢力(政府、軍方、特定組織)技術上極為困難。實務上常透過綜合證據(IP 來源、語言模式、傳播路徑、行為模式)做合理推論,但難以達到法律「無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因此境外干預的回應,常常停留在「平台層級的內容處理」,而難以追究法律責任。
選舉期間的緊急救濟與假訊息查證
選舉的時效性,讓緊急救濟程序的設計特別重要。從深偽影音出現到選舉結束往往只有幾天甚至幾小時,法律救濟若無法在此時程內生效,實質上對選舉結果無從影響。
實務上的緊急救濟工具。工具一,行政下架命令:選罷法授權主管機關對違法影音命令限期下架。實務上下架命令通常在 24-48 小時內可發出。工具二,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暫時禁止對方繼續傳播。法院通常可在數日內裁定。工具三,刑事保全:對重大犯罪嫌疑,檢警可採取證據保全、扣押、限制特定平台。工具四,平台自主處理:多數主流平台對選舉期間的深偽內容有快速處理機制,通常較行政司法管道更快。
除法律工具外,「假訊息查證機制」是民主社會的長期防線。台灣事實查核中心、MyGoPen、台灣媒體素養教育協會等組織,在選舉期間扮演重要角色。政府主管機關亦建立「1922 反詐騙專線」、「165 反詐騙專線」、各地警政查證管道,配合民間查證機構,構成多層次的查證網路。
對候選人與政黨,本所建議建立「選舉期間深偽應變預案」,包含:法律團隊與緊急通訊、官方澄清管道、社群媒體監測、技術鑑定資源、與選委會與檢警的緊急聯繫窗口。事件發生時可在數小時內啟動,將傷害降到最低。
AI 對民主長期影響的法律思考
除個別事件的處理外,AI 對民主體制的長期影響需要更深層的法律思考。第一,資訊環境的根本變化:當 AI 讓「真假難辨」成為常態,公民的政治判斷基礎被弱化。法律工具能處理個別偽造事件,但難以重建整體資訊信任。
第二,言論自由與內容管制的平衡:對 AI 生成內容的管制,可能滑落為對政治言論的廣泛審查。如何在「保護民主」與「維護言論自由」間找到平衡,是當代民主國家的共同難題。第三,跨國治理的必要性:AI 干預是跨國問題,單一國家的法律工具有限。需要透過國際協作、平台政策、技術標準等多重機制共同因應。
第四,民主公民的素養提升:法律與技術之外,公民對 AI 生成內容的辨識能力、對資訊來源的批判性思考、對政治操縱的警覺意識,是長期最關鍵的防線。教育部、文化部、各民間組織在媒體素養教育上的投資,是民主長期防衛的核心。
結語:科技時代的民主,需要法律與素養雙軌
民主從來不是靜態的制度,而是動態的維護過程。每一個世代都需要面對新的挑戰,並透過法律、教育、文化的調整,讓民主持續運作。AI 對民主的衝擊,是當代最大的考驗之一,也是當代法律工作者、政策推動者、教育工作者、媒體從業者的共同責任。
本所長期關注此議題,並參與多項政策研議與民間倡議。對候選人、政黨、媒體、教育機構等相關客戶,本所提供:選舉期間的法律諮詢、深偽應變預案規劃、AI 政治廣告的合規評估、媒體素養教育內容協作等服務。本系列接下來將討論國際監管比較與 AI 開發者責任鏈,完成 15 篇 AI 法律地圖。
常見問題
Q. 選舉期間發現候選人深偽影片要怎麼處理?
A. 立即啟動四步驟。第一,證據保全(網頁存證、截圖、原始檔下載);第二,向中選會、警政署、各地方選委會通報;第三,候選人發布官方澄清;第四,委請律師評估民刑事訴訟與緊急救濟(定暫時狀態處分)。選罷法第 51 條之 1 的深偽禁制條款,可作為刑事告訴依據。
Q. AI 生成的政治廣告需要明確標示嗎?
A. 我國目前尚無強制標示要求,但歐盟 DSA 與美國 FEC 已朝強制標示方向發展。建議候選人、政黨、選舉相關組織主動採取標示(在影片明顯位置註明「本影片含 AI 生成內容」),作為競選倫理與選民信任建構工具。內部應建立「AI 生成內容使用準則」明確使用範圍、標示方式、審查流程。
Q. 境外勢力用 AI 干預我國選舉,有什麼法律工具?
A. 多重法律工具:刑法(內亂、煽惑、相關罪名)、反滲透法(民國 109 年公布)、國家安全法、行政手段(NCC 命令下架)、平台合作(主流平台的緊急處理機制)、情報與外交。實務難題在「歸因」(證明特定境外勢力為製作者),技術上極為困難,常停留在內容層級處理而難追究刑事責任。建議搭配長期媒體素養教育作為長期防線。
Q. 我看到的選舉新聞是 AI 寫的還是記者寫的?
A. 目前沒有強制要求媒體標示 AI 內容,但部分主流媒體(如 BBC、紐時、台灣多家媒體)已主動建立內部準則。讀者可從以下訊號判斷:來源是否清楚(具名記者 vs. 編輯部)、是否有明確的事實依據、是否引用具名來源、寫作風格是否一致。對重要的政治新聞,建議交叉比對多個來源。
Q. 候選人或政黨應該怎麼預先建立深偽應變?
A. 建議「四項預先準備」:第一,法律團隊與緊急通訊(與律師事務所建立 24/7 聯繫機制);第二,官方澄清管道(預先建立社群媒體、官網、媒體聯絡名單);第三,監測機制(自有團隊或委外);第四,選委會、檢警、平台的緊急聯繫窗口。事件發生時可在數小時內啟動,將傷害降到最低。本所協助多位政治人物建立此類預案。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 | 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 V1.0 初版
95 頁;含 AI 概念、服務評估、服務導入、營運管理四章;適用各機關 AI 導入
AI 與選舉政治議題涉及深偽影音、政治廣告標示,moda 手冊倫理議題章節提供基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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