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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劉博文 律師
智財個資科技, 知識
0

[AI 法律 13] AI 與選舉、政治宣傳、深偽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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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介入民主程序的速度,遠遠超過法律的反應速度。

AI 與選舉政治深偽|乾淨優雅魔幻寫實:巨大投票箱、Wall-E 持真偽放大鏡掃描、候選人剪影演說、真話假話分流、民主簾幕從天垂下

本文重點

民主政治建立在「公民能取得真實資訊以做出政治判斷」這個前提上。生成式 AI 可以瞬間做出以假亂真的候選人發言、虛構政治事件,這個前提正受到威脅。本篇從選罷法民國 112 年的深偽修正、政治廣告的 AI 標示、境外 AI 干預的法律工具、選舉期間的緊急救濟與假訊息查證四個面向,整理目前法律能做到什麼、做不到什麼。

I
壹 CHAPTER

選罷法民國 112 年修正:深偽影音的選舉禁制

結論先講:散布候選人深偽影音是刑事犯罪,最重可處 7 年有期徒刑;選舉期間候選人本人另有一條「鑑識後 2 日內下架」的快速管道。

民國 112 年 6 月 9 日修正公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新增第 51 條之 3,並修正第 104 條、第 110 條,把深度偽造正式納入選舉規範。所謂「深度偽造」,法律定義是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某人不實的言行,而且足以讓人誤信為真(第 51 條之 3 第 2 項)。

第一,刑事責任。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散布謠言或不實之事,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用散布、播送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的深偽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的方法犯這個罪,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04 條第 1、2 項)。意圖營利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3 項)。不論是不是製作者,只要明知為深偽而散布、播送,都可能落入這條。

第二,鑑識與下架。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發現廣播電視或網路上有本人的深偽聲音、影像,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經鑑識屬深度偽造者,可檢附鑑識資料,以書面請求廣電事業或網路平台處理,並副知主辦選舉委員會(第 51 條之 3 第 1、3 項)。

廣電事業與平台接到請求後,應在 2 日內停止刊播,或限制瀏覽、移除、下架;未照辦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第 51 條之 3 第 4 項、第 110 條第 5 項)。平台還必須留存相關影音與委託刊播者資料 6 個月,發生訴訟時延長到裁判確定後 3 個月(第 51 條之 3 第 5 項)。

這條管道是「當事人申請」,不是主管機關主動命令下架;而且只在選舉期間、只限本人的深偽影音適用。期間以外或其他類型的不實內容,要回到刑事告訴、民事訴訟或平台檢舉。

選罷法第 51 條之 3 · 深偽影音下架流程

01

保全證據

網頁存證、截圖、下載原始檔,記下網址與發現時間。

02

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

限選舉公告發布至投票日前一日,由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填具申請書表、繳納費用提出。

03

書面請求下架

鑑識屬深度偽造者,檢附鑑識資料,以書面請求廣電事業或網路平台處理,並副知主辦選舉委員會。

04

2 日內停播或下架

廣電事業停止刊播;網路平台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未照辦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05

追究責任

另可依選罷法第 104 條提出告訴,並評估民事求償。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1 條之 3、第 104 條、第 110 條第 5 項。申請資格、程序與費用由內政部另定辦法。

對候選人與政黨的實務建議分四段:事前佈局(建立深偽應變團隊、準備官方澄清管道、與律師團隊建立緊急聯繫);監測(社群監測、AI 影音識別、支持者通報);事中應對(立即保全證據、申請鑑識、發布澄清、必要時聲請緊急救濟);事後追訴(對製作者、散布者追究民刑事責任)。

II
貳 CHAPTER

政治廣告的 AI 標示義務

結論先講:我國目前沒有專門要求政治廣告標示 AI 生成內容的法律,但主動標示是降低爭議成本最低的做法。

選罷法對競選廣告已有幾項規範,例如媒體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港澳的個人或團體委託刊播競選廣告,並須留存廣告紀錄(第 51 條之 1、第 51 條之 2),但沒有要求標示是否使用 AI。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公布的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第 5 款宣示「人工智慧之產出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這是政府推動 AI 的原則,不是直接課予廣告主的義務。

國外方面,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第 50 條要求散布深度偽造影像、聲音或影片者,揭露該內容係人工生成或操縱;歐盟另有政治廣告透明化規則,要求標示廣告主與贊助來源。美國聯邦層級目前沒有統一的強制標示規定,部分州已自行立法。

實務上的標示原則有四項:明顯位置(影片開頭或結尾、畫面底部、文字稿備註);清楚說明(「本影片含 AI 生成內容」、「以下對話為 AI 合成」);可追蹤的元資料(數位浮水印、Content Credentials 標準);跨平台一致(不同平台的版本標示相同)。

即使法律尚未強制,主動標示仍是競選倫理,也有助於建立選民信任。建議內部訂定「AI 生成內容使用準則」,寫清楚:哪些情境可以用 AI、怎麼標示、誰負責審查、發生爭議時怎麼處理。

III
參 CHAPTER

境外 AI 干預的法律處理工具

結論先講:法律工具有好幾層,但最大的瓶頸不在條文,而在「證明是誰做的」。

境外 AI 干預,是指外國政府或其代理人運用 AI 大規模產製假訊息、操縱社群輿論、干擾選舉。我國因地緣政治情勢,長期面對這類威脅。

第一層,選罷法與刑法。散布不實或深偽影音,不論幕後是誰,都可依選罷法第 104 條處罰。刑法第 153 條處罰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者。刑法內亂罪(第 100 條,須以強暴或脅迫著手)與外患罪(例如第 104 條通謀喪失領域罪)門檻極高,只有極端情形才可能適用。

第二層,反滲透法。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施行。受「滲透來源」(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政黨或其派遣之人等)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選罷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7 條);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選罷法第 45 條所列的競選宣傳行為(例如利用網路為候選人宣傳),也有刑責(第 4 條)。用 AI 替境外勢力散布深偽影音,可以同時落入選罷法與反滲透法。

第三層,國家安全法。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可循國家安全法相關規定處理。

境外干預 · 可用的法律工具

工具規範內容法律效果
選罷法第 104 條散布謠言或不實之事;以本人深偽影音為之者5 年以下有期徒刑;深偽 7 年以下;營利加重二分之一並得併科罰金
反滲透法第 7 條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犯選罷法第五章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反滲透法第 4 條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選罷法第 45 條所列競選宣傳行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53 條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刑法內亂、外患罪的構成要件(強暴脅迫、通謀外國意圖使領域屬於他國等)門檻極高,一般假訊息操作通常不會適用。

行政與平台層面:我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全面下架網路內容的一般性法律,只有個別法律在特定情形設有下架或限制瀏覽機制,例如前述選罷法第 51 條之 3。更常見的是與 Meta、Google、X 等平台合作,快速識別與處理境外操縱帳號;涉及國家層級的協調,則由情報、國安與外交部門處理。

實務上的核心難題是「歸因(attribution)」:即使識別出一波 AI 干預,要證明它來自特定境外勢力,技術上極為困難。通常只能靠 IP 來源、語言模式、傳播路徑、行為模式等綜合證據合理推論,難以達到刑事定罪所需的高度證明程度。因此境外干預的回應,常停留在平台層級的內容處理,而難追究法律責任。

IV
肆 CHAPTER

選舉期間的緊急救濟與假訊息查證

結論先講:選舉期間最快的管道是選罷法第 51 條之 3 的鑑識下架與平台檢舉;法院救濟較慢,但能處理範圍更廣的情形。

從深偽影音出現到投票日,往往只剩幾天甚至幾小時。法律救濟若不能在這個時間內生效,對選舉結果就沒有實質影響。

工具一,鑑識後請求下架。依選罷法第 51 條之 3,候選人等本人經警察機關鑑識後,書面請求廣電事業或平台在 2 日內停播或下架(流程見第壹章)。

工具二,定暫時狀態處分。這是法院在正式判決前,先命對方暫時停止某種行為的保全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例如暫時禁止對方繼續傳播;法院在裁定前認有必要,還可依聲請先為緊急處置,有效期間不超過 7 日(第 538 條之 1)。

工具三,刑事程序。提出告訴後,檢警可依刑事訴訟程序保全證據、追查製作者與散布者。

工具四,平台檢舉。多數主流平台對選舉期間的深偽內容設有檢舉與處理機制,速度通常比司法管道快。

法律工具之外,假訊息查證是民主社會的長期防線。台灣事實查核中心、MyGoPen 等民間查核組織在選舉期間扮演重要角色;涉及詐騙的訊息,可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對候選人與政黨,本所建議事先建立「選舉期間深偽應變預案」:法律團隊與緊急聯繫、官方澄清管道、社群監測、技術鑑定資源,以及與警察機關、選委會、平台的聯繫窗口。事件發生時可在數小時內啟動,把傷害降到最低。

V
伍 CHAPTER

AI 對民主長期影響的法律思考

結論先講:法律能處理個別偽造事件,但重建整體資訊信任,要靠法律以外的力量。

第一,資訊環境的根本變化。當「真假難辨」成為常態,公民做政治判斷的基礎就被削弱。

第二,言論自由與內容管制的平衡。對 AI 生成內容的管制,可能滑向對政治言論的廣泛審查。如何在保護民主與維護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是各民主國家的共同難題。

第三,跨國治理。AI 干預是跨國問題,單一國家的法律工具有限,需要國際協作、平台政策與技術標準共同因應。

第四,公民素養。公民辨識 AI 生成內容的能力、對資訊來源的批判思考、對政治操縱的警覺,是長期最關鍵的防線。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7 條也要求政府持續推動 AI 與倫理教育,厚植國民數位素養。

VI
陸 CHAPTER

結語:科技時代的民主,需要法律與素養雙軌

民主不是靜態的制度,而是需要持續維護的過程。每個世代都要面對新的挑戰,並透過法律、教育、文化的調整讓民主持續運作。AI 對民主的衝擊,是法律工作者、政策推動者、教育工作者與媒體從業者的共同課題。

本所長期關注此議題,並參與多項政策研議與民間倡議。對候選人、政黨、媒體、教育機構等客戶,本所提供選舉期間法律諮詢、深偽應變預案規劃、AI 政治廣告合規評估、媒體素養教育內容協作等服務。本系列接下來將討論國際監管比較與 AI 開發者責任鏈,完成 15 篇 AI 法律地圖。

常見問題

Q. 選舉期間發現候選人深偽影片要怎麼處理?

A. 先保全證據(網頁存證、截圖、下載原始檔)。在選舉公告發布後至投票日前一日,擬參選人、候選人等本人可依選罷法第 51 條之 3 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鑑識屬深度偽造者,以書面請求廣播電視事業或網路平台在 2 日內停止刊播、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並副知主辦選舉委員會。同時發布官方澄清,並委請律師評估依選罷法第 104 條提出告訴、民事求償或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Q. AI 生成的政治廣告需要明確標示嗎?

A.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要求政治廣告標示 AI 生成內容的法律;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只宣示 AI 產出應做適當揭露或標記的原則。歐盟《人工智慧法》已要求散布深度偽造內容者揭露其為人工生成或操縱;美國聯邦層級尚無統一規定,部分州已自行立法。建議候選人、政黨與選舉相關組織主動標示(在影片明顯位置註明「本影片含 AI 生成內容」),並在內部訂定「AI 生成內容使用準則」,寫清使用範圍、標示方式與審查流程。

Q. 境外勢力用 AI 干預我國選舉,有什麼法律工具?

A. 主要有:選罷法第 104 條(散布不實或深偽影音)、反滲透法(民國 109 年公布,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選罷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煽惑犯罪等規定、國家安全法,以及平台合作與外交情報管道。實務難題在「歸因」,也就是證明幕後確實是特定境外勢力,技術上很困難,常停留在平台層級的內容處理而難追究刑事責任。長期仍要靠媒體素養教育。

Q. 我看到的選舉新聞是 AI 寫的還是記者寫的?

A. 我國目前沒有強制要求媒體標示 AI 內容,部分國內外主流媒體已自行訂定 AI 使用準則。讀者可從幾個訊號判斷:來源是否清楚(具名記者或僅標編輯部)、是否有明確的事實依據、是否引用具名來源。重要的政治新聞,建議交叉比對多個來源。

Q. 候選人或政黨應該怎麼預先建立深偽應變?

A. 建議預先準備四件事:第一,法律團隊與緊急聯繫機制;第二,官方澄清管道(社群媒體、官網、媒體聯絡名單);第三,監測機制(自有團隊或委外);第四,警察機關、選委會與各大平台的聯繫窗口,並先熟悉選罷法第 51 條之 3 的鑑識申請與書面請求格式。事件發生時可在數小時內啟動,把傷害降到最低。本所協助多位政治人物建立此類預案。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 | 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 V1.0 初版

95 頁;含 AI 概念、服務評估、服務導入、營運管理四章;適用各機關 AI 導入

AI 與選舉政治議題涉及深偽影音、政治廣告標示,數位發展部手冊的倫理議題章節可作為基礎原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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