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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劉博文 律師
智財個資科技,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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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法律 1] AI 法律總論:當代 AI 對法律體系的根本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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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AI 從工具進化為決策參與者,法律的當事人結構、責任歸屬、預見性原則都必須重新檢視。本文以 AI 法律主體性、因果關係斷裂、監管哲學、台灣定位四個面向,建立讀者面對 AI 法律議題的整體框架。

AI 法律總論|乾淨優雅魔幻寫實:Wall-E 風機器人持放大鏡讀法律典籍、紅幕簾從天垂下、漂浮印章法槌徽章、小法官律師仰望

AI 科技法律專題 · NO. 1 · 開篇之作

當 AI 從工具
變成法律的參與者

人類用了三千年建立一套以「自然人」與「法人」為中心的法律體系。短短十年內,人工智慧打破了這個前提——它會自主學習、自主決策、自主行動。誰是當事人?誰要負責?可預見性還成立嗎?

By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民國 115 年 5 月 9 日

本文導讀

本文是「AI 科技法律」15 篇系列的開篇之作,不討論個別爭議,而是建立讀者面對 AI 法律議題的整體心智模型:從 AI 的法律主體性、因果關係的斷裂、兩條監管哲學路線,到台灣的具體定位。

I
壹 CHAPTER

AI 對法律體系的三層挑戰

從替代、結構到本體,逐層深入

AI 對既有法律體系的衝擊,可分為三個由淺入深的層次。第一層是「替代性挑戰」:AI 取代人類執行某些工作。這層挑戰相對容易應對,可透過修正既有法規處理。第二層是「結構性挑戰」:AI 改變了某些法律行為的本質,動搖了民法、契約法、消保法的若干前提。第三層是「本體性挑戰」:AI 是否能成為法律上的主體?如果不能,當 AI 自主決策造成損害時,責任應如何分配給多個間接相關的人類主體?

LAYER I

替代性挑戰

AI 取代人類執行特定工作(駕駛、診斷、書狀草擬)。透過修正既有法規、明確分工、重新分配責任即可處理。

LAYER II

結構性挑戰

AI 改變某些法律行為的本質(契約自動締結、智能合約自動執行、AI 演算法判斷信用)。需修正民法、契約法、消保法等基本法。

LAYER III

本體性挑戰

AI 是否能成為法律主體?責任如何分配給多個間接相關的人類主體?涉及法理學的根本爭議。

三層挑戰的回應策略不同。替代性挑戰可由各部門法分別處理(交通部處理自駕、衛福部處理醫療 AI、金管會處理金融 AI);結構性挑戰需要修正基本法;本體性挑戰則涉及法理學的根本爭議,各國目前皆採「不賦予 AI 法律主體性」的保守立場。但隨著 AI 自主性提升,這條防線能維持多久,是當代法律最大的開放問題之一。

II
貳 CHAPTER

AI 的法律主體性問題

國際立場一致,但長期壓力持續累積

「AI 是否應該成為法律主體」是過去十年國際法學界辯論最激烈的議題。歐洲議會曾於 2017 年提出「電子人格(Electronic Person)」概念,主張高度自主機器人應被賦予某種法律地位。此提案引發學界與業界強烈反對,最終並未被歐盟採納。各國目前皆採傳統責任歸屬模式。

AI 法律主體性 · 國際立場對照

司法管轄對 AI 主體性的立場代表性事件 / 條文對企業的影響
歐盟不承認(否決電子人格提案)2017 年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提案、2024 年 AI Act責任歸屬於開發者、提供者、部署者、使用者
美國不承認(司法判決一致)DABUS 案最高法院拒絕受理、USPTO 立場與歐盟一致,責任在自然人或法人
中國不承認(政府主導模式)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責任明確在服務提供者(企業端)
台灣不承認(與國際一致)人工智慧基本法(114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通過,115 年 1 月 14 日施行)、智慧局函釋責任歸屬於相關自然人或法人

不賦予 AI 主體性的選擇,有三個現實理由:第一,執行力 — 即使賦予 AI 法律主體,法律仍無法對 AI 本身執行制裁;第二,道德風險 — 若以 AI 為責任主體,人類開發者與使用者將獲得過度免責空間;第三,概念混淆 — 法人制度的成立仍以背後的自然人為基礎,AI 缺乏類似的人類意志傳導機制。

III
參 CHAPTER

因果關係的斷裂與責任認定的困難

AI 黑盒子如何挑戰可預見性原則

傳統民法侵權行為以「可預見的因果關係」為核心。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違反此預見義務並致生損害者,即構成過失。但 AI 的決策有兩個特殊性,讓傳統因果認定面臨困難。

特性 一

不可解釋性 Unexplainability

  • —深度學習模型決策過程是「黑盒子」
  • —即使開發者也難完整解釋為何模型在某情境下產生某輸出
  • —證明「開發者本應預見並避免」面臨技術困難
  • —傳統「邏輯式因果證明」無法直接套用

特性 二

湧現行為 Emergent Behavior

  • —大型 AI 模型在規模達門檻時出現未預期能力
  • —可能是正面(更強推理),也可能是負面(有害輸出)
  • —對湧現行為的「預見可能性」幾乎無從判斷
  • —突破了傳統民法侵權的可預見性架構

因應這兩個特殊性,監管實務上發展出三種因應方向。每一個方向都試圖在「保護受害人」與「不過度抑制 AI 創新」之間找到平衡。

AI 責任認定困難的三種因應 I提高注意義務產業最佳實務標準II引入嚴格責任對高風險 AI 採無過失III強制保險保險與賠償基金

三種因應在不同行業有不同的適用優先順序。對自駕、醫療等高風險領域,引入嚴格責任的呼聲最強;對一般商用 AI,提高注意義務標準是主流;對所有 AI 應用,強制保險與賠償基金提供最後的安全網。

IV
肆 CHAPTER

兩條監管哲學路線

風險基礎 vs. 結果導向 — 各國的根本選擇

觀察國際 AI 監管的整體趨勢,可以歸納出兩條主要哲學路線。各有長處與盲點,也反映了不同社會對「技術、自由、安全」之間關係的選擇。

路線一

風險基礎(Risk-Based)

  • —代表:歐盟 AI Act
  • —優點:事前明確,企業可規劃合規
  • —缺點:分類困難,實際風險常隨情境變化
  • —哲學:預防勝於治療、消費者保護優先

路線二

結果導向(Outcome-Based)

  • —代表:美國拜登行政命令(EO 14110)
  • —優點:彈性,適合 AI 快速演變特性
  • —缺點:不確定性高,合規成本高
  • —哲學:創新優先、市場自律

核心對照

歐盟 AI Act 是「風險基礎路線」最完整的展現,將所有 AI 應用依潛在風險分為四級分別監管。理解此分級,是理解當代 AI 監管哲學的最快入口。

EU AI Act · 四級風險分級監管

LEVEL 1

不可接受風險(Unacceptable)

政府社會評分、操縱性 AI、無差別生物識別 — 直接禁止

LEVEL 2

高風險(High Risk)

關鍵基礎設施、教育評量、就業招募、信用評分、執法、邊境管理 — 需事前合規評估

LEVEL 3

有限風險(Limited Risk)

聊天機器人、生成式 AI、深偽影音 — 透明度義務(標示)

LEVEL 4

最小風險(Minimal Risk)

其他多數 AI 應用 — 無特別規範,鼓勵自願性最佳實務

實務上,各國皆非純粹採用單一路線,而是混合運用。中國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辦法」更接近政府主導模式(直接審批、安全評估、備案制),日本則採較為寬鬆的指引導向。台灣的監管哲學選擇將是接下來幾年的重要立法議題。

V
伍 CHAPTER

台灣的定位:從基本法草案到部會分工

框架性立法 + 各部會分散落實

台灣自民國 109 年起加速 AI 法制建構,並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114 年 12 月 24 日總統公布,115 年 1 月 14 日正式施行——台灣自此成為全球少數立法明定 AI 監管原則的國家之一。本法定位為框架性立法,不直接處理具體 AI 應用,而是建立七大原則性指引(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指定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並要求行政院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統籌跨部會事項;第 16 條明定數位部應建立 AI 風險分類框架,銜接國際監管趨勢。

台灣 AI 法制發展時間軸

109 年(2020)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允許自駕車在特定場域實驗(沙盒條例)

112 年(2023)

智慧局發布 AI 著作權函釋

明確 AI 純自動生成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政策確立

112 年(2023)

刑法第 319 條之 1 至之 6 增訂

針對性影像深偽行為設刑,最重 5 年

112 年(2023)

選罷法第 51 條之 1 修正

納入深偽影音的選舉禁制條款

113 年(2024)

文化部「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首部針對藝文與 AI 的官方指引,含智慧局函釋多筆

114 年 12 月 23 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

我國首部 AI 專法,確立七大原則(永續福祉、人類自主、隱私治理、資安安全、透明可解釋、公平不歧視、問責),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114 年 12 月 24 日

人工智慧基本法總統公布

依法定程序生效

115 年 1 月 14 日

人工智慧基本法施行

行政院應設「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第 16 條由數位部建立風險分類框架

115 年 1 月 28 日

數位發展部「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V1.0」

配合基本法施行,提供公部門 AI 治理框架性文件,95 頁

施行後時程

各部會分階段配套立法

3 個月 moda 完成兒少人權性別影響評估、6 個月各機關完成 AI 業務風險評估、12 個月訂定使用規範、24 個月檢討主管法規

台灣的監管哲學選擇有其獨特考量:既要回應國際監管趨勢(尤其是歐盟 AI Act 的域外效力)、又要兼顧本土產業發展(避免過度監管壓縮新創空間)、還要處理對中關係下的特殊安全議題(資料主權、模型主權、AI 在認知作戰的角色)。本系列第 14 篇將深入比較三大監管路線並提出台灣定位的具體建議。

VI
陸 CHAPTER

在不確定中建立可信的法律地圖

本系列的編寫立場與承諾

AI 法律的最大特徵,是它與技術同步快速演化。今年的判決明年可能被推翻、今年的合規架構明年可能不適用、今年的最佳實務明年可能成為基本要求。在這個高度不確定的環境中,法律工作者、企業法務、政策推動者真正能依靠的,不是任何一份「永遠正確」的指南,而是持續更新的判斷框架。

附 記

本系列 15 篇,正是這樣一份判斷框架的初步建構。每一篇不會「給出最終答案」,而是給出一張可以走下去的地圖:讓讀者面對自己的 AI 法律問題時,能識別關鍵爭點、理解各方論證、找到合理判斷的依據。

從本篇的整體挑戰開始,接下來 14 篇將分別深入著作權、個資法、商標、專利、營業秘密、契約、企業治理、消費者保護、人格權、產品責任、專業執業、政治選舉、國際比較、責任鏈分配。每一篇都是這張判斷框架的一塊拼圖。法律從來不是技術的對手,而是讓技術能在這個複雜世界中,持續被信任地運作的基礎建設。

❦

常見問題

Q. AI 在台灣法律上是否具有法律主體地位?

A. 不具備。我國法律目前不承認 AI 為權利主體、義務主體或責任主體。AI 造成的損害,責任歸屬於相關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者、提供者、部署者、使用者),依個案情況判斷。歐盟亦曾辯論「電子人格」概念,但最終未被採納。

Q. AI 造成損害時,究竟誰要負責?

A. 依「責任鏈」分層判斷:基礎模型開發者負「上游責任」(模型本身的安全、無重大瑕疵)、應用層整合者負「中游責任」(將模型接入特定情境的合理性)、終端部署者負「下游責任」(實際使用上的注意義務)、使用者負「個別行為責任」。具體分配視契約安排、法定責任、可預見性而定。本系列第 15 篇將深入此議題。

Q. 台灣有沒有 AI 專法?

A. 已有。《人工智慧基本法》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14 年 12 月 24 日總統公布、115 年 1 月 14 日正式施行,為我國首部 AI 專法。本法定位為框架性立法,確立七大原則(永續福祉、人類自主、隱私治理、資安安全、透明可解釋、公平不歧視、問責),指定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同時各部會陸續發布配套指引(智財局、金管會、NCC、數位發展部、文化部等)。建議企業除追蹤本國立法外,亦應留意歐盟 AI Act 的域外效力(若服務歐盟用戶或處理歐盟資料)。

Q. AI 的「黑盒子」特性,真的會讓開發者免責嗎?

A. 不會。即使模型決策不可完全解釋,開發者仍應就「合理可預期的風險」負責。實務上,對 AI 開發者課以「產業最佳實務」標準的注意義務(發布前測試、安全評估、持續監控),違反者推定有過失。高風險應用更可能適用嚴格責任。「不可解釋」不等於「無從追究」。

Q. 中小企業要怎麼面對快速變化的 AI 法律環境?

A. 三個務實步驟:第一,建立內部 AI 使用政策,明確哪些業務可用 AI、需經何種審查;第二,選擇合規程度高的 AI 廠商,並在合約中明確責任分配;第三,定期(建議每六個月)由法律顧問檢視最新法規動態與內部政策的契合度。不必追求「完美合規」,但要有「合理盡職」的可證明軌跡。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 | 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 V1.0 初版

95 頁;含 AI 概念、服務評估、服務導入、營運管理四章;適用各機關 AI 導入

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文化部(發行)·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執行) | 民國 113 年 | ISBN 978-626-395-220-1 / GPN 4911400033

44 頁;六章+附錄 GAI 應用風險檢查表;含智慧局函釋與最高法院判決多筆引用

本系列以上述兩份官方文件為核心政策參考。第 1 篇定錨之後,後續各篇將依議題對應引用。

AI 科技法律系列 1-15(完整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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