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法律 1] AI 法律總論:當代 AI 對法律體系的根本挑戰
當 AI 從工具進化為決策參與者,法律的當事人結構、責任歸屬、預見性原則都必須重新檢視。

AI 科技法律專題 · NO. 1 · 開篇之作
當 AI 從工具
變成法律的參與者
人類用了三千年建立一套以「自然人」與「法人」為中心的法律體系。短短十年內,人工智慧打破了這個前提:它會自主學習、自主決策、自主行動。誰是當事人?誰要負責?可預見性還成立嗎?
By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民國 115 年 5 月 9 日
本文導讀
本文是「AI 科技法律」15 篇系列的開篇之作,不討論個別爭議,而是建立讀者面對 AI 法律議題的整體心智模型:從 AI 的法律主體性、因果關係的斷裂、兩條監管哲學路線,到台灣的具體定位。
AI 對法律體系的三層挑戰
從替代、結構到本體,逐層深入
AI 對法律的衝擊由淺到深分成三層:越往下,越難靠修補既有條文解決。
第一層是「替代性挑戰」:AI 取代人類做某些工作,修正既有法規即可應對。第二層是「結構性挑戰」:AI 改變了某些法律行為的本質,動搖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的若干前提。
第三層是「本體性挑戰」:AI 能不能成為法律上的主體(也就是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自己承擔責任的「人」)?如果不能,AI 自主決策造成損害時,責任要怎麼分給背後多個間接相關的人?
LAYER I
替代性挑戰
AI 取代人類執行特定工作(駕駛、診斷、書狀草擬)。透過修正既有法規、明確分工、重新分配責任即可處理。
LAYER II
結構性挑戰
AI 改變某些法律行為的本質(契約自動締結、智能合約自動執行、AI 演算法判斷信用)。需修正民法、契約法、消保法等基本法。
LAYER III
本體性挑戰
AI 是否能成為法律主體?責任如何分配給多個間接相關的人類主體?涉及法理學的根本爭議。
三層挑戰的回應方式不同。替代性挑戰由各領域主管機關分別處理,例如交通部管自駕、衛福部管醫療 AI、金管會管金融 AI;結構性挑戰需要修正民法等基礎法律。
本體性挑戰涉及法理學的根本爭議,各國目前都採「不賦予 AI 法律主體性」的保守立場。AI 自主性越來越高,這條防線能守多久,是當代法律最大的開放問題之一。
AI 的法律主體性問題
國際立場一致,但長期壓力持續累積
結論先講:目前沒有任何主要法域承認 AI 是法律主體,責任仍由背後的人或公司承擔。
這曾是國際法學界辯論最激烈的議題之一。歐洲議會 2017 年曾提出「電子人格(Electronic Person)」構想,主張高度自主的機器人可以取得某種法律地位。提案引發學界與業界強烈反對,歐盟最終沒有採納。
AI 法律主體性 · 國際立場對照
| 司法管轄 | 對 AI 主體性的立場 | 代表性事件 / 條文 | 對企業的影響 |
|---|---|---|---|
| 歐盟 | 不承認(否決電子人格提案) | 2017 年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提案、2024 年 AI Act | 責任歸屬於開發者、提供者、部署者、使用者 |
| 美國 | 不承認(司法判決一致) | DABUS 案最高法院拒絕受理、USPTO 立場 | 與歐盟一致,責任在自然人或法人 |
| 中國 | 不承認(政府主導模式) | 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責任明確在服務提供者(企業端) |
| 台灣 | 不承認(與國際一致) | 人工智慧基本法(114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通過,115 年 1 月 14 日公布施行)、智慧局見解 | 責任歸屬於相關自然人或法人 |
不賦予 AI 主體性,有三個現實理由:
第一,執行力:就算承認 AI 是法律主體,也無法對 AI 本身執行制裁。第二,道德風險:若讓 AI 自己負責,開發者與使用者反而多了推卸責任的空間。
第三,概念不相容:公司這類「法人」之所以能成立,是因為背後有自然人做決定;AI 沒有類似的人類意志傳導機制。
因果關係的斷裂與責任認定的困難
AI 黑盒子如何挑戰可預見性原則
AI 的兩個特性,讓傳統「誰該預見、誰就負責」的歸責方式很難套用。
傳統侵權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應負賠償責任)以「可預見性」為核心:行為人應該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沒預見又造成損害,就有過失。AI 的決策卻有下面兩個特性。
特性 一
不可解釋性 Unexplainability
- —深度學習模型決策過程是「黑盒子」
- —即使開發者也難完整解釋為何模型在某情境下產生某輸出
- —證明「開發者本應預見並避免」面臨技術困難
- —傳統「邏輯式因果證明」無法直接套用
特性 二
湧現行為 Emergent Behavior
- —大型 AI 模型在規模達門檻時出現未預期能力
- —可能是正面(更強推理),也可能是負面(有害輸出)
- —對湧現行為的「預見可能性」幾乎無從判斷
- —突破了傳統民法侵權的可預見性架構
監管實務因此發展出三種因應方向,都在「保護受害人」與「不過度抑制創新」之間找平衡。
不同行業的優先順序不同。自駕、醫療等高風險領域,引入嚴格責任(不問有無過失都要賠)的呼聲最強;一般商用 AI 以提高注意義務標準為主流;保險與賠償基金則是最後一道安全網。
我國現行法其實已經有這三種工具的雛形,下表對照:
三種因應 · 我國現行法的對應
| 因應方向 | 現行法依據 | 白話說明 |
|---|---|---|
| 提高注意義務 | 民法第 184 條(一般侵權) | 法院判斷「有沒有過失」時,會參考產業通行的測試、評估與監控做法 |
| 危險活動推定過失 | 民法第 191 條之 3 | 從事有生損害危險的工作或活動者,除非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或損害非其所致,否則要賠 |
| 商品與服務的無過失責任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 | 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即使無過失也要負責;證明無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 |
| 保險與補償機制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7 條 | 政府應就高風險 AI 應用明確責任歸屬與歸責條件,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 |
上表各條在 AI 案件中如何適用,實務仍在累積,個案仍須依事實判斷。
兩條監管哲學路線
風險基礎 vs. 結果導向:各國的根本選擇
國際 AI 監管可歸納為兩條路線:一條先分級、事前管,一條看結果、事後管。兩者各有長處與盲點,反映不同社會在「技術、自由、安全」之間的取捨。
路線一
風險基礎(Risk-Based)
- —代表:歐盟 AI Act
- —優點:事前明確,企業可規劃合規
- —缺點:分類困難,實際風險常隨情境變化
- —哲學:預防勝於治療、消費者保護優先
路線二
結果導向(Outcome-Based)
- —代表:美國拜登政府行政命令 EO 14110(2025 年 1 月已遭撤銷)
- —優點:彈性,適合 AI 快速演變特性
- —缺點:不確定性高,合規成本高
- —哲學:創新優先、市場自律
核心對照
歐盟 AI Act 是「風險基礎路線」最完整的展現,將所有 AI 應用依潛在風險分為四級分別監管。理解此分級,是理解當代 AI 監管哲學的最快入口。
EU AI Act · 四級風險分級監管
LEVEL 1
不可接受風險(Unacceptable)
政府社會評分、操縱性 AI、無差別生物識別:直接禁止
LEVEL 2
高風險(High Risk)
關鍵基礎設施、教育評量、就業招募、信用評分、執法、邊境管理:需事前合規評估
LEVEL 3
有限風險(Limited Risk)
聊天機器人、生成式 AI、深偽影音:透明度義務(標示)
LEVEL 4
最小風險(Minimal Risk)
其他多數 AI 應用:無特別規範,鼓勵自願性最佳實務
實務上沒有國家只走單一路線,多半混合運用。中國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更接近政府主導模式(安全評估、備案);日本則以促進與指引為主,管制較寬鬆。
美國在 EO 14110 撤銷後,聯邦層級更偏向創新優先。台灣要靠攏哪一種,會是接下來幾年的重要立法議題。
台灣的定位:從基本法草案到部會分工
框架性立法 + 各部會分散落實
台灣已有 AI 專法,但它是定方向的「基本法」,具體規範要等各部會在兩年內陸續補上。
《人工智慧基本法》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15 年 1 月 14 日總統公布,並依第 20 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法是框架性立法:不直接管個別 AI 應用,而是定下第 4 條的七項原則(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並以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第 2 條)。
行政院要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協調全國 AI 事務(第 6 條);數位發展部要推動與國際接軌的 AI 風險分類框架(第 16 條)。重點條文整理如下:
人工智慧基本法 · 重點條文
| 條文 | 內容 | 對誰有影響 |
|---|---|---|
| 第 2 條 | 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涉及各部會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所有 AI 相關業者 |
| 第 4 條 | 七項原則: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 | 政府推動 AI 時應遵循 |
| 第 6 條 | 行政院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 跨部會政策 |
| 第 16 條 | 數位發展部推動 AI 風險分類框架;各部會據以訂定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 | 各產業的主管機關與業者 |
| 第 17 條 | 高風險 AI 應明確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純研發階段原則上不適用 | 高風險 AI 的開發與提供者 |
| 第 18 條 | 各機關應於施行後二年內完成主管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 | 各部會 |
| 第 19 條 | 政府使用 AI 應做風險評估,並依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機制 | 公部門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人工智慧基本法》全文 20 條。
台灣 AI 法制發展時間軸
107 年(2018)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107 年 12 月 19 日公布、108 年 6 月 1 日施行;允許自駕車等無人載具在核准範圍內進行創新實驗(俗稱沙盒)
112 年(2023)
智慧局表明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立場
完全由 AI 自動生成、沒有人類創意投入的內容,原則上不受著作權保護;以 AI 為輔助工具、有人類創作貢獻者,仍可能受保護
112 年 2 月
刑法增訂第 319 條之 1 至之 6
以電腦合成等方式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性深偽)並散布者可處刑;意圖營利者最重 7 年(第 319 條之 4)
112 年 6 月
選罷法增訂第 51 條之 3、修正第 104 條
候選人可申請警察機關鑑識深偽影音並要求平台下架;以深偽影音散布不實訊息者最重 7 年
113 年(2024)
文化部「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首部針對藝文與 AI 的官方指引,含智慧局函釋多筆
114 年 12 月 23 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
我國首部 AI 專法,確立七項原則,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115 年 1 月 14 日
人工智慧基本法總統公布並施行
依第 20 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院應設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第 6 條),數位發展部推動風險分類框架(第 16 條)
115 年 1 月 28 日
數位發展部「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V1.0」
配合基本法施行,提供公部門 AI 治理框架性文件,95 頁
施行後時程
各部會配套立法
各機關應於施行後二年內完成主管法規檢討(第 18 條);政府使用 AI 應做風險評估並訂定使用規範(第 19 條)
台灣的選擇要同時顧到三件事:回應國際監管趨勢(尤其是歐盟 AI Act 的域外效力)、兼顧本土產業發展(避免過度監管壓縮新創空間),以及兩岸關係下的特殊安全議題(資料主權、模型主權、AI 在認知作戰中的角色)。
本系列第 14 篇將深入比較各國監管路線,並提出台灣定位的具體建議。
在不確定中建立可信的法律地圖
本系列的編寫立場與承諾
面對快速變動的 AI 法律,真正能依靠的不是一份「永遠正確」的指南,而是持續更新的判斷框架。
AI 法律與技術同步演化:今年的判決明年可能被推翻,今年的合規架構明年可能不適用,今年的最佳實務明年可能成為基本要求。
附 記
本系列 15 篇,正是這樣一份判斷框架的初步建構。每一篇不會「給出最終答案」,而是給出一張可以走下去的地圖:讓讀者面對自己的 AI 法律問題時,能識別關鍵爭點、理解各方論證、找到合理判斷的依據。
接下來 14 篇分別深入著作權、個資、商標、專利、營業秘密、契約、企業治理、消費者保護、人格權、產品責任、專業執業、政治選舉、國際比較與責任鏈分配,每一篇都是這張判斷框架的一塊拼圖。
法律從來不是技術的對手,而是讓技術能持續被信任地運作的基礎建設。
常見問題
Q. AI 在台灣法律上是否具有法律主體地位?
A. 不具備。我國法律目前不承認 AI 為權利主體、義務主體或責任主體。AI 造成的損害,責任歸屬於相關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者、提供者、部署者、使用者),依個案情況判斷。歐盟亦曾辯論「電子人格」概念,但最終未被採納。
Q. AI 造成損害時,究竟誰要負責?
A. 依「責任鏈」分層判斷:基礎模型開發者負「上游責任」(模型本身的安全、無重大瑕疵)、應用層整合者負「中游責任」(將模型接入特定情境的合理性)、終端部署者負「下游責任」(實際使用上的注意義務)、使用者負「個別行為責任」。具體分配視契約安排、法定責任、可預見性而定。本系列第 15 篇將深入此議題。
Q. 台灣有沒有 AI 專法?
A. 有。《人工智慧基本法》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15 年 1 月 14 日總統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我國第一部 AI 專法。本法是框架性立法,確立七項原則(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以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並要求各機關在施行後二年內完成主管法規的檢討。各部會也陸續發布配套指引(例如智慧局、金管會、數位發展部、文化部)。服務歐盟用戶的企業,另應留意歐盟 AI Act 的域外效力。
Q. AI 的「黑盒子」特性,真的會讓開發者免責嗎?
A. 不會。即使模型決策無法完全解釋,開發者仍要為「合理可預期的風險」負責。法院判斷有無過失時,可能參考產業通行的做法(發布前測試、安全評估、持續監控)。若 AI 屬於提供給消費者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另有無過失責任;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7 條也要求政府明確高風險 AI 的責任歸屬。「無法解釋」不等於「無從追究」。
Q. 中小企業要怎麼面對快速變化的 AI 法律環境?
A. 三個務實步驟:第一,建立內部 AI 使用政策,明確哪些業務可用 AI、需經何種審查;第二,選擇合規程度高的 AI 廠商,並在合約中明確責任分配;第三,定期(建議每六個月)由法律顧問檢視最新法規動態與內部政策的契合度。不必追求「完美合規」,但要有「合理盡職」的可證明軌跡。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 | 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 V1.0 初版
95 頁;含 AI 概念、服務評估、服務導入、營運管理四章;適用各機關 AI 導入
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文化部(發行)·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執行) | 民國 113 年 | ISBN 978-626-395-220-1 / GPN 4911400033
44 頁;六章+附錄 GAI 應用風險檢查表;含智慧局函釋與最高法院判決多筆引用
本系列以上述兩份官方文件為核心政策參考。第 1 篇定錨之後,後續各篇將依議題對應引用。
AI 科技法律系列 1-15(完整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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