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公衛 9] 健康食品的法律界線:標示、廣告、功效、認證爭議
健康食品在當代消費市場的爭議快速增加。

食 安 公 衛 · 第 九 篇 · 健 康 食 品
健康食品的
法律界線
從健康食品管理法的核心規範,到保健功效標示的審查;從廣告紅線,到與一般食品、藥品的法律差異,本文梳理當代健康食品法律的完整地圖。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本文導讀
本文涵蓋:健康食品管理法核心、保健功效認證、廣告紅線、與一般食品/藥品的差異、業者合規與消費者權益。
第 壹 章
食品三大類的法律地位
一般食品、健康食品、藥品的根本差異
吃進嘴裡的東西,法律上分成三類:一般食品、健康食品、藥品。分類決定了能說什麼、要申請什麼許可、違規罰多重。
「健康食品」是法律名詞,不是形容詞:只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的產品,才能叫健康食品(第 6 條、第 7 條)。
88年
健康食品管理法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14項
認可保健功效
衛福部公告的保健功效項目,如護肝、抗疲勞、調節血脂;114 年 7 月新增膝關節保健
200萬元
單次罰鍰上限
健康食品宣稱醫療效能,處 40 萬至 200 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TYPE I
一般食品
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也不得標示為健康食品;只能使用主管機關認定準則容許的一般用語(如「營養補給」「幫助消化」)。
TYPE II
健康食品
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可標示核准的保健功效。保健功效不是治病,法律明定不得涉及醫療效能。
TYPE III
藥品
治療、診斷、預防疾病之物品。受藥事法管制,須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可在核准範圍內宣稱醫療效能。
第 貳 章
宣稱與廣告的規範對照
不同類別、不同界線
三類產品「可以說什麼」差異很大,越界就會落入不同法律的處罰。下表依現行條文整理:
食品三大類 · 宣稱與廣告規範對照
| 項目 | 一般食品 | 健康食品 | 藥品 |
|---|---|---|---|
| 營養標示 | 須標示(食安法第 22 條) | 須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 | 不適用,依藥事法標示仿單 |
| 保健功效 | 不得標示為健康食品;僅能用認定準則容許的一般用語 | 限於核准的保健功效,不得超出查驗登記內容 | 依核准適應症 |
| 醫療效能 | 禁止(食安法第 28 條第 2 項) | 禁止(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第 2 項) | 限於核准適應症 |
| 廣告事前審查 | 不需 | 不需,但不得虛偽誇張、不得超出許可範圍 | 刊播前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藥事法第 66 條) |
| 廣告違規罰鍰 | 不實誇張:4 萬至 400 萬元 醫療效能:60 萬至 500 萬元(食安法第 45 條) | 虛偽誇張或超出許可:10 萬至 50 萬元 醫療效能:40 萬至 200 萬元(第 24 條) | 未經核准刊播:20 萬至 500 萬元(藥事法第 92 條) |
罰鍰金額均為單次額度;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的違規廣告,另應按次處罰至停止刊播為止。
「健康食品的法律核心,是在保健與醫療之間劃出清楚的界線。越過界線,就不再是行銷用語的問題,而是違法的醫療效能宣稱。」
本文觀點
第 參 章
廣告的紅線與合法用語
從「補充營養」到「治療癌症」的距離
健康食品最常出事的地方是廣告與行銷用語。判斷標準只有一條:可以講「維持健康」,不能講「治療疾病」。
所謂「醫療效能」,依主管機關的認定準則,是指宣稱能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症狀,或宣稱能降低與疾病有關的體內成分。下表整理可說與不可說的用語:
可說
合法行銷用語
- —「營養補給」「滋補強身」(認定準則容許的一般用語)
- —已取得許可的健康食品,依核准內容敘述保健功效(如骨質保健)
- —客觀的成分說明(維生素含量、原料來源)
- —與查驗登記內容一致的功效說明
- —消費者使用心得(不得涉及醫療效能或誇大)
不可說
紅線禁止用語
- —「治療」「療效」「治癒」「改善病症」
- —具體疾病名稱(癌症、糖尿病、高血壓)
- —「替代藥品」「無副作用」「100% 有效」等誇張說法
- —不實的醫師、藥師或研究機構背書
- —超出核准範圍的功效;一般食品以「健康」為品名
業者刊登健康食品廣告前 · 自我檢核
- 01產品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且許可證在五年有效期內(第 7 條、第 8 條)
- 02廣告宣稱的功效,沒有超出查驗登記的核准內容(第 14 條第 1 項)
- 03沒有出現治療、預防、改善疾病或症狀的字眼,也沒有具體病名(第 14 條第 2 項)
- 04沒有虛偽不實或誇張的說法,例如「保證有效」「無副作用」(第 14 條第 1 項)
- 05包裝標示齊全:核准功效、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與標準圖樣、營養成分(第 13 條)
- 06網路、社群、業配與通路文宣都一併檢查,不只看主廣告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或將未經許可的食品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依第 21 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明知而販賣者亦同。
第 肆 章
結語 · 消費者與業者的雙重保護
下一篇將討論膠囊狀食品的特殊規範
健康食品的法律設計,是同時保護消費者(避免被誤導)與業者(知道界線在哪)。
業者要守住許可範圍與標示義務;消費者則先看有沒有許可證字號與「健康食品」標章,遇到誇大廣告可向地方衛生局檢舉。
附 記
健康食品市場在當代台灣高度發展,法律爭議與消費者保護議題也快速增加。本所協助過健康食品業者的標示審查、廣告合規、爭議處理,亦協助消費者面對誇大廣告的求償。如需具體諮詢,歡迎透過聯絡頁面預約。
常見問題
Q. 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有什麼差別?
A. 健康食品是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的產品,可標示核准的保健功效;一般食品不得標示為健康食品,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只能使用主管機關認定準則容許的一般用語。依第 13 條,健康食品包裝上必須有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Q. 我看到健康食品廣告說可以治療某病,可以信嗎?
A. 不可以。健康食品依法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第 2 項),一般食品也不行(食安法第 28 條第 2 項)。看到這類廣告:第一,可向地方衛生局檢舉;第二,已經購買的,可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9 條或民法請求退貨、退款或賠償。產品功效以包裝上核准的保健功效為準,不以廣告說法為準。
Q. 我經營健康食品,廣告該怎麼合規?
A. 三大原則:第一,先有許可證(未取得許可不得以健康食品名義販售;健康食品廣告不需事前送審,但業者要自負合規責任);第二,只講核准的功效(衛福部公告的 14 項保健功效中,該產品已取得許可的項目,且不得超出查驗登記內容);第三,不碰醫療效能用語(治療、療效、治癒、具體病名)。建議廣告、包裝與通路文宣一併檢視。
Q. 健康食品違反醫療效能廣告,罰則多重?
A.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標示或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者,處 40 萬至 200 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健康食品許可證。經處罰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應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Q. 我買了健康食品結果無效,可以退貨嗎?
A. 視情況而定。若業者違反標示或廣告規定(例如虛偽誇張、超出許可範圍),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9 條,可以退貨並請求退還價金;出賣人明知者應加倍退還,另有損害時可請求零售價或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若業者只是依核准內容標示,個人「沒感覺」通常不足以主張不實。建議:第一,保留廣告與購買憑證;第二,向消保官或衛生局申訴;第三,必要時委請律師評估求償。
食品安全與公衛議題系列
- [食安公衛 1] 菸害防制法 2.0 完整解讀:第二代菸品、加熱菸、戶外吸菸區的當代規範
- [食安公衛 2] 加熱菸與「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制度:法律服務團隊的實務觀察
- [食安公衛 3] 類菸品(電子煙)全面禁絕:查緝、檢舉、罰鍰與裁罰實務的法律協力
- [食安公衛 4] 吸菸場所的法律地圖:三公尺、騎樓、校園周邊與社區公共空間
- [食安公衛 5] 菸品廣告促銷的當代邊界:社群媒體、業配、電商與賣場陳列的裁罰實務
- [食安公衛 6] 兒少二手菸保護與家戶禁菸:主管機關裁罰權威的延伸
- [食安公衛 7] 老人福利:長照、安養、機構責任與家屬權益的法律地圖
- [食安公衛 8] 食品中毒事件處理:從通報、停業、回收到刑民事責任
- [食安公衛 9] 健康食品的法律界線:標示、廣告、功效、認證爭議(本文)
- [食安公衛 10] 膠囊狀食品的特殊規範:與藥品的法律邊界
- [食安公衛 11] 食品輸入的邊境查驗:申報、抽驗、不合格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