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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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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 5] 專利權實務: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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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核心三要件: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本文以三要件解讀、發明/新型/設計三型別、實務常見爭議、申請前評估四個面向,梳理專利實務的完整地圖。

專利三要件|horizontal step flow:1新穎性藍寶石→2進步性階梯齒輪→3產業利用性工廠生產線

智 慧 財 產 法 · 第 五 篇 · 專 利 三 要 件

專利權實務
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從技術揭露到審查通過,專利的核心始終是三要件的判斷。本文拆解三要件的法律意涵與實務檢驗。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本文導讀

本文涵蓋:三要件法律意涵、發明/新型/設計三型別、實務常見爭議、申請前評估。

I

第 壹 章

專利的三大核心要件

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3要件

核心要件

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3類型

專利型別

發明 20 年、新型 10 年、設計 15 年

18月

公開時點

申請後 18 個月公開於專利公報

REQ I

新穎性 Novelty

申請前未見於刊物、未公開實施、未為公眾所知悉。任一已公開即喪失新穎性。

REQ II

進步性 Inventive Step

發明非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最常爭議的要件。

REQ III

產業利用性 Industrial Applicability

可供產業上利用。實務上門檻不高,純理論研究或無法實施的構思才會被駁回。

重點

三要件缺一不可

三要件須全部具備,審查實務上以新穎性與進步性為主要爭點。

II

第 貳 章

專利的三種類型

發明、新型、設計

專利三類型 · 保護範圍對照

類型保護期間保護客體審查方式
發明專利20 年物、方法、用途實質審查(平均 2-3 年)
新型專利10 年物品形狀、構造、組合形式審查(平均 6 個月)
設計專利15 年物品外觀視覺設計實質審查(平均 1-2 年)
III

第 參 章

新穎性的喪失與優惠期

申請前最關鍵的陷阱

喪失新穎性的常見情形

這些行為會毀掉專利

  • —申請前公開發表論文
  • —申請前展覽、新聞發布
  • —申請前已銷售或對外銷售
  • —申請前已實施(製造、使用)
  • —同案先在他國申請已公開

優惠期

部分情形可救濟

  • —我國法第 22 條:6 個月優惠期
  • —須出於申請人本意公開
  • —須在優惠期內申請(且主張)
  • —違背意思公開亦可主張
  • —建議:申請前不公開為上策

「專利的價值,不在於拿到證書,而在於通過侵權訴訟的考驗。三要件的審查強度,直接決定專利的市場價值。」

— 本文觀點

IV

第 肆 章

結語 · 下一篇:專利申請與訴訟

附 記

專利申請涉及技術判斷與法律判斷,建議與專利師、律師合作。本所協助處理智財訴訟與授權,如有需要請聯絡諮詢。

常見問題

Q. 我發明了一個東西,可以先發表論文嗎?

A. 強烈建議不要。一旦公開發表(論文、會議、新聞、社群),原則上喪失新穎性。雖我國有 6 個月優惠期(專利法第 22 條),但:第一,各國規定不同(美日有,中國較嚴);第二,優惠期需主動主張並舉證;第三,若計畫跨國佈局,任一國未承認優惠期即失敗。建議:先申請,再發表。

Q.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該選哪個?

A. 視保護客體決定:第一,技術內容(物的結構、方法、用途)→ 發明專利(保護最完整,但審查長);第二,物品的形狀構造組合(機械裝置)→ 新型專利(申請快,但保護較弱,需技術報告才能主張權利);第三,物品外觀視覺設計→ 設計專利。實務上常組合申請(同一發明可同時申請發明 + 新型,擇一保留)。

Q. 進步性怎麼判斷?為什麼最常被駁回?

A. 進步性判斷:具通常知識者(技術專家)依先前技術能否輕易完成?實務上以「結合先前技術」判斷:若申請發明可由 A 文獻 + B 文獻組合輕易完成,即無進步性。最常見駁回原因。應對:第一,強調發明的「未預期功效」(不是先前技術的單純組合);第二,提出實驗數據佐證;第三,委請熟悉該技術領域的專利師答辯。

Q. 專利侵權怎麼判斷?

A. 兩階段:第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權利保護的具體範圍);第二,比對被控侵權物與申請專利範圍(全要件原則 + 均等論)。實務上專利範圍解釋是關鍵戰場,被告常主張「申請範圍狹窄」「被控物不落入範圍」。建議:訴訟前先做侵權鑑定;蒐集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細節;委請熟悉技術領域的智財律師。

Q. 專利保護期間屆滿後怎麼辦?

A. 專利權消滅,任何人都可自由實施。建議:第一,持續創新(以新發明補強保護);第二,建立技術配套(品牌、營業秘密、商業模式構成綜合保護);第三,監控市場(雖無專利但可主張不公平競爭、營業秘密);第四,期滿前評估改良發明再申請。專利不是永久,持續創新才是長期競爭力。

智慧財產法系列 · 完整 12 篇

  • [智慧財產法 1] 智慧財產法總論:商標、專利、營業秘密、著作權的整體架構
  • [智慧財產法 2] 商標權實務:識別性、近似判斷、著名商標
  • [智慧財產法 3] 商標申請、續展、廢止實務
  • [智慧財產法 4] 商標侵權與救濟:民事、刑事、行政
  • [智慧財產法 5] 專利權實務: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 [智慧財產法 6] 專利申請、舉發、訴訟流程
  • [智慧財產法 7] 營業秘密法:三要件與合理保密措施
  • [智慧財產法 8] 員工跳槽、競業禁止、營業秘密追訴
  • [智慧財產法 9] 智財授權契約全攻略
  • [智慧財產法 10] 跨國智財佈局:PCT、馬德里、TIPO
  • [智慧財產法 11] 不公平競爭與商業秘密保護
  • [智慧財產法 12] 智財訴訟實務:智財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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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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