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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劉博文 律師
知識, 藝文傳智, 藝文進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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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決裂篇 | 被侵害了怎麼辦?蒐證提告救濟完整問答 | 和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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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抄襲了怎麼蒐證?告刑事還是民事?收到不起訴處分還能怎麼辦?和鼎律師事務所劉博文律師以著作權法第100條告訴期間、智財法院管轄、存證信函與支付命令等,解答著作權侵害救濟十大問題。

「我的作品被人拿去用了,怎麼辦?」當著作權爭議從預防走到衝突,創作者最需要的是清楚的行動指南。以下十個問答,從蒐證、告訴期間、刑事民事選擇、救濟管道到常被忽略的細節,我整理了著作權爭議實戰中最關鍵的十個問題。

Q1. 有人出錢聘我創作卻不付款,我可以禁止對方利用作品嗎?

要看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如果你們的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那即使對方尚未付款,著作財產權在著作完成時已經歸屬出資人,你無法用著作權法來禁止對方使用——你的救濟途徑是依契約請求付款(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但如果你們沒有約定或約定著作財產權歸你(受聘人),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人只有利用權,你可以主張對方超越利用範圍的行為構成侵權。這就是為什麼我一再強調契約中著作權歸屬條款的重要性——它決定了你在爭議中的法律地位。

Q2. 被抄襲了想提告,如何蒐證?

蒐證是著作權訴訟成敗的關鍵。我建議分兩個面向準備:第一,證明你是著作權人——保留原始創作檔案(含元資料、時間戳記)、創作過程紀錄(草稿、修改歷程)、發表紀錄等。第二,證明對方侵權——對侵權內容進行截圖、錄影、網頁存檔(可使用 Wayback Machine 或公證)、購買侵權商品保留發票和實物。特別提醒:網路上的侵權內容隨時可能被刪除,發現後應立即保全證據。如果金額較大或情況緊急,可以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

Q3. 著作權侵害要告刑事還是民事?

兩者可以併行,但策略考量不同。刑事告訴的優勢是:有檢察官協助偵查、可以聲請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對侵權者的心理壓力較大。但要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第100條,多數著作權侵害的刑事追訴屬於「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逾期就不能提告了。民事訴訟的優勢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第88條)、請求銷毀侵權物(第88條之1)、時效較長(知悉後二年、侵權後十年)。我通常建議先提刑事告訴取得偵查成果,再進行民事求償。

Q4. 收到不起訴處分還有什麼救濟?

收到不起訴處分不代表案件就結束了。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你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如果再議被駁回,依第258條之1,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現稱「准許提起自訴」)。此外,刑事不起訴不影響你的民事權利,你仍然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在民事訴訟中,舉證標準(優勢證據)比刑事訴訟(超越合理懷疑)低,很多刑事不起訴的案件在民事上仍有勝訴的可能。

Q5. 合作廠商不付款,該發存證信函還是聲請支付命令?

兩者的功能不同。存證信函是郵局提供的「內容證明」服務,它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可以作為你已經催告對方的書面證據,也有心理施壓的效果。支付命令則是向法院聲請的簡易催收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法院核發後,如果債務人在二十日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就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你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我的實務建議是:先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給對方一個協商的機會;如果對方置之不理,再聲請支付命令。如果金額較大或對方可能異議,直接提起訴訟可能更有效率。

Q6. 著作權侵害的管轄法院是哪一個?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涉及著作權的民事訴訟第一審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但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向被告住所地的普通法院起訴)。刑事案件的偵查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檢察署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具有智慧財產專業背景,對著作權爭議的審理通常更有效率也更專業,我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優先選擇智財法院。要注意的是,2023年起智慧財產法院已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範圍也有所調整。

Q7. 信件、電子郵件的內容有著作權嗎?

有。只要信件或 email 的內容具有原創性,不論是手寫書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訊息,都可以構成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特別規定,如果著作是以函件(信件)的形式呈現,它的公開發表權需要經過著作人同意。所以即使你收到一封很有文采的信,你也不能隨便把它公開或出版,否則可能侵害對方的公開發表權和重製權。實務上曾有將前任情書公開於網路的案例,被法院認定侵害著作權。

Q8. 出版社刪改我的作品,侵害著作人格權嗎?

有可能。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的「同一性保持權」是指著作人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出版社如果未經作者同意就大幅刪改作品內容,改變了作品的核心意旨或品質,可能構成對同一性保持權的侵害。但如果出版社只是做了不影響原意的文字潤飾、錯字修正、排版調整,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侵害。關鍵在於修改是否「致損害其名譽」以及修改的幅度。我建議作者在出版合約中明確約定編輯權限的範圍。

Q9. 網路上標示「無償開放使用」的檔案可以任意使用嗎?

不能一概而論。「無償開放使用」不是法律用語,需要看具體的授權條件。有些是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授權,不同的 CC 授權有不同的限制(例如 CC BY 要求署名、CC BY-NC 禁止商業使用、CC BY-ND 禁止改作)。有些網站的「免費下載」實際上只是提供非商業個人使用的授權。還有些標示「免費」的檔案,上傳者本身根本不是著作權人,無權授權。我建議在使用前仔細閱讀授權條款的完整內容,確認授權範圍是否涵蓋你的使用目的,並保留授權頁面的截圖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Q10. 在臉書分享他人的公開文章會侵害著作權嗎?

要區分「分享連結」和「複製貼上」。如果你是使用臉書內建的「分享」功能轉貼他人的公開貼文或文章連結,這通常不構成侵權,因為原作者在臉書上公開發文時,已經同意了臉書平台的服務條款,其中包含允許其他用戶分享的機制。但如果你是把他人的文章全文複製貼上到自己的臉書頁面,即使註明出處,這就構成了「重製」行為,未經授權即構成侵權。同樣地,下載他人的圖片或影片後重新上傳到自己的帳號,也是重製行為。我建議使用「分享連結」而非「複製貼文」,這是最安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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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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