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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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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決裂篇 | 被侵害了怎麼辦?蒐證提告救濟完整問答 | 和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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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抄襲了怎麼蒐證?告刑事還是民事?

「我的作品被人拿去用了,怎麼辦?」當著作權爭議從預防走到衝突,創作者最需要的是清楚的行動指南。以下十個問答,從蒐證、告訴期間、刑事民事選擇、救濟管道到常被忽略的細節,整理著作權爭議實戰中最關鍵的問題。

Q1. 有人出錢聘我創作卻不付款,我可以禁止對方利用作品嗎?

要看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誰,依契約約定,沒有約定就歸受聘人(著作權法第12條)。

如果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著作財產權在著作完成時就歸出資人。即使對方還沒付款,你也很難用著作權法禁止對方使用,救濟途徑是依契約請求付款。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著作財產權歸你(受聘人),出資人依法仍得利用該著作,但只限於利用;超出利用範圍的行為,你可以主張構成侵權。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再強調契約中著作權歸屬條款的重要性:它決定了你在爭議中的法律地位。

Q2. 被抄襲了想提告,如何蒐證?

蒐證是著作權訴訟成敗的關鍵,建議分兩個面向準備。

第一,證明你是著作權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必登記(著作權法第10條),所以要保留原始創作檔案(含檔案資訊、時間戳記)、草稿與修改歷程、發表紀錄,這些就是你的權利證明。

第二,證明對方侵權。對侵權內容截圖、錄影、網頁存檔(可使用 Wayback Machine 等網頁封存服務,或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購買侵權商品並保留發票與實物。

網路上的侵權內容隨時可能被刪除,發現後應立即保全。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可以聲請法院保全證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另有特別規定)。

Q3. 著作權侵害要告刑事還是民事?

兩者可以併行,但策略考量不同。

刑事告訴的優勢是:由檢察官偵查、可以聲請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對侵權者的壓力較大。要特別注意,多數著作權侵害的刑事案件屬於「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也就是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告訴期間是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逾期就不能提告了。

民事訴訟的優勢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法第88條),實際損害不易證明時,可請法院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500萬元;可以請求銷燬侵權物(第88條之1);時效也較長,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第89條之1)。

我常見的做法是先提刑事告訴取得偵查成果,再進行民事求償,但仍要依個案的證據狀況判斷。

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對照

面向刑事告訴民事求償
誰來查檢察官偵查,可聲請搜索、扣押原告自行蒐證與舉證
期限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行為起十年(著作權法第89條之1)
可以得到什麼對侵權者科處刑罰排除侵害、損害賠償、銷燬侵權物(第84、88、88條之1)
賠償金額刑事程序本身不判賠償,可另提附帶民事訴訟實際損害或侵害所得;難以證明時法院酌定1萬至100萬元,故意且情節重大得增至500萬元(第88條)

兩條路可以同時走:刑事告訴取得的偵查資料,常是民事求償的重要證據。

Q4. 收到不起訴處分還有什麼救濟?

收到不起訴處分不代表案件就結束了。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可以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再議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受駁回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第258條之1,舊法稱為「交付審判」)。

此外,刑事不起訴不影響你的民事權利,仍然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民事訴訟對證明程度的要求一般認為低於刑事有罪判決,刑事不起訴的案件,在民事上仍有勝訴的可能。

Q5. 合作廠商不付款,該發存證信函還是聲請支付命令?

兩者的功能不同。存證信函是郵局提供的服務,可以證明你在某日寄出了某內容的信。它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可以作為已經催告對方的書面證據,也有施壓的效果。

支付命令是向法院聲請的督促程序,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等一定數量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務人收到後二十日內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第516條);一旦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第519條)。

債務人未在期間內合法異議的,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你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第521條)。但它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債務人仍可以另行起訴爭執債權是否存在。

我的實務建議是:先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給對方協商的機會;對方置之不理,再聲請支付命令。如果金額較大或對方很可能異議,直接提起訴訟可能更有效率。

Q6. 著作權侵害的管轄法院是哪一個?

民事部分,著作權民事事件的第一審,原則上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只有雙方合意由其他法院管轄,或被告不抗辯管轄而直接應訴時,普通法院才例外有管轄權。

刑事部分,偵查由地方檢察署進行,第一審由地方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同法第54條、第58條)。

智慧財產法院已於2021年(民國110年)7月1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著作權爭議常見期限一覽

程序期限法源
刑事告訴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不服不起訴:聲請再議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不服再議駁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接受駁回處分書後十日內,須委任律師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支付命令異議(債務人)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著作權法第89條之1

期限一旦錯過多半無法補救。發現侵權後,建議先記下知悉日期,再盡早諮詢律師。

Q7. 信件、電子郵件的內容有著作權嗎?

有。只要信件或 email 的內容具有原創性,不論是手寫書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訊息,都可以構成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

收信人取得的是信紙或檔案本身,著作權仍屬於寫信的人。對於尚未公開發表的著作,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所以即使你收到一封很有文采的信,也不能隨便把它公開或出版。

擅自公開可能侵害對方的公開發表權;把內容貼上網路或印製出版,還涉及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要依個案判斷,私人信件另可能牽涉隱私問題。

Q8. 出版社刪改我的作品,侵害著作人格權嗎?

有可能。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一般稱為「同一性保持權」。

出版社如果未經作者同意就大幅刪改作品內容,改變了作品的核心意旨,可能構成侵害。但如果只是做了不影響原意的文字潤飾、錯字修正、排版調整,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侵害。

關鍵在於修改是否「致損害其名譽」以及修改的幅度。我建議作者在出版合約中明確約定編輯權限的範圍。

Q9. 網路上標示「無償開放使用」的檔案可以任意使用嗎?

不能一概而論。「無償開放使用」不是法律用語,需要看具體的授權條件。

有些是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授權,不同的 CC 授權有不同的限制,例如 CC BY 要求署名、CC BY-NC 禁止商業使用、CC BY-ND 禁止改作。有些網站的「免費下載」實際上只提供非商業的個人使用授權。還有些標示「免費」的檔案,上傳者本身根本不是著作權人,無權授權。

我建議在使用前仔細閱讀授權條款全文,確認授權範圍涵蓋你的使用目的,並保留授權頁面的截圖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Q10. 在臉書分享他人的公開文章會侵害著作權嗎?

要區分「分享連結」和「複製貼上」。

使用臉書內建的「分享」功能轉貼他人的公開貼文或文章連結,通常不構成侵權,因為這是平台本身提供、發文者使用平台時即已接受的分享機制。

但如果把他人的文章全文複製貼上到自己的臉書頁面,即使註明出處,仍屬「重製」行為,未經授權就可能構成侵權。同樣地,下載他人的圖片或影片後重新上傳到自己的帳號,也是重製行為。

使用「分享連結」而非「複製貼文」,是最安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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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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