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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劉博文 律師
環境動保,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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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動保 4] 廢棄物與土壤污染糾紛:從斗六農地案到地下水擴散的整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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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共同構成事業廢棄物與土污案件的核心法網。本文從斗六農地遭傾倒事業廢棄物事件出發,系統性建構廢棄物清理糾紛與土污糾紛的法律框架、救濟途徑、案例與蒐證實務。本所為環境部 111 年至 117 年公害糾紛法律服務團隊,長期協助當事人處理廢棄物清理、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之行政、民事、刑事爭議。

OUR PRACTICE · 環境動保 04 · 廢棄物與土壤污染

如需引用本文,請務必標明作者為劉博文律師,並註明出處為和鼎律師事務所網站。

廢棄物是公害的「實體污染源」,它從產生事業流向處理機構,任一環節失靈都可能演變為長期、不可逆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本所為環境部自民國 111 年至 117 年委託之公害糾紛法律服務團隊,熟稔廢清法、土污法、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範,協助當事人處理事業廢棄物管理、非法棄置、土地整治、健康風險賠償等全方位法律爭議。本篇集中處理「廢棄物與土壤污染」之救濟途徑、相關案例與蒐證實務。

第 壹 章

廢棄物與土污
的法律全光譜

廢清法與土污法的雙重防線

一、廢棄物清理法:從產生到處理的全鏈條規範

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是處理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的核心法源。其規範架構分為三層:

第一層為分類與管制。廢棄物依其性質分為「一般廢棄物」(家戶、機關、學校產生)、「一般事業廢棄物」(事業產生之非有害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毒性、感染性、易燃性、腐蝕性、爆炸性等危險性事業廢棄物)。三類廢棄物適用之清除、處理、再利用程序各有差異,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管制最嚴格。

第二層為清除處理流程之合規。事業廢棄物之產生事業必須: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許可、依規定申報清理流向、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機構、確認最終處置妥當。實務上常見之違規類型包括:未申報、申報不實、清理計畫書與實際操作不符、委託非法業者、流向斷鏈、最終處置場非法等。

第三層為違法行為之處罰。廢清法第 36 條至第 73 條對於違法清除處理、未申報、虛偽申報、非法傾倒、未取得許可從事清理業等行為,訂有罰鍰與刑事責任。其中第 46 條「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刑罰最重達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且為非告訴乃論罪。

二、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害性的具體判斷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是事業廢棄物管制的關鍵附屬法規,規定何種廢棄物應認定為「有害」。標準分為兩大類:

  • 「列表認定」:依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列表直接認定(如電鍍污泥、廢溶劑、廢酸鹼、含戴奧辛物質、含重金屬污泥)
  • 「特性認定」:依毒性、感染性、易燃性、腐蝕性、爆炸性、反應性等危險特性檢測認定

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清除處理必須由具有對應許可之機構為之,違反者依廢清法第 46 條科以刑事責任。實務上,事業之「分類錯誤」(將有害誤報為一般)、「混合處理」(將有害混入一般運送)、「降級處理」(將有害簡化處理)為最常見之違規類型,亦為刑事追訴的鋒利條款。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整治責任的歸屬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規範土壤、地下水污染之控制、整治、責任歸屬,主管機關為環境部。土污法的核心制度為:

(一)污染管制標準:環境部公告「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訂定各污染物之管制上限。檢測超過管制標準者,主管機關得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

(二)整治程序:控制場址公告後,污染行為人應提出污染控制計畫;若風險評估顯示需積極整治,升級為「整治場址」,進入污染整治計畫之提出與執行。整治期間,主管機關得限制土地使用、移轉,並要求公告於不動產交易資訊系統。

(三)整治責任與費用:土污法第 53 條規定污染行為人應負擔整治費用。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能負擔時,得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墊,主管機關事後追償。土污法第 21 條另規定土地關係人(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人、實際使用人)之配合義務。

四、刑法第 190-1 條:重大公害的刑事補位

刑法第 190-1 條「流放毒物罪」規定:「投放毒物或混入有害健康之物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與廢清法第 46 條、水污法第 36 條等構成公害刑事追訴之多元法網。

實務上,惡意傾倒有害廢棄物、長期偷排有毒廢液於河川、未依法處理含戴奧辛廢棄物等,常以多條罪名並案處理。地檢署於偵查階段之強制處分(搜索、扣押、勘驗、鑑定)取得之證據,可作為民事訴訟之證據基礎。

五、公害糾紛處理法:廢棄物糾紛的程序通道

公糾法為廢棄物糾紛提供紓處、調處、裁決三段程序。廢棄物糾紛適合公糾法之原因為:

  • 受害人多為農戶、養殖戶、地下水使用戶,專業舉證能力較弱
  • 污染擴散具有時間與空間之累積性,事證複雜
  • 裁決委員會之專家組成(法律、環工、農業、土壤)可整合多方意見
  • 裁決結果具執行名義效力,可避免漫長民事訴訟

第 貳 章

救濟途徑
的多軌設計

行政、民事、刑事、公糾法、土污整治基金的五層通道

一、行政檢舉與稽查

廢棄物污染檢舉之第一道為向地方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或檢舉專線 0800-066666。檢舉後主管機關之處理流程為:

  • 到場勘查現場,確認廢棄物之種類、數量、來源
  • 採樣送驗,認定是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 調查污染行為人(運輸車輛、運輸公司、產生事業)
  • 依廢清法處以罰鍰、命限期清除、移送地檢署偵辦

實務上,廢棄物之非法傾倒常為短時間、隱密之行為,行為人多為「夜間運送、偏遠地點傾倒」,主管機關之介入往往為事後處理。受害人於發現傾倒場時,應立即蒐證並通知檢舉,以免行為人或其他人破壞現場。

二、土污法之整治責任主張

地下水或土壤污染確認後,受害人之主要救濟途徑為依土污法主張整治責任:

  • 主管機關公告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啟動官方整治程序
  • 污染行為人提出並執行污染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
  • 於整治計畫執行期間,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受限制處分權之損失,得依土污法第 49 條請求補償
  • 於污染行為人不明或無資力之情形,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墊整治費用

土污法之優勢在於提供「整治先行、追償並行」之制度設計,避免土地長期污染而無人整治。對受害人而言,優先尋求土污法整治程序之啟動,而非單純訴訟,通常為更有效之救濟策略。

三、民事侵權與不動產減價

土壤污染對受害人之損害主要為:

  • 農作物減產或不能種植:重金屬污染之耕地,常需停耕或更換耕作物種
  • 地下水不能飲用、灌溉:私井封閉、改接自來水之費用、健康風險
  • 土地價值貶損:列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不動產交易資訊系統揭露,交易價格大幅下跌
  • 整治期間之使用限制損害:無法興建、無法移轉、限制使用之經濟損失
  • 健康風險與醫療費用:長期暴露於重金屬之健康追蹤、職業病給付、慰撫金

民事訴訟之法源以民法第 184 條、第 191-3 條、土污法第 53 條等為核心。其中土污法第 53 條為事業污染行為人之直接責任條款,實務上對受害人甚具助益。

四、刑事追訴與附帶民事

廢清法第 46 條為刑事追訴之鋒利刀刃,對非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人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地檢署受理檢舉後啟動偵查程序,常以同步搜索清除業者倉庫、扣押運輸車輛、勘驗傾倒現場、鑑定廢棄物性質之方式,迅速建立刑事證據鏈。

受害人於刑事追訴啟動後,可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訴訟費用、加速求償時程。

五、公糾法裁決:複雜案件的最佳整合通道

於涉及大量受害人、跨區擴散、長期累積性損害之廢棄物糾紛,公糾法裁決機制為最佳整合通道。本所協助當事人處理之公糾法裁決案件中,廢棄物與土污類型占相當比例,熟稔此一程序之操作要點。

第 參 章

關鍵案例:
從斗六農地到加油站滲漏

五大典型案型的法律處理路徑

案例一:斗六農地遭傾倒事業廢棄物

斗六農地案類型,典型情境為:夜間運輸事業將電鍍污泥、染整廢棄物、廢溶劑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於偏遠農地,造成土壤重金屬污染、地下水污染,農作物無法繼續種植,農民集體受害。此類案件之法律處理重點為:

第一,刑事追訴之啟動。廢清法第 46 條為核心罪名,地檢署偵查時應請求:(a) 搜索運輸公司之運送單據、車輛 GPS、員工通訊;(b) 鑑定傾倒現場廢棄物之性質、量化(以採樣分析重金屬、戴奧辛、有機溶劑);(c) 追溯產生事業(從運輸單據、清理計畫書、廢棄物申報系統反查)。

第二,行政整治程序。地方環保局依土污法公告控制場址,要求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若不能確認污染行為人,則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墊整治費用,事後再向行為人追償。

第三,民事侵權求償。農民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1-3 條、土污法第 53 條、廢清法第 71 條等請求農作物減產損失、土地價值貶損、整治期間使用限制之損害、健康追蹤費用、慰撫金。實務上,農民集體訴訟之計算基礎為「歷年產量×市場價×污染年限」。

第四,土地關係人之配合義務與抗辯。土污法第 21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有配合整治之義務。土地所有人若主張「非污染行為人、不知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援引土污法第 31 條免責條款。本所協助農民主張賠償時,亦同時協助土地所有人釐清其法律地位。

案例二:加油站地下儲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

加油站地下儲油槽因老化、銹蝕、施工瑕疵而滲漏,造成地下水含油脂、揮發性有機物超標,為都會區地下水污染最常見類型。此類案件之法律處理重點:

第一,土污法整治程序之啟動。地方環保局採樣確認超標後,公告為控制場址,要求加油站經營者提出污染控制計畫。若擴散範圍涉及鄰近住宅、商業區之地下水,則升級為整治場址。

第二,受害人之求償範圍。鄰近住宅之井水使用戶、土地所有人得主張:更換管線費用、改接自來水費用、健康風險評估費用、不動產價值貶損、慰撫金。

第三,加油站經營者之保險請求。加油站通常投保「環境責任險」,於污染事故後得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實務上,保險公司常以「漸進式滲漏不屬突發污染」為由抗辯,當事人應審慎評估保險條款。

第四,環評承諾與設置許可之檢視。新設加油站於環評階段已承諾雙重儲油槽、洩漏偵測系統、定期檢測;違反此等承諾構成過失之佐證。

案例三:電鍍廠、化工廠長期排放重金屬污染土壤

電鍍業、化工業之製程廢水、廢液常含鎘、鉛、銅、鋅、鎳、六價鉻等重金屬,長期排放後造成廠區及鄰近土壤、地下水嚴重污染。法律處理重點:

  • 多法源競合:水污法、土污法、廢清法、空污法同時適用
  • 歷史污染之追溯:重金屬於土壤滯留可達數十年,污染行為人之認定涉及廠區歷次經營者之沿革
  • 整治成本巨大:整治費用常以新台幣億計,涉及污染行為人之資力與整治基金代墊
  • 受害人健康追蹤:鄰近居民血液、尿液重金屬檢測,作為健康風險之客觀證據

案例四:垃圾掩埋場、焚化廠周邊鄰損

合法之垃圾掩埋場、焚化廠雖具營運許可,但長期營運常造成周邊地下水、空氣、土壤之累積性影響。此類案件之法律處理重點:

  • 環評承諾之拘束力:掩埋場、焚化廠於環評階段承諾之防護措施(雙層人造土壤襯墊、滲出水收集、定期監測),為日後民事過失之判斷基礎
  • 戴奧辛、重金屬之長期監測:於焚化廠周邊,戴奧辛、重金屬於土壤之累積為健康風險評估之核心指標
  • 主管機關之監督義務:地方政府為主辦或委辦機關,於設施運作上有監督義務,違反監督義務時得共同負責
  • 受害人之社會壓力組織:此類案件多涉及鄰里集體訴求,本所多次協助組織受害人自救會、與主管機關協商

案例五:資源回收場、二手物品場之鄰損

資源回收場、廢車解體場、廢電子產品處理場之鄰損為都會邊緣常見類型。此類案件之法律處理重點:

  • 事業廢棄物之分類認定(廢電子設備常含重金屬、阻燃劑、戴奧辛前驅物)
  • 非法回收業者之追蹤(無許可、跨縣市流動、運輸隱匿)
  • 火災事故之多重責任:資源回收場火災事故涉及空污、土污、水污、消防、刑事等多元法網
  • 地方政府之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使用分區、特定目的事業許可、營業登記等行政管制之違反

第 肆 章

廢棄物與土污
蒐證實務 SOP

從現場勘查到歷史責任追溯的八步法

第一步:現場勘查與廢棄物外觀紀錄

於發現傾倒場或可疑廢棄物時,蒐證應於現場狀態未受破壞前完成:

  • 拍照、錄影記錄廢棄物之顏色、形狀、容器外觀、堆置範圍、滲流情形
  • 記錄現場 GPS 位置、周邊地標、進出道路
  • 採樣外觀檢視:有無明顯油污、化學味、白色泥漿、染色物質
  • 記錄可能進出之車輛軌跡、輪胎印
  • 不要徒手接觸可疑廢棄物,避免污染身體或破壞證據

第二步:採樣與檢驗

廢棄物與土壤之採樣涉及鑑識專業性,應請主管機關環保局或合格檢驗機構為之。本所於辦理案件時,常協助當事人:

  • 請求環保局到場採樣,確認鑑識鏈完整性
  • 必要時自行採樣留存,委由合格檢驗機構分析(注意採樣方法之合規性)
  • 檢驗項目選擇:有害事業廢棄物 TCLP 萃取試驗、重金屬全量、戴奧辛、揮發性有機物、生物毒性
  • 採樣紀錄完整保存:採樣人、時間、地點、容器、保存條件、運送紀錄

第三步:來源追溯與運輸鏈調查

廢棄物之非法傾倒案件,蒐證重心常為「來源追溯」。可從下列線索著手:

  • 廢棄物上之標識(產地、批號、企業名稱、條碼)
  • 運輸車輛之 GPS、路線、過路費紀錄、行車紀錄器
  • 運輸公司之派車紀錄、駕駛人通訊
  • 事業之事業廢棄物申報系統紀錄(可向環保局申請)
  • 清除處理機構之收受紀錄、處置場最終處置紀錄
  • 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與管制資訊系統」之公開資料

於刑事偵查階段,地檢署可依職權搜索、扣押運輸公司、清除處理機構之文件,本所於協助告訴代理時,通常會主動建議偵查方向。

第四步:土壤、地下水專業檢測

土壤、地下水之檢測為土污法案件之科學基礎。檢測通常涉及:

  • 採樣深度規劃:依污染源類型決定表層、中層、深層採樣
  • 採樣點佈設:依疑似污染中心、擴散方向、地形地質特性
  • 地下水監測井設置:於污染中心、邊界、背景區設置永久監測井
  • 長期監測規劃:每季、每半年定期採樣,追蹤擴散與整治效果

合格檢驗機構名單可於環境部「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清冊」查詢。專業機構之選擇直接影響鑑識結果之公信力。

第五步:受害人健康風險評估

長期暴露於污染土壤、地下水之受害人,應啟動健康風險評估:

  • 血液、尿液重金屬檢測(鉛、鎘、汞、砷)
  • 肝腎功能、血液常規、腫瘤標記
  • 長期追蹤之健康記錄
  • 職業醫學科或環境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之專業評估
  • 家戶飲水井之水質檢驗

第六步:文件取得與行政紀錄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受害人得申請閱覽下列文件:

  • 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棄物申報紀錄
  • 事業之環評書件、操作許可
  • 主管機關之歷次稽查紀錄、處分書、罰鍰繳納紀錄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之公告文件、整治計畫
  • 清除處理機構之許可、營運紀錄
  • 整治場址之不動產交易資訊揭露

第七步:不動產減價評估

土壤污染對不動產價值之影響需透過專業估價:

  • 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污染前後之比較估價
  • 整治場址公告對交易市場之影響量化
  • 同區域、同類型不動產之成交實例比對
  • 整治計畫執行期間之使用限制經濟損失計算

第八步:鄰里訪查與集體訴訟組織

廢棄物與土污案件常為集體受害,鄰里訪查與自救會組織之要點:

  • 受害戶範圍劃定(以污染擴散模型為基礎)
  • 受害戶健康調查、經濟損失調查
  • 過往污染事件之歷史紀錄整合
  • 檢舉紀錄之集體整合(顯示持續性、頻繁性)
  • 環保團體之介入與媒體議題管理

第 伍 章

本所經驗與
專業服務

環境部 111 至 117 年公害糾紛法律服務團隊

廢棄物清理糾紛與土壤污染糾紛之複雜性,在於它跨越廢清法、土污法、水污法、空污法、刑法第 190-1 條等多部法律,並涉及產生事業、清除運輸機構、處理機構、土地關係人、受害人之多元主體。每一個環節之合規或違規,都影響後續責任之歸屬與救濟之策略。

和鼎律師事務所為環境部自民國 111 年至 117 年委託之公害糾紛法律服務團隊,長年協助當事人處理廢棄物清理、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領域之全方位法律事務。本所之服務範圍包括:

  • 廢棄物清理糾紛之行政檢舉、行政訴訟、訴願程序
  • 廢清法第 46 條、刑法第 190-1 條等刑事辯護或告訴代理
  • 土污法整治責任、污染控制計畫、整治計畫之審查與抗辯
  •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團體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 公糾法之紓處、調處、裁決全程代理
  • 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清除處理委託合約審查
  • 不動產交易中污染揭露義務之審查
  • 受害人自救會組織、學術鑑定資源介接、訴訟策略整合

如您面對廢棄物或土壤污染糾紛,無論身分為受害人、事業、機關或環保團體,歡迎透過本所官網與本所聯繫。本所將以長期累積之公害糾紛法律服務經驗,為您提供從蒐證、救濟到訴訟的全程支援。

本文為法律原則性說明,具體個案請就近諮詢專業律師。如需引用本文,請務必標明作者為劉博文律師,並註明出處為和鼎律師事務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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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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