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法律 2] AI 著作權的全光譜:生成內容、訓練資料、共同創作的歸屬
AI 對著作權法的衝擊不是單一爭點,而是三方面同時挑戰:訓練資料的合法性、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能力、人機共同創作的歸屬切割。本文以智慧局民國 112 年函釋為定錨,梳理三層爭議的當前實務見解與企業合規路徑。

本文重點
AI 對著作權法的衝擊,不是單一爭點,而是三方面同時挑戰。第一,AI 模型訓練動輒使用數十億張著作權影像、數兆 token 的著作權文字,訓練資料的合法性是國際訴訟焦點。第二,AI 生成的內容能否成為著作權客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 112 年函釋已給出政策確立。第三,當人類與 AI 共同創作,著作權歸屬如何切割?本文系統梳理三層爭議的當前實務見解、國際訴訟趨勢、與企業在商業使用 AI 生成內容時的合規路徑。
訓練資料的合法性:當代 AI 著作權最大爭議
當代主流的生成式 AI 模型——文生圖(Midjourney、DALL-E、Stable Diffusion)、文生文(GPT、Claude、Gemini)、文生影音(Sora)——皆建立在大規模網路爬取資料的訓練之上。LAION-5B 等開放資料集包含數十億張影像,Common Crawl 含數百 TB 網頁文字,這些資料中絕大多數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從未取得權利人事前授權。
國際訴訟已遍地開花。Getty Images 對 Stability AI(英國、美國雙線訴訟)主張 Stability AI 未經授權使用 Getty 的數百萬張圖片訓練模型。紐約時報對 OpenAI 與 Microsoft(2023 年底起訴)主張 ChatGPT 訓練使用紐時內容,且能近乎逐字回憶紐時報導,構成大規模重製。藝術家集體訴訟對 Midjourney、Stability AI主張這些模型實質是「複製機器」,訓練使用了藝術家作品而未授權、未署名、未報酬。
各地法律論述焦點不同。美國主要爭點為「合理使用(Fair Use)」抗辯——AI 訓練是否屬「轉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2024 年中數件判決顯示美國法院對此分歧:有判決傾向訓練屬合理使用、有判決強調市場替代效果應否定合理使用。歐盟則依 2019 年 DSM 指令第 4 條建立「文本與資料採礦(TDM)例外」,允許未經授權的 TDM,但權利人得透過「opt-out」(明確保留)排除特定作品。我國無明確 TDM 例外,實務上多依著作權法第 65 條合理使用四要素個案判斷,目前無重要判決定錨。
對台灣創作者的實務啟示是:主動採取 opt-out 措施。在自有網站、平台檔案中加入「robots.txt 拒絕 AI 爬蟲」、IPTC 元資料標記「拒絕 AI 訓練」、CC 授權聲明明確排除 AI 訓練用途。雖然這些措施在我國法律下尚無明確強制效力,但對歐盟 DSM 指令的 opt-out 主張是有效的法律基礎。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能力:智慧局函釋定錨
「AI 生成內容能否成為著作」,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2 年發布函釋,採取明確立場:純粹由 AI 自動生成、無人類創作參與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此立場與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2023 年發布的指引一致——美國著作權局明確表示,僅人類作者的創作可獲得著作權登記,純 AI 生成的內容不予登記。
此政策確立的法理基礎是「人類創作中心主義」。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義著作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通說與實務以「人類精神作用之表達」為著作要件。AI 模型運作雖能產生形式上類似著作的輸出,但缺乏「人類精神作用」這個核心要素,故不屬著作。
政策確立的實務後果有三:第一,純 AI 生成的內容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可自由使用、改作、商業利用,無需授權。第二,使用者無法主張著作權保護,即使付費使用 AI 工具產生內容,亦無法獨占該內容;競爭對手可使用相似的提示詞產生類似內容。第三,AI 生成內容遭他人使用時,使用者無從主張侵權,僅能透過 AI 平台的使用條款或不公平競爭等其他法律工具尋求救濟。
人機共同創作的著作權歸屬
純 AI 生成不受保護,但人機共同創作的情況更為複雜。智慧局函釋亦明示:當人類有「足夠的創作介入」時,人類創作部分仍受著作權保護,但保護範圍以「人類介入部分」為限。實務上的關鍵問題是:什麼樣的介入才算「足夠」?
從現有國際判決與函釋累積的標準,可整理出五個判斷面向。面向一,提示詞的具體性:「貓咪在月亮上」這種簡單提示通常不足以構成創作介入;具體描述構圖、光線、色彩、風格、情感氛圍的詳細提示則較有可能。面向二,迭代次數與調整深度:單次生成接受結果者通常不足;反覆調整、比較、選擇、再修正的迭代過程,顯示創作意圖。面向三,後製介入程度:對 AI 輸出進行裁切、調色、合成、加圖層、文字疊加等後製,後製部分明確受著作權保護。面向四,創作意圖的可證明性:創作者能否提供完整的創作筆記、提示詞紀錄、迭代檔案,影響法院對「創作介入」的認定。面向五,獨特性與審美選擇:最終作品是否反映創作者個人獨特的審美選擇與美學判斷。
美國著作權局 2023 年的「Zarya of the Dawn」案(漫畫家 Kris Kashtanova 使用 Midjourney 製作的漫畫)是此議題的指標案例。著作權局裁定:漫畫的故事文字與整體編排受保護(屬人類創作),但個別 AI 生成的圖像本身不受保護。這顯示出未來實務處理的方向:對「複合作品」採分層保護,人類創作部分受保護、AI 生成部分不受保護、整體編排若有人類創意可受保護。
AI 平台使用條款與商業使用權
由於 AI 生成內容多不受著作權保護,商業使用 AI 生成內容的合法性,主要建立在AI 平台與使用者之間的契約關係之上。各主要 AI 平台的使用條款差異甚大,使用者商業使用前必須仔細閱讀。
Midjourney:付費訂閱用戶獲得對生成內容的完整商業使用權,但 Midjourney 保留將該內容用於宣傳的權利;免費試用用戶不得商業使用。OpenAI(ChatGPT、DALL-E):用戶對生成內容享有所有權與商業使用權,但 OpenAI 保留將內容用於改進服務的權利;企業用戶可申請排除訓練使用。Stability AI(Stable Diffusion):依授權版本不同,部分採開源授權允許廣泛使用,部分商業版有更嚴格條款。Adobe Firefly:標榜訓練資料皆為授權或公共領域,提供商業使用的「智慧財產賠償保證」,降低企業使用風險。
企業在商業使用 AI 生成內容時,本所建議建立「AI 內容盡職調查清單」:第一,確認所使用 AI 平台的訂閱版本與商業使用權範圍;第二,保留訂閱憑證、生成日期、使用提示詞紀錄;第三,檢查生成結果是否高度近似既有著作(可使用反向圖像搜尋或 AI 偵測工具);第四,涉及生成人物形象時,確認與真實人物無不當近似;第五,重要商業使用前,由法務或外部律師進行最終審查。
AI 訓練資料來源透明化的趨勢
近年國際監管趨勢逐漸要求 AI 開發者揭露訓練資料來源。歐盟 AI Act對通用 AI 模型(GPAI)提供者課以「公開揭露訓練資料摘要」的義務,模型提供者需發布訓練資料的詳細摘要,讓權利人能評估自己的著作是否被使用、是否需主張權利。美國加州於 2024 年通過 AB 2013 法案,要求生成式 AI 開發者揭露訓練資料的關鍵資訊。
透明化趨勢對台灣的意涵是雙面的。對內容權利人(出版社、媒體、藝文工作者),透明化讓「自己的作品被誰用、怎麼用」變得可追蹤,有利於主張權利或談判授權。對AI 開發者與整合者,透明化提高合規成本,但也提供清晰的合規軌跡——一旦遵循揭露義務並建立 opt-out 處理機制,實質降低訴訟風險。
長期來看,AI 訓練資料的處理可能朝「集體授權」方向發展:類似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體系,由代表大量內容權利人的集體管理團體與 AI 開發者協商概括授權,避免一對一授權的高交易成本。日本已有部分產業團體開始討論此模式,我國未來亦可能朝此方向發展。
結語:在「保護創作者」與「促進創新」之間找平衡
AI 著作權的所有爭議,最終都回到一個古老問題:著作權法的目的,是「保護既有創作者」還是「促進新創作」?過去這兩個目的多數時候是一致的——保護創作者就會鼓勵更多創作。但 AI 把這兩個目的拉到了潛在對立的位置:嚴格保護訓練資料權利,可能阻礙 AI 技術發展;放寬訓練資料使用,可能傷害人類創作者的生計。
這個張力沒有單一正確答案。可預期的是,各國接下來幾年將透過立法、判決、自律規範等多重工具,逐步建立適合自身社會的平衡點。對台灣而言,法律工作者、創作者、AI 從業者、政策推動者都應持續參與這個建構過程。本系列後續將從具體法域(個資、商標、專利、契約等)切入,深入各個專題的細節爭議。
常見問題
Q. 我用 ChatGPT 寫的文章可以註冊著作權嗎?
A. 依智慧局民國 112 年函釋,純 AI 生成不受著作權保護。但若你對 AI 輸出進行顯著的人類創作介入(深度編輯、結構重組、加入個人觀點與論述、與其他內容整合),整體作品的人類創作部分仍可受保護。我國採創作保護主義,不需登記即享有著作權,但能主張的範圍以人類創作部分為限。建議保留創作過程紀錄(原始輸出 vs. 編輯後版本),作為日後主張權利的證據。
Q. AI 訓練使用我的作品,我可以告嗎?
A. 在我國目前無明確 TDM 例外,理論上未經授權的訓練使用可能構成重製,但實務上有合理使用抗辯空間,且舉證困難(難以證明你的作品確被特定模型使用)。較務實的做法是:第一,主動採取 opt-out 措施(robots.txt、IPTC 元資料、CC 授權聲明);第二,留意國際集體訴訟動態,參與或支持權利人團體;第三,若發現特定 AI 模型能重現你作品的具體表達,即時保存證據並諮詢律師。
Q. 企業用 AI 生成圖片做商品包裝,有什麼風險?
A. 三個主要風險:第一,該圖片不受著作權保護,競爭對手可使用相似提示詞產生近似圖片進入市場;第二,訓練資料合法性的潛在訴訟風險(若該 AI 模型被權利人集體訴訟,使用者可能被列為共同被告);第三,生成圖片可能與既有著作高度近似,引發侵權爭議。建議使用提供「智慧財產賠償保證」的商業 AI 服務(如 Adobe Firefly),並建立內部合規檢查機制。
Q. AI 平台使用條款說「使用者擁有生成內容」,這代表我有著作權嗎?
A. 不一定。平台條款是契約上的權利分配(平台不主張對該內容的權利),但著作權能否成立仍依著作權法判斷。即使平台條款說「使用者擁有」,若依著作權法該內容不受保護(純 AI 生成),你並未取得排他的著作權,他人仍可自由使用相似內容。平台條款的真正意義是:你不會被平台告侵權,但你也無法以著作權告他人。
Q. AI 生成歌曲模仿了某位藝人的聲線,算侵權嗎?
A. 聲線本身在我國不直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是具體錄音與創作,非聲線本身),但近年實務見解傾向以「聲音權」(人格權的一種)保護有顯著識別性的聲線。模仿藝人聲線可能涉及: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侵害、藝人個人形象的保護(若構成名譽損害)、不公平競爭(若達到誤導消費者程度)。商業使用前強烈建議取得授權或避免高度模仿。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文化部(發行)·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執行) | 民國 113 年 | ISBN 978-626-395-220-1 / GPN 4911400033
44 頁;六章+附錄 GAI 應用風險檢查表;含智慧局函釋與最高法院判決多筆引用
文化部指引第二、三、四章對 AI 著作權的核心爭點(訓練資料侵權、生成內容保護、人類創意投入認定)有完整論述,並引用智慧局多份函釋,本篇於相關段落已交叉援引。
AI 科技法律系列 1-15(完整索引)
- [AI 法律 1] AI 法律總論:當代 AI 對法律體系的根本挑戰
- [AI 法律 2] AI 著作權的全光譜:生成內容、訓練資料、共同創作的歸屬(本文)
- [AI 法律 3] AI 與個資法:模型訓練、資料蒐集、跨境傳輸
- [AI 法律 4] AI 與商標權:品牌防偽、AI 自動侵權、商標轉化使用
- [AI 法律 5] AI 與專利權:演算法可專利性、AI 發明人爭議
- [AI 法律 6] AI 與營業秘密:模型權重、prompt 工程、員工跳槽風險
- [AI 法律 7] AI 與契約法:智能合約、自動執行、機器決策
- [AI 法律 8] AI 法遵與企業治理:AI 治理框架、董事責任、第三方審查
- [AI 法律 9] AI 與消費者保護:演算法歧視、自動化決策、申訴機制
- [AI 法律 10] 生成式 AI 與名譽權、肖像權、聲音權
- [AI 法律 11] AI 自駕、機器人侵權與產品責任
- [AI 法律 12] AI 醫療、AI 法律、AI 金融的執業界線
- [AI 法律 13] AI 與選舉、政治宣傳、深偽識別
- [AI 法律 14] AI 國際監管比較:EU AI Act、美國行政命令、台灣定位
- [AI 法律 15] AI 開發者責任鏈:工具供應、平台中介、終端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