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與隱私法 11] 數位足跡、Cookie、追蹤的法律邊界
Cookie 與各種追蹤技術在不同法域有不同的同意要求。

個 資 與 隱 私 法 · 第 十 一 篇 · 數 位 足 跡
Cookie · 追蹤
數位足跡的法律邊界
打開網頁的那一刻起,許多 Cookie 與追蹤程式就開始記錄瀏覽軌跡。法律對這些看不見的追蹤,劃出了哪些邊界?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本文導讀
本文涵蓋:Cookie 的四種分類、三套法律的同意要求、Cookie 之外的追蹤技術(設備指紋、廣告 ID、像素、跨網域追蹤),以及實務合規做法。
第 壹 章
Cookie 的四大分類
從必要到行銷,合規要求不同
4類
Cookie 分類
必要、功能、統計分析、行銷追蹤,各有不同的合規要求
3套
常見法律標準
我國個資法、歐盟 ePrivacy 指令與 GDPR、美國加州 CCPA
2024
第三方 Cookie 未退場
Google 原計畫淘汰 Chrome 第三方 Cookie,2024 年 7 月宣布放棄,2025 年 4 月確認維持由使用者自行控制
Cookie 是網站存放在使用者瀏覽器裡的小檔案,用來記住登入狀態、偏好或瀏覽行為。依用途可分四類,越接近行銷追蹤,法律要求越嚴:
TYPE I
必要 Cookie
網站運作所必需,例如購物車、登入狀態。歐盟對「嚴格必要」的 Cookie 免除同意,但仍應告知。
TYPE II
功能 Cookie
記住語言、字級等偏好。是否需要同意,要看是否屬使用者明確要求的服務所必需。
TYPE III
統計分析 Cookie
流量分析工具。歐盟原則上要求事前同意;部分會員國對符合條件的流量統計設有例外。
TYPE IV
行銷追蹤 Cookie
廣告平台、再行銷追蹤。各法域要求最嚴格,歐盟須事前明確同意。
第 貳 章
三套法律的同意要求對照
從寬鬆到嚴格
先講結論:歐盟最嚴,非必要 Cookie 原則上要「先同意、再放置」;美國加州採「可以拒絕」的退出模式;我國沒有 Cookie 專門規定,回到個資法的一般要件。
在我國,Cookie 蒐集的資料若能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就屬於個資法第 2 條的個人資料。企業蒐集時要告知當事人(第 8 條),並符合第 19 條的合法要件之一,例如契約關係或當事人同意;拿去行銷時,當事人表示拒絕就要停止(第 20 條第 2 項、第 3 項)。
Cookie 同意要求 · 三套法律對照
| 法律 | 一般 Cookie | 行銷 Cookie | 違反處罰 |
|---|---|---|---|
| 我國個資法 | 可識別個人時,須告知並符合第 19 條合法要件 | 行銷利用須在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經同意;當事人拒絕行銷時應停止 | 違反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5 萬至 50 萬元,並令限期改正;違反告知義務或拒絕行銷規定: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2 萬至 20 萬元 |
| 歐盟 ePrivacy 指令+GDPR | 非嚴格必要的 Cookie,須事前同意,不得預設勾選 | 事前明確同意,並可隨時撤回 | 依各國國內法;涉及個資的違反,GDPR 最高 2,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4% |
| 美國加州 CCPA | 提供隱私告知;出售或分享個資時,須提供「Do Not Sell or Share」選項 | 跨情境行為廣告屬「分享」,消費者可選擇退出 | 每件違規最高 2,663 美元;故意違規或涉及已知未滿 16 歲者 7,988 美元(2025 年起依物價調整)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47 條、第 48 條;歐盟 ePrivacy 指令(2002/58/EC)第 5 條第 3 項、GDPR 第 83 條;加州民法第 1798.155 條及加州隱私保護局 2025 年物價調整公告。我國個資法 114 年 11 月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施行後罰則與主管機關將隨之調整。
歐盟法院 2019 年 Planet49 案(C-673/17)認定,預先勾選的方框不構成有效的 Cookie 同意;不論存取的資訊是不是個人資料,都適用同一標準。
「數位追蹤的法律邊界,不在能不能追蹤,而在使用者有沒有實質的選擇權。同意必須真實、可撤回、可比較。」
本文觀點
第 參 章
Cookie 之外的追蹤技術
指紋、廣告 ID、像素、跨網域
追蹤不只靠 Cookie。歐盟 ePrivacy 指令第 5 條第 3 項規範的是「在使用者終端設備存取資訊」,不限於 Cookie。歐盟資料保護委員會 2024 年通過的指引(Guidelines 2/2023)認為,追蹤像素、追蹤連結等技術也可能落入這條規定;設備指紋則早在 2014 年即被當時的第 29 條工作小組認為同樣適用。
TECH I
設備指紋 Fingerprinting
組合瀏覽器設定、字型、解析度等特徵來辨識設備,比 Cookie 更難清除或拒絕。
TECH II
行動裝置廣告 ID
iOS 的 IDFA 與 Android 的廣告 ID。Apple 自 2021 年起以 App Tracking Transparency 要求 App 追蹤前先徵求使用者許可。
TECH III
追蹤像素
嵌在網頁或電子郵件中的極小圖片,用來記錄開信、瀏覽與轉換行為。
TECH IV
跨網域追蹤
把多個網站上的識別碼串接起來,拼出使用者完整的數位足跡,是隱私風險最高的做法之一。
在我國,這些技術若足以識別特定個人,同樣屬於個人資料的蒐集,回到告知與合法要件的一般規定。
第 肆 章
結語 · 下一篇:個資保護委員會
Cookie 與追蹤合規的五個步驟
- □盤點:列出網站與 App 使用的 Cookie、像素與 SDK,標明用途與資料流向。
- □分類:依必要、功能、統計、行銷分類,判斷各自需要告知或同意。
- □告知:隱私政策寫清楚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與對象、當事人權利。
- □同意:服務歐盟使用者時,非必要 Cookie 事前取得同意,不預設勾選,撤回與同意一樣容易。
- □稽核:定期檢查實際放置的 Cookie 是否與清單、同意紀錄一致。
附 記
Cookie 與追蹤合規牽涉行銷與技術整合,是企業容易疏漏的領域。可以使用 OneTrust、Cookiebot 等同意管理工具,並定期稽核 Cookie 清單。本所協助企業建立 Cookie 合規架構,如有需要歡迎聯絡諮詢。
常見問題
Q. 我的網站要怎麼處理 Cookie 同意?
A. 掌握三個原則:首次造訪就清楚告知;必要、分析、行銷分項讓使用者選擇;撤回與同意一樣方便。OneTrust、Cookiebot、Termly 等同意管理工具可協助處理多語言與紀錄保存。服務歐盟使用者時,非必要 Cookie 要事前取得同意;只服務台灣使用者,仍要依個資法告知,並符合蒐集的合法要件。
Q. 用網站流量分析工具需要使用者同意嗎?
A. 看適用的法律。歐盟依 ePrivacy 指令,非嚴格必要的 Cookie 原則上須事前同意,部分會員國對符合條件的流量統計設有例外。我國沒有 Cookie 專門規定,若分析資料能識別個人,要依個資法告知並符合第 19 條的合法要件,建議同時提供拒絕選項。有歐盟流量時,應搭配同意管理機制。
Q. 第三方 Cookie 會被淘汰嗎?對行銷有什麼影響?
A. Apple Safari 已預設封鎖第三方 Cookie。Google 原計畫淘汰 Chrome 的第三方 Cookie,但 2024 年 7 月宣布放棄,2025 年 4 月確認維持由使用者自行控制。即使如此,瀏覽器限制與各國法規使跨網域追蹤越來越難,業者仍宜逐步轉向第一方資料與情境廣告。
Q. 設備指紋追蹤合法嗎?
A. 我國個資法沒有專門規定,但指紋若足以識別特定使用者,就是個人資料的蒐集,須告知並符合合法要件。歐盟方面,前第 29 條工作小組 2014 年即認為設備指紋同樣適用 ePrivacy 第 5 條第 3 項的同意要求。建議優先採用使用者主動同意的識別方式,使用指紋技術前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
Q. 我的 App 用了社群平台的 SDK,有合規風險嗎?
A. 有。廣告或分析類 SDK 常會把使用者資料傳給平台業者,用於行為廣告。合規重點:在隱私政策說明使用哪些 SDK、資料流向與用途;行銷追蹤前取得同意;iOS 依 App Tracking Transparency 請求追蹤許可;與平台確認資料處理或資料分享條款。建議由律師全面檢視 SDK 的使用情形。
個資與隱私法系列(規劃中,陸續上線)
- [個資與隱私法 1] 個資法總論:從個資法第 19 條到 GDPR 的當代隱私挑戰
- [個資與隱私法 2] 蒐集、處理、利用三段式架構與當事人同意
- [個資與隱私法 3] 當事人權利:查詢、更正、停止處理、刪除
- [個資與隱私法 4] 跨境傳輸的法律地圖
- [個資與隱私法 5] 資料保護長(DPO)制度與企業治理
- [個資與隱私法 6] GDPR 域外效力與台灣企業合規
- [個資與隱私法 7] 資料外洩的緊急處理 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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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資與隱私法 10] 兒童與未成年人個資特別保護
- [個資與隱私法 11] 數位足跡、Cookie、追蹤的法律邊界(本文)
- [個資與隱私法 12] 個資保護委員會與監理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