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公衛 4] 吸菸場所的法律地圖:三公尺、騎樓、校園周邊與社區公共空間
菸害防制法之核心管制工具,除菸品本身之製造、輸入、販賣管制外,另一支柱即為「場所禁菸」制度。一個人何時、何地不得吸菸,看似日常生活之瑣碎細節,實則涉及公共衛生、財產權、職業自由與場所負責人法律責任等多層次之法律議題。本所自民國 111 年起,受多縣市衛生局委託擔任菸害防制法律服務團隊,於協助處理場所禁菸違規案件之過程中,觀察到實務上存在諸多認定爭點。本文謹以「禁菸場所之類型化」「場所負責人之義務與責任」「指定吸菸區之設置」三大主軸,提供系統性之法律地圖。
壹、禁菸場所之三層類型化
菸害防制法所建構之禁菸場所體系,依管制強度可區分為三大層次。
第一層為「全面禁菸場所」,規範於同法第 18 條。其涵蓋範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大專校院及其他供國民教育之場所、衛生醫療場所、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辦公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車站、公共場所中之室內公共活動場所、餐飲店及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等。於此類場所內,任何人不得吸菸,且場所負責人負有勸阻、移除、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之義務。
第二層為「特定條件下禁菸場所」,主要規範於同法第 19 條。其與第一層之差異在於,場所負責人得依法設置「吸菸區」,並於非吸菸區施行全面禁菸。常見類型如旅館、商場、酒吧、夜店、雪茄館等。設置吸菸區須符合特定空間條件、通風要件、警示標示等法定要求,違反者衛生局得予裁罰並命限期改善。
第三層為「室外管制場所」,典型例為同法第 18 條第 5 款所定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全部範圍及其圍牆外周邊範圍以外一定距離」。實務上常稱之為「校園周邊禁菸區」,範圍由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或公告劃定,部分縣市規定為校園圍牆外延伸 50 公尺或 10 公尺不等。此類管制涉及地方自治權限之發揮,亦為本所團隊協助衛生局處理之常見諮詢項目。
貳、騎樓禁菸:法律與生活的衝突地帶
於我國都市街景中,騎樓是民眾日常通行之關鍵空間,亦是場所禁菸爭議之高發地帶。騎樓於法律性質上具有特殊性:於民法上,騎樓地多屬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私有財產;然依建築法、市容管制相關自治條例,騎樓供公眾通行之既成事實,使其同時具備「公用」屬性。
於菸害防制法之適用上,騎樓是否屬於室內公共活動場所,須個案認定。若騎樓三面以上密閉、僅供特定場所(如餐飲店、商店)出入使用,實務上多認定為該場所之延伸而適用禁菸規定;若騎樓僅為單純供公眾通行之半開放空間,則一般不適用第 18 條之全面禁菸規定,惟若騎樓緊鄰禁菸場所之出入口或屬該場所對外通行之必要動線,場所負責人仍應於合理範圍內進行管制。
本所團隊於協助衛生局處理騎樓相關裁罰案件時,通常建議裁罰機關於現場稽查時,完整保存騎樓之空間照片、空間屬性說明、與場所之地理連結等資料,以利後續裁處鞏固之證據基礎。
參、校園周邊禁菸:地方自治的展現
校園周邊禁菸區之設置,係菸害防制法授權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或公告劃定之典型案例。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等直轄市,均已訂定相關自治規範,並於校園圍牆外一定距離內施行禁菸。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學齡兒童與青少年免於二手菸危害,並強化校園周邊之菸害防制氛圍。
本所服務團隊於協助縣市政府研擬或修訂校園周邊禁菸自治規範時,經常處理之爭點包括:「圍牆外延伸距離之合理性」「無圍牆學校(如森林小學、開放校區)之認定」「補習班、安親班等非正規教育場所是否準用」「學校周邊之住宅、商店、辦公空間是否一併納入」等。此類爭點涉及行政權限、財產權保障、職業自由與菸害防制目的之衡平,須以個別縣市之社會條件為基礎進行設計。
於違規裁罰之執行面,校園周邊禁菸區之違規多以民眾檢舉、學校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蒐證為主要來源。衛生局於認定違規時,須特別注意「距離認定之證據」(如現場照片之距離標示、Google Maps 截圖、GPS 定位紀錄等),以避免後續裁處鞏固程序之爭執。
肆、場所負責人的法定義務
於禁菸場所違規案件中,菸害防制法採取「行為人+場所負責人」之雙軌責任設計。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場所負責人應於場所明顯處設置禁菸標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應勸阻吸菸者、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違反者依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所團隊於協助衛生局處理場所負責人裁罰案件時,觀察到三項關鍵爭點:
第一,「禁菸標示之設置」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中央主管機關曾就禁菸標示之尺寸、顏色、設置位置、語文標示等項目訂定具體規範,場所負責人如僅以簡易告示貼紙取代正式標示,或將標示張貼於不顯眼處,均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設置義務。
第二,「勸阻義務之履行」如何認定。實務上,勸阻義務並非要求場所負責人對所有違規吸菸者均達成立即制止之結果,而係要求其於發現違規時為合理之勸告、規勸與必要之求助行為。本所團隊於協助裁罰時,通常建議從場所負責人之教育訓練紀錄、勸阻廣播設施、員工標準作業程序等面向進行整體判斷。
第三,「請求警察協助處理」之要件。場所負責人於勸阻無效時,應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實務上,部分業者主張其曾撥打 110 報案但警方未到場,故已盡其義務。然請求協助處理並非以警方實際到場為要件,而以業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通報為已足,於認定上應採實質審查標準。
伍、結語:從場所禁菸看公共衛生法制
場所禁菸制度之設計,反映菸害防制法之核心立法精神:於保障個人吸菸自由與保護不吸菸者免於二手菸危害之間,劃定一條兼顧公共衛生與基本權利之合理界線。此一界線於文字上看似明確,於實務適用上卻處處充滿細緻爭點,有賴中央主管機關之函釋、地方政府之自治規範、行政法院之判決見解,以及法律服務團隊之專業協力,逐步累積具體可操作之法律框架。
本所自民國 111 年起,受多縣市衛生局委託擔任菸害防制法律服務團隊,長期協助處理場所禁菸違規之裁罰、訴願、行政訴訟、宣導教育與自治規範研修工作。本文謹分享服務團隊之系統性整理,期能對於從事菸害防制工作之公務同仁、場所負責人與一般民眾,提供具實務參考價值之法律地圖。
如需引用本文,請務必標明作者為劉博文律師,並註明出處為本網站。
🚭 TOBACCO CONTROL · 衛 生 局 委 託 團 隊
和鼎律師事務所為多縣市衛生局自民國 111 年至 117 年持續委託辦理之「菸害防制法律服務團隊」。本所長期協助主管機關處理菸品違規裁罰、訴願答辯協力、行政訴訟答辯協力、業者陳述意見書審查、宣導教育、自治規範研修等業務,致力捍衛主管機關裁罰權威。如有菸害防制法律需求,歡迎聯絡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