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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劉博文 律師
智財個資科技,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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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與隱私法 3] 當事人權利:查詢、更正、停止處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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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第 3 條賦予當事人五項基本權利,是當代資料自主權的具體展現。本文以五項權利的內容、企業處理時限、實務常見爭議、AI 時代的特殊挑戰四個面向,梳理當代當事人權利行使的完整地圖。

當事人五項權利|純平面繽紛 flat:中央個資主人持鑰、五徽章圍繞(查詢/更正/停止/刪除/可攜性)

個 資 與 隱 私 法 · 第 三 篇 · 當 事 人 權 利

當事人五項權利
資料自主的法律基礎

查詢、複本、更正、停止處理、刪除——個資法賦予當事人五項基本權利,構成當代資料自主權的法律基礎。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本文導讀

本文涵蓋:五項權利的法律內容、企業處理時限、實務常見爭議、AI 時代被遺忘權的特殊挑戰。協助當事人主張權益、企業建立處理機制。

I

第 壹 章

五項權利的法律基礎

個資法第 3 條的當代意義

5項

核心權利

個資法第 3 條:查詢/閱覽、製給複本、補充更正、停止處理利用、刪除

15天

回覆時限

第 13 條:當事人請求後 15 天內回覆,可延長一次

2年

消滅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知悉時起 2 年(民法第 197 條)

個資法當事人五項權利

第一權

查詢或請求閱覽

第 3 條 1 款 · 第 10 條

當事人有權查詢自己個資被誰、為何、如何處理。企業 15 天內回覆。

↓
第二權

請求製給複本

第 3 條 2 款

有權取得自己個資複本(可作為轉至他機構或自行運用基礎)。企業可收必要費用。

↓
第三權

請求補充或更正

第 3 條 3 款 · 第 11 條 1 項

發現個資不正確,有權要求補充更正。企業有義務確保資料正確。

↓
第四權

請求停止處理利用

第 3 條 4 款 · 第 11 條 3 項

有權要求停止特定處理。企業除有特別事由外,應停止。

↓
第五權

請求刪除

第 3 條 5 款 · 第 11 條 3 項

有權要求刪除個資。GDPR 進一步發展為「被遺忘權」,在 AI 場景面臨技術困難。

II

第 貳 章

企業可合法拒絕的事由

並非所有請求都必須照單全收

企業可合法拒絕當事人請求的五大事由

企業可拒絕事由法律依據舉證重點
有礙重大公益個資法第 10 條但書具體說明拒絕對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妨害第三人權益同上釐清涉及第三人之具體個資
妨害蒐集機關職務同上對公務機關有特殊適用
請求顯不合理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但書反覆無理請求、技術上極困難等
法律明文不得停止其他法律規範如稅捐紀錄、保險紀錄等法定保存
III

第 參 章

AI 時代的刪除權挑戰

被遺忘權在模型權重中的執行困難

「AI 時代最大的權利挑戰是「刪除權」。當資料已被吸收進模型權重,如何「徹底」刪除?這是當代個資法與 AI 技術的最深張力。」

— 本文觀點

IV

第 肆 章

結語 · 下一篇:跨境傳輸

附 記

企業面對當事人權利請求時,常見三大錯誤:第一,拖延回覆(超過 15 天);第二,含糊拒絕(無法說明法律依據);第三,沒有處理機制(臨時應付)。建議建立標準化權利處理 SOP:接收 → 識別 → 評估 → 回覆 → 紀錄。本所協助企業建立完整當事人權利處理機制,如需請聯絡諮詢。

常見問題

Q. 我要求企業刪除我的個資,他們可以拒絕嗎?

A. 原則上不能,但有例外。可拒絕事由:法律明文要求保存(稅捐、保險紀錄)、有礙重大公益、妨害第三人權益、執行職務上特別需要等。企業拒絕需明確說明法律依據。若您認為拒絕不合理,可向個資保護委員會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Q. 企業 15 天沒回覆我的個資請求,怎麼辦?

A. 可採三步驟:第一,書面催告(明確要求回覆並保留證據);第二,向個資保護委員會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第三,必要時委請律師處理(行政申訴 + 民事訴訟)。15 天時限是法定要求,逾期可作為企業違反個資法的依據。

Q. AI 已用我的資料訓練,可以要求刪除嗎?

A. 理論上可以(刪除權),但技術上極困難。實務上企業多採三層處理:第一,從訓練資料集中刪除(可立即執行);第二,輸出層過濾(技術上可行);第三,下次模型重訓時排除。徹底「移除模型對該資料的影響」目前技術不成熟。建議當事人:留存請求紀錄,作為後續法律行動基礎。

Q. 企業要我付費才提供個資複本,合理嗎?

A. 依個資法第 13 條,企業可收必要工本費(如紙本列印、郵寄成本),但不得藉此阻撓當事人行權。費用應合理且事先告知。若收費明顯不合理(高額、無據),可向主管機關申訴。GDPR 對歐盟居民更為嚴格:首次請求免費。

Q. 我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我所有個資的複本嗎?

A. 可以。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當事人有「請求製給複製本」之權利。企業應於 15 天內處理,以可閱讀之形式提供。實務常見爭議:資料範圍認定(僅該企業直接蒐集 vs 含關係企業)、提供形式(紙本 vs 電子)、費用計算。建議企業書面化處理流程,降低爭議。

個資與隱私法系列(規劃中,陸續上線)

  • [個資與隱私法 1] 個資法總論:從個資法第 19 條到 GDPR 的當代隱私挑戰
  • [個資與隱私法 2] 蒐集、處理、利用三段式架構與當事人同意
  • [個資與隱私法 3] 當事人權利:查詢、更正、停止處理、刪除(本文)
  • [個資與隱私法 4] 跨境傳輸的法律地圖
  • [個資與隱私法 5] 資料保護長(DPO)制度與企業治理
  • [個資與隱私法 6] GDPR 域外效力與台灣企業合規
  • [個資與隱私法 7] 資料外洩的緊急處理 SOP
  • [個資與隱私法 8] 員工個資與雇主監控的邊界
  • [個資與隱私法 9] 醫療、金融、教育的特別個資規範
  • [個資與隱私法 10] 兒童與未成年人個資特別保護
  • [個資與隱私法 11] 數位足跡、Cookie、追蹤的法律邊界
  • [個資與隱私法 12] 個資保護委員會與監理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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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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