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的正義,有賴院、檢、辯一同努力
與其墨守成規,不如為法庭增加一些溫暖

有一個遺失金融卡,被壞人撿走後用於詐騙,結果遺失金融卡的被害者反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宣稱她是幫助詐欺的案子。地點在南投,事主非常的年輕,是個醫學院剛畢業的小女孩。雖然南投離我們事務所很遠,但為了幫無辜者申冤平反,遠一點也無所謂,因此我們承接了本案。
開庭時,蒞庭的資深檢察官和我當庭爭吵起來,他認為,會在金融卡的卡套上寫上密碼,還遺失了,最終被詐騙集團利用,發生這一連串的巧合,導致有人被騙,這樣就是不對,至少這個被害者有疏忽。最後,甚至還當庭對我說「對,你的當事人被害,她的被害造就更多人被害,你客戶是不是應該賠錢補償可憐的第三者?我可以為你客戶爭取較好的刑度」。
會有這樣的爭議,其實來自於司法巨塔中,可能在某一些場合是正確、但在另外一些場合可能就是錯誤的觀念:你把東西交給別人,別人存心不良拿來利用,這樣就是犯罪的幫助犯。所以,在過去,很多帳戶存摺被盜用、金融卡不慎遺失的人,都會被起訴幫助犯。但這樣的司法觀念,在有人不小心遺失東西被他人惡意利用時,一定會出現爭議!不小心被他人利用,難道就會變成加害者,該被刑法處罰?
我好整以暇,「所以學長(對檢察官的尊稱)您是要逼迫被害的無辜本案被告,去認罪賠償的意思嗎,法律是該這樣運作的嗎?你只是因為你眼前這個小女生金融卡遺失,就說她犯罪?你都承認她可能是被害人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應該是被當作無罪的一方,檢察官怎麼會這麼僵化,因為之前隨便起訴了一個被害者,現在接續辦理的蒞庭檢察官,就要她去認罪,把被害人變成加害人呢?起訴過程本來就該衡酌一切的狀況,眼前這個女生只是一個醫學院剛畢業,要繼續念研究所的好學生,為什麼要因為她遺失了金融卡就把她變成罪犯呢」,此時法官出來緩頰,說「檢察官也是有公益職責嘛」,但我還是無法停止,因為看過太多象牙塔裡的無奈,所以「我基於辯護職責,有維持正義公理,保護無辜被告義務」,此時此刻清秀的被告在法庭上潸然淚下,頓時嚇壞法庭上所有的人,可能一路以來她被檢察官誤會的委屈都在這次開庭時完整表達….
之後,法官判決我的客戶無罪,並且卯起來寫了好長的判決,一方面辯駁起訴者不當,一方面為被害者一路來的辛酸平反。這個案子,雖然其他被害者要求檢察官繼續上訴,但檢察官也罕見的放棄上訴!被害者也突破了過往的司法陋習,也讓人深深體會,如果當時負責偵查的檢察官能更認真的斟酌所有事證,就不會讓無辜者白跑法院一趟。刑事司法的正義,有賴法官、檢方、辯方一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