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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劉博文 律師
智財個資科技,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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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法律 4] AI 與商標權:品牌防偽、AI 自動侵權、商標轉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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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同時是品牌防偽的最強武器與自動化生產仿冒商標的最大威脅。本文以品牌防偽應用、AI 自動侵權的責任歸屬、商標性使用判斷、品牌權人主動防禦四個面向,梳理 AI 時代商標權實務的關鍵爭點。

AI 與商標權|乾淨優雅魔幻寫實:Wall-E 機器人掃描巨大 R 紋章盾牌、左真品右仿冒禁止、商標符號雲帶從天垂下

本文重點

AI 對商標權的影響有兩個方向:一方面,影像辨識、自然語言處理、大規模監測等 AI 技術,讓品牌權人有了前所未有的主動防禦工具;另一方面,生成式 AI 能在數秒內產出近似商標的圖樣、文字、聲音,讓仿冒的速度與規模放大數十倍。本篇從品牌防偽應用、AI 自動侵權的責任歸屬、商標性使用的判斷、品牌權人的主動防禦工具組合四個面向,梳理 AI 時代商標權實務的關鍵爭點與應對策略。

I
壹 CHAPTER

AI 在品牌防偽的應用與證據能力

過去品牌權人發現市場仿冒的能力,受限於人力監測的速度與廣度。AI 影像辨識、自然語言處理、跨平台監測等技術,讓品牌權人能大規模、即時、跨境地監測商標使用情況。常見應用包含:電商平台仿冒商品的自動偵測、社群媒體假冒帳號的識別、跨境網域名稱的搶註監測、廣告投放中商標濫用的追蹤。

AI 偵測結果作為侵權證據時,需注意其證據能力與證據力。第一,證據能力面:AI 偵測的截圖、抓取紀錄、相似度分析報告,須符合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形式要求。實務上多以「公證或第三方認證的網頁存證」、「定期備份的截圖檔案」、「AI 偵測系統的稽核紀錄」三層架構強化證據力。第二,證據力面:AI 偵測的「相似度判斷」並非法院判斷標準,法院仍需以「具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我國商標法實務通用標準)綜合判斷是否構成混淆誤認。AI 偵測結果可作為侵權態樣的初步呈現,但最終認定仍由法院為之。

實務操作建議:品牌權人在啟動 AI 監測系統時,應同步建立證據保全 SOP。發現可能侵權時,立即進行公證網頁存證、保留 AI 偵測的原始紀錄與時間戳、製作雙語(中英)侵權態樣說明,作為後續發函或訴訟的證據基礎。建議與長期合作律師建立「AI 偵測 → 證據保全 → 律師函 → 行政或司法救濟」的標準流程。

II
貳 CHAPTER

生成式 AI 自動產出近似商標的責任歸屬

生成式 AI 能依使用者指令產出近似商標的圖樣、文字、口號、聲音。當使用者要求 AI「設計一個類似 Apple 的科技品牌 logo」、「寫一段類似可口可樂的廣告詞」、「生成類似 Hello Kitty 的卡通角色」,AI 通常會配合產出相似結果。若使用者進一步將該結果用於商業用途,即構成商標侵權。但究竟誰應負責?是使用者、是 AI 平台、還是基礎模型開發者?

從責任鏈分析,可分四個層次。使用者責任(下游):使用者是侵權的直接行為人,商標權人可直接對其主張侵權民事責任,並在情節重大時主張刑事責任(商標法第 95 條至第 97 條)。使用者「使用 AI 工具」並不能作為免責理由,如同使用 Photoshop 仿製商標仍需自負責任。

AI 平台責任(中游):平台若明知或應知用戶頻繁將其服務用於侵權,而未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可能構成共同侵權。實務上,平台的注意義務通常落實為:使用條款明確禁止侵權行為、設置侵權通知與下架機制(NTD, Notice and Takedown)、針對知名商標建立過濾機制(prompt 過濾、輸出過濾)。Adobe Firefly、Microsoft Copilot 等主流平台已開始建立此類機制。

基礎模型開發者責任(上游):基礎模型開發者(OpenAI、Anthropic、Stability 等)的責任較為間接。原則上,模型本身的「能力中立性」(能產出多種類型內容,不專為侵權設計)讓開發者較難被認定為直接侵權人。但若特定模型被證明訓練資料中含大量商標素材且能高度重現特定商標,則開發者責任有討論空間。國際相關訴訟仍在發展中。

整合者責任(中游延伸):將基礎 AI 服務包裝為特定產品(如「商標設計 AI」、「品牌名稱生成器」)的整合者,責任更為集中。若該服務的設計、行銷、預設用途指向「協助仿冒既有品牌」,整合者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甚至可能涉及商標法第 70 條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III
參 CHAPTER

AI 風格轉化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

AI 風格轉化(prompt 含特定品牌名)的法律性質,是另一個微妙議題。當使用者提示 AI「用 Studio Ghibli 風格畫一隻貓」、「產出類似 Disney 風格的童話場景」,生成結果可能高度貼近原品牌的視覺特徵,但又非直接複製其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

判斷重點是「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use in commerce as a trademark)」。商標權保護的核心是「在商業活動中作為商標使用,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來源」。若 AI 生成結果僅為個人創作、藝術探索、非商業用途,通常不構成商標性使用,故不侵權;若該結果被商業使用且令消費者誤認為原品牌出品或授權,則可能構成商標侵害。

另一個交織議題是著作權與商標權的競合。「Studio Ghibli 風格」本身屬於畫風(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概念),但 Studio Ghibli 名稱本身受商標權保護。提示詞含「Studio Ghibli 風格」雖在著作權法下可能不直接構成侵權(畫風不受保護),但在商標法下若用於商業推銷、誤導消費者認為與 Ghibli 相關,可能構成商標性使用。智慧局函釋(電子郵件 1111212 號)亦明確表示:AI 產出結果僅以特定藝術家風格表現,與原作仍有不同,不涉及著作權侵害——但商標權與其他法律的判斷需獨立進行。

IV
肆 CHAPTER

品牌權人的主動防禦工具組合

面對 AI 時代的商標風險,品牌權人應從「事前佈局 + 事中監測 + 事後救濟」三階段建構完整防禦。

事前佈局包含:第一,商標註冊涵蓋率提升——核心品牌應在所有目標市場註冊,商品分類涵蓋實際營業範圍與可預見的延伸範圍。第二,著名商標認定——具備知名度的品牌應主動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獲得跨類別保護。第三,網域名稱與社群帳號搶註——主要平台的官方帳號應主動註冊,避免被搶。第四,防禦性商標——將易被誤用、惡意搶註的相關詞彙(品牌名加常見後綴、相近字形、相似發音)主動註冊。

事中監測包含:第一,AI 影像辨識監測電商平台與社群媒體上的仿冒。第二,網域監測,監測新註冊網域是否含品牌相關字串。第三,提供 AI 平台「拒絕清單」(若該平台有此機制),要求其過濾涉及該品牌的提示詞。第四,定期內部稽核,評估監測效益並調整。

事後救濟有多元工具。第一,平台內處理:多數電商與社群平台都有侵權通知與下架機制,通常較訴訟更快。第二,行政救濟:向智慧局、海關、警察刑事局提報。第三,司法救濟:民事訴訟(商標侵害損害賠償、停止侵害、回復原狀)、刑事告訴(商標法第 95-97 條)、定暫時狀態處分(緊急情況)。第四,跨境追訴:涉及境外侵權者,評估在當地訴訟或透過司法互助。

V
伍 CHAPTER

AI 自動生成商標的可註冊性

另一個有趣議題是:由 AI 生成的商標,能否被註冊為商標?商標法的註冊要件包含「具備識別性」與「不違反禁註事由」。AI 生成的圖樣本身,只要符合這兩個要件,理論上可被註冊。但實務上有兩個潛在挑戰。

第一,「實際使用」要件的證明:商標保護以「使用」為基礎,長期未使用會被廢止。AI 生成的商標若僅為「囤積註冊」,在他人提出廢止申請時將難以維持。第二,近似性檢索:AI 生成的圖樣可能與既有商標高度近似,在註冊審查時被駁回。建議使用 AI 生成商標前,應進行完整的商標近似性檢索。

更深入的議題是:當 AI 同時為多家企業生成商標,可能出現「不同企業的 AI 生成商標彼此近似」的情況——因為 AI 受訓練資料偏向影響,容易產生風格趨同的結果。實務上建議:重要品牌不宜全然依賴 AI 生成,應由人類設計師深度介入,確保識別性與獨特性。

VI
陸 CHAPTER

結語:速度戰中保持品牌的長期價值

商標的本質是「品牌與消費者之間的信任契約」。當 AI 讓信任的破壞變得快速、便宜、跨境,品牌權人能依靠的不只是法律工具,更包含長期累積的品牌真實性:獨特的設計、一致的訊息、深層的情感連結、清晰的價值主張。法律工具是這份真實性的後盾,但無法取代它。

本所建議品牌權人:不要把商標保護當作「事件式」的應急處理,而是建立「品牌資產長期治理」框架,將商標佈局、AI 監測、平台關係、爭議處理、估值更新整合為定期作業。長期治理累積的不只是法律安全,更是品牌的長期價值。

常見問題

Q. AI 偵測到的仿冒結果可以直接當侵權證據嗎?

A. AI 偵測結果可作為「初步證據與線索」,但需經適當保全(公證網頁存證、第三方認證截圖、稽核紀錄)始具完整證據能力。法院仍以「具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標準綜合判斷是否構成混淆誤認,AI 的相似度判斷僅供參考。建議建立「AI 偵測 → 證據保全 → 律師審查」標準流程。

Q. 用戶用 AI 生成仿冒商標的圖,平台要不要負責?

A. 視平台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使用條款明確禁止侵權、設置侵權通知與下架機制(NTD)、針對知名商標建立過濾機制者,通常可主張免責;明知或應知用戶頻繁侵權卻不採取措施者,可能構成共同侵權。Adobe Firefly、Microsoft Copilot 等主流平台已開始建立過濾機制,降低自身責任風險。

Q. 用 AI 生成「Studio Ghibli 風格」的圖商業使用,算侵權嗎?

A. 畫風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故著作權層面通常不侵權。但商標權需獨立判斷:若使用方式讓消費者誤認為與 Studio Ghibli 相關,可能構成商標性使用而侵害商標權。建議商業使用前避免在標題、廣告詞、行銷物中提及該品牌名稱,僅以模糊方式描述風格。

Q. AI 生成的商標可以註冊嗎?

A. 原則上可以,只要符合「具備識別性」與「不違反禁註事由」要件。但實務上有兩個潛在挑戰:一是長期未使用會被廢止;二是 AI 生成的圖樣可能與既有商標高度近似而被審查駁回。建議重要品牌不宜全然依賴 AI 生成,應由人類設計師深度介入,確保識別性與獨特性。

Q. 品牌權人對抗 AI 仿冒最有效的策略是什麼?

A. 三階段並行最有效:事前佈局(商標註冊涵蓋率、著名商標認定、網域與社群帳號搶註、防禦性商標)、事中監測(AI 影像辨識、網域監測、平台拒絕清單)、事後救濟(平台內處理、行政救濟、司法救濟、跨境追訴)。建議將商標保護從「事件式應急」升級為「品牌資產長期治理」框架。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文化部(發行)·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執行) | 民國 113 年 | ISBN 978-626-395-220-1 / GPN 4911400033

44 頁;六章+附錄 GAI 應用風險檢查表;含智慧局函釋與最高法院判決多筆引用

AI 生成商標侵權議題與文化部指引「模仿他人作品風格」、「置換既有作品內容」章節有部分交織,但商標權主張之獨立性需另行分析。

AI 科技法律系列 1-15(完整索引)

  • [AI 法律 1] AI 法律總論:當代 AI 對法律體系的根本挑戰
  • [AI 法律 2] AI 著作權的全光譜:生成內容、訓練資料、共同創作的歸屬
  • [AI 法律 3] AI 與個資法:模型訓練、資料蒐集、跨境傳輸
  • [AI 法律 4] AI 與商標權:品牌防偽、AI 自動侵權、商標轉化使用(本文)
  • [AI 法律 5] AI 與專利權:演算法可專利性、AI 發明人爭議
  • [AI 法律 6] AI 與營業秘密:模型權重、prompt 工程、員工跳槽風險
  • [AI 法律 7] AI 與契約法:智能合約、自動執行、機器決策
  • [AI 法律 8] AI 法遵與企業治理:AI 治理框架、董事責任、第三方審查
  • [AI 法律 9] AI 與消費者保護:演算法歧視、自動化決策、申訴機制
  • [AI 法律 10] 生成式 AI 與名譽權、肖像權、聲音權
  • [AI 法律 11] AI 自駕、機器人侵權與產品責任
  • [AI 法律 12] AI 醫療、AI 法律、AI 金融的執業界線
  • [AI 法律 13] AI 與選舉、政治宣傳、深偽識別
  • [AI 法律 14] AI 國際監管比較:EU AI Act、美國行政命令、台灣定位
  • [AI 法律 15] AI 開發者責任鏈:工具供應、平台中介、終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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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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