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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劉博文 律師
智財個資科技,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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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法律 4] AI 與商標權:品牌防偽、AI 自動侵權、商標轉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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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讓品牌權人有了大規模監測仿冒的工具,也讓近似商標的產出變得又快又便宜。

AI 與商標權|乾淨優雅魔幻寫實:Wall-E 機器人掃描巨大 R 紋章盾牌、左真品右仿冒禁止、商標符號雲帶從天垂下

本文重點

AI 對商標權的影響有兩個方向。一方面,影像辨識、自然語言處理、大規模監測等技術,讓品牌權人有了前所未有的主動防禦工具;另一方面,生成式 AI 能在幾秒內產出近似商標的圖樣、文字、聲音,讓仿冒的速度與規模大幅放大。

本篇從品牌防偽、AI 侵權的責任歸屬、商標使用的判斷、品牌權人的防禦工具四個面向,整理 AI 時代商標實務的關鍵爭點與對策。

I
壹 CHAPTER

AI 在品牌防偽的應用與證據能力

過去品牌權人發現仿冒,受限於人力監測的速度與範圍。AI 影像辨識、自然語言處理、跨平台監測,讓品牌權人能大規模、即時、跨境監測商標使用情況。

常見應用包括:電商平台仿冒商品的自動偵測、社群媒體假冒帳號的識別、網域名稱搶註的監測、廣告投放中濫用商標的追蹤。

AI 偵測結果能不能當證據

結論:可以作為線索與初步證據,但要經過保全;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仍由法院判斷。

「證據能力」是指一份資料能不能被法院拿來當證據;「證明力」是指它能證明到什麼程度。AI 偵測的截圖、抓取紀錄、相似度報告,要符合民事或刑事訴訟對證據形式的要求。實務上常以公證或第三方認證的網頁存證、定期備份的截圖、AI 系統的稽核紀錄三層強化證明力。

AI 算出的相似度,不是法院的判斷標準。法院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是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為準,綜合各項因素認定。AI 的結果可以呈現侵權態樣,最終認定仍在法院。

從 AI 偵測到救濟的標準流程

第一步

AI 偵測

監測系統標記疑似仿冒的商品頁、帳號或網域。

第二步

證據保全

立即公證或第三方網頁存證,保留 AI 原始紀錄與時間戳,製作侵權態樣說明(跨境案件可附英文)。

第三步

律師審查與發函

確認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是否近似及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再決定發律師函或向平台檢舉。

第四步

行政或司法救濟

平台下架、海關查扣、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依案件規模與急迫性選擇。

II
貳 CHAPTER

生成式 AI 自動產出近似商標的責任歸屬

生成式 AI 能依指令產出近似知名品牌的標誌、廣告詞或角色。產出本身還不一定侵權;使用者把結果拿去行銷商品或服務,才進入商標法的範圍。

商標法第 68 條所稱的侵害,以「使用」為前提:依第 5 條,是指為行銷目的,把商標用在商品、包裝、服務相關物品或廣告上,並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才構成侵害。

一旦構成侵害,責任可能落在下列幾層:

表一 生成式 AI 商標侵權的責任鏈
角色責任性質重點
使用者(下游)直接侵權人民事責任依商標法第 68 條、第 69 條;故意者可能構成第 95 條刑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用 AI 做的」不能免責,如同用繪圖軟體仿製商標仍要自負責任。
AI 平台(中游)可能構成共同侵權明知或可得而知使用者反覆用於侵權卻不處理,風險升高。常見的注意措施:使用條款禁止侵權、設置通知與下架機制、對知名商標設提示詞或輸出過濾。
整合者(中游延伸)責任較集中把 AI 包裝成「品牌名稱產生器」等特定用途產品,若設計、行銷或預設用途指向模仿既有品牌,較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民法第 185 條)。
基礎模型開發者(上游)較為間接模型具多用途、非專為侵權設計,較難被認定為直接侵權人;但若能高度重現特定商標,仍有討論空間。國際上相關訴訟仍在發展中。

法源:商標法第 5 條、第 68 條、第 69 條、第 95 條;民法第 185 條。

III
參 CHAPTER

AI 風格轉化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提示詞裡寫了品牌名稱,例如「用某知名動畫工作室的風格畫一隻貓」,生成結果可能很接近該品牌的視覺特徵,但沒有直接複製商標。這是否侵害商標權?

結論:要看結果有沒有被當作商標使用,以及會不會讓消費者誤認來源。只用於個人創作、藝術探索而不行銷,通常不構成商標法上的使用;拿去商業使用,並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原品牌出品或授權,就可能構成侵害。

這裡也要分清著作權與商標權。著作權只保護「表達」,不保護風格、觀念或手法(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所以單純「畫風相像」通常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若生成結果與特定作品構成實質近似,仍可能侵害著作權。

商標權則要另外判斷:工作室的名稱與標誌受商標保護,商品標題、廣告詞或包裝上以該名稱招攬,讓人誤認與原品牌有關,就可能構成商標使用。若該商標屬於著名商標,即使不會混淆,明知而使用並有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也可能依第 70 條第 1 款被視為侵害商標權。

IV
肆 CHAPTER

品牌權人的主動防禦工具組合

面對 AI 時代的商標風險,品牌權人可以從事前布局、事中監測、事後救濟三個階段建立防禦。

表二 三階段防禦工具
階段工具說明
事前布局擴大註冊範圍核心品牌在所有目標市場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涵蓋實際營業與可預見的延伸範圍。
事前布局保存著名商標證據我國沒有單獨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程序,是否著名由智慧局或法院在審查、異議、評定或侵權案件中個案認定。平時就要保存銷售、廣告、媒體報導等證據,以便主張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70 條的保護。
事前布局網域與社群帳號主要平台的官方帳號與相關網域先行註冊。
事前布局防禦性註冊把容易被搶註或誤用的相近字形、發音、常見後綴一併註冊;但要注意註冊後滿三年未使用可能被廢止(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
事中監測AI 監測與內部稽核以影像辨識監測電商與社群仿冒、監測新註冊網域,定期評估監測成效;平台若提供品牌保護機制,可申請加入。
事後救濟平台、行政、司法、跨境平台通知下架通常最快;海關查扣(第 72 條)、向警察機關告發;民事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刑事告訴(第 95 條至第 97 條)、定暫時狀態處分;境外侵權評估當地程序。

法源:商標法第 30 條、第 63 條、第 70 條、第 72 條、第 95 條至第 97 條。

V
伍 CHAPTER

AI 自動生成商標的可註冊性

AI 生成的圖樣,只要具有識別性、沒有商標法第 30 條的不得註冊事由,原則上可以申請註冊。實務上有兩個挑戰:

  • 使用要件:註冊後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滿三年,可能被廢止(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只為囤積而註冊的 AI 商標,難以長期維持。
  • 近似檢索:AI 圖樣可能與既有商標高度近似,在審查時被核駁(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使用前應先做完整的近似檢索。

另一個問題是趨同:AI 受訓練資料影響,可能替不同企業產出彼此相似的標誌。重要品牌不宜全靠 AI 生成,應由設計師深度參與,確保識別性與獨特性。

VI
陸 CHAPTER

結語:速度戰中保持品牌的長期價值

商標的本質,是品牌與消費者之間的信任。AI 讓破壞信任變得快速、便宜、跨境,品牌權人能依靠的不只法律工具,還有長期累積的品牌真實性:獨特的設計、一致的訊息、清晰的價值主張。法律工具是後盾,但無法取代它。

建議品牌權人不要把商標保護當作出事時才處理的事件,而是建立長期治理框架,把商標布局、AI 監測、平台關係、爭議處理整合為定期作業。

常見問題

Q. AI 偵測到的仿冒結果可以直接當侵權證據嗎?

A. 可以作為線索與初步證據,但要經過保全,例如公證或第三方網頁存證、保留稽核紀錄,證明力才完整。是否構成混淆誤認,法院仍以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為準綜合判斷,AI 的相似度只供參考。建議建立「AI 偵測、證據保全、律師審查」的標準流程。

Q. 用戶用 AI 生成仿冒商標的圖,平台要不要負責?

A. 要看平台有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使用條款禁止侵權、設有通知與下架機制、對知名商標設過濾機制的平台,責任風險較低;明知或可得而知使用者反覆侵權卻不處理,可能構成共同侵權。

Q. 用 AI 生成某知名工作室「風格」的圖拿去商業使用,算侵權嗎?

A. 著作權只保護表達、不保護風格(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單純畫風相像通常不侵害著作權;但與特定作品實質近似時仍可能侵權。商標權要另外判斷:在商品或廣告上以該品牌名稱招攬,讓消費者誤認與原品牌有關,可能侵害商標權。商業使用時,避免在標題、廣告詞、包裝上使用他人品牌名稱。

Q. AI 生成的商標可以註冊嗎?

A. 原則上可以,只要具有識別性、沒有不得註冊事由。但註冊後滿三年未使用可能被廢止,AI 圖樣也可能與既有商標近似而被核駁。重要品牌不宜全靠 AI 生成,應由設計師深度參與。

Q. 品牌權人對抗 AI 仿冒最有效的策略是什麼?

A. 三階段並行:事前擴大註冊範圍、保存著名商標證據、註冊網域與社群帳號、防禦性註冊;事中以 AI 監測電商、社群與網域;事後運用平台下架、海關查扣、民刑事訴訟與跨境程序。我國沒有單獨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程序,著名與否在個案中認定,所以平時保存證據最重要。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文化部: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說明文化藝術領域使用生成式 AI 時,在蒐集資料、產出內容、傳輸與出版各階段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性質屬行政指導,不具法律拘束力。

指引中關於模仿他人作品風格、置換既有作品內容的說明,與本篇的 AI 生成商標議題部分相關;但商標權是否受侵害,仍須依商標法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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