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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劉博文 律師
智財個資科技,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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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法律 10] 生成式 AI 與名譽權、肖像權、聲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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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AI 能任意合成任何人的臉與聲音,人格權的保護必須從「禁止濫用」進化到「主動授權與監測」。本文以 AI 換臉的三層責任、聲音權的當代定位、名譽權侵害的特殊認定、緊急救濟程序四個面向,梳理人格權保護在 AI 時代的具體適用。

生成 AI 與名譽肖像聲音權|乾淨優雅魔幻寫實:Wall-E 機器人持鏡子畫布映出複製品(臉孔/聲波/名字),真人剪影看著、保護盾牌覆蓋

本文重點

人格權保護(名譽、肖像、聲音、私人領域)是民法體系最核心的價值之一。當 AI 讓「合成任何人的臉、模仿任何人的聲音、虛構任何人的言論」變得幾分鐘就能完成,人格權的保護從「禁止個別濫用」進化到「需要主動授權、監測、即時救濟」的全新層次。本篇從 AI 換臉影片的民事、刑事、個資三層責任,聲音權的當代法律定位,名譽權侵害的特殊認定,緊急救濟與證據保全程序四個面向,梳理人格權在 AI 時代的具體實務地圖。

I
壹 CHAPTER

AI 換臉影片的三層法律責任

AI 換臉(Deepfake)技術的應用,從藝人名譽損害、政治人物虛假言論、性私密影像非自願合成、到一般人遭惡意冒名,構成當代最嚴重的人格權威脅之一。其法律責任可分為三層:

第一層:民事責任(人格權保護)。民法第 18 條、第 195 條規範人格權侵害,被害人可請求停止侵害、回復名譽(如登報道歉)、損害賠償(包含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實務上承認肖像權為人格權的一種(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44 號判決:「肖像,為個人外部形象之呈現,彰顯特徵,屬個人資料之一種,且與人之尊嚴關係密切,具重要人格利益。」)。未經本人同意製作或散布其深偽影像,即使技術上是合成而非真實,只要結果使一般人誤認為本人,可構成肖像權與名譽權侵害。

第二層:刑事責任(深偽影音罪)。我國刑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增訂第 319 條之 1 至之 6專門針對性影像深偽行為:第 319 條之 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第 319 條之 2(以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攝錄性影像罪)、第 319 條之 3(以強暴脅迫意圖供他人觀覽攝錄性影像)、第 319 條之 4(意圖散布而合成或變造性影像罪,5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19 條之 5(製作或散布性影像罪)、第 319 條之 6(犯本章罪行未遂處罰)。涉及性影像的深偽行為,刑度可達 5 年甚至更高。

非性影像的深偽行為,可能適用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第 310 條誹謗罪、第 339 條詐欺罪等。選罷法第 104 條於民國 112 年修正,增加對選舉期間深偽影音的禁制條款。

第三層:個資保護責任。臉部影像屬於可識別個人之個資。未經本人同意處理或利用其臉部影像,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29 條。違反者可處罰鍰、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循司法途徑救濟。

II
貳 CHAPTER

聲音權的當代法律定位

「聲音」作為法律保護客體,過去的討論相對少。但 AI 聲音複製技術讓任何人的聲音可以被精確仿製,聲音權成為當代人格權的新興議題。

我國法律下,聲音本身並不直接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體錄音與創作,而非聲線本身)。但近年實務見解傾向以「聲音權」(人格權的一種)保護有顯著識別性的聲線,類比肖像權的保護邏輯——聲線是「個人外部表現特徵」,具人格利益,應受保護。

具體適用情境:商業濫用(AI 模仿藝人聲音廣告產品),涉及人格權與不公平競爭;政治偽造(AI 合成政治人物虛假發言),涉及人格權、名譽權、選罷法;詐騙(AI 模仿親人聲音詐財),涉及刑法詐欺;創作模仿(AI 翻唱仿藝人聲音),涉及人格權保護與創作自由的平衡。

對配音員、歌手、藝人、播報員等以聲音為主要工作的人,聲音權保護尤為重要。文化部於民國 113 年發布的「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明確提醒此一風險,並建議:有聲或錄音著作的表演人(包括配音員)應善用契約約定,避免聲音被用於訓練 GAI;可進一步約定限制(不得合成、模仿聲音;建立數位替身;做公開演出、網路發表或出版品發行;出售或再授權語音檔案資料等);如有可能,並約定採取加密等最新技術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存取接觸。

III
參 CHAPTER

名譽權侵害的特殊認定:虛構但可被誤認為真

傳統名譽權的核心是「散布不實事實或惡意評論,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AI 帶來一個特殊情境:「虛構但可被誤認為真」的內容。例如,AI 合成的影片中某政治人物發表了從未發表的言論;AI 文字產生中描述某企業家的不實八卦;AI 對某事件的「分析」中錯誤歸因給特定人物。

實務見解認為:「虛構性」本身不必然免除名譽權侵害,核心在於「是否使一般閱聽人誤認為真」。判斷標準包含:內容呈現方式(是否標明為虛構)、技術質量(是否仿真到難以辨別)、傳播管道(是否在嚴肅平台)、社會影響(是否被廣泛轉傳並信以為真)。若一般閱聽人合理會認為「真有其事」,即使內容本身是 AI 合成,仍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

另一個複雜議題是「明示為 AI 合成的諷刺、評論作品」。藝術創作、政治諷刺、社會評論,有時會以 AI 合成方式呈現,並明示其虛構性。這類作品的法律定位需在「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間平衡。實務原則上:明確標示為虛構/諷刺、無誤導意圖、未對特定人造成實質名譽損害的作品,通常受言論自由保護。但若標示不明確、誤導性強、特定人受到實質影響,仍可能構成侵害。

IV
肆 CHAPTER

緊急救濟與證據保全程序

面對 AI 深偽侵害,「速度」是救濟的關鍵。網路傳播的特性使內容可能在數小時內擴散到無從追蹤,因此被害人發現侵害時,應立即啟動緊急救濟程序。完整流程包含五個階段。

階段一,證據保全(立即進行):第一時間保存所有可保存證據——侵害內容的網址、截圖、原始檔案下載、轉發紀錄、評論截圖。建議使用「網頁存證服務」(如台灣網路認證、第三方公證)、區塊鏈存證、或經公證人公證網頁。原始證據的可信度直接影響後續訴訟與救濟。

階段二,平台下架請求:對主要散布平台(Facebook、YouTube、X、TikTok 等)提出下架請求。各平台都有侵權通知與處理機制,惡意深偽內容通常會快速下架。但跨平台處理需同步進行,避免內容在不同平台間遷移。

階段三,律師發函:對已知侵害者(製作者、散布者),透過律師函要求停止侵害、刪除內容、公開道歉、賠償損害。律師函可作為訴訟前的協商起點,亦保留後續訴訟所需的證據。

階段四,法律訴訟:民事(人格權侵害損害賠償、停止侵害請求)、刑事(刑法上述罪名告訴、警方協助偵辦)。緊急情況下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法院在訴訟中暫時禁止對方繼續傳播。

階段五,公關因應:法律救濟之外,公關因應同樣關鍵。對嚴重影響的事件,被害人應同步:公開澄清(透過自有平台與媒體說明真相)、社群動員(支持者協助澄清傳播)、心理因應(嚴重事件可能造成被害人重大心理壓力,專業協助有必要)。

本所建議公眾人物、企業家、藝文工作者等高曝光度個人:預先建立「深偽應變預案」,包含:律師團隊、公關團隊、心理諮詢資源、社群管理流程,事件發生時可快速啟動,降低衝擊。

V
伍 CHAPTER

特殊主體的人格權保護:藝文工作者、未成年人、公眾人物

不同主體的人格權保護有特殊考量。藝文工作者的肖像、聲音、創作風格是其專業核心,被 AI 學習仿製可能影響其終身收入與職業前景。本所建議藝文工作者:第一,在公開作品時主動加入禁用 AI 訓練的元資料(IPTC 標記、CC 授權聲明);第二,在演出、錄音、影像合約中明確排除「資料供 AI 訓練」用途;第三,定期搜尋自己的影像、聲音被 AI 使用的情況。

未成年人的人格權保護應格外嚴格。涉及未成年人的肖像、聲音的 AI 合成,即使非性影像、非惡意內容,亦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長期傷害。本所建議:對未成年人的所有 AI 處理,須獲法定代理人明確同意;校園、藝文活動的影像處理應建立同意書制度;社群媒體父母分享子女影像應評估長期風險。

公眾人物(政治人物、藝人、知名企業家)的人格權保護有「容忍義務較高」的特殊性——對涉及公共事務的合理評論、必要報導,應有較高容忍。但這種較高容忍不及於 AI 深偽。AI 合成公眾人物的虛假言論、虛構行為,即使涉及公共議題,仍可能構成人格權侵害,公眾人物身分不能成為攻擊者的免責盾牌。

VI
陸 CHAPTER

結語:人格權是 AI 時代的最後防線

當 AI 能合成任何身分、模仿任何聲音、虛構任何言論,「每個人對自己身分的控制」就成為文明社會最後的防線。法律工具是這道防線最重要的支柱,但無法獨立支撐——還需要平台的責任、技術的透明、社會的素養、個人的警覺,共同構成完整的人格權保護生態。

本所長期關注藝文工作者、創作者、公眾人物的人格權保護議題,並協助多位客戶處理 AI 相關侵害事件。本系列接下來將繼續討論 AI 在自駕、醫療法律金融、選舉政治、國際監管、責任鏈分配等其他面向的法律議題,構成完整的 AI 法律地圖。

常見問題

Q. 我的臉被 AI 換到別人身上,可以告嗎?

A. 可以,且通常有多重救濟。民事可依民法第 18 條、第 195 條主張人格權侵害,請求停止侵害、回復名譽、損害賠償;刑事方面,若涉及性影像可適用刑法第 319 條之 1 至之 6(最高 5 年有期徒刑),非性影像可考慮公然侮辱、誹謗、詐欺等罪;個資法亦適用(臉部影像屬個資)。第一時間應保存證據(網頁存證、截圖、原始檔下載),並儘速委請律師處理。

Q. 配音員可以怎麼保護自己的聲音不被 AI 仿製?

A. 三個層次同步:第一,在錄音、配音契約中明確排除「聲音資料供 AI 訓練」用途,並約定具體限制(不得合成、不得建立數位替身、不得公開演出網路發表);第二,定期搜尋自己的聲音是否被 AI 使用(可使用聲紋辨識服務);第三,發現侵害立即保存證據並委請律師。文化部「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對此有專章建議。

Q. AI 合成的政治諷刺影片,可以拿來告嗎?

A. 視具體情況而定。若明確標示為虛構/諷刺、無誤導意圖、未對特定人造成實質名譽損害,通常受言論自由保護。但若標示不明確、技術仿真到難以辨別、被廣泛信以為真、特定人受到實質影響(社會評價降低、業務損失),仍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可循民事與刑事途徑救濟。選舉期間另有選罷法第 104 條的禁制規範。

Q. 發現自己被深偽該怎麼緊急處理?

A. 五階段並行:證據保全(網頁存證、截圖、原始檔)→ 平台下架請求(主要散布平台)→ 律師發函(製作者、散布者)→ 法律訴訟(民事人格權、刑事告訴,必要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公關因應(自有平台澄清、社群協助、心理諮詢)。建議高曝光度人士預先建立「深偽應變預案」,事件發生時可快速啟動。

Q. 未成年子女的影像放上社群媒體有什麼 AI 風險?

A. 三個風險:第一,影像可能被爬取進入 AI 訓練資料集,長期被學習仿製;第二,可能被惡意人士用於合成不當影像;第三,長期累積的影像資料對子女未來隱私造成不可預期影響。建議:第一,評估每張照片的必要性與長期風險;第二,使用較高隱私設定限制觀看者;第三,避免上傳清晰正面臉部影像;第四,定期搜尋子女影像在網路的使用情況。

POLICY REFERENCE

本篇對應之官方政策參考文件

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

文化部(發行)·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執行) | 民國 113 年 | ISBN 978-626-395-220-1 / GPN 4911400033

44 頁;六章+附錄 GAI 應用風險檢查表;含智慧局函釋與最高法院判決多筆引用

文化部指引第三章「模仿他人聲音、肖像」、「置換既有作品內容」與本篇高度相關;最高法院 112 台上 1144 號判決(肖像權判決)亦於指引中明確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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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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