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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劉博文 律師
知識, 藝文傳智, 藝文法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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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法律 7]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傳智條例)完整指南:申請、授權、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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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智條例是台灣法制上極具開創性的特別法,承認原住民族對其傳統文化成果所享有的集體權利。本文系統性說明傳智條例的法理基礎、申請程序、授權實務、共管基金運作、爭議處理等核心議題。

原民傳智條例|乾淨優雅魔幻寫實:巨大文化之樹樹冠展開帶傳統圖騰、部落代表與創作申請者剪影、傳智法盾牌、紋樣簾幕從天垂下

本文重點

什麼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傳智條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簡稱傳智條例)於民國 96 年 12 月通過,是台灣法制上極具開創性的特別法。它承認原住民族對其傳統文化成果所享有的「集體權利」——包括傳統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等之表達。傳智條例的核心是「專用權」——不同於著作權法的個人權利,傳智權屬於原住民族集體所有,透過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傳智專用權登記取得。本文系統性說明傳智條例的法理基礎、申請程序、授權實務、共管基金運作、爭議處理等核心議題,並回應族人、部落、藝文工作者、企業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

I

第 壹 章

前言:傳智條例是台灣法制上的文化承認

當一個社會選擇用法律承認原住民族對其傳統文化擁有集體權利時,這不只是一個法律技術的調整,而是一個深層的文化承認行動——它承認原住民族的文化是活的、是延續的、是值得被法律保護的。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簡稱傳智條例)於民國 96 年 12 月通過,是台灣法制上極具開創性的特別法。它跳脫了著作權法以個人為中心的西方法律傳統,建立了「集體文化權」的法律架構——承認原住民族對其傳統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等文化成果,享有專屬的「專用權」。

立法十餘年來,傳智條例在實踐上面對許多挑戰:申請程序的繁瑣、共管基金的運作、商業授權的爭議、族群內部的協商。但它也在文化保存、商業合作、原住民族主權等議題上產生具體影響——多個族群已成功登記專用權,與企業、文化機構建立合法的合作關係。

本文系統性說明傳智條例的法理基礎、申請程序、授權實務、共管基金運作、爭議處理等核心議題,並回應族人、部落、藝文工作者、企業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和鼎律師事務所自民國 109 年起承接原民會委託辦理「原民傳智公益法律服務專案」,至今協助族人、企業、政府機關處理 300 餘次法律諮詢,是傳智條例實務領域的專業團隊。

II

第 貳 章

法理基礎:為什麼需要特別的法律保護?

一、著作權法的局限:為什麼傳統文化無法用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以「個人作者」為核心概念,保護期間為作者終身加 50 年。這個法律框架對個人創作合適,但無法妥善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成果,原因包括:(1) 作者問題——傳統歌謠、舞蹈、圖案是世代傳承的集體創作,沒有單一作者;(2) 創作時點問題——傳統文化成果無法溯及單一創作時點,多數已在公共領域;(3) 保護期間問題——50 年保護期已遠遠不足以保護世代傳承的文化;(4) 保護主體問題——著作權主體是個人或法人,不認識「族群」這個集體權利主體。

二、國際趨勢:保護傳統文化表達的全球運動

傳智條例不是台灣獨有的創新,而是回應 1990 年代以來保護傳統文化表達(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TCEs)的國際趨勢。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自 2001 年起設立「智慧財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及民間文學藝術政府間委員會」(IGC),推動保護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的傳統文化。多個國家已立法保護,如菲律賓、巴拿馬、肯亞等。台灣的傳智條例是亞洲較早通過的相關立法。

三、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銜接:文化主權的法律落實

傳智條例的立法基礎可追溯至「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3 條:「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智慧及文化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傳智條例正是這個「另以法律定之」的具體落實。理解傳智條例需要在原住民族文化主權的脈絡中閱讀——它不是孤立的智慧財產法律,而是承認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整體法律架構之一環。

III

第 參 章

保護客體:什麼樣的文化成果可以登記?

依傳智條例第 3 條,受保護的傳統智慧創作為原住民族所共有、世代傳承、具有族群認同性之文化成果,包括以下類型:

類型具體範圍舉例
宗教祭儀歲時祭儀、生命禮俗、禁忌規範阿美族豐年祭、布農族打耳祭、排灣族五年祭
音樂傳統歌謠曲調、樂器使用方式布農族八部合音、阿美族複音歌謠
舞蹈傳統舞步、舞蹈型式、隊形阿美族年祭舞蹈、太魯閣族織布舞
歌曲含詞、曲、唱腔、表演方式傳統情歌、勞動歌、祭儀歌
雕塑傳統雕刻、塑造工藝排灣族、魯凱族石板雕刻、達悟族拼板舟
編織傳統織品、工法、紋樣泰雅族苧麻編織、阿美族緹花織、賽夏族刺繡
圖案傳統紋樣、圖騰、符號魯凱族百步蛇紋、泰雅族菱形紋
服飾傳統服裝、配飾、頭飾泰雅族貝珠衣、排灣族琉璃珠
民俗技藝傳統工藝、技術、生活智慧陶藝、藤編、漁獵技術
其他具開放條款性質之文化表達語言、神話、口述歷史等

要被認定為「傳統」,需要證明該文化成果為原住民族所共有、世代傳承、具有族群認同性。實務上申請時須提供詳細的文化證據:歷史文獻、田野調查、長老口述、學術研究等。文化證據的完整性是決定能否成功登記的關鍵。

IV

第 肆 章

申請程序:從部落會議到專用權核發

傳智專用權的取得需經過正式的申請與審議程序,整個過程通常需要 1-3 年。

一、申請主體與內部協商

依傳智條例第 6 條,傳智專用權的申請主體為「原住民族或部落」,不是個人。實務操作步驟:(1) 召開部落會議或族群代表會議,確認該文化成果為共有;(2) 推派代表(通常是頭目、議長、文化工作者)作為申請窗口;(3) 確認權利歸屬——若該文化成果橫跨多個部落或族群,需先進行族群間協商;(4) 文件準備——蒐集文化證據、撰寫說明書。內部協商不順利是申請受阻的常見原因,建議盡早建立部落內部共識。

二、申請文件清單

正式申請應提供:(1) 申請書——含申請主體、代表人、聯絡資訊;(2) 傳統智慧創作說明書——詳細描述該文化成果的內容、特徵、文化意涵;(3) 權利歸屬證明——證明該文化成果屬於申請主體;(4) 文化證據資料——歷史文獻、研究報告、田野紀錄、長老口述紀錄、影音資料;(5) 族群認同證明——部落會議記錄、族群代表聲明;(6) 申請費——依規定費率。

三、審議與公告程序

原民會收件後進入審議程序:(1) 形式審查——文件齊全性檢核;(2) 實質審議——由「原住民族傳智審議會」依據文化證據、學術意見、族群協商情形等綜合判斷;(3) 必要時舉行公聽會——讓相關族群與民眾表達意見;(4) 審議決議——同意或不同意登記;(5) 公告 6 個月——供異議;(6) 異議處理——若有異議,原民會調查處理;(7) 核發證書——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後,核發專用權證書。整個過程的透明度與程序正義是傳智權正當性的基礎。

V

第 伍 章

授權實務:商業使用的合法路徑

專用權核准後,他人欲使用該傳統智慧創作(特別是商業使用)須取得授權。授權實務是傳智條例落實的核心場域。

一、合理使用範圍(傳智條例第 16 條)

並非所有使用都需要授權。依傳智條例第 16 條,下列情形得不經專用權人同意:(1) 為學術研究、教育目的之合理使用;(2) 為新聞報導之必要使用;(3) 個人非營利性質之使用;(4) 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之必要使用;(5) 其他依傳智條例規定不需授權之情形。但「合理使用」的判斷需個案考量,建議實務上仍與部落事先溝通,避免爭議。

二、商業授權契約核心條款

商業使用必須簽訂正式的授權契約,核心條款應包括:(1) 授權範圍——使用方式(重製、改作、公開展示、商品化)、地域、期間;(2) 授權金結構——一次性買斷或銷售分潤;(3) 文化倫理條款——使用時不得扭曲、貶抑該文化;(4) 署名與標示義務——商品上應註明文化來源;(5) 限制條款——禁止再授權、禁止用於不當用途;(6) 終止條款——違反契約時的處理;(7) 共管基金繳交——授權金繳至原民會主管之共同管理基金;(8) 爭議解決機制。

三、和鼎事務所的服務經驗

和鼎自民國 109 年起承接原民會委託辦理傳智法律服務專案,已累積以下實務經驗:(1) 為族人、一般民眾、企業及各政府機關提供 300 餘次法律諮詢;(2) 協助企業向專用權人申請授權;(3) 撰寫非專屬授權契約;(4) 當族人權益遭受侵害時協助蒐證並主張權利;(5) 進行和解協商;(6) 共同管理基金的法制建議——其中一份建議已實際解決多年遭遇的共管基金財務運作問題。本所主持律師劉博文配合至各地宣導傳智條例之常見實務爭議類型、解決方式及法律服務專案的運作。

VI

第 陸 章

共同管理基金:授權金的歸屬與運用

共同管理基金是傳智條例最具特色的設計——它將授權金交由族群代表決定運用方式,體現原住民族對自己文化財產的決策權。

一、基金歸屬與設立

依傳智條例第 14 條,使用傳統智慧創作之授權金應繳交至原民會主管之共同管理基金。基金原則上歸屬於專用權所屬之原住民族或部落。實務上設立步驟:(1) 由族群代表會議決定基金管理方式;(2) 設立專戶——通常於原民會指定之金融機構;(3) 制定基金運用辦法——明訂收支管理、分配機制、監督程序;(4) 報原民會備查。基金法制的完善是確保授權金正確運用的關鍵。

二、運用目的

共管基金的運用應以保護、保存、傳承、發展傳統文化為原則。具體用途包括:(1) 文化保存活動——傳統技藝傳承、田野調查、文獻整理;(2) 教育推廣——學校文化課程、青年文化營;(3) 研究計畫——學術研究、出版;(4) 展演活動——傳統祭儀、文化節慶;(5) 部落公共建設——文化會所、展示空間。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能否用於個人補助」——傾向見解認為基金應以集體利益為主,個人補助應有正當公益目的。

三、監督機制

共管基金的運用須受監督以避免濫用:(1) 內部監督——族群代表會議的審議與表決;(2) 外部監督——原民會的備查機制;(3) 透明公開——年度收支應向族群公告;(4) 必要時得設立監察人或委由獨立會計師審計。實務上監督機制的健全是基金能持續運作的關鍵。

VII

第 柒 章

爭議處理:從部落協商到司法救濟

傳智條例的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多種爭議,理解爭議處理途徑是保護權益的核心。

一、權利歸屬爭議

某文化元素究竟屬於哪一族、哪一部落?這類爭議在族群間或部落間頻見。處理途徑:(1) 文化諮詢——尋求文化人類學家、部落長老等協助釐清;(2) 部落協商——傳統決策機制優先;(3) 原民會調處——依傳智條例第 18 條,原民會得協助協調;(4) 民事訴訟——必要時得提起確認專用權歸屬之訴。建議優先採取協商與調處,訴訟為最後手段。

二、侵害專用權的責任

未經授權使用已登記之傳智專用權,依傳智條例第 21 條至第 23 條規定,專用權人得依傳智條例請求民事責任:包含請求損害賠償、銷毀侵權物、回復原狀、登報道歉等。傳智條例第 21-23 條僅規定民事責任,並無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實務上多數案件可透過律師協助和解,達到停止侵害與適當補償的雙重效果,不必進入訴訟程序。

三、文化挪用的灰色地帶

「文化挪用」(cultural appropriation)是當代藝文圈頻見的爭議——指強勢文化的使用者,在未經理解或尊重的情況下,借用弱勢族群的文化元素。法律上文化挪用的處理較複雜:(1) 若該元素已登記傳智專用權,未經授權使用構成法律侵害;(2) 若該元素未登記,僅構成倫理問題,不必然有法律責任;(3) 若使用方式扭曲、貶抑該文化,可能涉及人格權保護(民法第 195 條)。建議藝文工作者與企業採取保守原則:與部落事前協商,建立合作關係,即使法律不強制要求。

VIII

第 捌 章

結語:傳智條例的法律與倫理雙重意義

傳智條例不只是一個智慧財產法律,它是台灣社會對原住民族文化主權的法律承認。這個承認帶來了具體的法律保護機制——專用權登記、商業授權、共同管理基金、爭議救濟。但更深層的意義在於:它讓原住民族能以法律主體的身分,參與自己文化的保護、傳承與發展。

傳智條例實踐十餘年來,仍有許多挑戰需要面對:申請程序的繁瑣、法律意識的不足、跨族群爭議的處理、商業合作的倫理。這些挑戰需要法律、文化、政策等多方面的持續努力。

對族人與部落而言,傳智條例提供了保護自己文化的法律工具——但要善用這個工具,需要對法律的基本理解,以及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對企業與藝文工作者而言,傳智條例是商業使用原住民族文化的法律框架——遵守它不只是法律義務,更是對族群文化的基本尊重。和鼎律師事務所的「原民傳統智慧公益法律服務」(電話 0800-085-865)為此而存在——讓所有相關當事人都能取得法律支援,使文化的保護與商業的合作能在尊重的基礎上和諧共存。

藝文法律系列 1-15(完整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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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傳智條例和著作權法有什麼根本差異?

A. 兩者最根本的差異在權利主體與保護對象:(1) 權利主體——著作權是「個人」的權利(作者個人享有),傳智權是「族群集體」的權利(屬於原住民族整體所有);(2) 取得方式——著作權自創作完成自動取得,傳智權需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登記;(3) 保護期間——著作權為作者終身加 50 年,傳智權無期限(永久保護);(4) 保護客體——著作權保護「個人創作之表達」,傳智權保護「傳統文化成果之表達」;(5) 主管機關——著作權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管,傳智條例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這個差異反映了傳智條例的特殊立法目的:保護的是無法溯及到單一作者的集體文化財產。

Q. 哪些創作可以申請傳智專用權?

A. 依傳智條例第 3 條,受保護的傳統智慧創作類型包括:(1) 宗教祭儀——如歲時祭儀、生命禮俗等;(2) 音樂——傳統歌謠、曲調、樂器使用方式;(3) 舞蹈——傳統舞步、舞蹈型式;(4) 歌曲——含詞、曲、唱腔;(5) 雕塑——傳統雕刻、塑造工藝;(6) 編織——傳統織品、工法;(7) 圖案——傳統紋樣、圖騰;(8) 服飾——傳統服裝、配飾;(9) 民俗技藝——傳統工藝、技術;(10) 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具開放條款性質。要被認定為「傳統」,需要證明該文化成果為原住民族所共有、世代傳承、具有族群認同性。實務上申請時須提供詳細的文化證據(如歷史文獻、田野調查、長老口述等)。

Q. 傳智專用權怎麼申請?需要什麼文件?

A. 依傳智條例第 6 條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施行細則」,申請程序包括:(1) 申請主體——原住民族或部落(不是個人),由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利人會議推派代表;(2) 申請文件——申請書、傳統智慧創作說明書、權利歸屬證明文件、文化證據資料、申請費;(3) 審議程序——原住民族委員會傳智審議會審議,必要時舉行公聽會;(4) 公告——審議通過後公告 6 個月供異議;(5) 核發證書——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後,核發專用權證書。整個程序通常需要 1-3 年。建議申請前先尋求熟悉傳智條例之律師協助,避免文件不齊全造成程序延宕。

Q. 我是企業,想使用原住民族圖案在商品上,要怎麼合法授權?

A. 依傳智條例第 13 條至第 15 條,使用已登記之傳統智慧創作須取得專用權人(即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授權。具體步驟:(1) 確認該圖案/元素是否已登記為傳智專用權——可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查詢;(2) 若已登記,聯繫專用權人之代表(通常為部落會議或頭目)洽談授權;(3) 簽訂授權契約——明定使用範圍、商品種類、授權金、期間、是否得再授權等;(4) 支付授權金至原民會主管之共同管理基金(依傳智條例第 14 條規定)。若未取得授權即商業使用,依第 21 條至第 23 條規定,可能面臨民事損害賠償、銷毀侵權商品、回復原狀、登報道歉等後果。和鼎律師事務所提供「原民傳統智慧公益法律服務」協助企業合法授權。

Q. 如果我使用的元素還沒登記為傳智,可以自由使用嗎?

A. 法律上目前的解釋傾向於:未登記之傳統智慧創作不受傳智條例之專用權保護,但仍須注意以下風險:(1) 該元素可能正在申請中或計畫申請——若日後核准,您的使用可能被回溯認定為不適當;(2) 即使法律不保護,倫理上使用原住民族文化元素仍應尊重族群——建議透過部落協商取得「使用許可」(即使非法律必須);(3) 若您的使用方式扭曲、貶抑該文化元素,可能違反民法第 195 條對族群尊嚴之保護(雖目前實務見解尚未明確);(4) 商業使用未登記之傳統元素,社會輿論風險高,可能引發抵制或訴訟——以「文化挪用」(cultural appropriation)的爭議形式發生。建議企業採取保守原則:與部落事前協商,建立合作關係,即使法律不強制要求。

Q. 族人之間因傳智專用權產生爭議怎麼辦?

A. 傳智條例的特殊之處是專用權屬於「族群集體」,這也意味著族群內部可能因專用權產生爭議。常見的爭議類型包括:(1) 權利歸屬爭議——某文化元素究竟屬於哪一族、哪一部落;(2) 共管基金分配——授權金的分配比例與運用方式;(3) 授權決策爭議——某項授權是否符合族群利益;(4) 文化詮釋爭議——某項文化元素的「正統」表達方式。處理這類爭議的途徑:(1) 部落內部協商——傳統決策機制優先;(2) 原民會調處——依傳智條例第 18 條,原民會得協助協調;(3) 民事訴訟——必要時得提起確認專用權歸屬之訴;(4) 文化諮詢——尋求文化人類學家、部落長老等協助釐清。和鼎事務所協助處理此類爭議,注重族群文化敏感性。

Q. 共同管理基金怎麼運作?授權金怎麼分配?

A. 依傳智條例第 14 條,使用傳統智慧創作之授權金應繳交至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共同管理基金」,由族群之代表決定運用方式。實務運作要點:(1) 基金歸屬——原則上歸屬於專用權所屬之原住民族或部落;(2) 運用目的——應以保護、保存、傳承、發展傳統文化為原則;(3) 分配機制——由族群代表會議或部落會議決定;(4) 監督機制——原民會得要求提報運用情形。實務上常見的議題是:基金累積後如何使用、分配比例是否公平、是否能用於個人補助等。和鼎律師事務所自民國 109 年起承接傳智法律服務專案,協助制定共管基金法制建議,已協助多個族群解決基金運作問題。

Q. 我是藝文工作者,創作中參考了原住民族文化,會構成侵權嗎?

A. 判斷是否構成侵害傳智專用權,需考量幾個層次:(1) 該元素是否已登記為傳智專用權——未登記者目前不受傳智條例保護;(2) 您的使用是否屬於「重製、利用」該登記之文化成果——若僅是受啟發而創作,未直接重現原文化元素,可能不構成侵害;(3) 是否符合傳智條例第 16 條之「合理使用」——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新聞報導等非營利使用可主張合理使用;(4) 是否扭曲、貶抑該文化——即使無侵害專用權,扭曲性使用仍引發倫理爭議。建議藝文工作者:(a) 創作前研究擬使用之文化元素是否為傳智登記範圍;(b) 與相關部落建立諮詢關係,取得文化協作許可;(c) 在作品中明確標示文化來源,尊重族群;(d) 若有商業營利,主動與部落分享利益。這不只是法律風險管理,更是文化倫理的實踐。

Q. 如果發現我的傳智權被侵害怎麼辦?

A. 若您(或您所屬部落)發現傳智專用權被侵害,建議步驟:(1) 蒐證——保存侵權證據(商品照片、購買收據、網頁截圖、廣告物件);(2) 向原民會通報——原民會有調處職責,可協助釐清;(3) 諮詢律師——和鼎律師事務所之「原民傳智公益法律服務」(電話 0800-085-865)提供免費法律諮詢;(4) 與侵權方溝通——可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5) 訴訟救濟——依傳智條例第 21-23 條提起民事訴訟。傳智條例僅規定民事責任(無刑事亦無行政責任),可請求損害賠償、銷毀侵權物、回復原狀、登報道歉。實務上多數案件可透過律師協助和解,達到停止侵害與適當補償的雙重效果。

 

無論您是族人、部落代表、藝文工作者或企業,遇到傳智條例相關法律問題,歡迎使用原民會委託的公益免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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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AL POLICY · 文 化 部 委 託 團 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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