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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劉博文 律師
智財個資科技,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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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 11] 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對智財的補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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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是智財保護的補強網:未註冊的著名表徵、沒有混淆的攀附商譽、不實廣告,分別落在公平交易法第 22、25、21 條。

不公平競爭|左右對峙朱紅深墨對比:左權利人公平天平、右侵害方仿冒商品、中央公平正義之眼

智 慧 財 產 法 · 第 十 一 篇 · 公 平 競 爭

不公平競爭
智財保護的補強網

商標沒註冊、對手沒有直接仿冒、廣告講得天花亂墜:這些商標法管不到的縫隙,公平交易法常常補得上。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本文導讀

本文涵蓋:公平交易法與智財最相關的三條規定(第 21、22、25 條)、各自的法律效果、與商標法的分工,以及企業如何雙軌主張。

I

第 壹 章

不公平競爭的四大態樣

從仿冒著名表徵到攀附商譽

公平交易法管的是競爭手段正不正當,不以先登記為前提。和智財保護最相關的有三條:第 21 條管不實廣告,第 22 條管仿冒他人著名表徵,第 25 條是兜底的概括條款。

所謂「表徵」,是讓消費者一看就知道商品出自哪一家的標誌,例如名稱、包裝、容器、外觀。所謂「著名」,是這個表徵在相關消費者之間已經廣為人知。

22條

仿冒著名表徵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保護未註冊為商標的著名表徵

25條

欺罔顯失公平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概括禁止條款

3倍

賠償上限

公平交易法第 31 條:故意侵害時,最高為已證明損害額三倍

TYPE I · 第 22 條

仿冒著名表徵

把他人著名、但未註冊為商標的名稱、包裝、外觀,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造成消費者混淆。

TYPE II · 第 25 條

攀附商譽

消費者沒有誤認來源,但業者搭著名品牌的便車推銷自己。這不是第 22 條的範圍,要回到第 25 條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TYPE III · 第 21 條

不實標示

對價格、品質、原產地、製造者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TYPE IV · 第 25 條

欺罔或顯失公平

其他條文沒有涵蓋、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騙或顯失公平行為。

三條規定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最容易誤會的是第 22 條:違反它沒有罰鍰也沒有刑罰,只能走民事訴訟。

三條規定的法律效果一覽

條文管什麼公平會行政處分刑罰民事
第 21 條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限期改正,並得處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第 42 條)無請求除去、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第 29 至 31 條)
第 22 條仿冒未註冊的著名表徵致混淆無罰鍰規定無同上,民事是主要途徑
第 25 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含攀附商譽)同第 21 條(第 42 條)無同上

第 21、25 條經限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處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第 42 條)。民事請求權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自行為時起十年不行使而消滅(第 32 條)。

II

第 貳 章

商標法 vs 公平交易法

保護的補強關係

兩部法律有清楚的分工:已經註冊的商標,走商標法;還沒註冊、但已經著名的表徵,才由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補位。

第 22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的表徵不適用本條。已註冊的著名商標若被用在不類似的商品上,則由商標法第 70 條「視為侵害」處理。另外,依商標法等智財法規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

商標法 vs 公平交易法 · 保護的補強關係

面向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
保護客體已註冊商標未註冊的著名表徵(已註冊商標依第 22 條第 2 項排除)
保護要件註冊+識別性著名+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相同或近似使用+致混淆
判斷重點商標近似+商品類別表徵是否著名+是否致混淆
法律效果損害賠償+排除侵害+刑罰損害賠償+排除侵害(無罰鍰、無刑罰)
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22 條爭議以民事訴訟為主)

第 22 條要件檢核

  1. 有表徵:名稱、商標、容器、包裝、外觀等足以表彰來源的標誌
  2. 已著名:相關消費者普遍知道這個表徵代表誰
  3. 未註冊為商標:已註冊者回到商標法處理
  4. 同類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相同或近似使用
  5. 致混淆:消費者會誤認來源

例外不適用(第 22 條第 3 項):以普通方法使用通用名稱、善意使用自己姓名、在對方表徵著名前已善意使用。

III

第 參 章

雙軌並行的維權策略

商標+公平法綜合運用

實務上以商標法為主、公平交易法為輔。兩邊的請求可以在同一件民事訴訟一併主張,哪一條路走不通,另一條還在。

商標未及保護時

公平法的補強

  • ·未註冊商標的著名名稱、標誌(第 22 條)
  • ·商品包裝、外觀的整體模仿(第 22 條)
  • ·沒有混淆的攀附商譽(第 25 條)
  • ·對手不實廣告、不實產地標示(第 21 條)
  • ·已註冊的著名商標被用在不類似商品:改依商標法第 70 條

維權實務

雙軌並行最有利

  • ·同一訴訟一併主張商標法與公平法
  • ·商標法為主、公平法為補
  • ·賠償計算各有規定:商標法第 71 條、公平法第 31 條
  • ·涉及第 21、25 條者,可另向公平會檢舉
  • ·留意兩年時效(公平法第 32 條)

「智財保護不是單一法規的事,而是一整套工具箱。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交織出完整的保護網。」

本文觀點

IV

第 肆 章

結語 · 下一篇:智財訴訟實務

商標沒註冊不代表沒有保護,但公平交易法的門檻比較高:要證明表徵著名、要證明混淆,或要證明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平時保存行銷與銷售紀錄,就是在為日後的著名性舉證做準備。營業秘密的保護另見本系列第 7、8 篇。

附 記

不公平競爭爭議涉及智慧財產法與公平交易法交織,需綜合判斷。本所協助處理此類爭議,如有需要請聯絡諮詢。

常見問題

Q. 我的商品包裝被抄,商標沒註冊也能告嗎?

A. 可能可以,依據是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要件有三:第一,包裝已是「著名」表徵,相關消費者普遍知道它代表您的商品;第二,對方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使用;第三,致消費者混淆。要注意,違反第 22 條沒有罰鍰也沒有刑罰,救濟要靠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第 29 至 31 條)。著名性通常從銷售紀錄、廣告投入、媒體報導、市場調查等證據綜合判斷,建議平時就保存,發現仿冒時一併蒐集對方的使用證據。

Q. 「攀附商譽」與「混淆誤認」差別?

A. 混淆:消費者誤以為是同一來源的商品,例如仿冒包裝,屬第 22 條。攀附:消費者知道不是同一家,但業者藉著名品牌的聲譽推銷自己,例如標榜「某知名品牌同款」。無混淆的攀附不在第 22 條範圍內,要回到第 25 條判斷是否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個案認定。

Q. 不實宣傳怎麼處理?

A. 依據是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得對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常見情形:誇大功效或不實認證、不實的比較廣告、不實的產地標示。救濟:向公平會檢舉,公平會得限期改正並處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第 42 條);受害的事業也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Q. 公平法的損害賠償怎麼計算?

A. 第 30 條規定違法事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賠償被害人實際的損害。第 31 條另有兩項特別規定:第一,如果是故意侵害,法院得依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第二,侵害人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的,被害人可以請求專依該利益計算損害額。請求權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32 條)。建議蒐集對方銷售規模的證據,例如電商紀錄、發票、物流資料。

Q. 公平會的檢舉流程是什麼?

A. 檢舉適用於第 21、25 條這類公平會可以處分的違法行為;第 22 條爭議沒有罰鍰規定,以民事訴訟為主。步驟有三:第一,準備檢舉資料,寫明對象、違法事實並附證據;第二,向公平會提出檢舉,線上或書面皆可;第三,配合調查,公平會可能通知補件或到場陳述。優點是成本低、由公平會調查;限制是處分不會自動帶來賠償,仍須另行民事求償,所以檢舉與民事訴訟並行通常最有利。

智慧財產法系列 · 完整 12 篇

  • [智慧財產法 1] 智慧財產法總論:商標、專利、營業秘密、著作權的整體架構
  • [智慧財產法 2] 商標權實務:識別性、近似判斷、著名商標
  • [智慧財產法 3] 商標申請、續展、廢止實務
  • [智慧財產法 4] 商標侵權與救濟:民事、刑事、行政
  • [智慧財產法 5] 專利權實務: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 [智慧財產法 6] 專利申請、舉發、訴訟流程
  • [智慧財產法 7] 營業秘密法:三要件與合理保密措施
  • [智慧財產法 8] 員工跳槽、競業禁止、營業秘密追訴
  • [智慧財產法 9] 智財授權契約全攻略
  • [智慧財產法 10] 跨國智財佈局:PCT、馬德里、TIPO
  • [智慧財產法 11] 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對智財的補強保護
  • [智慧財產法 12] 智財訴訟實務:智財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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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博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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