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 11] 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對智財的補強保護
公平交易法是智財保護的補強網:未註冊的著名表徵、沒有混淆的攀附商譽、不實廣告,分別落在公平交易法第 22、25、21 條。

智 慧 財 產 法 · 第 十 一 篇 · 公 平 競 爭
不公平競爭
智財保護的補強網
商標沒註冊、對手沒有直接仿冒、廣告講得天花亂墜:這些商標法管不到的縫隙,公平交易法常常補得上。
劉博文律師 · 和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本文導讀
本文涵蓋:公平交易法與智財最相關的三條規定(第 21、22、25 條)、各自的法律效果、與商標法的分工,以及企業如何雙軌主張。
第 壹 章
不公平競爭的四大態樣
從仿冒著名表徵到攀附商譽
公平交易法管的是競爭手段正不正當,不以先登記為前提。和智財保護最相關的有三條:第 21 條管不實廣告,第 22 條管仿冒他人著名表徵,第 25 條是兜底的概括條款。
所謂「表徵」,是讓消費者一看就知道商品出自哪一家的標誌,例如名稱、包裝、容器、外觀。所謂「著名」,是這個表徵在相關消費者之間已經廣為人知。
22條
仿冒著名表徵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保護未註冊為商標的著名表徵
25條
欺罔顯失公平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概括禁止條款
3倍
賠償上限
公平交易法第 31 條:故意侵害時,最高為已證明損害額三倍
TYPE I · 第 22 條
仿冒著名表徵
把他人著名、但未註冊為商標的名稱、包裝、外觀,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造成消費者混淆。
TYPE II · 第 25 條
攀附商譽
消費者沒有誤認來源,但業者搭著名品牌的便車推銷自己。這不是第 22 條的範圍,要回到第 25 條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TYPE III · 第 21 條
不實標示
對價格、品質、原產地、製造者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TYPE IV · 第 25 條
欺罔或顯失公平
其他條文沒有涵蓋、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騙或顯失公平行為。
三條規定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最容易誤會的是第 22 條:違反它沒有罰鍰也沒有刑罰,只能走民事訴訟。
三條規定的法律效果一覽
| 條文 | 管什麼 | 公平會行政處分 | 刑罰 | 民事 |
|---|---|---|---|---|
| 第 21 條 | 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 限期改正,並得處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第 42 條) | 無 | 請求除去、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第 29 至 31 條) |
| 第 22 條 | 仿冒未註冊的著名表徵致混淆 | 無罰鍰規定 | 無 | 同上,民事是主要途徑 |
| 第 25 條 | 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含攀附商譽) | 同第 21 條(第 42 條) | 無 | 同上 |
第 21、25 條經限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處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第 42 條)。民事請求權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自行為時起十年不行使而消滅(第 32 條)。
第 貳 章
商標法 vs 公平交易法
保護的補強關係
兩部法律有清楚的分工:已經註冊的商標,走商標法;還沒註冊、但已經著名的表徵,才由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補位。
第 22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的表徵不適用本條。已註冊的著名商標若被用在不類似的商品上,則由商標法第 70 條「視為侵害」處理。另外,依商標法等智財法規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
商標法 vs 公平交易法 · 保護的補強關係
| 面向 | 商標法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 |
|---|---|---|
| 保護客體 | 已註冊商標 | 未註冊的著名表徵(已註冊商標依第 22 條第 2 項排除) |
| 保護要件 | 註冊+識別性 | 著名+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相同或近似使用+致混淆 |
| 判斷重點 | 商標近似+商品類別 | 表徵是否著名+是否致混淆 |
| 法律效果 | 損害賠償+排除侵害+刑罰 | 損害賠償+排除侵害(無罰鍰、無刑罰) |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22 條爭議以民事訴訟為主) |
第 22 條要件檢核
- 有表徵:名稱、商標、容器、包裝、外觀等足以表彰來源的標誌
- 已著名:相關消費者普遍知道這個表徵代表誰
- 未註冊為商標:已註冊者回到商標法處理
- 同類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相同或近似使用
- 致混淆:消費者會誤認來源
例外不適用(第 22 條第 3 項):以普通方法使用通用名稱、善意使用自己姓名、在對方表徵著名前已善意使用。
第 參 章
雙軌並行的維權策略
商標+公平法綜合運用
實務上以商標法為主、公平交易法為輔。兩邊的請求可以在同一件民事訴訟一併主張,哪一條路走不通,另一條還在。
商標未及保護時
公平法的補強
- ·未註冊商標的著名名稱、標誌(第 22 條)
- ·商品包裝、外觀的整體模仿(第 22 條)
- ·沒有混淆的攀附商譽(第 25 條)
- ·對手不實廣告、不實產地標示(第 21 條)
- ·已註冊的著名商標被用在不類似商品:改依商標法第 70 條
維權實務
雙軌並行最有利
- ·同一訴訟一併主張商標法與公平法
- ·商標法為主、公平法為補
- ·賠償計算各有規定:商標法第 71 條、公平法第 31 條
- ·涉及第 21、25 條者,可另向公平會檢舉
- ·留意兩年時效(公平法第 32 條)
「智財保護不是單一法規的事,而是一整套工具箱。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交織出完整的保護網。」
本文觀點
第 肆 章
結語 · 下一篇:智財訴訟實務
商標沒註冊不代表沒有保護,但公平交易法的門檻比較高:要證明表徵著名、要證明混淆,或要證明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平時保存行銷與銷售紀錄,就是在為日後的著名性舉證做準備。營業秘密的保護另見本系列第 7、8 篇。
附 記
不公平競爭爭議涉及智慧財產法與公平交易法交織,需綜合判斷。本所協助處理此類爭議,如有需要請聯絡諮詢。
常見問題
Q. 我的商品包裝被抄,商標沒註冊也能告嗎?
A. 可能可以,依據是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要件有三:第一,包裝已是「著名」表徵,相關消費者普遍知道它代表您的商品;第二,對方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使用;第三,致消費者混淆。要注意,違反第 22 條沒有罰鍰也沒有刑罰,救濟要靠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第 29 至 31 條)。著名性通常從銷售紀錄、廣告投入、媒體報導、市場調查等證據綜合判斷,建議平時就保存,發現仿冒時一併蒐集對方的使用證據。
Q. 「攀附商譽」與「混淆誤認」差別?
A. 混淆:消費者誤以為是同一來源的商品,例如仿冒包裝,屬第 22 條。攀附:消費者知道不是同一家,但業者藉著名品牌的聲譽推銷自己,例如標榜「某知名品牌同款」。無混淆的攀附不在第 22 條範圍內,要回到第 25 條判斷是否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個案認定。
Q. 不實宣傳怎麼處理?
A. 依據是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得對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常見情形:誇大功效或不實認證、不實的比較廣告、不實的產地標示。救濟:向公平會檢舉,公平會得限期改正並處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第 42 條);受害的事業也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Q. 公平法的損害賠償怎麼計算?
A. 第 30 條規定違法事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賠償被害人實際的損害。第 31 條另有兩項特別規定:第一,如果是故意侵害,法院得依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第二,侵害人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的,被害人可以請求專依該利益計算損害額。請求權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32 條)。建議蒐集對方銷售規模的證據,例如電商紀錄、發票、物流資料。
Q. 公平會的檢舉流程是什麼?
A. 檢舉適用於第 21、25 條這類公平會可以處分的違法行為;第 22 條爭議沒有罰鍰規定,以民事訴訟為主。步驟有三:第一,準備檢舉資料,寫明對象、違法事實並附證據;第二,向公平會提出檢舉,線上或書面皆可;第三,配合調查,公平會可能通知補件或到場陳述。優點是成本低、由公平會調查;限制是處分不會自動帶來賠償,仍須另行民事求償,所以檢舉與民事訴訟並行通常最有利。
智慧財產法系列 · 完整 12 篇
- [智慧財產法 1] 智慧財產法總論:商標、專利、營業秘密、著作權的整體架構
- [智慧財產法 2] 商標權實務:識別性、近似判斷、著名商標
- [智慧財產法 3] 商標申請、續展、廢止實務
- [智慧財產法 4] 商標侵權與救濟:民事、刑事、行政
- [智慧財產法 5] 專利權實務: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 [智慧財產法 6] 專利申請、舉發、訴訟流程
- [智慧財產法 7] 營業秘密法:三要件與合理保密措施
- [智慧財產法 8] 員工跳槽、競業禁止、營業秘密追訴
- [智慧財產法 9] 智財授權契約全攻略
- [智慧財產法 10] 跨國智財佈局:PCT、馬德里、TIPO
- [智慧財產法 11] 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對智財的補強保護
- [智慧財產法 12] 智財訴訟實務:智財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