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 創意被偷了怎麼辦?
我的創意被他人拿去用,可以主張對方侵害著作權嗎?
結論/
創意是不是值得保護?就經濟價值跟藝文活動最重要的內涵來說,我們覺得應該是要的;但是從法律運作的結論上來說,創意如果還沒有具體被「表達」出來而成為一種「創作」,則因為這種觀念、創意、概念沒有透過「表達」而變成可以被感知到的形體,著作權法無法保護這種看不見的對象。所以,實務上經常有人會說,「我也貢獻了我的想法跟創意,所以我也有著作權」,這樣的說法很可能是錯的!
分析/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已經「表達」出來的著作,而不包括抽象的「觀念、思想、原理或概念」(著作權法第10條之1)。這句話白話來說,如果個案中的創作是語文著作的話,例如是小說或者一篇短篇故事,那就要真的把它「寫或說」出來;是美術著作的話,例如圖畫、雕刻、公共場所的擺設藝術,那就要真的去「畫、刻、或塑造」出來,如果是音樂著作的話,就真的要去「演奏、唱」出來。一定要有這樣的表達,這個表達的產物才是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
這裡說的觀念、思想、原理、概念,是一種想法,是抽象而模糊的;把這樣的想法表達出來,例如寫出來的文字、講出來的話、身體表現出來的音樂、舞蹈、戲劇,創作出來的美術、攝影、圖形,或結合了一定機器物品做媒介的視聽影音、錄音,以及建築與寫出來的電腦程式等等,是具體而可以讓人感受到的,這樣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之所以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觀念,真正之目的,在避免知識的壟斷,影響文化的發展。如果你想的我都不能想,那對文化的發展將造成莫大箝制。因此,本案中,自己的「創意」是一種觀念,被他人運用例如寫出一篇小說或者是發展成為一首膾炙人口的歌曲,這是他人的「表達」,表達受到保護,而未實際表達出來的想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也許自己的創意被他人偷走來成他人的文章,自己情感上會覺得不妥適,但這確實是他人的著作,所以,如果只是單純的「創意」被偷走了,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我可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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