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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文創與原民傳統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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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觀念篇
「著作權」與一般習知的「所有權」不同。以買一幅畫為例,買到畫拿到這些有形的標的物時,通常就意味著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但買了畫不等於取得畫的「著作權」,因為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除非有其他例外情形,否則,是完成畫作的畫家,才能「於著作完成時」取得著作權。在此情況下,買畫的人因為沒有取得該畫的著作權,所以不能任意的複製這幅畫再去販售,或者任意授權他人將這幅畫複製、上網或改作。這是著作權法對創作的保護模式。其他智慧財產權也有相類似的保護方式,例如,生病時去買一包感冒藥,雖然買了藥後就成為這包藥的所有權人,但買了藥不等於取得該包藥的專利權。同樣的,買了電視,不會因此擁有電視上的商標權。
藝文活動中最常涉及的智慧財產權是「著作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某程度則可說是「著作權法」的特別規定。如果希望擴大對於藝文活動成果的保護,則除了既有的「著作權法」外,還需要借助其他法律,例如「商標法」、「營業秘密法」等智慧財產法體系的法律,或者其他法律例如「公平交易法」、「民法」等等的規範。
有關智慧財產權體系的法律,可以整理如下:
在上述法律中,「著作權法」是藝文活動過程中最直接相關的法律,可以解決許多藝文活動過程中所遭遇的問題。以下就是依據著作權的體系加以整理,摘要本所律師團隊在執行文化部、國藝會、原民會相關委託專案過程中,有關「著作權」的重要文章或著作,並以較通俗的方式加以改寫。
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的發展,象徵了人類藝文創作活動高度成就的結果
著作權常被民眾習稱為「版權」,此種權利,旨在保護人類在「文學、藝術及科學」等與「藝文」或「文藝」有關領域的創作。
由於上開「文學、藝術及科學」的領域非常廣泛,著作權的應用也會千變萬化。縱使著作權法本身的條文不多,但初步要建立的觀念卻非常重要,尤其,著作權法的觀念會隨著時代進步、科技變化而改變,著作權法的規定會充滿了原則與例 外,所以很多人在學習理解的過程中會深感著作權的不簡單。以下我們嘗試簡單地介紹著作權法。
Introduction進階篇
對於「著作權」的要件、內容、保護期間等有一定的了解後,以下是就著作權常見爭議的探討。